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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文(2015)073号附件:杭州诺贝尔集团反炒货、窜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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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诺贝尔集团反炒货、窜货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产品销售渠道,维护公司产品市场及价格体系良性发展,有效协调、处理各销售区域出现的非正常途径销售公司产品及其争议,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各部门、各生产公司、各销售分公司。三、工程渠道规范操作流程1.立项审核业务员负责立项、报备,部门经理(总监)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业务员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上一级业务经理及部门经理承担监管责任。5000㎡以下项目上一级业务经理须现场核实,5000㎡以上项目部门经理须现场核实。2.签约建档工程销售必须签订销售合同,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合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合同档案应包含立项审批表、价格审批表、合同、发货评审表、收货凭证、对账单等。3.收款工程业务收款应优先采用汇款或转账方式汇入专用账户,现场收款原则采用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支付单位与签约单位不一致的,须有支付单位和签约单位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业务员不可直接接收现金,对方以现金结算的,须由支付单位出具支付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分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入账;或由对方亲自交至公司财务。11 1.现场督查业务员应积极跟进项目产品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及分公司经理汇报。区域财务稽查人员、法务人员及分公司指定的专人应定期对特价工程项目进行抽查,现场走访进行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集团法务纪监部。四、工程渠道炒、窜货的处理1.工程销售渠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处罚:1.1业务员与他人串通,以虚假项目立项或者以真实项目虚报需求量申报工程特价,将审批的产品用于非合同约定项目的;1.2上级业务领导指使或者授意业务员以虚假项目立项申报工程特价或者以真实项目虚报需求量申报工程特价,将审批的产品用于非合同约定项目的;1.3业务员以虚假项目或虚假需求量申报工程特价,制作虚假订单将产品转售并从中牟利的;1.4业务员为掩盖虚假项目或虚假需求量事实,制作黑白合同,编造虚假的签收单、供货确认单、对账单或客诉单,造成应收款无法收回的;1.5业务员利用订单退货,将产品转售的;1.6业务员未经实地勘察项目地址、需求量而产生以虚假项目或虚假需求量申报工程特价,合作方将审批的产品用于非合同的约定项目的;1.7业务员以真实项目申报工程特价,未跟进产品使用,合作方转移产品,将审批的产品用于非合同的约定项目的;11 1.8业务员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被转移或用于其他非合同约定项目,而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的;2.具有上述行为的,按照过错程度、情节轻重、金额大小相应处理:2.1业务员以虚假项目立项或申报虚假需求量,业务经理、部门经理疏于监管,怠于核实项目真实性,致使产品用于其他分公司区域的,应当将窜货金额5倍的业绩量划拨入被窜货分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按照窜货金额5倍的、部门经理按照窜货金额4倍、业务经理按照窜货金额的3倍、业务员按照窜货金额的3倍相应扣减业绩量提成;同时可以解除业务员的劳动关系,直接监管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分公司总经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2.2上级业务领导指使或授意业务员以虚假项目立项或申报虚假需求量,将产品用于其他分公司区域的,应当将窜货金额5倍的业绩量划拨入被窜货分公司;指使人按照窜货金额的5倍、业务员按照窜货金额的3倍相应扣减业绩量提成;同时可以解除指使人、业务员的劳动关系。2.3业务员利用虚假项目、虚假需求量申报特价订单或利用特价订单退货,将产品转售本区域的,应当按照产品区域零售市场标价补齐差价;从中牟利的,应将所得利益返还公司。11 业务员系初犯,且能主动补齐差价,返还违规所得,减少公司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出现两次以上编造虚假订单订单行为或者拒不补齐差价、返还违规所得的,属于非法侵占公司利益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业务经理、部门经理疏于监管,怠于核实项目真实性,业务员出现两次以上编造虚假订单行为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2.4业务员制作黑白合同、编造虚假签收单、供货确认单、对账单及客诉单,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解除业务员的劳动关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业务经理、部门经理疏于监管,怠于核实项目真实性,