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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6 12:16:2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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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螀螈肄蒀蒀羃罿肇薂螆袅肆蚅羂膄膅莄螅肀膄蒆羀羆膄蕿螃袂膃螁薆芁膂蒁袁膇膁薃蚄肃膀蚅衿罿腿莅蚂袅芈蒇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螀螈肄蒀蒀羃罿肇薂螆袅肆蚅羂膄膅莄螅肀膄蒆羀羆膄蕿螃袂膃螁薆芁膂蒁袁膇膁薃蚄肃膀蚅衿罿腿莅蚂袅芈蒇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螀螈肄蒀蒀羃罿肇薂螆袅肆蚅羂膄膅莄螅肀膄蒆羀羆膄蕿螃袂膃螁薆芁膂蒁袁膇膁薃蚄肃膀蚅衿罿腿莅蚂袅芈蒇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螀螈肄蒀蒀羃罿肇薂螆袅肆蚅羂膄膅莄螅肀膄蒆羀羆膄蕿螃袂膃螁薆芁膂蒁袁膇膁薃蚄肃膀蚅衿罿腿莅蚂袅芈蒇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螀螈肄蒀蒀羃罿肇薂螆袅肆蚅羂膄膅莄螅肀膄蒆羀羆膄蕿螃袂膃螁薆芁膂蒁袁膇膁薃蚄肃膀蚅衿罿腿莅蚂袅芈蒇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螀螈肄蒀蒀羃罿肇薂螆袅肆蚅羂膄膅莄螅肀膄蒆羀羆膄蕿螃袂膃螁薆芁膂蒁袁膇膁薃蚄肃膀蚅衿罿腿莅蚂袅芈蒇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螀螈肄蒀蒀羃罿肇薂螆袅肆蚅羂膄膅莄螅肀膄蒆羀羆膄蕿螃袂膃螁薆芁膂蒁袁膇膁薃蚄肃膀蚅衿罿腿莅蚂袅芈蒇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螀螈肄蒀蒀羃罿肇薂螆袅肆蚅羂膄膅莄螅肀膄蒆羀羆膄蕿螃袂膃螁薆芁膂蒁袁膇膁薃蚄肃膀蚅衿罿腿莅蚂袅芈蒇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螀螈肄蒀蒀羃罿肇薂螆袅肆蚅羂膄膅莄螅肀膄蒆羀羆膄蕿螃袂膃螁薆芁膂蒁袁膇膁薃蚄肃膀蚅衿罿腿莅蚂袅芈蒇袈膃芈薀蚁聿芇蚂袆肅芆蒂虿羁芅薄羄袇芄蚆螇膆芃莆羃肂节蒈螅羈莂薁羁袄莁蚃螄膂莀莂薇膈荿薅螂肄莈蚇蚅羀莇莇袀袆莆葿蚃膅莆薁衿肁蒅蚄蚁羇蒄莃袇袃蒃蒆蚀节蒂蚈袅膈蒁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节节螅螁节莄薈肀芁蒇螄羆莀蕿薇袂荿艿螂螈羆莁薅蚄羅薃螀肃羄芃蚃罿羃莅衿袅羂蒇蚁螁羁薀蒄聿羀艿蚀羅肀莂蒃袁聿蒄蚈螇肈膄蒁螃肇莆螆肂肆蒈蕿羈肅薁螅袄肄芀薇螀肄莃螃蚆膃蒅薆羄膂膄螁袀膁莇薄袆膀葿衿螂腿薁蚂肁膈芁蒅羇膈莃蚁袃膇蒆蒃蝿芆膅虿蚅芅芈蒂羄芄蒀蚇羀芃薂薀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将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入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 鲁班将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80个。获奖工程的类别(另附件1略)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35%;住宅工程占12%;市政、园林工程占8%。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㈠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2(略)的规定。 ㈡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3(略)的规定。 ㈢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容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 ㈣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4(略)的规定。 ㈤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⒉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全高层住宅。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㈠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㈡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㈢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㈣保密工程。 ㈤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㈥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总公司)鲁班奖的参评工程数量。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㈡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㈢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㈣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㈤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㈥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㈠至㈣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⒈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⒉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⒊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㈦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㈡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㈢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㈡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㈢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只可申报一项鲁班奖工程。 第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鲁班奖。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鲁班奖的申报程序:......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㈠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建设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可向该主管部门的有关司(局)申报。 ㈡申报鲁班将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专业协会的意见。 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鲁班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并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正式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二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㈤对于被征求意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应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㈠内容: ⒈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⒉《鲁班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⒊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份; ⒋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件; ⒌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⒍评选为省、部级优质工程或省、部范围内质量最优工程的证件复印件1份; 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⒏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 ⒐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资料复印件各1份; ⒑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和反转片各20张; ⒒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一盒(或多媒体光盘)。 ㈡要求: ⒈必须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鲁班奖申报表》,复印的《鲁班奖申报表》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⒊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⒋工程录像带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根据工程类别和数量,组织若干个复查小组。复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4-5人组成,被查工程所属地区建筑业协会或部门建设协会选派1人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㈠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㈡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㈢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㈣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⒈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⒉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⒊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㈤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㈥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鲁班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8人。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由地区建筑业协会和部门建设协会根据评委条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第七章 奖励......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和图样参见附件5略)。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和奖牌。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制出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专辑》,将获奖的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我国建筑业发展史册。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鲁班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获得鲁班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99)建协字第9号)同时废止。附件1工业建设项目“鲁班奖”评选规模部门、项目计算单位规模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万吨10以上......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特殊钢厂独立钢铁厂独立铁矿山其它黑色金属工业年产钢万吨年产铁万吨年产铁矿万吨总投资万元10以上20以上60以上5000以上有色金属工业有色联合企业镍联合企业其它重金属联合企业年产金属镍万吨年产金属万吨0.5以上0.8以上采选厂砂矿脉矿氧化铝厂常用金属冶炼、电解厂年采选矿石万吨年采选矿石万吨年产氧化铝万吨年产金属万吨100以上20以上5以上1以上常用金属加工厂重金属轻金属其它有色金属工业年产加工材万吨年产加工材万吨总投资万元0.5以上0.3以上5000以上煤炭工业煤炭矿区独立洗煤厂其它煤炭工业年产原煤万吨年产洗精煤万吨总投资万元200以上30以上800以上石油工业油气田开发炼油厂视具体情况定年加工原油万吨250以上......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部门、项目计算单位规模化学工业合成氨厂硫酸厂烧碱厂纯碱厂磷肥厂乙烯厂化学纤维单体合成橡胶厂塑料厂橡胶轮胎加工厂农药厂磷矿硫铁矿其它化学工业年产合成氨万吨年产硫酸万吨年产烧碱万吨年产纯碱万吨年产磷肥万吨年产量万吨年产单体万吨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套年产量万吨年产磷矿万吨年产硫铁矿万吨总投资万元15以上8以上0.75以上4以上20以上15以上1以上0.5以上1以上20以上0.3以上30以上20以上5000以上电力工业发电厂(站)装机容量兆瓦300以上机械工业冶金矿山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机械发电设备、大电机厂通用设备厂汽车厂拖拉机厂柴油机厂其它机械工业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吨年产量兆瓦总投资万元年产量万辆年产量万台年产量万马力总投资万元0.5以上0.5以上0.5以上300以上3000以上5以上(一般汽车)0.1以上(重型汽车)0.5以上(轮胎式)0.1以上(履带式)30以上800以上......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部门、项目计算单位规模森林工业独立森工局其它森林工业年产木材万立米总投资万元15以上800以上建材工业水泥厂平板玻璃厂玻璃纤维厂石灰石矿石棉矿石墨矿石膏矿其它建材工业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吨年产量吨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吨总投资万元20以上(特种水泥以上)50以上1000以上50以上0.1以上0.3以上10以上2000以上轻工业化学纤维厂棉纺织厂印染厂造纸厂制糖厂盐厂毛纺、麻纺、绢纺合成脂肪酸合成洗涤剂手表(新建)缝纫机(新建)自行车(新建)塑料制品其它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年产量万吨棉纺锭万枚年产量亿米年产量万吨日处理原料吨年产量万吨纺锭万枚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吨年产量万只年产量万架年产量万辆年产量万吨总投资万元单体0.5以上长丝0.3以上短丝0.6以上5以上0.5以上1以上500以上海盐20以上井、矿盐10以上0.5以上0.5以上1以上40以上15以上30以上0.5以上800以上......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附件2:交通工程“鲁班奖”评选规模一、港口:年吞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在20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内河港口;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二、公路:长度在4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和20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且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长度在1公里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三、铁路: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隧道;长度在1.5公里及以上的铁路桥。四、民航:年旅客吞吐量300万人以上,飞行区等级4E和4D的机场工程。......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附件3: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王程“鲁班奖”评选规模一、3万座以上的体育场;一、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三、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四、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五、3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六、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地铁车站;七、高度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八、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20万平方米的城市道路;九、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十、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十一、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十二、日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十三、长度在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十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其它市政工程。......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则......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㈠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㈡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㈡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关于继续开展“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及“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的通知中施协字[2000]16号各部门、地区建设(建筑)协会及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落实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要求,更好地引导施工企业贯彻“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社会第一”的方针,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决定2000年继续开展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及全国用户满意工程评选活动。请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协会,严格按照“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管理办法组织推荐。申报费500元。各推荐单位应将被推荐企业所获得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省、部级以上各类奖项的复印件一份装订成册,连同申报材料、用户满意评价表于10月31日前一并报送协会工程部。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贯彻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提高,争创国内先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施工企业申报,部门、地区行业协会审核后,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推荐。......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三条 推荐工作应贯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的原则,被推荐的“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应以用户满意度为主要依据。第二章 推荐范围 第四条 施工企业和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包括新建的或技术改造的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民用、军工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推荐。 第五条 推荐申报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条件 ⒈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坚持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并按国际惯例,贯彻国家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为用户,为社会提供满意的工程或服务; ⒉工程使用功能良好,用户满意; ⒊严格执行本地区、本行业服务标准,重视用户回访,及时处理用户投拆,服务体系健全,规范; ⒋经过第三方(用户)的评价调查,用户满意度达八十分以上(发放调查表应包括本企业本年度竣工、在建的全部工程项目并附于申报表申报表后面); ⒌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条件 ⒈工程设计合理,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设计标准; ⒉获省或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⒊重视用户回访,及时处理用户投拆,服务体系健全、规范;......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⒋经过第三方(用户)的评价调查,用户满意度达八十分以上。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行业协会,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推荐工作,保证用户评价的科学、客观、公正。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择优推荐用户满意施工企业一家,用户满意工程一~三项。未建立行业协会的部门和地区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首先向部门、地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申报表”或“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申报表”。经行业协会初审会,将决定推荐的申报表印制一式5份,用户满意评价表1份,加盖公章后,同时报送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和用户满意工程的评价,一般用满意度的分数表示,满意度分五个档次;很满意100分、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工满意30分、很不满意0分。 第十一条 用户评价表(卡)的发放(由推荐单位发放),要采取便于用户表达真实意见的方式进行,如信函调查,保密信箱回收等,保证用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确保用户评价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根据推荐表和部门、地区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核定。第五章 表彰、管理及纪律 第十三条 获得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将在全国范围内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第十四条 获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可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标志。 第十五条 在获“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的基础上,择优向全国用户委员会推荐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 第十六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应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巩固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十七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有效期满后,应主动申请复查,原推荐单位填写用户评价后,报中施企协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审查是否继续保留称号;企业没有申请和没有通过审查的,其用户满意称号自动消除。 第十八条 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做好此项工作,用户评价活动均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不允许借推荐名义向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如发现违纪行为,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暂停直到取消推荐权力。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用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㈤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㈡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水电基本建设工程。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第五条水电建设工程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第六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七条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在同一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不得承包工程,原则上不得承担监理,确需承担监理工作的,须经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第八条水电建设工程应接受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总站”)的质量监督。第二章建设各方职责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第十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3、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5、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6、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或其它单位建立试验室,以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7、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9、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0、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11、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单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12、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2、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3、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4、组织设计交底;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7、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8、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9、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5、收集施工质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6、进行设计交底;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5、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6、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条建设各方都应按合同承诺投入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第十六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第十七条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第十八条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三章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九条水电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设计产品的审批手续。第二十条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与无勘测设计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测设计。在设计单位内部,严禁未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部门和个人对外承接勘测设计任务。第二十一条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第二十二条设计报告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的基本资料、工程规模、洪水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导流和施工期渡汛方式、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上述重大问题方案选择和研究计算成果的正确性,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按技术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第二十四条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第二十六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的原则进行。