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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7 16:08:18 发布

哈尔滨市中考满分作文-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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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章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节哲学和哲学的基本问题□大纲要求1了解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基本概念,正确认识哲学与世界观、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2掌握哲学的基本问题及其理论内涵。□要点速记一、基本概念1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含义所谓世界观,是指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总体看法和基本观点。所谓方法论,是指人们认识事物、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的概括和总结,依靠理论论证和逻辑分析系统地回答世界观问题。2哲学与世界观、方法论的关系(1)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关系。一般来说,人们对周围世界的看法和观点,直接决定着人们用什么方法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一的。所以哲学既是世界观的理论,又是方法论的学说。(2)世界观是哲学的朴素形态,哲学是世界观的系统理论。人们形成的世界观往往是朴素的,经验色彩很浓,往往零散、不系统。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哲学家。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哲学作为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关于世界观的理论,是依靠理论论证和逻辑分析系统的回答世界观问题。这种理论化和系统化,就是哲学与一般世界观的区别。3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哲学和具体科学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我们既要反对贬低哲学、取消哲学的“哲学无用论”,又要反对夸大哲学作用,用哲学去取代具体科学的研究的“代替论”。(1)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区别:两者的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不同。哲学以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和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为研究对象,是站在各门科学之上的总结研究。具体科学以物质世界的特殊领域和特殊规律为研究对象,研究的是物质世界一定领域、一定层次的本质和规律,例如化学是研究物质的化学规律。(2)哲学与具体科学的联系:①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具体科学的发展、新成果是哲学发展的重要条件。②哲学给具体科学活动提供指导。哲学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离开了哲学的指导,会给具体科学带来不利的影响。二、哲学的基本问题1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1)所谓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指这一问题贯穿于包括社会历史观在内的所有哲学问题之中,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出发点,也是哲学的起点,其他所有哲学问题都是从这个问题中派生出来的。(2)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这是因为:①这个问题是任何哲学派别都必须回答的问题。哲学作为世界观的理论,必然要对思维和存在(或意识与物质)两大类现象及其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一派哲学的基本倾向和性质。哲学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它的出发点和理论前提对它的思维方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规定着它的基本性质。而对基本问题的回答,就具有出发点和理论前提的意义。③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人类实践的基本问题。(3)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确定为哲学的基本问题的重要意义:①它揭示了哲学作为世界观理论体系的根本特征。②它揭示了哲学的根本路线和方向。③它揭示了哲学斗争的焦点,给了我们理解哲学历史的线索。④它揭示了人类实践的基本矛盾。2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1)第一方面是关于思维和存在(或意识和物质)谁是第一性、何者为本源的问题。即物质决定意识,还是意识决定物质的问题。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个方面,是划分哲学史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条路线的根本依据。(2)第二个方面是物质和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认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这是哲学基本问题的“认识论”方面,是划分哲学史上的可知论和不可知论两条认识路线的根本依据。(3)哲学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从不同侧面阐明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其中,第一方面是主导的方面,而第二方面则是从属的方面。第一方面规定着第二方面论证的前提;第二方面所持的基本观点,是以第一方面的回答为转移的。3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1)凡是主张物质(存在)是世界的本质,物质第一性、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即是唯物主义;相反,认为意识(思维)是世界的本质,意识第一性,物质是意识的产物的哲学,即是唯心主义。(2)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客观唯心主义认为客观的精神和原则是先于物质世界而存在的本体,物质世界不过是这种客观精神或原则的外化和表现。客观精神决定物质世界的存在和发展。例如著名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世界的起源就是一种绝对观念。这就是典型的客观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则把个人的某种主观精神,如感觉、经验、心灵、观念等等看作是世界上一切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源和基础。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由这些主观精神所派生的,是这些主观精神的显现。如中国宋朝时期陆九渊的“宇宙即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的观点,就是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3)唯物主义的三个历史形态:①古代的朴素唯物主义。其特点是把世界的本原归结为某种具体实物。比如水或火、或气、或“五行”(金、木、水、火、土)等等,认为它们是构成世界的永恒不变的“始基”。②近代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其基本观点是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就是世界的“始基”,物质即是原子。③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特点是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起来,并运用到历史观中,形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4可知论与不可知论对物质和精神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认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哲学史上的可知论和不可知论两大根本对立的基本派别。可知论认为物质和精神具有同一性,即精神能够认识物质世界。哲学史上大部分的流派都是可知论者。不可知论者认为物质和精神不能实现同一,即我们的精神不能认识世界。不可知论者著名的代表有康德和休谟。5辩证法与形而上学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后,还有一个世界处于什么状态的问题,并由此而产生哲学中另一重大的派别对立——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的对立。辩证法认为,世界是互相联系、变化发展的,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形而上学则把世界看作是彼此孤立、静止不变的,或者把变化看作是某种外力作用而产生的量变,否认矛盾的存在。(2)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是哲学的两个“对子”。但是,不可以将这两个“对子”并列而等量齐观。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个“对子”回答世界“是什么”的问题,属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范畴,是源;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回答世界“怎么样”的问题,是流。一部哲学史,就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相互交错,既互相对立、互相斗争,又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的历史。