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分公司总经理疏于管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2.5业务员怠于实地勘察项目真实性或未跟进产品使用,合作方将产品用于其他分公司区域的,应当将窜货金额4倍的业绩量划拨入被窜货分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按照窜货金额的4倍、部门经理按照窜货金额的3倍、业务经理按照窜货金额的2倍、业务员按照窜货金额的2倍相应扣减业绩量提成;同时对业务员给予记过处分,直接监管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分公司总经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业务员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被转移或用于其他非合同约定项目,而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可以解除业务员的劳动关系。五、经销商(代理商)工程项目操作规范1.报批11 涉及经销商(代理商)的工程项目,由业务员负责项目立项,逐级申报,逐级核实;业务员、业务经理、部门经理须现场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分公司总经理应亲自负责合同商谈(特大型分公司可以委托工程总监执行)及价格审批。具体操作按照《关于严格规范工程代理商采购项目的流程及规定》【HX/YA(2014)030401】相关规定执行。2.签约建档涉及经销商(代理商)的工程项目,合同必须经法务人员审核,合同由部门经理负责签订,由专人负责保管建档,包括分公司与经销商(代理商)的销售合同、经销商(代理商)采购项目说明表、经销商(代理商)与第三方的合同等。3.货款管理货款管理按照《关于严格规范工程代理商采购项目的流程及规定》执行,付款方式优先采用汇款或转账方式汇入专用账户,现场收款原则采用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4.现场跟进业务员应按工程供货批次进行现场使用跟进检查,并编制《现场货源跟进报告》;单个项目原则上要求检查不少于两次。5.现场抽查分公司总经理应指定专人对经销商(代理商)的工程项目按月度进行现场抽查,编制《现场抽查报告》,每月30日前汇总并反馈至部门经理(总监)及分公司总经理。6.资金与数量核对项目结束,部门经理应监督业务人员进行资金对账工作;发放《资金对账单》和《供货数量结算表》,由相关业务员进行对账及数量结算。审计部定期对经销商(代理商)的工程项目进行核查。7.补货11 对于结束的项目如果后期需要补货,补货的时间超过项目结束一个月,且数量在10箱以上,则按原审批流程进行。一个月内补货数量较大的,由业务经理、部门经理严格把关。补货的真实性由部门经理负责。六、经销商(代理商)工程项目炒、窜货的处理1.经销商(代理商)操作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处罚:1.1经销商利用区域价格政策差异在非授权销售区域操作工程项目,且未经项目所在地分公司同意的;1.2经销商以虚假工程项目或虚假需求量申报工程特价,在本区域或非授权区域进行产品零售的;1.3经销商利用产品促销活动申请分销特价订单,将分销特价订单产品用于非授权区域工程项目的;1.4经销商(代理商)以虚假工程项目或虚假需求量申报工程特价,用于非合同约定项目的;1.5业务人员与经销商(代理商)串通,以经销商(代理商)名义申报工程特价,从中提价牟利的;1.6代理商以虚假项目或虚假需求量申报工程特价,制作虚假订单将产品转售经销商的;1.7经销商(代理商)利用订单退货,将项目特价产品转售或转入分销渠道的;1.8业务经理、部门经理怠于现场核实工程项目及需求量真实性,产生虚假工程项目或需求量的;2.11 具有上述行为的,按照过错程度、情节轻重、金额大小相应处理:2.1经销商未经同意在非授权区域操作工程项目的,应当将窜货金额的2倍的业绩量划拨入被窜货分公司,同时经销商应当按照经销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销商利用分销特价订单操作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补齐差价;业务员疏于管理,存在过错的,按照窜货金额的2倍扣减相应业绩量。经销商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补齐差价的,解除经销协议。2.2经销商(代理商)以虚假工程项目或虚假需求量申报工程特价,业务部门未实地核查项目真实性,导致产品用于其他分公司区域的,应当将窜货金额5倍的业绩量划拨入被窜货分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按照窜货金额的5倍、部门经理按照窜货金额的4倍、业务经理按照窜货金额的3倍、业务员按照窜货金额的3倍相应扣减业绩量提成;同时,对经销商(代理商)应当按照经销协议(合作协议)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经销协议(合作协议);业务员给予记过处分,业务经理、部门经理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分公司总经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2.3经销商(代理商)以虚假项目、虚假需求量申报工程特价订单或者利用工程特价订单退货,将产品转售或转入分销渠道的,应当按照产品市场价格补齐差价;从中牟利的,应将所得利益返还公司。经销商(代理商)出现两次以上编造虚假工程特价订单行为,或者编造虚假订单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拒不补齐差价、返还非法所得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解除经销协议(合作协议)。11 业务经理、部门经理疏于监管,怠于核实项目真实性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分公司总经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2.4业务人员与经销商(代理商)串通,以经销商(代理商)名义申报工程特价,从中提价牟利的,应当返还违规所得,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经销商(代理商)应当解除经销协议(合作协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七、特殊关系客户订单的操作及炒、窜货处理1.