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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z 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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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Z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Z0001S-2012   蜂蜜提取蜜香制品        2012-02-08发布2012-03-15实施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 Q/DZZ0001S-2012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大连振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朋龙、李同信。本标准属首次发布。Ⅰ Q/DZZ0001S-2012蜂蜜提取蜜香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蜂蜜提取蜜香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多种蜂蜜、蜂花粉等蜂产品为主要原料,以生活饮用水等为辅料,经过糊化、催化等工艺制成的蜂蜜提取蜜香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7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97蜂王浆GB14963蜂蜜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H/T1014蜂花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13.1原辅料要求 Q/DZZ0001S-20123.1.1蜂蜜:应符合GB14963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规定。3.1.3蜂王浆:应符合GB9697规定。3.1.4蜂花粉:应符合GH/T1014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棕色、棕色或褐色液体,色泽均匀组织形态常温下呈均匀粘稠液体状滋、气味口感甜润,有蜜源植物、花或坚果等的香气,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45还原糖(以转化糖计)/%≥25砷(以As计)/(mg/kg)≤1.0铅(以Pb计)/(mg/kg)≤1.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大肠菌群/(MPN/g)≤0.3霉菌/(cfu/g)≤20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净含量偏差2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Q/DZZ0001S-2012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7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应符合GB14881规定。3.8农药和药物残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在自然光线下,以人体感官进行测定。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还原糖按GB/T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4.2.3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霉菌总数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3.4致病菌按GB4789.4、GB/T4789.5、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偏差按JJF1070规定进行。5检验规则5.1组批与抽样以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相同生产日期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2个最小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500g。5.2出厂检验3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Q/DZZ0001S-2012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志应牢固,印刷应清晰。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规定执行。6.2使用说明产品使用说明应包含下列内容:a)概述;b)使用方法(使用效果、范围);c)注意事项。6.3包装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纸箱。6.4运输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与有异味、有素养和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5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异味、有毒和污染的物品混贮。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24个月。4 Q/DZZ000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