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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6 12:15:32 发布

建筑工程鲁班奖工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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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附一: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三条鲁班奖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责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第四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个。获奖工程的类别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住宅工程占’(%;市政园林工程占!%。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公共建筑为&万座以上的体育场;$"""座以上的体育馆;’$""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建筑面积(万)(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地铁车站等。住宅工程为建筑面积$万)(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万)(以上(含)的单体高层住宅。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保密工程;有质量隐患的工程;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三)建设单位已对工程进行验收。(四)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五)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六)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以上:第八条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第九条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总承包企业签定了分包合同。(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以上。(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第十条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定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第十一条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只可申报一项鲁班奖工程。第十二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鲁班奖。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三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主管部门建设协会申报;申报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鲁班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并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正式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二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协会应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第十五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一)内容:!(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名各种资料的份数;#(《鲁班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份;%(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份;)(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评选为省、部级优质工程或省、部范围内质量最优工程的证件复印件一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一份;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 附录!!!!!!!!!!!!!!!!!!!!!!!!!!!!!!!!!!!!!!!!!!!!!!!!!!!!复印件!份;"#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和验资料复印件各一份;!$#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和反转片各!份;!!#有解说词的工程录象带一盒(或多媒体光盘)。(二)要求:!#必须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鲁班奖申报表》,复印的《鲁班奖申报表》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工程录象带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第五章工程复查第十六条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根据工程类别和数量,组织若干个复查小组。复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人组成,被查工程所属地区建筑业协会或部门建设协会选派!人配合工作。第十七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全部管理资料。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附二:国家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申报要求第一条申报国家优质工程按申报表的内容填写,申报表要一式!份。每个项目应附工程彩色照片"#张,(其中工程全貌"$%张,结构施工"$%张,主体设备安装照片"$%张,竣工后%$&张,工程重要和独具特色的部位%张以上),照片装入%’(!)*+%&()*)*相册(自备)每张相片须附简要说明。主体工程光盘("!*,-)一盘,包括工程全貌,施工阶段(包括基础、结构和设备安装)及主体工程的重要部位。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工程特色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其中民用市政工程必须有;外檐、屋面、地下室、卫生间、公共楼梯及消防疏散楼梯、电梯厅、走廊、主要功能的房间、管道井及吊顶内部、机电设备等,并应有一定的特写镜头。对于有玻璃幕墙或干挂石材的工程还应有幕墙的主要受力结点、石材打孔及挂件等关键部位的录像。第二条申报表统一在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第三条除申报表外,需装订申报资料一份,装订尺寸为.!纸规格,可以是复印件。其中装订顺序及内容如下:"(省部级以上工程质量奖证明;%(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设计证明;/(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工程立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上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0(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投资建设计划的重点工程,正式报建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及国家立项投资的大型技改工程。主要包括:一、工业和国防军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和主体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建筑工程必须包括工业设备安装;评选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必须含有建筑工·%"0#· 附录!!!!!!!!!!!!!!!!!!!!!!!!!!!!!!!!!!!!!!!!!!!!!!!!!!!!程。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规定。二、大中型交通、邮电工程,规模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规定,对规模未明确的工程,按下列要求进行;!"大型公共建设工程的规模按以下规定:#万座以上的体育场;$%%%座以上的体育馆;#%%%座以上的游泳馆;!$%%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建筑面积&万’&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住宅小区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为建筑面积!%万’&以上、共建公路设施设施配套、庭院绿化等已完成的住宅小区。#"技改工程。由国家立项投资的大型技改工程,投资额应在!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建筑安装工作量应在)%%%万元以上。