工程规模、洪水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渡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第二十八条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第二十九条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项目法人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采用GB/T1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公正、公平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有效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1、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2、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3、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质;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招标时,施工单位在近三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第三十四条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电工程专业特点的项目。第三十五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第三十六条水电建设工程禁止转包。主体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合格者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发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质检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质检人员应有职有权,专职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第三十八条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程;需用于承担一般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相适应的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需承担特殊技术工种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和造价三控制中,应以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第五章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第四十一条材料和设备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第四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并邀请设计、采购、监理、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第四十三条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招标。招标时,采购单位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供货业绩进行审查,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设备的生产标准、性能参数、驻厂监造、出厂检验、分包制造和技术服务等有关条款。第四十四条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第四十七条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第四十八条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数量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责任制。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应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合同文件资料;2、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3、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4、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5、保管、保养记录;6、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7、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第六章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第五十条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必须把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和商务条款中应有明确的要求。在招标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对保证重要部位(包括重要设备)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措施作专题设计或说明。投标单位在施工措施和报价中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评标时应将工艺及外观质量的响应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经监理审批同意,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重要设备的制造商应按合同的技术条款编制专门的工艺设计及外观设计,经采购单位审查后进行制造,在监造和验收过程中,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返工。第五十三条水电工程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第五十四条水电工程验收时,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必须作出评价。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第七章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第五十五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事故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第五十六条施工准备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组合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终检。第五十八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终检,并签署终检意见。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第五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第六十条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按国家经贸委《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执行。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计划安排、及时报送请验报告,并督促监理、设计、运行等单位各自做好相应的验收准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交验收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第六十一条工程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八章质量监督第六十二条受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行使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权。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可根据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中心站”)。第六十三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其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2、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3、监督、指导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4、受国家经贸委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5、参加国家经贸委委托的有关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6、组织有关水电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7、负责水电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考核工作和质量巡视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第六十四条质量监督总站实行质量巡视制度。质量监督总站聘任巡视员,并组织巡视组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质量巡视工作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巡视实施细则》执行。第六十五条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按委托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5‰-1.5‰收取,主要用于:聘任质量巡视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质量监督机构办公用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费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造价。第六十六条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列入本地区建设计划或在本地区登记备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质量监督总站制定其工作原则,并报质量监督总站核备。第九章工程质量事故第六十七条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录。第六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二、项目法人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进行事故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第六十九条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第七十条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第七十一条事故调查权限一、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二、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总站核准)进行调查。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第七十二条事故的工程处理方案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第七十三条工程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提出结论。第七十四条事故责任......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一、质量监督总站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及经济处罚,对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或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资质降级或暂扣资质证书的处罚。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应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三、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第七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项目法人应负管理上的重大责任。第七十七条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章经济奖罚第七十八条质量工作应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第七十九条质量保留金项目法人应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3%-5%扣留,在第一台机组投产时返还保留金的60%,项目竣工验收时返还剩余部分。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合同要求进行扣留和返还。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造成的损失,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监理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监理合同总价的3%扣留。监理合同结束后返还50%,一年后返还剩余部分。因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第八十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项目法人应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工作给予经济奖罚,并在合同中明确奖罚办法。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进行优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按规定程序获准实施后,确有技术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的,项目法人可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在该项目节约投资中列支。第八十一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实施项目法人的质量奖罚,对质量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工程质量事故或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质量监督总站对项目法人给予经济处罚。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应制定经济奖罚办法,实行奖优罚劣。企业内部人员和下属单位由企业给予奖罚,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单位或企业职代会给予奖罚。企业应提取工资总额的1%-5%作为质量奖励基金,奖励在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工作失职等导致质量事故发生或质量低劣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并入质量奖励基金。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的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主题: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本省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范围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核发证书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业务,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质量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发包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工程造价。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交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审核。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需经竣工验收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四)注明选用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落实设计意图,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非主体结构的施工,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上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装备,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预检和复检。重要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认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其监理人员出具的监理文件、签字等监理行为负责。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单位。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第七章质量保修责任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条款约定的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因设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因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发生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限期维修;紧急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因维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四十二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其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督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监督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资质审查、核定监督范围或者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监督活动。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和个人自建自用的低层建筑,不适用本条例,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 环境管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五章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单位已确定;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疗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扩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国务院颁布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总理***4月21日签署第3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共24条。颁布这个规定,是为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新华社2001年4月28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八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第十九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二十三条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今年四月下旬,已连续发生了几起施工现场围墙倒塌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又进入雨季。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现场的围墙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二、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其它临时建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其它临时建筑选址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围墙内外有无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中小型机械设备;施工现场围墙是否作为挡土墙、挡水墙,是否作为广告牌、机械设备的支撑墙等。同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临时设施如现场办公用房,职工食堂和宿舍等是否与围墙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于上述问题,一旦发现隐患,必须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隐患又不立即整改的单位,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认真进行查处。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预防洪水、滑坡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结合本地区地质、地形、水文和气象条件,加强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预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对地处坡地、邻近山体或者降雨集中区域及山洪影响区内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排查。 四、目前,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作为施工现场的围墙已在部分地区广泛使用,既符合国家逐步淘汰粘土实心砖的政策,又可减少建筑垃圾,并消除事故隐患。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及时制定地方标准,逐步采用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替代砖墙作为工地围挡,但需充分考虑风荷载等因素。 五、要切实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7]83号)要求,分工负责,逐级对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进行不少于30个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建筑业企业一要抓好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转岗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结合“三级”培训教育的内容,把班组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学习《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上;二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专业技术培训教育,重点是学习建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施工员认真学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六、深入开展施工坍塌、塔吊倒塌等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建建[1999]1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施工坍塌、塔吊事故的专项治理的工作。要认真检查企业是否对每个项目进行了部署,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文件的要求制定专项治理的措施和方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出发,逐步淘汰一些如人工挖孔桩、竹脚手架等工艺落后、危险性大的施工方法和提升设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8月10日前,将检查落实情况和本地区的专项治理方案及实施措施报我部建筑管理司。 ......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高层建筑(构筑)物的增加,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的使用数量不断增多,重大事故也不断增加。据不安全统计,自1998以来,在塔吊事故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就有25起,造成76人死亡,18人重伤。 发生这些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章不循。设备管理、指挥、操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二是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材质不合格,缺少安全保险、限位装置或装置失灵,缺乏维修、保养,起重设备陈旧、老化;三是企业、施工现场、作业班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不严,责任制不落实。四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薄弱。 各地塔吊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改变当前建筑施工中塔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状况,我部决定对塔吊事故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塔吊专项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特点,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狠抓落实。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当前塔吊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塔吊的使用管理。各建筑业企业应当购买和使用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的塔吊。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塔吊设备管理和工程项目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设备管理和工程项目使用管理的安全职责。......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要建立塔吊的维修、保养、任务交底、运轻交接班、工作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塔吊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要认真执行塔吊重要、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转”。 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非专业指挥人员上岗作业。安全、限位装置不全、失灵或不可靠的塔吊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过的塔吊进行转让、租赁或出售,必须有法定检测检验单位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对使用年限长,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吊,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租赁或出售。 二、加强对塔吊拆装的管理。施工现场从事塔吊拆装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一律不得从事塔吊的拆装业务。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拆装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人员高速或补充必须经企业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定。根据拆装专业队伍工作业绩和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塔吊的拆装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塔吊状况以及辅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制定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拆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拆装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加快塔吊的技术更新工作。各地区要学习借鉴山东的做法,尽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险装置不可靠、使用安全性能差的塔吊。对当前使用数量较多但安全保险装置不尽完善或者安装拆卸装置位置不合理、不配套的塔吊,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安全技术攻关,使其完善、配套和安全可靠。 四、提高塔吊的制造质量。塔吊制造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安全技术性能,塔吊生产厂必须严格质量管理。制造塔吊的原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的材质证明,要执行材料进厂检验制度;所选用的配套件与部位总成,必须符合整机设计技术质量要求,并对整机质量负全责。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的技术文件(塔吊在各种工况下,详细的安装、拆卸操作程序和步骤说明书;各安全保险、限位调试和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运输及整机试验调整等说明书)。生产厂为用户安装拆卸塔吊也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 五、加强塔吊重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塔吊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塔吊倾斜、出轨、塔臂塔帽平衡坠落、吊钩吊具坠落及塔身折断等,即使无人员伤亡,均按重大事故进行管理和上报。......