辩证法的历史上也产生过古代朴素辩证法和近代唯心主义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将唯物论与辩证法统一起来,创立了完整的科学的哲学体系,从而实现了哲学的根本性变革。第二节马克思主义哲学□大纲要求1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2理解并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及其意义。3懂得以科学的求实态度,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要点速记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是近现代自然科学的产物,是近代社会实践和阶级斗争的产物,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理论探索的成果。1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阶级基础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9世纪初期,欧洲的工业革命带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使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阶级对立简单化,阶级冲突尖锐化。以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和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为标志,欧洲工人运动勃然兴起,无产阶级登上社会政治舞台。无产阶级的斗争迫切需要有自己的世界观指明斗争前途,当时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不能满足斗争的需要,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所以说,19世纪40年代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准备了社会历史条件;而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阶级基础。2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自然科学基础19世纪30年代以后,在自然科学领域,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等三大学说的创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科学依据。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社会科学基础(1)德国古典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哲学的唯心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加以彻底改造,创立了崭新的哲学。(2)以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作了重要贡献。大卫•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奠定了基础。(3)英国的欧文、法国的圣西门和傅立叶等人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弊端,提出了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设想,如消灭私有财产等等,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提供了思想材料。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作为一种崭新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着显著的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实践性,它是实践基础上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1实践性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的最主要特征。马克思、恩格斯曾把自己所创立的哲学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他们第一次在哲学中引入并科学地论证了实践的观点,阐明了在实践基础上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统一;强调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强调要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付诸实践、指导实践,变为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认识工具和思想武器。正是依赖于实践,马克思主义哲学才能够摒弃一切旧哲学中唯物论与辩证法、自然观与历史观脱节和割裂的根本缺陷,使唯物论与辩证法、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与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统一起来,建立了由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构成的严密完整的科学体系。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是社会生产、政治和科学实践的产物,并在实践中获得检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自我更新、完善和发展的生机勃勃的开放的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不断探索和掌握真理的道路。2阶级性鲜明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第二个显著的特征。在阶级社会里,任何哲学理论都具有阶级性,当剥削阶级思想家都掩盖自己哲学的阶级性时,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丝毫不掩盖自己的阶级性。它公然申明自己是无产阶级的哲学,代表无产阶级利益,为无产阶级服务。3科学性高度的科学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第三个显著的特征。在古代,哲学与许多具体科学混为一体,人们把哲学看作知识的总汇。到了近代,许多具体科学逐步从哲学中分化出去,但是,当时的哲学家们依然认为哲学是凌驾于一切科学之上的科学之科学,极大的妨碍了哲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几千年哲学发展的历史,对哲学的研究对象做了科学的规定:哲学是研究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这就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具备了科学的形态。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与唯物辩证的历史观的统一,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成为完整严密的科学体系。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性、科学性与阶级性是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革命的批判的本性要求我们,既要努力学习、掌握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以社会生活的新经验和科学技术的新成果,验证、充实、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第二章物质和意识第一节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大纲要求1理解并掌握列宁提出的物质概念及其哲学意义,理解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2掌握运动的含义,理解运动和物质的不可分割性;理解运动和静止的相互关系及其意义;了解运动的基本形式及其相互关系。3掌握规律的含义及其特点,正确认识人和规律的关系。□要点速记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1列宁提出的物质概念“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通过人的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2列宁的物质概念的重大意义(1)坚持了唯物主义一元论,彻底驳斥了唯心主义和二元论。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存在。这个观点坚持了物质是世界的本原,坚持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彻底唯物主义立场,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2)高度概括出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从而提出了哲学的物质范畴同自然科学物质结构理论之间的辩证关系。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这就把哲学的物质概念同具体的物质形态、物质结构区别开来,从大千世界纷繁复杂的事物和现象中,抽象出它们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普遍属性——客观实在性,从而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物质观的根本缺陷。(3)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驳斥了不可知论。物质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这就是说,物质虽然独立于意识之外,但能够被人的意识所反映、所认识,是可知的。这就坚持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划清了界限。二、运动唯物主义所说的运动,与具体科学和日常生活所说的运动有一定的区别,后者往往是指某种具体形态或某种特殊的运动,而哲学的运动概念则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变化。