特殊关系客户订单的操作:1.1申报业务员申报特殊关系客户订单特价,须填写客户特价申请表(包含单位、姓名、职务、电话、使用地址、使用产品及申请特价原因),部门经理核实,分公司总经理审批。殊关系客户订单实行订单追责制,真实性由业务员负责。1.2服务特殊关系客户订单由分公司指定区域经销商负责产品及售后服务。2.特殊关系客户订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处罚:2.1业务员以虚假客户信息申报特价,用于非特定客户的;2.2业务员以虚假客户信息申报特价后转售,并从中牟利的;2.3上级业务领导指使或者授意业务员以虚假关系客户申报特价订单用于非特定客户的;2.4部门经理怠于核实关系客户真伪,产生虚假关系客户订单的;3.具有上述行为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3.111 业务员以虚假关系客户申报特价订单,将产品用于非特定客户的,应当按照产品零售市场标价补齐差价;从中牟利的,应将所得利益返还公司,并按照市场价格补齐差价。业务员初犯,且能主动补齐差价,返还非法所得,减少公司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编造虚假关系客户订单行为或者拒不补齐差价、返还非法所得的,属于非法侵占公司利益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3.2上级业务领导指使或者授意业务员制作虚假关系客户订单的,与业务员承担同等责任。3.3部门经理疏于管理,怠于核实客户信息真伪,产生虚假关系客户订单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虚假关系客户订单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八、执行程序1.集团法务纪监部负责炒货及窜货投诉的受理、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审计部、全国工程销售部、市场运营部、营业部、物流部、技术及客诉服务部予以协助,各分公司予以配合。2.对涉事分公司的业绩量的划拨,工程渠道由全国工程销售部负责,分销渠道由集团市场运营部负责,集中在各分公司年度考核时进行。划拨流程:划入地分公司提报-全国工程部/集团市场运营部核准-审计部、营销管理中心备案。3.11 一年之内因炒、窜货事件,分公司总经理被处以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应当给予降职、降级处理;业务经理、部门经理被处以两次以上降职、降级处分的,属于严重不胜任工作岗位要求,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业务员被处以两次以上记过处分的,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关系。4.对涉事人员的处理,区分聘用及任命主体,分公司直接聘用的,由分公司进行处理;集团直接聘用或任命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及营销管理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4.1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应解除与责任人劳动关系的,由聘用或任命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处理;4.2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通报批评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及营销管理中心进行处理,集团总部发文公示;4.3相关责任人应按扣划业绩量比例扣除相应提成及绩效的,由聘用或任命单位财务部执行,集团审计部负责监督。5.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受到相应处罚后两年之内,再次发生炒、窜货行为的,属于累犯,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按照本制度标准的2倍划拨相关责任人业绩量。6.相关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6.1在事发之后能够主动坦白其炒、窜货行为,配合调查的;6.2发现产品被用于非约定项目,能够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或补救损害结果的;11 6.3主动退出违规行为所得经济利益的;6.4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九、其他事项1.炒、窜货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发生炒、窜货的分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2.工程及分销渠道的关联部门工作人员串通、参与炒、窜货或者为炒、窜货提供便利的,属于严重违反岗位职责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解除劳动关系。3.经销商(代理商)、其他合同相对人的炒、窜货行为应当作为重大违约事项纳入工程销售合同或经销合同条款,并列明违约责任。十、附则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关于管控工程渠道炒货的流程规范及处罚规定》[HX/YA(2011)040801]同时废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公司新颁布同类相关制度执行之日起失效。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1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