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六、加强对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塔吊在使用前必须经本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经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法定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受委托的检测检验单位地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 七、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塔吊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发现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塔吊,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清出施工现场。对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除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外,还必须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震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水电农电司反映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行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的派出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院,以及上述各方的主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由外商承建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四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施工企业、设计院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组成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协调。第五条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行政正职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项目或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水电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建设过程安全、顺利进行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电力工业部是水电建设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修订、颁发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3.监督、检查水电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条主管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行业法规,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部委托组织或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建设项目业主职责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1.贯彻国家、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办法和工作部署;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审定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3.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有关经费的落实;4.加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安全工作的支持;5.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6.指导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1.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在进行建设项目分标和现场施工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干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2.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资质及企业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企业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3.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技术措施的落实;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或协助落实有关经费,报业主审批后实施;5.当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6.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建立工程安全档案,进行统计分析;7.负责组建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单位。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职责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监理单位领导应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经建设单位委派,工程监理单位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施工企业职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3.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建设单位核备;4.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5.组织对本企业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6.企业的安全机构应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7.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8.组织对本企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9.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第十三条设计院职责设计院应把施工安全贯彻于技施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部颁规程、规范和规定;2.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3.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4.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5.委派工程设计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2.研究、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及相应的费用;3.根据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4.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5.其它需要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三章事故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第十六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十七条事故等级划分1.一般事故;指一次发生只有人员轻伤或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2.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第十八条事故快报1.凡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一般事故除外)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部和主管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一、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精神,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如下规定:1.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及工会成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2.较大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会同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重大事故由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4.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5.组织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6.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企业时,根据事故等级,由企业或各自的上级主管单位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7.因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真做好善后抚恤或赔偿。二、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部或部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条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991)23号、GB672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确定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的等级,由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和机械设备的拥有企业根据事故情况估算后由企业上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三条事故结案一、事故结案权限1.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批复结案。2.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企业的主管单位批复结案。......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3.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部批复结案。4.上述各类事故的批复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参加调查的部门和单位。人身伤亡事故在批复结案前,应事先征得参加事故调查的劳动部门同意。二、事故结案时限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执行。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事故统计及有关材料的报告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必须认真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一、统计范围建设单位统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统计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民工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二、报告内容及时间要求1.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调查报告必须报部和主管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业主,下同),其中属人身伤亡事故的,还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2.伤亡事故统计表包括事故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各单位应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每年一月十日前分别将本单位或本工程的上月月报、上半年报及上年年报报至部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应在上述日期后十日内,分别将所属企业或工程的事故统计汇总表报部。3.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对本企业或工程项目上一年的安全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报部及主管单位。第四章奖惩......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二十六条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奖惩严明,并贯彻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亦应依据事故情节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奖惩权限对企业和其领导人安全、质量工作的奖罚,由部或主管单位进行。企业内部其它人员和下属单位的奖罚由企业进行。具体奖罚办法由部或主管单位另行规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鼓励业主和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经济奖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一、为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二、工会小组根据需要设劳动保护检查员。劳动保护检查员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同。 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坚持原则。 四、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 1.组织本组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交流经验,提高安全技术素质。 2.协助班组长经常对本组工人,特别是新工人和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3.经常检查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班组长反映,督促解决,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4.协助班组长和有关部门检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保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督促解决,保证安全。 5.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抢救工作。协助班组长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7.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组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五、劳动保护检查员的权利: 1.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将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2.发现生产设备、作业环境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立即撤离危险岗位,及时向领导报告。工人工资照发。 3.因进行正常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六、劳动保护检查员,应认真学习、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勇于同违反者作斗争。 七、劳动保护检查员善于团结本组工人共同工作,热心为本组工人的安全健康服务,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经常向上级反映情况。 八、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同时作废。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1956年9月21日) 一、安全技术 1.机器、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器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越程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改装。 4.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农业机器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7.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 8.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9.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10.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11.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的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 12.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 13.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 14.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15.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16.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7.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 二、工业卫生 18.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19.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拭装置。 20.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21.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22.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2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24.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施。 25.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26.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27.为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28.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制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29.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 30.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易脏的工作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31.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32.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33.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34.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35.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四、宣传教育 36.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37.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8.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39.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40.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五、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几项说明 (一)安全技术的措施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凡符合本名称表规定的项目,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来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为了合理安排生产而需要的措施),不得作为本名称表范围,而应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其他有关计划。 (二)企业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生产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的经费开支,不列入本名称表范围。 (三)制造新机器设备时,必须包括该项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由制造单位负责,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设备时,其相应必需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视为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解决,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五)本名称表第三部分“辅助房屋及设施”所规定的项目,应严格区别于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儿所、休养所等均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六)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按企业所订制度编入经费预算,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安全技术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应与企业中其他设备同样处理,亦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劳动部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问题解答一、一般安全要求 问:规程第三条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但目前实际情况往往是边设计边施工,图纸一到就马上进行施工,来不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那么这些单位对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应如何贯彻? 答:施工组织设计是现场施工的指导文件。几年来的经验证明,以安全观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施工中的各个主要环节同时提出安全措施,才能更好的把安全和生产紧密地结合起来,保证安全生产,因此,第三条的规定是必要的。几年来,随着设计、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边设计边施工,图纸一到就马上进行施工的情况已在逐步改变。但是,目前还不能及时编制组织设计的单位,必须在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或施工措施)的同时,把安全技术措施也相应的提出来。对于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中所未能包括的安全措施,应在月、旬作业计划中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 问:什么是“高空作业”? 答:工人在离开地面3公尺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一般统称为“高空作业”。 问:规程第八条中“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其中风级如何识别? 答:风级一般是以风的速度(每秒走多少公尺)来区别的。关于风力的等级可按下表识别:......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风级│名称│ 风速(公尺/秒) │陆地地面物征象0 │无风│ 0~0.2 │静,烟直升。1 │软风│ 0.3~1.5 │烟能表示风向,但风标不转动。2 │轻风│ 1.6~3.3 │人面感觉有风,树叶有微响,风标转动。3 │微风│ 3.4~5.4 │树叶及微枝摇动不息。4 │和风│ 5.5~7.9 │能吹起地面灰尘和纸张,树的小枝摇动。5 │清劲风│ 8.0~10.7 │小树摇动,内陆水面有小波。6 │强风│10.8~13.8 │大树枝摇动,电线呼呼有声。7 │疾风│13.9~17.1 │全树摇动,迎风步行感不便。8 │大风│17.2~20.7 │树枝折毁,人向前行阻力甚大。9 │烈风│20.8~24.4 │烟囱顶部及平屋屋顶受损坏。10│狂风│24.5~28.4 │树连根拔起,或将建筑物吹毁。11│暴风│28.5~32.6 │陆上很少见,有则重大损毁。12│飓风│大于32.6 │陆上绝少,摧毁力极大。 二、施工现场 问:规程第二十条要求“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15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10公尺”,但在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胡同里,施工场地狭小,应如何执行? 答:规程第二十条对载重汽车弯道半径的规定,一般均应按照执行。如果施工场地狭小,执行确有困难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变通办理。但应特别注意运输线路的安排和加强现场交通运输的管理工作。 问:第二十条规定的工地内载重汽车道的弯道半径15公尺应如何检查? 答:如图示,先找出弯道的中心线,在中心线上任意取两点A、B,以A、B为圆心,以15公尺(或10公尺)为半径画弧,相交于O点。再以O点为圆心,仍以15公尺(或10公尺)为半径,画一大弧,如果这个圆弧通过A、B,而与弯道中心线相重合,就说明这一弯道半径是15公尺(或10公尺)。如果通过A、B的圆弧比弯道中心线的弧度小,则弯道半径就小于15公尺(或10公尺)。 问: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工地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和人行道运输道的交界处所,是否应该设法与轨面铺平? 答: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和人行道、运输道的交叉处所,应该用土或用木板铺平。三、脚手架部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搭设高达10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杆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杆……”,其中要在立杆旁加设顶撑或使用双行立杆如何解释?竹脚手大横杆伸出立杆部分伸出多少?顶撑、斜撑、斜拉杆、支杆有何区别,检查脚手架内外立杆之间的间距与大横杆之间的间距是否按内直径计算? 答:(1)关于顶撑问题:规程中第三十四条规定10公尺以上脚手架要求在立杆旁加设顶撑,就是要求在每步脚手之间并靠在立杆旁边加设,至于顶撑是顶在上下的大横杆之间或是顶在上下的小横杆之间,可根据各地操作习惯决定。加设顶撑的作用是为了减少立杆一部分的荷重,同时增大架子的强度。 (2)双行立杆:就是指的两根立杆合并使用的意思。 (3)关于竹脚手大横杆伸出立杆部分:国务院没有具体规定,但可按照规程第三十四条“小横杆伸出大横杆不能短于30公分”的规定执行。 (4)斜撑和支杆:斜撑一般又叫支杆,就是由架子外面设一支杆顶住架子,防止脚手架向外倾倒。 (5)斜拉杆:各地理解不一,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规定的斜拉杆就是指在脚手架的外排架子上设的十字拉杆。斜拉杆应与每根立杆交叉处切实绑扎,这样便使架子的大横杆、立杆上下左右接成一体,防止架子松散摇摆。由于斜拉杆主要起拉力作用,因此杆子的小头有效直径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公分。 (6)内外立杆之间的间距与大横杆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从杆子的中心线计算,但如果使用30公分宽的标准脚手板时,为使架子铺满,脚手架内外立杆之间的间距可以按内距计算。 问:为什么搭设竹脚手架必须使用4年以上的毛竹?如何识别? 答:规程中规定竹脚手的材料“必须用4年以上的毛竹”,主要是根据竹材料的性质决定的,因为竹材1年长成形,两年还很柔嫩,长到4年才坚固,其抗拉、抗压及抗弯程度均已达到作为建筑材料的要求。建筑工程部推广利用竹材的经验中都规定了4年以上的毛竹。对毛竹的识别,目前尚无科学的方法,一般可以参考下列方法:1年毛竹皮色青嫩,节下附有白粉,近地面处有箨附着;2年毛竹皮色老青,节下无白粉;3年毛竹自杆稍向下变白;4年毛竹全部变白;5年以后皮色逐渐变为淡黄或赤黄,一般的均以色泽赤褐枝叶枯黄者为老竹。 问:在目前材料供应不足的情况下,现有的脚手架材料,无论在竹材的年龄上或者竹材、木材的粗细上有的不合乎规程要求应如何解决? 答: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脚手架材料必须符合一定的粗细要求,有的是根据计算得来,有的是根据实际经验确定,这样的要求是能确保安全的。但是近年来由于基本建设迅速发展,竹材、木料已感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经过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审查认可采取双杆合并使用、缩小架杆间距离或采取其它加固措施,并须加强经常的检查工作。 多层的房屋建筑中,应尽量采取里脚手施工以节约材料,同时还应加强对脚手架材料的维护、保管,使之不受损失(关于这个问题可参阅劳动保护通讯1957年13期脚手架的材料困难问题有没有办法解决一文)。......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问:一般简单的或零星的修缮工程所搭设的脚手架是否也要按照规程的规定办理? 答:规程中规定了脚手架的材料、规格要求并确定了每平方公尺的荷重量,这是整套的规定。这一套规定是以外脚手砌砖为标准的。