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世界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只有永恒运动着的物质。1物质和运动的关系运动和物质是不可分割的。这一观点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1)物质是运动的物质。整个物质世界,无一不处于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之中。物质世界的一切都在运动变化着,并且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存在,才能表现出自己是什么。世界上没有脱离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2)运动是物质的运动。世界上也没有脱离物质的运动。宇宙间发生的一切运动、变化和过程,都有其物质主体。机械运动的主体是宏观物体,分子是热运动的主体,有机生命体是生命运动的主体,一定生产方式中的人是社会运动的主体,思维运动的主体则是人脑这种特殊物质。物质世界中的一切运动都是物质的运动。没有运动的物质和没有物质的运动是同样不可想象的。2静止(1)静止的含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我们所说的静止,指的是相对静止,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主要是指这样的一些特殊状态:①相对于一定的参照系,事物的空间位置相对不变。②事物处于量变阶段,保持质的稳定性,呈现出相对静止的状态。(2)相对静止与绝对运动的关系。静止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和相对的,而运动则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是统一的,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①运动和静止互相依赖。没有静止,也就没有事物的相对稳定,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事物及其运动;同样,静止也离不开运动,静止只是事物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②运动和静止相互渗透。在事物总的运动过程中,包含着某种运动形式的稳定,运动中包含着静止;事物的相对静止,并不是绝对不动,只是个别运动形式的稳定,而事物仍存在于运动过程中,静止也包含着运动。3相对静止的意义承认相对静止,正确理解物质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对于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1)相对静止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事物只有保持相对静止、平衡和稳定,才能在内部进行分化和必要的量变准备,实现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转化。(2)相对静止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因为事物有相对静止,事物才具有确定的性质和形态,这样事物才能区分开来,在一定条件下,此物就是此物,而不是他物。只有承认和肯定相对静止,我们才能具体认识和区分事物,对事物及其运动进行定量的分析。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相对静止是测量运动的尺度。没有相对静止,也就无所谓动。不了解相对静止也就无法了解运动。运动和静止总是相互依赖的。也只有承认和肯定物质的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我们才能够因势利导,改造事物。否则,我们就既不可能认识世界,也不可能改造世界。形而上学割裂物质运动和静止的辩证统一,否认绝对运动而只承认静止,就会导致不变论;而只承认运动,否认相对静止,也就否认事物之间的差别性,则导致相对主义和诡辩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把握事物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变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注意政策的连续性,要反对保守僵化和迷信“运动”这两种错误倾向。4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按照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分为五种基本形式: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1)各种运动形式之间是相互区别的。不同的运动形式有不同的物质基础和特定的运动规律,即每一种运动形式都有自己特殊的运动规律。既不可把低级运动形态拔高为高级运动形式,也不可把高级运动形式归结为低级运动形式。(2)各种运动形式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首先,低级运动形式是高级运动形式的基础,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其次,高级运动形式包含低级运动形式。这种包含不是低级运动形式的机械相加和简单重复,起支配作用的高级运动形式,使其所包括的低级运动形式具有某些新的内容和特征。第三,各种运动形式同时并存、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5时间和空间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任何物质的运动都是一个过程,时间是表明一事物和另一事物,一运动过程和另一运动过程依次出现的先后顺序,表明一事物存在或一运动过程进行的持续性的久暂。即:时间是物质运动的持续性和顺序性。时间的特点是一维性,即只能按照一个方向加以量度。我们常说“光阴一去不复回”,就是这个意思。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具体事物来说,都有长度、宽度、高度,都有一定的体积和规模,我们把它叫做空间。即空间指的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广延性,并存性。物质的上下、前后、左右都和其他事物发生距离、排列顺序或位置的空间联系。空间的特性是三维性,即长、宽、高。时间和空间是客观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无限的,作为物质存在形式的时间和空间也是无限的。三、规律1规律及其特征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联系。所谓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确定不移的基本秩序,它决定着事物的发展趋势和最终结果。例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是说明某种植物种子和植物果实的本质的必然联系。2规律的特点(1)规律具有客观性。规律的存在及其作用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人们只能认识规律,利用规律,遵循规律而不能违背规律。(2)规律具有普遍性。普遍性就是规律所反映的同类事物的一般性、共性。因而,在同类事物的范围内,规律是普遍起作用的。同时,规律还是稳定的,具有稳定性。物质运动过程中的各种联系是极为复杂且经常变化的,而规律则是这种复杂变化联系中的确定的、不变的、一定如此的联系。(3)规律具有可重复性。既然规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就必然具有可重复性。这就是说,只要存在同样的条件,规律就会重复出现并发生作用。3正确认识人和规律的关系规律和物质以及物质运动一样,具有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的客观性,因而又称为客观规律。科学史和社会史都证明了规律的客观性。既然规律具有客观性,那么任何人就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客观规律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相反,如果人们违背了客观规律,就必然会受到规律的惩罚。但是,承认规律的客观性,并不是说人在规律面前是无能为力、无所作为的。恰恰相反,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能够通过实践,能动地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从而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以满足人的需要。第二节意识的本质□大纲要求1从意识的起源、功能和作用理解意识的本质。2掌握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正确认识物质和意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及其实际意义。3深刻理解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要点速记一、意识的产生1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意识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物质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三个决定性的环节:(1)无机物的反应特性进化为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2)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进化为高等动物的感觉和心理。(3)动物心理进化为人的意识。2意识是社会的产物意识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更是社会的产物。(1)社会劳动创造了人本身。(2)社会沟通的需要产生了语言。社会劳动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的必要,从而促进了语言的产生。语言的产生,提供了思维的工具,促进了抽象思维的发展,使人脑具备了能动反映客观世界的能力,大大促进了意识的发展。首先是劳动,然后是语言与劳动一起,成为意识产生的决定力量。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意识是物质世界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意识起源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进一步证明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二、意识的本质从本质上看,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1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人脑是意识的物质载体,意识是人脑的特有机能。