$"对于施工工艺新颖,科技含量高,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工程,也可申报。第五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四、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五、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六、由于设计、施工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六条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第七条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国家尚未颁发的标准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其中评选金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以上,评选银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以上。工程质量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第八条各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不得超过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和建设标准,在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第九条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第十条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自竣工验收到申报的时限,大中型建设项目不超过五年,其他工程项目不超过三年。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工业安装项目观感得分必须在!!分以上,其中民用市政工程观感得分必须在"#分以上。第十一条住宅小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标准小区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二、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的要求;三、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优良,其它基础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优良。第十二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旨在鼓励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所指的主要工程的总包企业、工程的主承建企业,一个工程由一个主要企业申报。第十三条国家优质工程申报程序:一、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向有关部门(总公司)协会申报,地区所属施工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申报。二、各部门、各地区、直辖市建设(建筑)企业协会根据施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应该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施工企业主管意见,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的施工企业申报属于各部门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需征示有关部门(总公司)建筑主管或协会的意见。三、各部门、各地区、直辖市建设(建筑)企轻业协会应在国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推荐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和具体意见。第四章评审组织和程序第十四条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下设办公室,并设有原材、能源、农林水利、交通、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专家组。专业工程专家组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任。第十五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交专业工程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二、各专业工程专家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与评定,并写出复查报告,提出推荐意见。第十六条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及专家组的复查报告及推荐意见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 附录!!!!!!!!!!!!!!!!!!!!!!!!!!!!!!!!!!!!!!!!!!!!!!!!!!!!附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附录!!!!!!!!!!!!!!!!!!!!!!!!!!!!!!!!!!!!!!!!!!!!!!!!!!!!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附录!!!!!!!!!!!!!!!!!!!!!!!!!!!!!!!!!!!!!!!!!!!!!!!!!!!!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 附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沿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互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以上$%"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 附录!!!!!!!!!!!!!!!!!!!!!!!!!!!!!!!!!!!!!!!!!!!!!!!!!!!!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影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差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录!!!!!!!!!!!!!!!!!!!!!!!!!!!!!!!!!!!!!!!!!!!!!!!!!!!!附四:北京市优质工程(长城杯)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城杯”工程,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鲁班奖工程及国优工程,从“长城杯”工程中择优推荐。第二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开展优质工程活动和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工作。并会同市政府有关表彰奖励立项主管部门(市人事局)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批,由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公布评审结果。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符合报建审批手续的新建工程。依据《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均可申报参加评选。第四条建筑工程申报市优工程和“长城杯”工程,应符合以下规模:一、公共建筑工程和古建工程(一)建筑面积在!"""#$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办公楼、业务楼、综合楼、商住楼、公寓、宾馆、饭店、图书馆、影剧馆、体育场馆等工程;(二)建筑面积在%""#$以上的单体古建筑重建工程。二、住宅和住宅小区工程(一)建筑面积在&"""#$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长城杯”工程建筑面积在!"""#$以上);(二)总建筑面积在&""""$以上的组团或群体工程,且多层住宅在%栋以上,高层住宅在&栋以上的住宅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含配套设施工程)。三、工业建筑工程和构筑物(一)建筑面积在’""""#$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在’%"""#$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二)建筑面积在’%"""$以上仓储工程和总造价在’"""万元以上的特殊构筑物。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工程;·$’(&·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二、境外企业在本市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三、对已有工程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四、保密工程;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仍有甩项未完工程(不含按合同初装修住宅);六、已参加过市优质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七、住宅工程现浇混凝土外墙和顶板、阳台栏板等进行抹灰的工程,以及厨房、厕浴间、阳台顶板、地下室等潮湿环境使用非耐水抹灰材料或非耐水腻子的工程;八、使用国家和市明令淘汰产品的工程。