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如规定中有的是不得大于,有的是不得小于,具体数字还有待各地制订细则时,根据材料情况、操作条件加以规定。 至于安装、粉刷、装饰、零星修缮工程以及平房建筑所搭设的脚手架,如果站人不多也不摆放大量的砖块灰浆,其脚手架规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须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核定后能确保安全方可使用。 问:规程规定“竹脚手板的厚度不能小于5公分”,如竹片编织的笆厚度不足5公分,是否可以使用? 答:规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竹脚手板是指由许多5公分宽的竹子用螺丝穿制成的,其铺设的方法是和木脚手板一样的。但不少地区是用的竹编笆,其厚度不足5公分,经了解,这种脚手板省料、省工、轻便,我们认为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在铺设时应该加设与大横杆相平行的横杆而不必增加小横杆。 问:第三十一条规定脚手架杆的有效部分小头直径是否指的是杆子稍尖直径? 答:脚手架材料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是指杆子的稍尖、而是指杆子小头直径7公分的地方、也就是扎绑的地方,如立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是7公分,即在直径7公分的地方绑扎。 为了使架子工便于识别杆子的有效部分,有的单位采取画漆圈、打火印等记号,这是好的。而有的单位预备把有效部分以下的稍头锯掉,这样就会影响架子的扎绑,因而是不好的。 问:第三十六条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1∶3,应如何理解?1∶4、1∶5的坡度可以吗? 答:1∶3是斜道的高与低的比,斜道坡度不能小于1∶3,就是要求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18°+。如果斜道的高不变,底边增大,那么其坡度就减小,所以1∶4(14°+)、1∶5(11°+)是可以的,若工地的场地许可,应该尽量使斜道的坡度减小,以减轻工人的劳动。 问: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为1公尺,在脚手架上应如何设置?大横杆是否可以当作防护栏杆使用? 答:防护栏杆高度1公尺的规定,是对一般的防护拦杆的要求。脚手架的斜道、拐弯平台以及最高一层脚手架的作业面外侧等没有防护设备的地方,应加设1公尺高的防护栏杆。大横杆的间距规定为1.2公尺已起到防护栏杆的作用,但为了加强防护,防止工人从大横杆中间落下,如果条件许可,最好在大横杆之间的适当地方再加设一根防护栏杆或护网。 问: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使用里脚手的工程,要求外墙每砌高4公尺须在墙外安设安全网或防护挡板,是不是每砌高4公尺都要安设? 答:这一规定对一般的民用建筑是适合的。但对工程结构特殊,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办理,但其高度不得超过6公尺。 问:第七章拆除工程是否包括拆除脚手架?......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答:“拆除工程”这一章是适用于拆除建筑物的。由于拆除建筑物时,有较多巨大而沉重的梁、檩、柱等材料和有大量的破砖碎瓦等散碎废物,因而在第七章对建筑物的拆除之前以及拆除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负责拆除的单位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拆除脚手架和拆除建筑物有一定区别,但是“拆除工程”这一章中的某些条文规定的精神(如工人应站在稳固的部分上操作、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拆除等),在拆除脚手架时也是应该遵守的。 问:第五十二条规定“脚手架要经过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负责绑架子的工长包括在内吗? 答:规定脚手架应由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工地随便搭设架子而发生事故。这里所指的施工负责人是工地上搭设架子的负责人(架子工长或队长)。但在没有架子工长的工地,则必须由负责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 问:第三十九条规定脚手架每平方公尺负荷量不超过270公斤,是依什么东西绑架子计算的?草绳是否也可以按这个标准计算? 答:麻绳草绳均可按这个标准计算,但使用草绳的工期不应超过3个月,并仅能用于低层建筑,且须经常检查。 问:第四十条里边提到“悬吊式脚手架”的材料,第四十六条里边提到“伸出式挑梁”的坚固材料,指什么样的材料,规格标准如何? 答:悬吊式脚手架和伸出式挑梁的材料的规格与标准和外脚手架的基本一样。为了保证悬吊式脚手架和伸出式挑梁的安全,应该选用较好的材料。 四、土石方工程 问:规程第六十三条规定“遇有瞎炮严禁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公分以外的地方另行打眼放炮”,其中60公分的距离是否可以变动? 答:在爆破工程中由于对瞎炮处理不当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是很多的,因此规程中对瞎炮的处理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各单位必须按规程的规定办理,有些单位反映60公分的距离太宽不容易把瞎炮爆掉,应如何掌握。我们认为,由于石质的软硬不同,所装炸药的性质不同以及点火的方法不同等原因,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工程负责人作出技术鉴定后,变动打眼的距离。 五、机电设备 问:采暖锅炉和工作压力低于0.7公斤/平方公分的蒸汽锅炉是否亦按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关于工业锅炉的规定执行? 答:“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及“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所指的工业锅炉是工作压力在0.7公斤/平方公分以上的用于一切生产或施工过程中的蒸汽锅炉(不包括发电用。用作发电的锅炉可按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暂行法规办理)。但工作压力在0.7公斤/平方公分以上的保温采暖用的蒸汽锅炉,亦应按工业锅炉办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在目前,很多工业企业在锅炉管理工作上只对直接用于生产的蒸汽锅炉比较重视,对采暖保温用的锅炉则重视不够,更有不少单位把使用年限较长而又有毛病的锅炉用作采暖锅炉,工作压力很多都是在0.7公斤/平方公分以上,既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司炉工人,又缺乏安全附件,这种现象是不允许存在的,因为不论采暖用或工业用的锅炉,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忽视了经常的检修、维护和管理,都会造成事故。 对压力在0.7公斤/平方公分以上的蒸汽锅炉,劳动部锅炉局正草拟详细的“锅炉监察规程”。至于工作压力低于0.7公斤/平方公分的蒸汽锅炉,各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1955年10月22日出版“劳动译丛”第4期“锅炉房(蒸汽锅炉工作压力低于0.7计算大气压)司炉人员工作规程”制订管理办法。 问:电气设备的防护性接地的作用是否系取得“等化”电位保证安全的?第十九条规定在电线入口处还应该设有带避雷器的油开关装置,它所起的作用是什么?规程六十五条“技术条件”如何解释?在1000伏以下中性点(或一相)直接接地的电网内,是否应即按照规程六十五条的要求将原有的保护性接地改为接零措施? 答:(1)电气设备的保护性接地的作用是否与“等化”电位作用相同的问题:我们认为保护性接地的目的,是把由于绝缘损坏与意外带电的电气设备上对地电压之值降低到安全数值,以免周围人员在接触到设备时所产生的危险。“等化电位”主要是当外壳意外带电时,使操作者的手与脚接触同电位的带电部分,而不致有电流流经人体,以保证人身的安全。因此,“保护性接地”的作用与“等化电位”的作用不同。 (2)带避雷器的油开关装置的作用问题:在电压高于1000伏特的设备中,须闭合和切断电路时,大多采用油开关。此外,在设备中发生短路时,为了能自动地将电路切断,也采用油开关。室外采用油开关,一般都带有避雷器的装置,避雷器的作用,就是保护油开关不受天电的损害,同时,保护线路的安全。 (3)规程第六十五条“技术条件”的解释问题:应该是根据电力工业部制定的工业电气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和具体情况而决定,因为要细致的研究电气设备对人身安全的稳妥性,还须进一步了解工作电压,动力电与照明电是否混合使用,变压器容量大小和接线方式,以及线路上的防护、保险、信号装置的完善条件等结合来考虑。 (4)关于在电压低于1000伏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网内的电气设备是否将原有的保护性接地改为接零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电压低于1000伏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网内,如果电气设备采用保护性接地,当设备绝缘损坏而漏电时,入地电流往往不足以烧断熔丝(或使自动开关跳闸),因而使设备外壳上长期地呈现危险电压,这对人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为了迅速切断电路,缩短危险电压在设备上停留的时间,必须将这种电网中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在零线上,即在这种电网中,一切电气设备都必须采取接零的措施。在较小的工厂中,因为电气设备的容量较小,如果接地装置电阻经试验后能保证设备在碰壳时,碰壳电流立即熔断保险丝,或使自动开关跳闸,切断电流,在此电网中采用保护性接地也是可以起一定保护作用的。同时,又考虑到许多小工厂共用一条送电线路,要把原有的保护接地改为接零,必须将线路中所有的电气设备同时加以改装,不得有任何遗漏。否则,当被遗漏的那个电气设备漏电时,可能使在已接零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的人,都发生触电事故。因此进行改装的工作,必须十分仔细,不得有任何遗漏。为防止在改装时有遗漏现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的发生,在较小工厂中的电气设备是否把保护接地改为接零的问题,需要由用电企业和当地电业局共同研究决定,决不可草率从事。 六、机电设备(其它) 问:规程的七十三条和七十五条关于各种气瓶及乙炔发生器要距离明火10公尺的规定,因有些施工现场狭窄和拥挤,执行有困难,是否可以缩短距离? 答:关于气瓶及乙炔发生器要距离明火10公尺的规定是根据××的经验制定的。这是一个安全的距离,应该按照执行。但如因受工作场地的限制,在采用防护挡板等隔离措施以后可以适当的缩短气瓶、乙炔发生器与明火之间的距离。 问: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些名词和问题,我们搞不清楚,提出来请你们解答: 炸胶、接零、保护性接地、防爆型照明设备、独立电源的照明灯是怎么回事?擦洗机器为什么不能使用含铅汽油? 答:1.炸胶:“炸胶”又称“胶质炸药”。主要由硝化甘油、二硝化乙二醇、硝化棉、硝酸钾、木粉、碳酸钙等混合而成。有抗水性,宜用于隧道施工,也可在水内爆炸。炸胶甚灵敏,遇有硬物如铁器、石、砂等打击或磨擦即起猛烈爆炸。该炸药在10℃左右冻结,冻结和解冻过程中,均甚危险,必须按照安全规则谨慎操作。已冻炸药解冻后,可能汗渍(漏油),汗渍的炸药,对磨擦撞击等机械作用的灵敏度大大增加,应加强保管。 2.接零:将电气装置中的金属部分如外壳等(这一部分是与带电部分绝缘的)以金属接于零线上,称为接零。这样的作用是当绝缘发生损坏,电流与金属部分接通时,迅速切断电源,以防止触电。 3.保护性接地:为预防危险的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将与带电部分相绝缘的电气装置金属部分与接地体相连接,称为保护性接地。 4.防爆型照明设备:为了防止电弧火花引起爆炸,在油库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和仓库中所采用的有特殊构造的防爆灯及良好的线路系统等设备,统称为防爆型照明设备。在安全的要求上,这些照明器构造必须严密。 5.独立电源的照明灯:在同一工作场所,凡与经常使用的照明电灯不同电源的一套照明电灯,称为独立电源的照明灯。这是为了预防经常使用的照明电灯电源设备发生故障时可能引起的事故,而增设的辅助照明设备。 6.擦洗机器为什么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为了消除内燃机内爆燃现象,每1公斤汽油,大约添加2.0~4.0CC的乙基溶液(罕有添加6.0~8.0CC)。汽油与乙基溶液的混合物,称为“含铅汽油”。 乙基溶液是一种混合物,其中含有57%的四乙铅。发生含铅汽油中毒的因素是乙基溶液中的“四乙铅”。 四乙铅是最危险的工业毒物之一种,它能通过呼吸道及无伤的皮肤而侵入人体内,在人体内,四乙铅的分子似乎被破坏成为无机铅的形状与尿及排泄物一同排出体外。四乙铅排出缓慢,......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因此促进它的蓄积和发生慢性中毒。中毒的临床症状是:患者非常兴奋,不明白方向,苦恼于幻视、幻听、幻觉、不眠,常常发生暴行,要自杀;通常很快的陷于非常憔悴,常常出现肝脏病。人类受急性四乙铅中毒时,常常发生死亡。因此,使用含铅汽油擦洗机器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①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①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5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加快安全生产法律建设,确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控、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我们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迎接澳门回归祖国,搞好安全生产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骄傲自满情绪和侥幸心理,切实把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努力减少人员伤亡,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加强和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尤其要加强和稳定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同时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技术进步力度。(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监督和行业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二、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筑、林业、商业、文化娱乐和易燃易爆危险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安全设施不配套、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厂和使用;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和监控;加强企业重大危险设备、设施的安全认证和企业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管理。开展行之有效的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调整经济结构,对事故隐患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综合治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坚决按期关闭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井;整顿和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和小炼钢厂)。(三)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和制度建设。要在目前已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一)各级宣传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进行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广大职工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大、中、小学也要适当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二)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务工农民,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四、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传递。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告国务院。对重大、特大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结案等工作,重大事项请示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第三章考核和发证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第十七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十八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第二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号令的有关问题解释国家经贸委于7月12日发布了第13号主任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地读者对于《办法》的实施非常关心,新闻单位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有关人员。问:为什么要起草该《办法》?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于安全状况是至关重要的,许多重大、特大事故就是因为这些作业人员的违章造成的。鉴于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提出了要求。原劳动部曾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等规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已经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划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同一个企业内就存在不同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办法各不相同,既给安全管理造成了混乱,以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亟需加以规范。新的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新形势的需要,符合用人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问:《办法》规定的12类作业,是否包括了原劳动部规定的16种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答:是的。原劳动部《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是按作业人员分类,而现《办法》是按作业类别进行分类,作业类别下面再划分准操作项目。信号工、拥罐工、主提升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分别与“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的准操作项目:信号、拥罐、主提升机操作、绞车操作,输送机操作等相对应;瓦斯检查工、通风工、瓦斯抽放工分别与“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的准操作项目:瓦斯检验、通风、瓦斯抽放等相对应。安全检查工是一些矿山企业特有的作业工种,它不同于某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干部,将其列入到其他作业中。问:象爆破作业、瓦斯检验等,以前是其他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为什么这次都纳入了《办法》的管理范围,具体如何管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答:根据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办法》对特种作业的管理范围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瓦斯检验”以前是由煤炭部门负责,而现在国家煤炭局作为委管国家局,已经没有安全管理职能,须经国家经贸委授权后,才能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于厂(矿)企业,尤其是象煤矿井下的爆破员,公安机关没有能力进行培训、考核,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代表持证者的安全生产技术能力和资格,与生产安全密切相关,与社会治安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爆破作业”进行管理。根据“三定”方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工作的重点是产品的标准、计量、质量问题以及有关检测机构的管理;而国家经贸委的职能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必须进行规范和管理。另外,特种作业是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而不是产品问题。因此,“锅炉作业”和“压力容器操作”应纳入《办法》的管理范围。但为保证工作的衔接和管理方便,在保证“四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可能将“爆破作业”、“锅炉作业”和“压力容器操作”、“瓦斯检验”等作业的有关具体工作分别委托给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煤炭局,同时将委托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其产权内“电工作业”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有关的工作正在协商之中。问:为什么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答:特种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有较高的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意识,专门培训可保证学员在安全的条件下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如不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不仅难于保证学习的质量,而且在学习过程中容易酿成事故。问:为什么要采用统一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培训教材及操作证件(四统一)?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力流动频繁。通过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培训教材及证件的统一,可保证各地持证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当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就业时,持证人员不再重复培训、考核和发证,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减轻了持证人员的负担和社会的总体运营成本。问:为什么要对培训单位、考核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答:目前,在一些地方,培训、考核和发证都是同一个单位。这存在许多弊病。通过对培训单位、考核单位的资格认可,可发挥社会办学及中介组织的力量,实行考核、培训分离,提高培训质量,并将行政部门从具体的培训、考核工作中解脱出来,只负责培训单位、考核单位的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然后根据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签发证件,既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有利于培育、发展中介组织。问: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之后,如何防止假证的使用?答: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防止假证的使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已于年初发出了《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的通知》(安全[1999]3......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号),要求各地从今年6月l日开始换发IC卡操作证。从2001年1月1日起,旧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者一律停止使用。IC卡操作证采用了先进的软件、硬件多重加密技术,可有效防止假证的使用,并便于集中管理。问:旧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从10月1日起也可在全国通用?答:不可以,只有国家经贸委统一制作的IC卡操作证才能在全国通用。因此,为保护持证人员的利益,各地应停止发放旧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问:某电工从事低压操作已经12年,按以前的规定,应在今年9月参加复审,是否可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年后再复审(即4年复审一次)?答:不可以。在10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所有的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按2年复审一次的规定执行。要注意的是,第15条规定的“工种”,不是指作业类别(如电工作业),而是指准操作项目(如低压操作)。问:为什么《办法》允许个人申请考核和复审?答:《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的资格证,也是劳动者能力的反映和寻找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要求“持证者可以待岗而上岗者必须持证”。因此,一些人在未受单位指派的情况下,出于提高就业能力的需要,自愿参加专门的培训,然后由培训单位出据证明,可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或由培训单位统一申请考核。复审工作也是如此。这样有利于保障持证人员的权益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社会化,发挥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问:对于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如何复审?答:随着IC卡操作证的使用,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复审结果将记录在IC卡中,同时该人员的有关数据将进入当地的管理系统。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都可以通过检查IC卡操作证知道该持证者是否参加了复审及证件是否有效。这样,这些人员就不需要回到原发证地参加复审,既便于管理,又节省了费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事故调查......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2.0.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2.0.2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2.0.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2.0.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2.0.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应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2.0.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及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地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L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最多10M设一道安全网。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隹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二、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三、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四、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款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六、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4.1.3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4.1.8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4.1.9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4.2.3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4.2.4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4.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4.2.7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用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二、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三、孔道灌浆应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4.2.8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5.1.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一、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二、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四、操作平台可采用φ(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5.1.2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作单道受力计算。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5.1.3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5.2.1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5.2.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5.2.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进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工程管理处系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计划等7个系统管理工作细则及考核办法》实施近三年来,各单位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基础资料都已基本健全,基础管理工作有了较大改善。