现代科学对意识活动的生理机制的研究证明:意识的产生过程不仅与生物电的传递过程一致,而且也与脑化学物质变化的过程相一致。这些都说明,人脑的生理活动是人的意识活动的物质基础,如果人脑受到损害,就会阻碍脑生理过程的正常进行,人的意识活动也将受到影响,甚至失去机能。这些都说明意识是高度发达的物质——人脑的机能。2意识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人脑是意识的物质器官,但人脑不会自动产生意识。只有客观事物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并通过传导神经传达到大脑,使人脑对客观事物做出反映,才会产生意识。如果没有被反映者,就不可能产生反映。人脑只是一个加工厂,没有原材料,大脑就不能加工出任何产品,不能进行意识活动,不能产生出意识。所以,意识来源于客观存在,其内容是客观的。意识的形式则是主观的,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意识不等同于客观事物,而是客观事物反映到人脑中的观念形态。一方面,意识是客观事物经过加工之后在大脑中的反映;另一方面,在反映客观事物的过程中,受到反映者个人的心理素质、知识水平、立场、观点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产生不同的甚至根本相反的认识和观念。正因如此,也就有了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的区分。正确思想是对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错误思想则是对客观存在的歪曲反映。归根结底,任何思想和观念,都来源于客观物质世界。意识是人脑这种特殊物质的机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这就是意识的本质。这进一步表明了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证实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三、意识的能动作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以物质为前提和基础,意识的内容受客观现实限制。但对物质决定意识不可机械地理解,事实上,意识具有非常明显的能动作用。意识的能动作用表现为,意识具有能动地认识世界、又通过实践能动地改造世界的能力。意识的能动作用,又称为主观能动性。1能动地认识世界意识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不是消极的、机械的、被动的反映,而是一个积极能动的过程。人的意识对事物的反映,是有一定的目的性和选择性的。2能动地改造世界人的意识在能动地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提出一定目的、计划、办法等,指导人们进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能动地认识世界,是一个从物质到思想的过程,能动地改造世界,是一个从思想到物质的过程。但是,不同的意识,其能动作用具有不同的性质。正确的思想意识,能够指导人们开展正确的实践活动,促进事物的良性发展;相反,错误的思想、意识会引导人们采取错误的行动,对事物发展产生阻碍甚至破坏作用。四、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1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世界的唯一本原。世界上的事物的具体形态和性质是无限多样的。但是客观实在性是它们最一般的共同本原和特性,也就是说世界的多样性统一于物质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统一于物质,包含两层含义:(1)世界的物质统一性是有差别的、多样性的统一。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根源于物质,是物质发展演变的结果。(2)物质的各种属性都依赖于物质。物质的一系列属性,如运动、时空、能量、结构、功能、层次、信息等,都不能离开物质而独立存在。2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世界的多样性统一于物质性的原理,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石,也是我们从事一切实际工作的立足点。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及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为理论基础的,它是辩证唯物主义一元论世界观的根本要求,是做好一切的根本保证。(1)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就是从客观事物本身的情况出发,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世界。因为世界本质上是物质的,物质世界的存在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的,做任何工作,都必须反对主观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2)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必须要按照不断变化着的实际来认识事物。因为物质是运动着的,运动着的物质世界是多样性的统一,所以做任何工作,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反对“一刀切”。(3)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如实地揭示事物固有的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4)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必须充分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反对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消极无为的观点,在正确认识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改造世界,促进事物的发展。(5)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必须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并非不要理论,只讲实际。科学理论是正确反映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理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否则我们的行为就带有极大的盲目性,而影响我们实际工作的效益。但是,科学理论的指导又必须从实际出发,否则科学理论就会变成空洞的教条,反而不能指导人们达到预定的目的。(6)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意味着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一切实际中最大的实际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从人民利益出发才能勇于坚持真理。同样,也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任何从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利益出发的行为,都难以真正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总之,我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取得进步的基本原则和胜利的保障。3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和意识、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世界统一于物质,意识是物质世界的产物;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和意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应当注意把握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1)物质决定意识。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中,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是第一性的,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是第二性的,两种作用不能并列。意识产生之后,它的发展,既依赖于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也依赖于它自身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意识的发展,既表现出其自身的能动性和相对独立性,也表现出对社会物质条件的积极的反作用。但是,它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它的能动性、独立性和反作用,仍然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制约下的能动性、独立性和反作用,而不是脱离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能动性、独立性和反作用。(2)注意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肯定意识的能动作用即主观能动性,正确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认识客观事物,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的必要条件。在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中,客观规律是第一性,主观能动性是第二性的。客观规律制约着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必须以尊重客观实际、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脱离实际、违背客观规律的主观能动性,只会导致实践中的失败。