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参加评选的建筑工程申报时限为组织评审年上一年"#月$"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申报时间截止到组织评审年的#月#%日,超过申报时限者,可转人下年度参加评选。第七条参加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申请,市优质工程分两个阶段申请,申报。第一阶段申请,工程开工前向市评优办或初评办公室申请参评市优质结构工程或结构长城杯工程。第二阶段申报,工程在获得北京市优质结构或结构长城杯后可优先进行市优或长城杯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申报程序规定进行申报;并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二、工程有创优计划目标和可行的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三、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整理有序、齐全、有效。四、工程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优良工程。五、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检验期未发生质量问题,其中,住宅工程取得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文件,即可申报。六、申报的工程还应符合以下质量评定条件:(一)单体工程质量评定综合得分率在%&’以上;(二)群体住宅工程,单体工程质量评定综合得分率在%(’以上,不少于总栋数的(!’其余单体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率均不低于%!’;(三)住宅小区工程,单体工程质量评定综合得分率在%(’以上,不少于总栋数的)!’,其余单体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率均不低于&)’。第八条全市每年申报市优质工程项目总数量,控制计划目标如下:一、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控制在#!!项工程以内,其中:(一)市属各建筑集团总公司,每家申报数量控制在"#项以内;(二)区、县属各建筑集团总公司,每家申报数量控制在$项以内;(三)每个行业管理组申报数量控制在)项以内;·#"&*· 附录!!!!!!!!!!!!!!!!!!!!!!!!!!!!!!!!!!!!!!!!!!!!!!!!!!!!(四)非集团的建筑公司每家可申报!项;(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控制数量在"#项以内。第九条申报单位: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工程主承建单位,并依据合同负责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单位。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条申报建筑工程参加评选市优质工程或优质结构工程,由施工单位到市评优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申报程序如下:一、申报建筑优质工程程序(一)工程开工前,领取和填写《北京市优质工程评选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单位按照《申请表》栏目填写盖章后,报送市评优办公室,经审核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者,纳入工程参评范围,并对施工过程抽查结构质量。(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填写《申报表》,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表》栏目填写,并经项目所列市签单位签认盖章后,报送北京市评优办公室,并附以下文件资料:!$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施工技术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核定文件;’$申报“长城杯”工程者,备录象带一盒(播放!#分钟以内)(三)经市评优办公室对《申报表》和文件资料审核,符合申报条件者,并结合对结构质量抽查符合优良水平,列入参评工程计划。不符合者,将文件资料退还给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全市每年评选市优质工程和“长城杯”工程,应按照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表彰奖励立项范围、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选市优质工程!##项(含“长城杯”工程"#项)第十二条市评审工作时限控制一、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的初评工作,每年从&月!日起至(月!#日止,并提出初评推荐名单。二、市评委会在每年(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并提出推荐参评鲁班奖、国优奖工程名单。第十三条市优质工程组织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一、初评小组组织专业检查初评(含初评委员会初评);二、市评优办公室组织评议审核;·"!)’· 建筑精品工程施工过程控制与实施手册!!!!!!!!!!!!!!!!!!!!!!!!!!!!!!!!!!!!!!!!!!!!!!!!!!!!三、市评委会抽查工程和评议、投票表决;市建委审批;市人事局会签;四、公布和表彰。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评选市优质工程的初评工作程序和内容:一、结构优质和结构长城杯检查:检查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可行性和执行落实情况;工艺、工序过程控制和技术资料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和对落后的传统工艺和习惯做法改革。对于现场管理混乱,过程控制不严,严重违反规范、标准,结构质量达不到优良水平的工程,即行淘汰,取消其参评资格。二、组织专业检查初评:工程竣工申报后,初评小组依据初评工作规定,抽查土建、装饰工程和电气、水、暖、卫、通风、消防等设备系统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和使用功能。同时,征求用户的意见;对专业检查项目进行初评评分。三、审查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经专业检查初评符合推荐参评条件的工程,抽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经审查评分合格者,列入推荐工程名单,不合格者,实行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否决权,取消该工程推荐参评资格。四、初评专业检查综合评分:初评小组以工程各项专业检查综合评分不低于!"分(含!"分),为推荐参加市优质工程评选的条件。不足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从获最高综合评分的工程中,依次推荐参评“长城杯”工程。已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者,在综合评分中加#分;结构“长城杯”工程加#$%分。五、初评小组提出初评推荐工程名单,并汇集整理以下原始资料:(一)工程的《申请表》和《申报表》;(二)工程初评检查评分表;(三)工程分项检查评分表;(四)工程综合评价资料。第十五条市评委会评审,经市评优办公室审议推荐的工程名单,提交市评委会进行评议和评审。评审会议的程序:一、市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二、市评优办公室和各初评委员会介绍初评工作情况和推荐工程名单;三、抽查工程或抽看录象带;四、审议推荐工程,议定有关事项;五、无记名投票表决,先投票表决市优工程,再从中择优投票表决“长城杯”工程;六、选定人员唱票、监票,宣布投票表决结果。第十六条评审会议,评审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第十七条市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市评优办公室依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备奖杯、奖牌和证书,为公布名单和表彰颁奖做好准备。第六章表彰奖励第十八条获市优质工程和“长城杯”工程的项目,由市评委会签发、并授予工程·’#"&· 附录!!!!!!!!!!!!!!!!!!!!!!!!!!!!!!!!!!!!!!!!!!!!!!!!!!!!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奖牌、奖杯和《证书》。同时,授予工程建设单位、建设监理企业《证书》。并由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指定一家主参建的安装、装饰企业,授予相应《证书》。第十九条市评委会授予获市优质工程或“长城杯”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荣誉证书》,做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第二十条群体或住宅小区工程,获市优质工程或“长城杯”工程,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分别共建者,可分别授予相应的奖牌、奖杯和《证书》。其中有的主承建单位所建工程质量未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六款(一)!、"项综合得分率要求者,不授予奖牌、奖杯,只授予相应奖项《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