但同时,深层次的管理体制问题、项目法运行问题、管理刚性问题、制度执行问题等暴露的越来越多,三年前局制定下发的11局工(1998)51号文中的系统管理考核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强化系统管理工作,强化二级单位的管理层职能,重点检查系统管理运行中的问题、难点、漏洞,以及不断完善、改进、创新我们的系统管理工作等方面制定了新的系统管理考核办法。本考核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11局工(1998)51号文中的考核办法有冲突的地方执行本办法,原11局工(1998)51号文中的管理程序文件和红旗设备评比办法继续执行。......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加强系统建设,强化局的监控职能,加强对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建立统一、灵敏、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包括全局计划统计、设备、物资、安全、合同、施工管理六个系统的管理考核内容,本办法主要针对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局属其他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包括了贯标程序文件的内容,并从系统管理的角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3、考核目的。本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各二级单位强化管理层的管理职能作用;在于加强局的监督控制职能;在于检查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对局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在于规范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行为;在于对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实施外部监督,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实施预防型管理;在于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完善向更高层次发展。4、考核范围。局属各单位、中砥公司和各抽查项目经理部。抽查项目经理部的范围包括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5、考核方式。从2001年起,局工程管理处对局属各单位和抽查项目部实施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0......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月份前后。届时工管处将对本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细则,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系统管理工作,经营预算管理,项目法施工,资源市场运作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考核。考核前局将发布考核通知,公布考核安排及有关事项。今后要求被考核单位、项目部的各系统业务口,在考核前要按照局的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通知的要求分别准备书面的考核汇报材料,考核时报考核组。考核拟采用听取汇报、施工现场检查、各系统对口检查、考核汇总、专项复查、与被考核单位交流考核情况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报全局,考核结果拟侧重总结各单位、各项目部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管理窍门等并进行归纳、提高,在全局推广;同时也要侧重检查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存在的问题、管理中的不足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们的管理工作。局系统管理工作考核的结果将与二级单位的年终考核兑现挂钩,考核得分直接作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兑现时系统管理工作的考核得分。6、为强化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能,要求各二级单位对所属工程项目部或所属三级单位统一实施季度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局工程管理处。管理考核办法各单位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根据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和各级规章制度的要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工管处考核时将把二级单位的季度考核实施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进行检查。7、系统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全员性的工作,请各单位克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加大规章制度执行的力度,按照局决策层——二级单位管理层——项目部作业层的管理定位,划清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的职责权限,做到“事事有人干,人人有事干,干你所写的,写你所干的”,使各系统的管理工作在质量体系中规范、有效地运行,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提高。局也将全面加强管理工作的刚性,实施严格的监督考核。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局工程管理处。二、施工管理考核办法:为加强局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监控,规范管理,完善项目法施工,施工管理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进行检查考核。1、基础管理工作:10分(1)、开工令:(2分)项目部应编制带有企业形象标志的申请、报告、函笺的统一格式,并按照技术、施工、管理不同方面进行分类、统一编号,严格收发签认登记管理;工程项目进点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经理部按照要求写出开工申请,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取得开工令。其中一项不合格扣1分。(2)、施工组织设计:(5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项目开工前或项目施工初期,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阶段的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和优化、细化,形成施工阶段的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根据需要或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未编制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扣5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扣3分。(3)、施工日志:(3分)项目部应建立施工日志的记录、保管、收集整理制度,项目结束时,随竣工资料移交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竣工资料档案,规范保存,并分批移交局档案科。其中一项不合格扣1分。2、局重点工程项目管理:(10分)局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为我局新拓展领域、区域的,工程规模、工程难度较大的等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在建工程项目。各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应高度重视,确保按要求实施。工程管理处将对局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进度、安全和业主(监理)关系等进行重点监控。要求有关重点工程项目部要将项目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单项或阶段施工方案上报工管处施工管理科;每月的生产计划书要在当月5号前上报施工管理科;每周的“周一信息传递表”要在每周一16:00前上报工管处施工管理科。以上各项上报资料每少报一项次扣2分。3、项目法施工:(20分)根据局项目法施工的有关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对各二级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部,从项目组织机构、资源配置、成本管理、经济分析、管理体制、制度建设、善后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其中一项不合格扣2分。4、施工进度:(30分)(1)由于项目部自身管理原因,造成项目总工期滞后,每滞后合同工期的1%,扣5分;由于项目部组织得力,总工期每提前1%,奖5分;(2)由于项目部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且甲方通报我局,扣30......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分;若组织管理得当,得到甲方通报表扬奖10分。5、季度系统管理工作考核:(10分)二级单位要制订自己的系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按季度对所属工程项目部或三级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报局工程管理处。未实施季度考核扣10分,考核结果未报工管处扣5分。6、分包队伍的管理:(20分)(1)根据局IS09001质量体系文件,对外分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要将分包项目计划和对分包队伍资质、资信调查的资料上报局工程管理处施工管理科审核。项目部未按规定向工程管理处上报扣10分;(2)各二级单位在每年的六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要向局工管处施工管理科报送合格分承包商和不合格分承包商的名单,并同时上报有关背景资料,不按规定上报,一次扣10分。(3)项目经理部未按工程管理处的审核要求选择分包商的扣10分;(4)项目经理部严禁启用工程管理处公布的不合格分包商。否则,通报批评,并按违纪处理,同时扣20分;(5)局内分包施工应遵照局有关管理文件执行。局内分包工程未及时签订分包合同,主、分包方各扣10分,并通报批评。没有合同或协议在配合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局将不予受理。三、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本办法主要依据《局项目管理手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局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和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实施考核。实施本办法后,《局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作为系统考核标准仍然有效,仍作为评定各单位“先进、合格、不合格”的依据。......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局对安全工作的考核原则可概括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局安全部门对二级单位直接管理经办的安全工作内容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如对二级单位安全委员会开展的工作、对其每季度的安全工作会议情况、对其安全检查记录等内容的检查,就是“横向到边”;对二级单位所属项目部或三级单位直至作业班组实施的安全管理行为,如某个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执行、考核等项内容,进行抽样检查,并以抽检考核结果,评价二级单位相应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采用抽样检查层层落实到现场或基层,就是“纵向到底”。为了戒除形式主义,把安全管理纳入标准化轨道,局对二级单位在安全项目的检查上首先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表”(表附后),凡涉及到安全工作的项目都要按此表要求统一填写,一式二份,作业队、工段、厂、中队,自存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留存,项目经理部撤消时转二级单位;局管项目转局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工作具体考核内容分以下4个方面:1、事故控制考核:(10分)事故控制目标详见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超过控制目标的死亡、重伤事故,考核办法见年度“资产经营责任承包合同”第七款3项4条规定,从年度综合系数中直接扣除;超过控制目标的轻伤事故,每发生1人次扣10分,同时年度综合系数扣1%。2、基础资料与上报资料考核:(22分)在收集整理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及时上报各类资料。(基础资料及上报资料清单见附件)3、管理工作考核:(38分)(1)、安全管理系统运转正常(18分)a、安全机构健全,队伍相对稳定,各级安全管理工作到位、连续,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安全人员调动经局主管部门备案。(3分)b、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并逐级落实到基层(项目经理部)。(3分)c、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安全活动有记录,按制度规定实施管理;完善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负责。(3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d、对重伤以上事故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不迟报、不瞒报,严格按照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局主管部门。(3分)e、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按局部署组织安全活动。使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日常化,杜绝紧一阵、松一阵,忽紧忽松的现象。(3分)f、严格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坚持奖罚兑现。(3分)(2)、预防为主,保障安全(20分)a、安全教育适应生产经营需要:包括安全教育、岗前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安全人员培训。(4分)b、安全技术措施到位:施工要有措施依据,措施执行要有检查,具体按“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表”(附后)进行检查监督。(3分)c、对特种作业人员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按期复审,登记造册,进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无证上岗操作现象。(4分)d、按比例提取安全经费,常规劳保用品、防护设施到位:共性的常规性防护、保护措施,可由安全部门在技术部门配合下制定成统一标准,供施工中执行、检查。(3分)e、坚持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改措施具体、落实,并有文字记录;参与事故隐患监控,依据标准奖罚兑现,创造安全生产环境。(4分)f、做好预防尘、毒、噪工作,坚持对从事尘毒噪人员每年进行体检(按照局医院防疫科要求)。(2分)4、作业场所文明施工(30分)(1)、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行业管理标准施工。如防火、防爆、防尘毒、设备运行维护规程、物资管理规定、环境保护法规条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等。(6分)(2)、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包括废料)堆存、储放标准化,杜绝跑、冒、滴、漏,消除“临时凑合”观念下的各种现象。(6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3)、作业场所整洁、规范、有序,交通干线及作业通道安全、畅通、平整。(5分)(4)、安全标志符合国家标准,悬挂醒目、齐全,能起到警醒作用。(4分)(5)、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严禁违章作业,正确穿(佩)戴劳保(工作)服(具)。(4分)(6)、高空、多层作业悬挂安全网,平台牢固,马道铺设符合规范。(5分)四、合同管理考核办法:合同管理工作考核依据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局项目管理手册》、《局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等管理文件,从合同管理体系、合同评审工作、合同交底工作、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等五个方面,对局属各单位、各抽查项目部进行考核。1、合同管理体系:(15分)要求各单位(各项目)有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基础资料齐全、规范,合同管理工作运行正常;制订符合实际的合同管理细则和程序,每项合同的实施都要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单位有授权委托制度和印鉴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2、合同评审工作:(20分)按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合同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合同评审内容应达到要求;投标阶段的评审,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合同评审记录齐全、详实。3、合同交底工作:(10分)各单位必须开展合同谈判、签订人员向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的工作;交底内容详实,有交底记录。4、工程承包合同管理:(10分)主要考核内容为《局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5、工程分包合同管理:(10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局属各单位要建立项目分包程序和分包队伍选择程序,同时要符合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要求。工程分包合同条款要清晰。文本要规范,符合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合同文本的要求;分包单价的确定要符合《局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分包工程结算严格按局《工程施工分包结算控制程序》执行。分包合同相关资料齐全,并存入该工程总合同档案内。五、计划统计管理考核办法:计划统计工作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多年来,随着企业的发展我局业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科学、有效的计划统计工作管理体系。今后的计划统计工作系统管理办法仍执行11局经(1995)16号文件《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统计管理办法》,该文件中的主管部门由“局总经办”改为“局工程管理处”。目前,根据系统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项目法施工的需要,为进一步强化局对系统管理工作的监控力度,我们重新制订了计划统计系统工作考核办法,分别从5个大的方面实施管理考核。1、统计机构建设:(15分)(1)、各二级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统计工作,全面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保证综合统计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无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扣2分。(2)、二级单位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三级单位(项目部)配备兼职统计人员。未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分别扣2分。(3)、各专业部门(如劳资、财务、物资、设备、质量、安全等部门)指定专人定期向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各专业无专人提供统计资料扣2分。(4)、每年定期召开系统会议贯彻执行上级统计工作制度,并对本单位统计人员进行考核。未定期召开会议扣2分,未定期考核扣1分。(5)、统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统计管理办法、原始记录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等。每缺一种制度扣2分,制度不完善扣1......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分,有制度未落实扣1分。(6)、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专职统计人员的更换应事先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未按规定更换统计人员扣1分,统计人员变动频繁扣1分。(7)、坚持统计人员培训制度,各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专职统计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统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扣2分。2、统计基础工作:(20分)(1)、原始记录。各单位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需要合理设置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设置完整,格式规范,填写认真,签名齐全,记录真实,每缺少一种原始记录扣4分,记录不真实扣4分,不规范扣1分(2)、统计台帐。统计台帐齐全,登记及时、准确,有根有据,能满足填报统计报表和企业管理的需要。每缺少一种台帐扣4分,登记不及时扣3分,登记有误扣2分,不规范扣1分。(3)、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及原始资料齐全,如上报上级部门的统计报表、甲方结算报表、分包结算报表及相应的统计原始资料等。每缺少一种报表或原始记录分别扣1分。(4)、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重要基础资料,如上报上级部门的统计月报、季报、年报、对甲方和对分包队伍的统计结算报表等。每缺少一种扣2分,保管不善扣1分。3、统计报表:(40分,虚报、瞒报统计报表本项不得分,且在全局通报批评)(1)、各种统计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每份报表迟报一天扣3分,催报一次扣4分,催报后仍未按时上报扣5分。(2)、上报的统计报表表种齐全。每缺少一种报表扣5分,催报后仍未按时上报扣8分。(3)、统计数字准确,指标口径、计算方法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无技术性、逻辑性错误。每错一笔扣3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4)、各种报表数字齐全,指标不得遗漏。每少一笔数字扣5分。(5)、统计报表完整,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填报人签名,注明实际报出日期后方可上报,报表要整洁。每缺一项扣1分,报表不整洁扣1分。(6)、建立统计数据库,运用计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汇总和加工整理。未用计算机进行统计报表管理扣1分。4、统计分析:(10分)(1)、月报应附统计报表文字说明和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以反映统计报表中不能反映的问题,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月报未附统计报表说明扣5分,无工程形象进度扣3分,形象进度不全扣2分。(2)、运用统计资料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决策和企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每半年至少应有1篇统计分析报告。每缺少一篇扣1分。5、生产经营计划:(15分)(1)、二级单位配备专职人员、三级单位(项目部)配备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经营计划管理工作。未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分别扣1分。(2)、按时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制定下阶段经营目标,按期召开计划会议,计划文件在7日内及时上报。未按时编制扣2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3)、按时编制本单位月度或季度生产经营计划,计划文件在7日内及时上报。未按时编制扣2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4)、及时检查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按时填报计划资料,数字真实准确,预计数和实际数偏差不大。未及时检查扣5分,不真实准确扣4分,预计数和实际数偏差超过15%扣3分,资料不全扣3分,未按时报送扣2分。(5)、各重点项目每季度要有实施情况总结及下期安排。无项目情况总结扣3分,未及时报送扣2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六、设备系统管理考核办法:设备系统管理工作,主要依据质量体系有关程序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1、二级单位管理(15分)要求各施工单位建立内部设备、周材租赁市场,能规范有效运行,要有规范、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施工项目的设备使用、维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规范的检查记录,并将主要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查结果随月度报表反馈给物资设备处。对检查发现的设备使用有关问题及市场整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有效控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检查整改情况。2、设备购置(20分)要求项目在进点时要制定设备配置总计划,并经合理有效审查,设备管理部门依据配置总计划合理安排设备资源,保证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设备实际配置情况及配置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采购单台10万元以上的设备要经局有关部门审批,其它设备的采购按各单位自己的规定进行审批。对设备的采购按照11局物(2000)166号文件执行,采购资料要齐全,对工程所需永久设备的采购还要保存程序文件规定形式的分承包方评价资料。3、检修保养(30分)要求各单位实行强制保养,按需修理,对主要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严格按保养规程进行级别保养,各单位对设备保养应定期安排,对保养结果应有检查记录。保养和操作规程应下发至有关人员手中,有关使用记录应齐全、真实。对闲置和退场设备应及时保养,合理存放。4、统计(15分)统计报表要求依据项目设备使用的原始记录,真实地填写各项内容,按要求时间上交。5、其它(20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帐卡,内容应丰富、齐全,每年帐卡上最少一次反映出单台设备的折旧情况,对年度维修费的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和汇总统计,对主要设备应有单台的维修费用记录,并及时反映到月度报表上。废旧设备的处理应有相应的审批手续,5万元以上的报设备处审批。红旗设备评比严格按条件每年进行一次,设备事故无论什么原因,都应在一周内书面报局物资设备处。闲置、可出租设备的信息资源也应及时上报,以便在局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现有设备资源。其它管理工作根据通知要求进行。七、物资系统管理考核办法:物资系统管理工作主要依据质量体系有关程序文件和局有关管理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单位、各项目部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1、二级管理(15分)要求各单位有适合自己的物资管理制度,对项目的物资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和落实记录。二级单位及项目经理部物资管理人员配备要合理。2、计划采购(30分)项目上应有材料总需用计划和阶段性需用计划,对主材和批量材料的采购应有规范的采购计划,各种计划审批手续要齐全。对批量材料及加工件的采购应签订购销合同,并经有效审批,对合同应按文件规定进行受控管理,建立合同台帐且能反映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形成工程产品的主要材料的物资供应分承包方应及时、有效地进行评价,建立分承包方评价档案,并将合格分包方名单及时报局物资设备处。物资采购应执行11局物(2000)166号文件。3、验收、保管、发放(25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物资到货应及时进行检验和试验,现场存放物资都应有明显的产品和状态标识,对不合格品要及时进行处理,验收手续齐全、规范。物资存放应执行相关标准和物资仓储管理规定,定期盘点、记录,帐、卡、物、资金要相符,合理处理物资的损耗,文明、科学管理。物资发放严格按程序进行,手续、签字齐全,紧急放行物资应严格执行程序文件规定。对顾客提供的产品也应严格按物资验收程序验收、标识、保管。4、统计报表(10分)应及时掌握项目物资收入、消耗及库存数量和资金,真实、及时地填报有关报表,各单位报表统计范围应全面。5、其它管理(20分)各项目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现场物资管理,尤其是主材和周转材料的摆放应有序,标识齐全,废料回收应及时。每年对其发生业务的分承包方进行一次供货质量评定,评定结果报物设处。各种资料、凭证应妥善保管。物资供应部门应建立库存物资帐卡,库存合理,对积压物资较多的单位,应有计划地降低库存,减少积压。对一些临时通知的工作根据具体要求办理。附件2安全系统上报局基础资料清单序号资料名称要求分数(10分)1事故月(年)报逐项填写,次月2日报局12安全简报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次月2日报局23安全经费支出季报真实、准确,季度末报局1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季报真实、准确,季度末报局15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后90天报局1......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6安全活动总结按活动具体要求报局17事故快报(重伤、死亡)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局(书面及其它)28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次年1月10日报局1基础资料清单:序号资料名称要求分数(12分)1分局安委会记录真实并有具体内容22专题安全会议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23安全培训档案有时间、组织、内容、落实14工伤、职业病档案齐全登记清楚、材料完整15奖罚记录档案有依据、手续齐全、落实较好26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分类清楚、不遗漏17安全专题检查、日常检查及隐患整改有组织、有内容、记录真实齐全28班组活动记录有活动记录、制度坚持坚持好1附件3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表序号项目名称安全措施依据文件作业单位安全部门完成情况责任人完成时间安全员验收意见验收时间安全员......