主观能动性是人类特有的能动地认识和改造世界能力,在尊重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人们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实践,勇于探索,积极地进行变革事物、改造世界的活动。那种在实际工作中听天由命、固步自封、无所作为的懦夫懒汉作风,是不足取的。我们需要的是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的统一、积极的工作热情和冷静的科学态度的统一。总之,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要求。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三章物质世界的辩证图景第一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大纲要求1理解并掌握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和发展观的基本要点;2认识事物的联系引起事物的发展,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生。□要点速记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形而上学认为世界上的事物是孤立的、静止的,而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并处于永恒的发展过程之中。唯物辩证法所讲的联系,指的是一切事物、现象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事物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多样的。1联系的普遍性世界上没有任何孤立存在的事物。一切事物、一切现象都是互相联系的。整个物质世界就是以多种形式相互联系的整体。2联系的客观性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联系的客观性。3联系的多样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联系是复杂和多样的。物质世界联系的普遍性,是通过具体的事物多种多样的具体联系表现的。例如联系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等。不同的联系对事物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所谓规律,就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对事物的存在与发展起着主要的、决定性作用。而事物的外部的、非本质的、偶然的联系同样会对事物发生影响和作用。两者都不可忽视。4联系的系统性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事物不但与它周围的事物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且事物内部的各个部分之间总是处于联系和互相作用之中,构成一个开放的系统。我们把由相互联系的若干要素按一定方式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并同其周围环境互相作用的统一整体称为系统。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又是永恒发展的。发展是指事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运动变化过程。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生。1事物的相互联系产生运动、变化和发展事物的发展与事物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由于事物之间与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才引起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导致发展。例如:机械运动是作用和反作用、吸引和排斥相互作用的结果。事物的发展与事物的联系同在,具有客观普遍性。2发展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生由事物相互联系引起的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不是事物在原有状态下的简单重复,也不是一个一个变化过程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这个过程前后相连,呈现出历史的联系;又前后区别,呈现出跳跃的发展。其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新事物的产生,是质变、是飞跃。自然界中从无机物向有机物再向生命有机体的转化,从低级生物到高级生物直至向人类的进化,都包含着旧事物的死亡,新事物的产生;在社会历史进程中,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包含着旧制度的死亡和新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事物的永恒发展,才使物质世界能够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前进和上升。3发展的过程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任何事物的运动、发展都是一个过程。所谓过程,是指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过程是事物发展在时间上的持续和空间上的延伸。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要经历一个过程。正因为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因此,看问题就不能割断历史、不能只看一时一事。只有了解过去,才能理解现在,预见未来。总之,事物的普遍联系构成事物的永恒发展,使任何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整个世界就是“过程的集合体”。对具体事物来说,过程是这一事物产生、发展、死亡的历史。对整个世界来说,过程就是从低级向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史。唯物辩证法以联系观和发展观为基本内容和总的特征,并进而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展现了世界的辩证图景。第二节世界永恒发展的一般规律□大纲要求1掌握质、量、度、量变、质变等基本概念;理解质量互变规律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2理解并掌握对立统一规律的内容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实际意义,能够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理解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懂得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3掌握辩证否定的含义,正确认识曲折前进的发展趋势。4理解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学会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形而上学。□要点速记一、质量互变规律1质、量、度所谓“质”,是指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所谓“量”,是指事物的数量、规模、大小、速度、程度等方面的外在规定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质是与事物直接同一的,一定的质就是一定的事物。世界千差万别的事物,就是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质。质是人们区分、认识具体事物的客观依据。一事物发生变化,失去其质的规定性,就不再是该事物,而转化发展为它事物。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事物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只要不引起质的变化,一事物仍保持其质的稳定性,仍是原来的事物。事物量的规定性,要求我们注意对事物进行基本的数量分析,做到胸中有数,并善于从量的变化中把握事物质的变与不变。所谓“度”,是质与量的统一,是保持事物质的规定的量的限度。度的这个特性,要求我们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要善于把握“适度”的原则。“过犹不及”,正说明“过”与“不及”都违反了适度的原则。2量变和质变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上的增减变化。在量变阶段,事物保持质的稳定性,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如水的温度1℃-99℃之间的变化,并不引起液态水质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在质变发生时,事物的稳定被破坏,处于剧烈的变化中,事物的性质发生变化,转化为其他事物。当水温升至100℃时,出现沸腾的汽化现象,水失去液态质而转为汽态质。3质量互变规律质和量是事物的两种规定性,事物发生变化,必然由这两者来体现。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量变和质变既相互区别,又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1)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任何事物的变化总是从量变开始,当量变发展到突破原来事物的度,就会破坏事物质与量的统一,发生质变。水温不断升高,达到沸点,必然导致水的汽化。(2)质变又为新的量变创造了条件。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在事物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由量变转化为质变,并不是过程的结束。事物通过质变,产生新事物,又开始新的量变。(3)事物的运动变化呈现出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量变是事物连续的、渐进的变化。质变则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构成事物无限多样的发展过程。事物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也是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这就是事物质量互变的辩证图景,也就是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事物变化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4质量互变规律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是永恒的,事物的量变、质变、新的量变也是永恒的。量变转化为质变,新质变又开始新的量变,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这告诉我们在事物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是缺一不可的。量变为质变准备条件,质变则实现了发展。否定量变、否定事物发展的渐进性,会导致脱离实际的主观蛮干。当不具备质变条件时,盲目飞跃,结果是欲速则不达,在社会实践中反受其害。同样,当量变逐渐积累、条件成熟时,不因势利导,促进事物的质变,只能导致停滞不前和僵化保守。这要求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重视量变的积累,把握量变的趋势。中国古代成语中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质量互变规律在生活中的实际表现。二、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即事物的矛盾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联系的基本内容和发展的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所谓矛盾,即对立统一,是指客观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双方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世界上任何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存在着既互相依存、互相统一,又互相区别、互相排斥的对立统一关系。1矛盾的属性矛盾有两种属性,即同一性和斗争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的互相依存、互相联结及互相转化的性质。它主要指两种情况: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赖,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任何一方都不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例如,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高就没有矮等等。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互相渗透和包含,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如:生可能转化为死等。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性质。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范围广泛的哲学范畴,正确理解矛盾的斗争性,需要注意三点:第一,不要把哲学上讲的“斗争”仅仅归结为社会领域的斗争,甚至只看成敌我之间的对抗和冲突。第二,有矛盾就有斗争。第三,任何事物的矛盾都有一个从差异、对立到矛盾解决的过程。差异就是矛盾,就包含着斗争。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对立双方又同一又斗争,使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引起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只讲斗争不讲同一,只讲同一不讲斗争,都不符合事物矛盾的本性。我们必须善于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做好矛盾转化工作。2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事物内部对立双方,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成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而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又统一又斗争,则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一般把事物发展的动力区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指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即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外因是指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即事物外部的矛盾性。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整个物质世界就是一张由种种联系交织起来的网,这种联系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对立统一关系。例如:我们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要求。现代化建设的立足点要放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依靠自己的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现代化建设要实行对外开放,以吸收引进外国的文明成果,利用一切可能的外部条件,来促进本国经济建设的发展。3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简单地说,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2)矛盾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其特点:第一,不同质的事物的矛盾有其特点。如自然界的矛盾不同于人类社会的矛盾,也不同于思维过程的矛盾。第二,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矛盾有其特点。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各有其特点。第三,同一事物矛盾的各个侧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各有其特点。(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性寓于个性;矛盾的特殊性包含普遍性,个性包含共性。二者的转化必须依据时间、地点、条件。在一定条件下为特殊性的东西,在另一条件下则为普遍性的东西,反过来也是一样。(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原理,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排除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干扰,走自己的路,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面对实际,具体地分析具体事物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质的矛盾,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矛盾,是指事物诸矛盾中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该事物的发展趋势。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矛盾就叫次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就可以确定工作的重心。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事物矛盾双方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一方面就是矛盾的次要方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及其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例如,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其中主要的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存在和解决程度,决定着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面貌和社会发展的程度。在这个主要矛盾中,落后的社会生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决定了我国社会只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了我国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这样认识和处理问题,我们才能抓住关键,解决好主要矛盾,从而促进社会其他矛盾的顺利解决。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既相互联结,又相互影响,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首先,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注意全面分析研究矛盾的具体状况,坚持两点论。即任何矛盾都有两个方面。其次,坚持重点论。在矛盾的两个方面中,并非没有主次的平衡,所谓重点论,就是要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出矛盾的重点,把握好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的联系与转化。第三,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反对形而上学的否认事物矛盾有两个方面的“一点论”和矛盾两个方面没有主次的“均衡论”,以重点带全局,做好工作。5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的核心和实质唯物辩证法以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为总特征,并以一系列基本规律和范畴的科学体系来揭示联系和发展的基本内容。