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1、一个项目分阶段验收时,要分别填表;2、同一个项目中安全措施在同一个时期施工且同时验收时,可填同一张表上;3、本表由作业单位安全员检查并填写。附件4合同管理考核评分表序号考核项目及内容标准分扣分标准考核结果1合同管理体系15分1.1合同管理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有专门保存合同文件的档案柜3分缺1项扣2分1.2有本单位的合同管理细则和程序2分缺1项扣2分1.3有印鉴管理办法;有印鉴使用记录5分缺1项扣3分1.4合同管理制度对具体项目有要求有落实5分1个项目无要求扣3分2合同评审20分2.1按局《合同评审程序》组织合同评审2分一份不评审扣2分2.2合同评审内容应达到要求5分一份不符合扣3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2.3投标阶段的合同评审5分缺一次扣3分2.4合同签订前的合同评审5分缺一次扣3分2.5合同评审记录详实、齐全3分一份不符合扣3分3合同交底10分3.1合同签订人员向项目部成员进行合同交底5分缺一次扣3分3.2交底内容详实;有合同交底记录5分一份不符合扣3分4工程承包合同管理35分4.1重大事项按规定向工程管理处书面报告10分发现一次不报扣5分4.2工程承包合同按程序签订并且文件资料按合同单元归档齐全: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书、投标施工方案、合同文本、来往函件等;合同评审记录10分1份合同条款不完备或档案不齐全扣3分4.3发生经济纠纷及时报告5分一次未报扣2分4.4合同履约情况5分不正常履约扣5分4.5合同索赔工作5分一项没作扣5分5工程分包合同管理20分5.1选择工程分包队伍有程序,符合质量体系要求5分一份不符合扣3分5.2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分包单价的确定合理,条款清楚、文本规范5分一份不符合扣3分5.3工程分包合同及相关资料有专门档案,并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单元5分一份不齐全扣3分5.4执行局《工程施工分包结算控制程序》5分一份不符合扣3分局属各单位、局直各处室: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局的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工件的基础地位,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轨道,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现将,《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生产活动中,为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并在安全工作中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相接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接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实行宏观控制和安全目标管理;局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局属二级单位、局管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局属二级单位及项目部具体负责对下属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主管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对安全目标实行层层互保、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负责,对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坚持对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和“说清楚”制度,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第五条:为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每年年初由局长与二级单位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向局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年终经局考核兑现奖罚,二级单位在每年年底前要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伤亡事故情况,安全措施经费使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等上报局安全部门。第六条:每年年初二级单位与项目部或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部或下属单位领导班予成员按规定向二级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考核,年终兑现奖罚。第七条:局每年召开两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重大安全问题,制定对策;每年由局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目标,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兑现《安全生产责任书》:每年不定期召开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会议,研究有关工伤管理事宜,并由局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书面下文执行: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安全系统工作会议,分析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局实际,主要建筑施工、生产单位及局管项目部、重点工程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建筑施工二级单位所属项目部或下属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其它二级单位应设安全主管部门。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局不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理调整;二级单位及局管(重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干部工作调动前,必须经局安全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局《项目管理手册》中第十五章《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实施。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应监督行政领导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抓好安全合格班组建设,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安全工作实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工程项目开工前,由二级单位或项目部的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技术部门审批后,由二级单位技术部门进行交底,安全部门监督执行。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十二条:对新进厂(或转岗)的职工(含民工、临时工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场教育、车间作业教育),学习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考试合格后,在专责工监护下,上岗操作。第十三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工、电焊、登高架设、机动车辆驾驶、制冷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后持证上岗;已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须经市有关部门复审合格,才能继续上岗。第十四条:利用“安全周”、“安全月”、“百日安全竞赛”等活动形式,结合施工生产安全形势,对施工作业有真对性地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常规教育,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第十五条:把安全教育工作的基点放到生产班组,坚持班前一分钟讲话、班组的安全日活动,丰富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工作一般采取“谁用人谁教育”的原则,以二级单位及项目部为主,组织安全培训。二级单位安全部门主抓,职教、工会配合,切实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第四章安全检查考核第十七条:局每年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由局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工会、保卫、技术部门参加。采取单位自查与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健全机构、制度建设、措施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入手,查找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以《安全简报》形式通报全局。......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十八条:依据《水电十一局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标准》要求,局对二级单位、局管项目部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工作年终评比的主要依据,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第十九条:按照《水电十一局尘肺病防治管理办法》,做好防尘、防噪、防毒工作,加大粉尘作业治理力度,保证作业场所文明施工;对接尘人员定期检查(拍片),建立健康档案,确保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第五章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第二十条:事故定义1、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2、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3、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第二十一条:局安全主管部门对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原则,严格执行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实行事故快报制度,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办法(包括电话、电报、传真),报告局安全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等。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24小时内隐瞒不报的,对项目经理、二级单位领导,给予局内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四条:二给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按照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十内日将事故具体情况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局安全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坚持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实行事故“说清楚”制度,做到“一事一处理”。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十天内,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分管领导及基层单位第一责任人,应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说清楚”,其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时间、地点、环境、事故过程、见证人员等)2、死(伤)者本人基本情况、伤势情况3、死(伤)者所在单位组织方式(指该项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组织方式及该事故调查组织方式)4、调查分析过程5、救治过程6、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补助救济费、歇工工资、事故处理事条性费用、现场抢救清理费、事故罚款赔偿费)......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7、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8、有关责任者书面检讨第二十六条:对重伤、死亡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安全主管部门配合当地劳动、公安、工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二级)主管领导组织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书面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报局安全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对事故隐匿不报、拖延报告时限或弄虚作假的,由局安全部门调查“卡壳”环节,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由局组织整改落实。对二级单位所属项目部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二级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局主管部门。第六章经济处罚第三十条二级单位或局管项目部,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局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1、发生因工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除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罚款外,根据死亡对象的不同,每人次由局加罚二级单位:企业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长期合同工:2.0万元子弟临时工、其它临时工:1.5万元签有分包合同是的成建制劳务分包人员:1.0万元2、发生因工重伤事故的部位,除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罚款外,根据受伤对象的不同,每人次由局加罚二级单位:企业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长期合同工:1.0万元子弟临时工,其它临时工:0.75万元签有分包合同的成建制劳条分包人员:0.5万元3、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超标1人次(包括企业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长期合同工、临时工、签有分包合同的成建制劳务分包人员等)由局加罚二级单位0.2万元.4、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及轻伤超标的,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按每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执行。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长期农民合同工、临时工、成建制分包人员等)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分别按伤亡人数每人次由局罚款1500元、1000元和500元;造成本人重伤、轻伤的分别罚款500元和200元。......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员在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对罚后再次违章者,可执行100-200元罚款。罚款所得由安全管理部门掌握,作为本单位安全教育专款使用。第三十二条:二级单位对所属项目部(或下属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办法,可根据本规定原则自选制定。其罚款列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由单位安全管理体部门掌握用于安全宣传教育。第七章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发生因工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在落实劳动、公安、工会部门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意见的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级或局、二级单位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级予以下行政处分:1、重伤事故(1)对负有违章指挥责任的二级单位或项目部领导,给予全局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2)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副职及项目经理,给予局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及主管生产副职,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3)对负有违章作业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4)对负有违章作业的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就轻一级的行政处分。2、死亡事故(1)对负有违章指挥的二级单位或项目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记过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劝其辞职、免职或开除留用一年处分。(2)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副职及项目经理,给予局内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及主管生产副职。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3)对负有违章作业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留用一年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解除劳务合同)处分。(4)负有违章作业的次要负责人,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3、重大死亡事故(1)对事故负有违章指挥的二级单位或项目部领导,给予局内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2)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副职及项目经理,给予局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及主管生产副职,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3)负有违章作业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二年处分或开除(解除劳务合同)处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4)负有违章作业的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对于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的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给予相应加重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对轻伤指标严重超标单位(或项目部)的行政正职,给予全局通报批评。第三十六条各类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论处。第八章奖励第三十七条局长与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及班子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向局交纳风险抵押金,经主管部门考核达标,年终奖罚兑现。第三十八条局每年从安全指标、安全管理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对安全生产单位及个人,表彰奖励。第三十九条局本年度被评为国家电力公司、总公司、省市等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局行政正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主管部门领导及人员实行奖励;本年度被评为市、总公司安全生产单位(项目部)及个人(项目经理),由二级单位表彰奖励。第四十条局长与总公司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年终由总公司考核兑现。第四十一条参加抢险、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改革成绩显著者,由二级单位书面申请,经局审核后,对其进行表彰奖励。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二级单位职工的全员风险抵押金,由本单位自行管理,要切实管好用好安全抵押金。第四十三条二级单位及项目部要按工程项目总投资千分之五提取安全专项基金(小项目最低不少于1万元),用于安全技术设施改革造、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宣传教育,安全表彰,资金要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第四十四条局对安全事故的罚款,由局安全管部门开据《罚款通知单》,交局财务处直接从各单位的上缴款中坐扣,作为局安全专项基金使用;年终经局安全主管部门考核、局主管领批准,对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单位,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局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及局管项目部。各单位可根据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局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直各处室:《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1局工[1999]191号文)在我局印发执行一年来,对推动我局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监督和指导工作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全局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渐走向规范,生产性工伤事故率明显降低,但是,在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方面,该《规定》还不够全面细致,亦有少数二级单位不能认真按照实事求是、及时报告的原则办事。为加强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严肃执行事故快报制度,经局安委会研究,决定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1、二级单位(项目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必须于24......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小时内以电话、电传或当面报告等方式报告局长或主管安全副局长、局安全主管部门;同时报告二级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安全副职、安全部门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及责任人检查等书面材料报局安全主管部门,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6小时)未报者,即为迟报。2、二级单位或局管项目部,每发生瞒报、迟报一起死亡事故,除按照11局工[1999]191号文件第六章(经济处罚)条款执行外,根据死亡对象的不同,每人次由局按以下标准另外加罚二级单位:企业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长期合同工:2.0万元子弟临时工、其他临时工:1.5万元签有分包合同的成建劳务分包人员:1.0万元3、二级单位或局管项目部,每发生瞒报、迟报一起重伤事故,除按照11局工[1999]191号文件第六章《经济处罚》条款执行外,根据重伤对象的不同,每人次由局按以下标准另外加罚二级单位:企业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长期合同工:0.5万元子弟临时工、其他临时工:0.4万元签有分包合同的成建劳动分包人员:0.3万元4、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二级单位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确属瞒报、迟报者要追究“卡壳”人员的责任;除按照当年《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外,分别对本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安全副职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加罚1000元、800元、300元。5、本补充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工程质量“砥柱杯”奖和质量优秀项目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直各处室:为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为本,信誉为先,科学管理,创造一流”的质量方针,搞好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局工程项目质量的普遍提高,特根据局五届五次职代会精神,并参照省、部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工程质量“砥柱杯”奖和质量优秀项目奖评审管理办法》,经局研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工程质量“砥柱杯”奖和质量优秀项目奖评审管理办法......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为本,信誉为先,科学管理,创造一流”的质量方针,搞好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局工程项目质量的普遍提高,根据局五届五次职代会精神,参照省、部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工程质量“砥柱杯”奖是我局工程质量最高奖项,针对已完工程项目进行评选。质量优秀项目奖是我局严格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争创精品工程的奖项,针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评选。第三条“砥柱杯”奖每年评审一次。质量优秀项目奖分金、银二个奖励等级,每年评选金奖1-2项,银奖2-3项。第四条局每年从已获“砥柱杯”奖的工程项目中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省、部级优质工程。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凡属局承担施工的国内工程并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评选局“砥柱杯”奖。“砥柱杯”奖评选范围主要包括:一、各类综合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业建设项目,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的主要单位工程;二、住宅小区工程或住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公用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金属结构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在1000吨以上或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三、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公路、桥梁或市政工程;......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六条质量优秀项目奖评选范围为全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以各分局组建的项目部承担分部及以上项目为评选对象)。第七条由我局为主办方组建的联营体承担施工的项目,或由我局参与实行切块施工的项目,符合本章评选范围要求的,也可参加评选。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申报评选“砥柱杯”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行业颁发的评定标准、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或验收。评选“砥柱杯”奖的工程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且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其中,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第九条参加质量优秀项目奖评选的项目,其当年土建单元(分项)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82%以上,金属结构和机电安装单元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90%以上,且工程外观质量和主要单元(分项)工程必须优良。第十条工程施工过程质量验收评定必须经过施工监理签认。若无行业优良标准或监理不实行质量等级评定时,应进行自我评定,并经局质量部门核验。第十一条参加“砥柱杯”奖评选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后申报。对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在项目完工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时也可申报评选。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申报“砥柱杯”奖评选的项目,应按建设程序建设,并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加质量优秀项目奖评选的项目,应在当年未发生质量事故。