在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处于核心地位: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辩证法的根本内容。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对立的联系,归根结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个联系,是事物最本质、最根本的联系。第二,对立统一规律阐明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事物发展的动力,在于矛盾。其中,内因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外因是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事物的运动发展,是事物自身矛盾所引起的“自己运动”和自我发展。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三,对立统一规律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规律之中。质量互变规律中的质和量、量变和质变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事物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都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产物。否定之否定规律中的否定和肯定也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从发展的意义上,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前进性和曲折性,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和表现形式。可见,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辩证法的根本内容、发展动力并且贯穿在辩证法的其他规律之中。因此,对立统一规律是理解和掌握唯物辩证法的钥匙,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关键。我们学习唯物辩证法,既要抓住它的实质和核心,又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它的它的其他基本内容。三、否定之否定规律1肯定与否定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所谓肯定方面,是保持事物自身存在和性质稳定的方面。所谓否定方面,则是事物否定自身存在,促使自我否定和质变的方面。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是事物内部固有的相互依存、相互排斥的两个方面。任何事物都是肯定和否定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当事物的肯定方面占上风的时候,我们说事物处于肯定阶段,简称肯定;当事物的否定方面占上风的时候,我们说事物处于否定阶段,简称否定。但是,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的否定(即否定阶段)不是简单的抛弃,而是辩证的否定。所谓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发展和联系的环节。具体说,它包含三个方面的意思:(1)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例如资本主义死亡,社会主义胜利,正是资本主义社会自身具有的社会化大生产和无产阶级这些否定因素发展的必然结果。辩证法把否定、质变、新陈代谢看作事物的自我否定,形而上学则把否定、质变看作外部力量作用的结果。(2)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和联系的环节。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否定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环节。事物发展,是一事物走向自身的反面并发展出新事物,是旧事物的灭亡和新事物的产生。这种发展是一种质变。这个质变是通过否定旧事物而实现。任何新事物都是在否定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没有否定,就没有旧事物的灭亡和新事物的产生,也就没有发展。否定是事物联系的环节。否定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新旧事物有着质的区别。但是,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母体中脱胎出来的,是在旧事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对旧事物的辩证否定,不是简单抛弃和全盘否定,而是否定旧事物中过时的、消极的因素,保留其中积极的合理的成分,并加以改造和提高,使之成为新事物中的积极因素。新旧事物之间的这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正是通过否定这个环节实现的,表现出事物发展过程的连续性特征。木之有本,水之有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否定,这种否定是抛弃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吸收和保留了社会化大生产和一切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这种新旧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斩不断割不掉的。(3)辩证的否定是“扬弃”。“扬弃”,是继承和发扬旧事物内部积极、合理的因素,是抛弃和否定旧事物内部消极的、丧失必然性的因素,是发扬与抛弃的统一。否定一切、全盘抛弃,是形而上学的立场和方式。2事物发展的过程事物运动的总体过程,是一个从肯定到否定,从否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的进程。这个进程,经过两次否定和三个阶段,是一个周期性的进程。只有全部走完这个周期性过程,才能达到矛盾的完全解决,并使新事物日益完善。这个否定之否定的进程,是一个“仿佛回到原来出发点”的过程。第三个阶段的“否定之否定”,和第一个阶段的“肯定”有着现象上的相似。但是,这个相似,并不是第一阶段的简单“重复”,而是在更高阶段发展的新形态。这个新发展又为进一步的发展开辟了新方向、新道路。以小麦的生长过程为例。小麦种下后,长出麦苗,是对麦种的第一次否定。麦苗成长,拔节抽穗,长出新的麦子,这是第二次否定。它否定了麦苗,肯定了麦种,即否定之否定。第二次否定之后,已是“春下一粒种,秋收万颗粮”的丰收景象。这是自然界呈现的否定之否定规律。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辩证法所揭示的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事物发展方向是前进的、上升的。这是因为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否定都是消极因素的克服和积极因素的保留,是一个新陈代谢的日臻完善的过程。所以,事物的发展,呈现出从低级到高级的前进与上升的趋势。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这是因为事物经过两次否定,出现了初始阶段的某些特征,好像是一种回复。但这种回复,是在更高程度、更新形式上的回复,它使得事物发展的道路,不是直线的而是曲折的,是一种“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否定之否定规律所展现的事物发展道路的前进性和曲折性,进一步说明新陈代谢是宇宙间不可抗拒的规律。尽管道路是曲折的、反复的,但是,新生事物具有强大生命力,能够克服各种消极因素,战胜困难,茁壮成长。第四章实践认识真理第一节认识和实践□大纲要求1理解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2着重理解和掌握实践及其特点、实践的基本形式以及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3理解并掌握认识过程的两次飞跃及其意义,了解认识的辩证发展规律。□要点速记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坚持思维与存在、意识与物质的同一性,是可知论;坚持认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是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可知论和能动反映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的基本立场。1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物质决定意识,没有认识客体(认识的对象),也就谈不上认识活动。所以,认识首先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但是,认识的主体并非没有一点主动性,只是被动的对客体进行直观的、照镜子式的反映,而是具有很强的能动性,主要表现在:(1)主动性。任何认识活动的发生,都是主体主动地反作用于客体的结果。(2)目的性。人的认识活动都不是盲目的,而是在主体一定目的的指导下进行的,主体的目的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主体的各种活动总是在行动之前就在头脑中形成一定的目标或蓝图,并制定相应的实现这一目标的计划、措施和步骤。②规定了主体对认识对象的选择性。主体在接受信息的时候,总是根据自己预定的目标,收取和放弃信息。(3)创造性。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不是主体对客体的简单描述或机械地复制,而是主体对客体的创造性反映。2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革命的反映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阐明了认识的本质,解决了怎样才能认识世界的问题,从而消除了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根本缺陷,实现了认识论的根本性革命。表现在:(1)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将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消除旧唯物主义反映论所造成的认识脱离社会实践的消极直观性。