第十三条在项目施工期内连续被评选为局质量优秀项目奖的项目,可作为参加“砥柱杯”奖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四章申报办法第十四条局“砥柱杯”奖由项目部负责申报,二级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如项目部已撤销,可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代为申报。局直属项目,由项目部直接上报。第十五条一项工程应由一家施工单位负责申报“砥柱杯”奖,局内分包单位若完成工程总量的20%以上,且其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可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第十六条申报“砥柱杯”奖评选要填写《“砥柱杯”奖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并应附项目简介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竣工验收证书或分部工程验收核定单,反映主体工程质量且有解说的工程录像带及反映工程概貌和关键工序质量的彩色反转片20张(附文字说明)。质量优秀项目奖由局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报表和相关资料组织评选。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局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质量管理处、技术处、工程管理处等部门参加的评审小组,全面负责“砥柱杯”奖和质量优秀项目奖的评审工作。第十八条“砥柱杯”奖由申报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呈报资料,评审小组于10、11月进行初审、复查、评定,并报局务会议批准,于当年末或次年初公布、表彰。第十九条初审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日常管理所掌握情况确定现场复查项目。第二十条工程现场复查内容:一、听取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工程特点、难度、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单元(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评定结果;......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包括实测实量和必要的仪器检测;三、查阅工程资料,包括全部技术、质量管理资料;四、听取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第二十一条评定采用百分制,实测实量占30分,观感占20分,工程资料占30分,业主评价占20分。凡在业主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工程质量评比中获提较好成绩,或施工期内获局质量优秀项目奖的项目,可适当加分。第二十二条质量优秀项目奖于每年12月由评审小组根据掌握情况直接进行评审。主要从实物质量、工程观感、工程资料、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文明施工、业主意见等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报局长或常务副局长批准后公布、表彰。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如实填写《“砥柱杯”奖工程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第七章奖励第二十六条获“砥柱杯”奖的工程项目由局颁发奖杯和证书,并公布表彰。对获“砥柱杯”奖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科长视工程规模分别给予5000-10000、4000-8000、3000-6000......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元的奖励,并由局长签署命令,给予每人增加两级技能工资。第二十七条获质量优秀项目金奖的工程项目,由局颁发奖状或证书,并公布表彰,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科长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并由局长签署命令,给予每人增加一级技能工资。第二十八条获质量优秀项目银奖的工程项目,由局颁发奖状或证书,并公布表彰。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科长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的奖励。第二十九条上述奖励资金,由局质量奖励基金支付。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获“砥柱杯”奖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档案,以备复查,对获奖项目,在二年内发现有较大质量问题的,将取消其“砥柱杯”奖工程的称号并追回奖励。第三十一条局《工程质量奖惩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每年进行质量管理先进项目部评选活动不再执行,由本办法予以替代。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积极对待工程项目的各类评优获奖工作,注意创造评优条件,积累完善评优资料。对直接获得省优、部优及以上奖励的项目,可不经局评审而直接进行“砥柱杯”奖确认。第三十三条对获得省优、部优及以上奖励的项目,由局长签发命令,对相关人员给予特别奖,其额度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工程质量奖惩条例(试行)》的规定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局质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局属各单位、局直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中水电工[199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建筑施工实际,特制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此页无正文)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全体员工的质量行为,落实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承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倡导加强质量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以达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目的。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彻局宏观管理、分局(公司)监督指导、项目部全面负责,鼓励创优,奖罚并重的原则。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五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局设立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审查、决定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制度、办法、条例、奖惩等重大事项。第六条局、分局(公司)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或质量监督部门,全面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体系运行等事项。第七条建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局首次涉及的新的专业或行业领域项目、重要或重大工程项目应设置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其它项目应设置独立行使职权的专职质检员,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第八条局中心试验室负责实施或管理全局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结构、材料、土工等试验工作。第九条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持证上岗。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条局长、分局长(公司经理)为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直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终身责任。第十一条施工质量管理应贯彻“质量为本,信誉为先,科学管理,创造一流”的质量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第十二条施工质量管理应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必须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验收标准等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项目中标后,禁止将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必须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施工合同和局有关规定,且分承包方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分承包方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部应对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以合同方式明确分承包方必须接受项目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方法和质量责任。第十五条各级职工培训部门应组织开展对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对特殊作业人员应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十六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等,均应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和资料验证,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力学、化学、成份、性能等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十七条施工质量检验应按照局《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部应制定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实施细则,明确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检验职责、记录格式、不合格品处理权限等。实施细则应报监理工程师和上报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单元(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按“三检制”(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专检)的原则进行自检。对实行“三检”有困难的工序,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自检分级层次可适当简化。第十九条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签证、评定,首先应由项目部进行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方可向监理单位申请进行联合验收。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通知局质量管理处参加。第二十条局实行质量统计季报、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质量统计报表和质量总结报局质量管理处。质量总结内容包括:当前施工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评价,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质量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一。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直接向局质量管理处报送质量报表。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由于物资采购供应、施工生产、检验测试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件二。第二十三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与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处理并及时通知局质量管理处。事故查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局质量管理处。第二十四条发生较大、重大、特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通知监理、建设等单位,并在24小时内通知局质量管理处。局质量、技术等部门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第二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应根据局有关规定给予项目部和责任者一定的经济处罚和党纪、行政处分。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质量奖惩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推行质量损失个人赔偿制度,赔偿比例根据损失程度、责任大小和性质,并结合我局实际确定。第二十八条局应以质量责任制为前提,制定工程质量奖惩条例,以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局、分局(公司)、项目部应设立质量奖励基金。每年对质量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以适当表彰奖励,并提倡重奖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对质量问题的罚款、赔偿所得,可纳入质量奖励基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局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工程质量奖惩条例(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直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保证质量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实现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形成对全体员工质量行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局研究制订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工程质量奖惩条例(试行)》,经五届四次职代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工程质量奖惩条例(试行)(此页无正文)......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工程质量奖惩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保证质量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实现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形成对全体员工质量行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局所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工程(产品)质量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投标、采购、施工生产、分包、检验、记录、存贮、保修等,奖惩对象为全局各类人员中与工程(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第三条本条例推行直接质量损失个人赔偿制度,赔偿比例根据损失程度、责任大小和性质确定。第四条质量奖惩以质量责任制、质量职能分配为前提,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为标准,并着力体现奖惩机会均等、机遇与风险同在和重奖重罚的原则。第二章物资采购供应质量处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五条对物资采购供应的质量损失执行谁采购供应谁负责的原则,按直接损失的20%进行赔偿。第六条各级物资采购供应部门必须按ISO9001采购控制程序的要求实施物资采购,落实物资供应分包方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物资供应分包方档案,制定采购计划。因未按程序办理而造成的采购质量损失,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承担直接损失15%的赔偿,采购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承担直接损失5%的赔偿。第七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等应经过审批并符合采购程序文件的要求,凡因采购文件不正确、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采购文件制定者承担直接责任,并按直接损失的15%赔偿,采购文件审批者负连带责任,承担直接损失5%的赔偿。第八条凡因采购物资的质量缺陷所造成的质量损失,由采购部门向物资供应分包方全额索赔并妥善处理。对处理不力或未能全额索赔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采购者承担直接责任,并赔偿直接质量损失的20%。第九条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应对采购活动实行监控,本条例不允许项目经理或项目副职直接从事采购,凡违反本条款而造成质量损失者,按故意行为论处,并按直接质量损失20%的双倍(即直接损失的40%)赔偿。第十条仓库保管员对未经检验或未作出检验结论前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物资,使其流入生产工序,不论该批物资合格与否,均按质量管理失控追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紧急放行除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0%。第十一条仓库管理应符合物资存贮程序的要求,遵循分类分区存放原则,并设有明显的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对管理混乱,因错发、误领、误用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造成损失的责任者承担直接责任,并赔偿直接损失的20%。第十二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凡经验收、检验能够发现质量问题并经验收、检验合格后入库、发放进入生产工序的物资,若使用中发现不合格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入库验收、检验者承担直接责任,并赔偿直接损失的20%。第十三条凡本章规定的物资采购质量损失责任不能分清落实,则由物资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承担质量损失的直接责任。第十四条若一次性物资采购供应直接质量损失达到或超过五万元,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罚。第三章施工生产过程质量处罚第十五条对施工生产过程的质量损失执行谁生产(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按直接损失的10%进行赔偿。第十六条施工生产过程质量损失的确定,按对该项工序或过程进行处理、返工、重建所需的合同价款或直接费进行计算。第十七条所有工序、工种、过程的施工生产均应按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措施)、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实施操作,因技术文件不当或错误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技术文件编制或提供者(包括校核者)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8%,技术文件审批者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第十八条凡未按局《工序管理点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工序管理点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并按直接损失的8%赔偿,项目总工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第十九条在施工生产操作过程中造成的质量损失,按下列情况区分:1、经技术交底或已进入正常作业后产生的质量损失,由操作者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10%。2、未经技术交底,操作者自主施工(生产)造成的质量损失,由操作者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8%,承担技术交底职责的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2%。3、因技术交底不正确、不明确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负责交底的技术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10%。4、违章作业或违反工艺纪律造成的质量损失,由操作者承担直接责任,并以故意行为论处,按直接损失的8%的双倍赔偿,当班质检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第二十条特殊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因特殊作业(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生产主管或生产安排者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质量损失的8%,操作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因生产主管或生产安排者强迫命令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生产主管或生产安排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直接损失的10%。无证人员自主从事特殊作业者按故意行为论处,造成经济损失按20%赔偿。第二十一条工种之间、作业班组之间应履行交接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质量损失者,由责任方承担直接责任,赔偿质量损失的10%;当不能分清责任时,由下道工序或接受方承担直接责任,赔偿质量损失的8%,工段(作业队)或项目部当班现场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第二十二条因生产安排不当或指挥有误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直接指挥或直接安排者承担直接责任,赔偿质量损失的10%。第二十三条由于滥用职权,未经批准有意将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而造成的质量损失,按故意行为论处,由直接指挥者承担直接责任,按质量损失10%的双倍赔偿。第二十四条凡本章规定的施工生产过程质量损失责任不能分清、落实,则由各级行政负责人承担质量损失的直接责任,如:责任不能落实到操作工人者由班组长负责,不能落实到班组者由工段(作业队)长负责,不能落实到工段(作业队)者由项目部主管经理负责,以此类推。第二十五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若一次性施工生产过程质量损失已达到质量事故规定的限额,按本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章检验工作质量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检验工作的质量损失执行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按直接损失的10%进行赔偿。第二十七条凡按规定应进行测试、复检的所有物资,物资管理人员应在进货验证的基础上通知检测部门进行测试、复检。对未经检验而流入生产工序者,按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进行处罚。对因检测部门未能发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检测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按直接损失的10%进行赔偿。第二十八条工序检验应严格实行内部“三检制”,项目专职质检人员在工序初检、复检的基础上,按规定对工序质量进行专检并签认,对经检验未能发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质检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8%,生产人员和作业队当班技术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第二十九条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有意签认放行,使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的,按故意行为论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质检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直接损失10%的双倍赔偿。第三十条因生产急需而采取例外转序时,应严格按程序文件规定执行,对不能例外转序的工序或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者,按故意行为论处,并按本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质检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应对设置为工序管理点的工序实施重点监控和检测,并及时分析工序特性。凡未按规定办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质检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各赔偿直接损失的5%。第三十二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测量人员对建(构)筑物、管线、设备等的定位、高程、外形尺寸等进行测量放线和复测检查,对因测量失误所造成的质量损失,由测量操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8%,测量复核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对因测量而造成建(构)筑物、管线、设备等不可修复的定位缺陷,由测量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测量主管负连带责任,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项目试验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局有关规定,试验人员应按规程规范的要求实施作业,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试验参数、试验成果。因试验参数、试验成果失误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试验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10%。第三十四条需委托外部试验机构进行参数试验或成果检测时,应委托有相应试验资质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机构进行。因有资格的试验机构提供的成果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由委托人负责索赔。因不具备资格的试验机构提供的成果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8%,试验主管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第三十五条外委试验需自带样品的,由项目试验人员或施工技术人员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因未按规范取样使样品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取样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10%。第三十六条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应按规定送检并作出标识,因未送检或未作出标识,使量值传递失真、数量漂移或错用、误用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8%,操作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第三十七条质检、试验、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因无证上岗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项目总工负直接责任,赔偿直接质量损失的8%,项目经理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2%。第三十八条凡本章规定的检验质量损失责任不能分清、落实,则由相应的检验、测量、试验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九条若检验质量损失已达到质量事故规定的限额,按本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五章工程分包质量处罚第四十条由合格分承包方造成的质量损失由项目部全额追究分包方的经济责任,并视情况给予适当处罚。未能全额追究分承包方经济责任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并按企业直接损失的20%赔偿。第四十一条工程分包除应符合合同要求外,还应按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凡不按规定办理而造成的企业质量损失由项目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15%,项目主管副经理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5%。第四十二条工程分包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合格分承包方,因选择非合格分承包方而造成的质量损失,无论是否追究分承包方的经济责任,也无论产生质量损失的原因,均由合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赔偿工程直接损失的15%,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赔偿工程直接损失的5%。第四十三条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应对选择分承包方的有关活动实行监控,本条例不允许项目经理或项目副职直接从事选择分承包方,凡违反本条款而造成的质量损失者,按故意行为论处,并按企业直接质量损失的40%赔偿。第四十四条因分包合同条款不正确、不明确或不准确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合同洽谈人员负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15%,合同批准人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5%。因未签订分包合同而造成质量损失,按故意行为论处,由项目主管副经理或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40%。第四十五条项目总工、技术部门、质量部门等应对分承包方的施工生产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因经项目部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不当或错误而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由技术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15%,项目总工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5%。第四十六条项目质检部门应指派专人对分包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质量......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三检制”中的专检、签认。因检验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由质检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15%,质检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5%。第四十七条分承包方的预结算、结算、决算等经济活动,应履行质量签认手续。凡未履行质量签认手续或未按质量签认内容结算而造成的企业质量损失,由结算人员负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15%,结算审批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5%。第四十八条本章各条款仅适用于工程分承包活动,其它形式的分包活动如劳务分包、成建制劳务分包等应按本条例其它章节的条款执行。第六章质量事故处罚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返工或处理时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局《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发生特大质量事故至少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罚:1、给予局长、主管副局长或总工程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赔偿1000元;2、免去分局长、分局总工或主管副分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每人赔偿3000元至5000元;3、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主管副经理行政撤销职务或以上处分,取消其任职资格,每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赔偿;4、给予项目质检科长、技术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和其他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直至开除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并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下的适当赔偿;5、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以适当赔偿。......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五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至少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罚:1、给予分局长、分局总工程师或主管副分局长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每人处以2000元赔偿;2、免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主管副经理职务,取消或暂停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每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赔偿;3、给予项目质检科长、技术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和其他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直至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并分别处以5000元以下的适当赔偿;4、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以适当赔偿。第五十二条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至少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罚:1、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主管副经理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降低其任职资格一级,每人赔偿1000元至2000元;2、给予项目质检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和其他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直至行政记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3000元以下适当赔偿;3、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开除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并处以适当赔偿。第五十三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至少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罚:1、对项目总工或主管副经理处以500元以下赔偿;2、给予质检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和其他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赔偿;3、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行政记过的处分或下岗处罚,并处以适当赔偿。第五十四条因下列行为而发生质量事故,应加重对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行政、经济处罚,原则上按上一等级的质量事故进行处理:1......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者;2、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对质量事故调查设置障碍者;3、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或属于本条规定的故意行为者;4、其它严重违犯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因质量事故而严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或其他利益的应加重对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行政、经济处罚,原则上按上一等级的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并且:1、凡被各类新闻媒体爆光,或在省、行业范围内被取消、暂停投标资格,或引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关注的,无论是否构成质量事故或质量事故等级大小,至少按重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罚;2、凡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在省级有关行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质量问题的处理需经全国范围内的有关专家参与的,无论是否构成质量事故或质量事故等级大小,至少按较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凡发生质量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按本章条款进行处罚的,不再执行本条例其它章节的有关经济赔偿规定。第五十七条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若合同中规定对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的,与本条例一并执行。第五十八条发生质量事故后,若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以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为准。第五十九条合格分承包方发生质量事故并给企业信誉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对有关人员按本章规定进行处罚。合格分承包方发生较大及以下质量事故,且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由项目部全额追究分承包方的经济责任外,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因质量事故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同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凡本章规定的质量事故处罚,均须经局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因质量事故而处以的罚款,由质量管理处出具处罚通知,并直接上交局财务处。第七章其它质量处罚第六十二条因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不当而造成的质量损失,应经充分论证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六十三条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以后发现质量问题,无论时间长短或当事人的岗位变化,均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本条例有关章节进行处罚。第六十四条有关质量体系运行的处罚:1、在企业外部监督审核中发生严重不合格项,由分局或项目部相应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罚款2000元,分局或项目部主管领导、分局长负连带责任,各罚款1000元。局直机关部门发生严重不合格项,对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2、在企业外部监督审核中,局直机关部门、分局、项目部发生三项及以上一般不合格项,处罚主管体系运行的领导1000元,行政正职500元;3、未通过企业外部监督审核,至少应处罚以下人员:局质量管理处处长2000元,管理者代表1500元,局长1000元;4、对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中发生的不合格项,可参照本条款由质量管理处另行制订处罚办法。第六十五条分局、项目部应按局《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质量报表,凡漏报、迟报一次,罚单位质量部门负责人200元,主管领导100元,累计计算。若全年未报质量报表,同时给予单位行政正职200元至3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因设备管理造成质量损失,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八章质量奖励......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第六十七条局、分局(公司)、项目部设立质量奖励基金:1、局、分局质量奖励基金按完成建安产值的1‰掌握使用;2、项目部质量奖励基金按完成建安产值提取,建安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3‰,1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2‰,5000万元以上的按1‰;3、根据本条例的质量责任所得赔、罚款,全部用于质量奖励,由各级质量部门负责出具质量责任赔、罚款通知单,由同级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并入财务专项科目帐户(质量事故处罚所得款项按本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一条执行);4、质量奖励基金的提取与使用,由各级质量部门负责通知财务部门执行,并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它用。5、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应在解散前将项目质量奖励基金的全部剩余款项转入上级质量奖励基金。第六十八条本条例鼓励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1、当项目工程质量荣获国家“鲁班奖”证书时,奖励项目经理20万元,项目总工10万元,项目质检科长5万元,奖励款项从局质量奖励基金中直接支付;2、当项目工程质量荣获省、部级优质工程证书(如河南省“中州杯”)时,奖励项目经理2万元,项目总工1.5万元,项目质检科长1万元,奖励款项从局质量奖励基金中直接支付;3、当项目工程质量荣获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奖项时,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项目部报请质量管理处批准后,从项目和分局奖励基金中支付,奖励总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0万元和3万元。4、当项目工程质量确定为优良工程等级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工期等因素,经质管处同意,奖励项目经理3000元至5000元,项目总工2000元至4000元,其他人员适当奖励,从项目质量奖励基金中支付。5......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凡获得本条规定的质量奖励,若工程项目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发生因施工原因而达到质量事故等级的问题,无论项目交工时间长短,对主要人员的奖励应予追回。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提倡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用户,对发现上道工序的不合格情况并排除和挽回质量损失的,按该不合格情况潜在的经济损失的5%给予奖励(例外转序除外),一次性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200元。第七十条项目部对全年施工、生产、检验、测量、试验、技术、采购、供应等工作中未出现质量损失的有关人员,设工作无差错奖,人员入选率控制在10%以内,奖励金额每人不超过200元。第七十一条本条例鼓励和支持人人关心产品质量:1、项目部单元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水利水电、公路土建单元(分项)工程优良品率达到86%,金属结构制作和机电设备安装优良品率达到95%,工民建单位工程优良品率40%,且未发生质量事故和本条例规定的故意行为,年终可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性质量奖励,奖励金额一般职工上限100元,项目经理上限500元;2、分局(公司)单元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水利水电、公路土建单元(分项)工程优良品率83%,金属结构制作和机电设备安装优良品率92%,工民建单位工程优良品率36%,且全分局未发生质量事故,年终可对分局机关员工进行一次性质量奖励,奖励金额一般职工上限100元,分局长上限800元;3、全局单元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水利水电、公路土建单元(分项)工程优良品率80%,金属结构制作和机电设备安装优良品率90%,工民建单位工程优良品率30%,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未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可对局机关员工进行一次性质量奖励,奖励金额一般职工上限100元,局长上限1000元;4、本条款规定的质量指标应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指标;5、若年度内有获得“鲁班奖”或省部优质工程奖项目,局和相应分局(公司)机关的年度一次性质量奖励可提高3倍。第七十二条局、分局、项目部年终对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1、局每年评选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分局、项目部)若干名给予表彰,获此荣誉的单位可一次性奖励一般职工上限100元,行政正职上限500元的奖励,费用从各单位质量奖励基金中支付;2、局每年评选出质量管理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表彰,并每人奖励500元,从局质量奖励基金中支付;3、分局(公司)、项目部应参照本条第1、2项进行表彰、奖励;4、本条款的奖励与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执行。第七十三条本章规定的重大质量奖励,应经局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条例是一个具有指导性和执行性的文件,各单位可以本条例为依据,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予以实施,并上报局质量管理处备案。第七十五条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不能实现时,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本条例与局原下达的有关文件有抵触时以本条例为准。第七十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局质量管理处,本条例经局职代会讨论发布后生效。......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国家建设部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认定: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元的事故。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关于印发《水电十一局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标准》的通知局属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准确评价各分局(项目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实际水平,逐步达到科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水电总公司考评标准,对《水电十一局安全管理考核检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一、开展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是促进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到位,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检查、考核,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措施。二、本标准采用安全检查表法,结合我局实际,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要求编制而成。三、本标准适用于局属施工生产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由多个分局组成的工程项目部,按照“谁的队伍,谁考核”的原则,由各分局自行考核。四、局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分局按标准全面考评一次,将考评结果书面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安全监察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次年初对局安全生产先进、合格、不合格的评定,总公司每年将对局进行一次考评。五、局每季度根据各分局考评结果进行抽查,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考评,考评结果经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于次年初对各分局作出安全生产先进、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六、各分局每个月对所属项目部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汇总表、考评简报每月5日前报局。七、考评采取二级表格200分制,一级表为汇总表,二级表包括事故控制(56分),安全管理(60分),施工现场(84分)。八、发生各种机械人身事故,不及时上报甚至瞒报,除按考核标准2倍扣分外,对事故单位和领导将按安全责任书和安全管理条例进行2倍的罚款。九、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第一责任者到位(15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15分),安全管理基础工作(30分),总分60分,每一具体考核项目的标准分均为3分,较好得3分,一般得1.5分。较差不得分。十、施工现场包括作业场所(标准分26分),施工设备(标准分18分),用电安全(标准分12分),交通安全(标准分14分),防火安全(标准分14分)五部分,即总分84分,每一具体考核项目的标准分为2分,较好2分,一般1分,较差不得分。十一、二级表对工程项目评审后逐项打分,填入得分栏中,然后将表2----1总分、表2----2、3、4总分,表2----5、6、7、8、9总分逐项填入表1----1的相应栏中。十二、表2---5、6、7、8、9中如有缺项,换算公式为:总分=(得分之和除以相应的标准分之和)乘以84。十三、本标准的解释权属局工程管理处。十四、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正工式实施。关于规范项目部质量与安全报表、资料(计划)审批和上报工作的通知分局属各项目部:为了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报表、资料(计划)的审批程序和上报工作,加快信息沟通和业务工作联系,根据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和分局的实际情况,现特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质量管理1.1项目质量计划和月质量计划,由项目总工审批;该计划在批准施实后五日内向分局质量安全部报送(项目质量计划为2份,月质量计划为1份。);1.2月质量报表由项目总工签字,每月二十五日前报分局质量安全部1份;1.3季质量月报于季末月二十八日前,由项目总工与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分局质量安全部1份;1.4季质量工作小结,由项目总工审核后,随季质量报表上报;1.5半年(年)质量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由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于每年的6月28日和12月25日前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一式2份;1.6各种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由项目总工审批后,及时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1份;1.7......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若发生了各类质量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随后及时上报事故分析、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置过程、事故责任人处理和顾客确认的相关资料(包括照片等)1套;1.5各类质量活动(质量检查、质量竞赛)应在实施前将活动计划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1份;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活动总结报告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1份(系统性的质量检查每季至少进行一次);1.6项目部相关的质量管理文件,应在颁布实施的同时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1份;1.7质量体系运行检查改进事项和质量体系内、外审开据的不合格报告与观察项,应在限定时间内处置完毕,并将处置过程资料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1份;1.8顾客进行的质量活动,同项目部进行的质量活动类同上报资料;1.9顾客对项目进行的质量奖罚,应由项目质安部(质安科)在项目兑付后,将详细情况和兑付资料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1份。1.安全管理:2.1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划和安全管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在颁布实施的同时上报分局质安部1份;2.2《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汇总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审核后,连同考评简报,于每月二十八日前报分局质安部一套;2.3月安全工作报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审核后,连同当月的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和处置结果,于每月二十八日前报分局质安部一套;2.4季安全报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审核后,连同季工作小结,于季末月28日前报质安部1份;2.5半年(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结(内容详实),经项目安全主管,项目经理审核审批后,于每年的6月28日和12月25日前报分局质安部1份;2.6《安全经费使用统计表》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统计表》,经项目经理审核后,于季末28日前报分局质安部1份;2.7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快报(包括人身、机械和工程、火灾等)经项目安全主管、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后,于二十四小时内传报分局质安部;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1周内,将所有资料(事故经过、责任人和旁证人对事故的阐述和认识等),以及前期处置过程和结果报分局质安部1套;2.8安全培训资料、安全专题检查过程资料,经项目安全主管审核后,于此活动结束后三日内,连同小结和职工培训登记表上报分局质安部1份;2.9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总工审批后,在交底实施的同时上报分局质安部1份;《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表》在该控制工序结束时填制上报分局质安部1份;2.10安全竞赛活动和顾客进行的安全检查活动,应在活动进行的同时,向分局质安部传报活动计划1份;活动结束时,应将活动资料上报分局质安部1份;2.11每季末月28日前,向分局质安部上报当季安全管理奖罚资料一份;2.12每年的6月28日与12月25日,向分局质安部报送特殊工种(工序)人员统计表1份;2.13顾客对项目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应在兑付后将相关资料转报分局质安部1份;......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1.服务管理3.1《十一局工程项目联络表》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填写后,于每季末月28日前,连同项目处置过程资料上报分局质安部1套;3.2季节性和技术性(施工过程中)的回访资料,应在回访处置后,及时上报分局质安部1份;3.3每季末月28日前,向分局质安部上报顾客(含监理工程师)有关质量、安全信函内容及处置情况统计表1份;以上报表、资料,均系局工管字(2001)20号文;局《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和局要求上报报表与资料的基础,请按时间和要求内容上报(可通过电话和网上传输),未能及时报送者,按项目与分局签定的质量、安全责任书相关条款处理。本通知自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特此通知关于开展安全质量管理争先创优活动的通知分局属各项目部:为了推动分局安全与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的开展,扎实基础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在建项目安全与质量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主动性,拟定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在分局在建项目中开展安全质量管理争先创优活动,年底组织考核评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以项目为单位,结合各个时段的施工生产任务,提出具体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工作主题,有计划的完成过程控制;二、考核依据1.依据局、分局关于安全与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和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要求;......内容结构完整...学习分享
word...文件格式精美整理版......2.依据分局关于安全与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细则;3.依据各项目部与分局签定的安全与质量管理责任书;4.依据各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每季度签认的《工程项目联络表》;三、考核1.结合分局对项目部进行的定期检查考核,推动日常管理工作;2.结合局与分局对项目的专项检查,完善日常过程监督;3.结合现场监理工程师每季度签认的《工程项目联络表》,促动对顾客的服务;四、评选与表彰1.评选与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分局按专职安全员总人数的50%、专职质检员总人数的30%、兼职安全员与质检员总人数的10%予以表彰。并评选1—2个项目部进行表彰。2.各项目部于12月10日前,将总结和推荐材料报分局质量安全部。经分局综合评定后,同分局各类评先活动一并进行表彰,给以精神与物质奖励。希各项目部积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细化过程控制,把此项工作开展的扎扎实实、有声有色。特此通知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螆羅膆莂虿袁膅蒄袄螇膄薆蚇肆膃芆袃羂膃莈蚆袈节蒁袁螄芁薃蚄肃芀芃蒇聿艿蒅螂羅芈薇薅袁芇芇螀螆芇荿薃肅芆蒂蝿羁莅薄薂袇莄芃螇螃莃莆薀膂莂薈袅肈莁蚀蚈羄莁莀袄袀羇蒂蚆螆羆薅袂肄肅芄蚅羀肅莇袀袆肄葿蚃袂肃蚁蒆膁肂莁螁肇肁蒃薄羃肀薆螀衿聿芅薂螅腿莈螈肃膈蒀薁罿膇蚂莄蒃螃罿膆葿螃肁蒂莅螂膄芅蚃螁袃蒀蕿螀羆芃蒅衿肈蒈莁袈膀芁蚀袇袀肄薆袇肂芀薂袆膅膂蒈袅袄莈莄袄羇膁蚂袃聿莆薈羂膁腿蒄羁袁莄莀羁羃膇蝿羀膅莃蚅罿芈芅薁羈羇蒁蒇薄肀芄莃薄膂葿蚂薃袂节薈蚂羄蒈蒄蚁肆芀莀蚀艿肃螈虿羈荿蚄蚈肁膁薀蚈膃莇蒆蚇袃膀莂螆羅莅蚁螅肇膈薇螄腿莄蒃螃罿膆葿螃肁蒂莅螂膄芅蚃螁袃蒀蕿螀羆芃蒅衿肈蒈莁袈膀芁蚀袇袀肄薆袇肂芀薂袆膅膂蒈袅袄莈莄袄羇膁蚂袃聿莆薈羂膁腿蒄羁袁莄莀羁羃膇蝿羀膅莃蚅罿芈芅薁羈羇蒁蒇薄肀芄莃薄膂葿蚂薃袂节薈蚂羄蒈蒄蚁肆芀莀蚀艿肃螈虿羈荿蚄蚈肁膁薀蚈膃莇蒆蚇袃膀莂螆羅莅蚁螅肇膈薇螄腿莄蒃螃罿膆葿螃肁蒂莅螂膄芅蚃螁袃蒀蕿螀羆芃蒅衿肈蒈莁袈膀芁蚀袇袀肄薆袇肂芀薂袆膅膂蒈袅袄莈莄袄羇膁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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