(2)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将辩证法贯彻于认识过程,阐明了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运动的过程,是一个随着实践的发展而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低级到高级的永无止境的辩证发展过程,从而消除了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僵死不变的形而上学缺陷。(3)由于实践观点和辩证观点的引入对历史发展和历史意识问题做出了唯物的和辩证的解释,实现了自然观与历史观、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二、实践及其特点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实践活动的基本特点是客观物质性、社会历史性和主观能动性。实践的这些特点相互贯通,不可分割地存在于每一实践形式和过程中。1客观现实性实践虽然要受人的精神、意志的支配,但是它不等于人的意识活动,不是仅仅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观念活动,而是人们的思想通过人本身实施的具体行为。实践是人自觉改造客观世界,使外部对象发生某种改变的现实的物质性活动。因此,实践活动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存在形式,实践的主体(人)、对象(客观事物)、手段和工具,乃至实践的结果都是客观的,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物质活动。实践的客观现实性,不仅表现为实践的实现是客观的,而且实践的广度和深度都受着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客观规律的支配。2.自觉能动性人的实践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活动。动物的活动是一种消极适应外界环境的本能活动,而人的实践是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的能动的活动。实践自始至终都贯穿了自觉的目的和意志,使客观世界按照人的要求和目的得到改造。即实践是人能动地认识世界又能动地改造世界,使客观世界满足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需要的自觉活动。实践的这一特性就是实践的能动性。3.社会历史性实践是人的活动,而人是社会的人,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实践不是单个人孤立的行为,而是社会的活动。所以,实践作为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一个阶段,是在社会历史中不断发展演变的。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实践具有社会性、历史性,一切实践都是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现在的实践是过去实践的继续和发展,而任何正在进行的实践活动都受到当时当地各种条件的限制。实践既具有历史继承性,又具有历史的局限性。正由于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所以必须结合社会联系的特点和历史发展的状况来具体地考察实践活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三、实践的基本形式实践不仅具有多方面的特征,而且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实践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归结其基本形式有: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科学实验。1改造自然界的生产实践活动生产实践活动,是处理社会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实践形式。生产活动是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实践活动。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也是其他实践活动的基础和前提。2社会实践在生产实践中,人们必然要涉及到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正是处理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实践形式。社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包含着广泛的内容,其中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处理社会关系的社会实践形式,也包含着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最为主要的实践形式,是建立和调整生产关系的实践活动。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和处理阶级关系的实践活动,是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3科学实验科学实验,即自然科学实验,指的是根据一定目的,运用仪器、设备等手段,在人为的控制的条件下模拟自然现象以进行研究的方法。科学实验是从直接的生产实践中产生并分化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实践活动领域和实践活动形式。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独立性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科学实验,是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其他各种各样的实践形式,是实践活动的具体形式,是三种基本形式的展开。四、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活动的产生,根本上是因为人类社会对客观世界进行改造的实践活动的要求。正是在实践中,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客体,客体也反映于主体的感知和思维中。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对认识起决定作用。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实践是联系认识主体和客体的桥梁。只有在实践中,人们的感觉器官才能同外界事物接触,才能获得对客观事物外部联系的感性认识,才有了进一步产生理性认识的可能。所以,一切认识都来源于实践。认识的来源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经验,即通过自身的实践所取得的认识;一种是间接经验,也就是通过书本和向其他人学习取得的认识。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说明了亲身实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并不排斥学习间接经验的必要性。间接经验来源于他人的实践,书本知识是前人实践成果的总结,在我为间接经验,在前人、他人则为直接经验。所以,无论是直接经验还是间接经验,书本知识都来源于实践。一个人的活动范围和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也不必要事事都亲身实践。学习和接受前人的认识成果,借鉴他人的间接经验,是重要的认识途径。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推动认识发展的决定力量。认识来源于实践,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1)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人的认识不会凭空产生,而是为了适应实践的需要,为了解决实践提出的问题和任务而产生的。(2)实践提供必要条件,推动着人的认识不断发展。这些必要条件包括经验材料、认识工具和技术手段。这些条件必须依靠实践来提供。同时,实践的不断发展,为人的认识提供新的经验材料和认识手段。(3)实践的发展不断促进人类认识能力的发展。实践的不断发展,不断提出新的问题,促使人们去解决这些问题。而随着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与此同步,人的认识能力也就不断地改善和提高。3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一种认识是否正确,只有通过社会实践的检验,才能做出判断。一般地说,在实践中获得成功的认识是正确的认识,反之则是错误的认识。4实践是认识的目的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实践是认识的开端,也是认识的归宿。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改造世界。在实践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认识反过来指导实践,才能发挥认识的功能。否则,人的认识就失去了根本的意义。总之,认识的产生、发展、检验和归宿都离不开实践,这就是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决定作用。五、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并不意味着认识是消极、被动的。恰恰相反,认识对实践具有巨大的反作用。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认识和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认识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但是认识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对实践进行指导。认识的功能正是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的。但是,认识按照其性质可以区分为正确的认识和错误的认识,因此,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也具有两重性,正确的认识对实践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指导主体采取正确的方法,自觉的按照客观规律改造世界,从而取得成功;相反,错误的认识理论则对世界起消极的阻碍作用,甚至导致实践的失败。总之,认识和实践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要反对否认实践决定认识的唯心主义认识论,又要反对否认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作用的形而上学认识论。六、认识的过程认识的产生依赖于实践,认识的发展,是在实践基础上的充满矛盾的辩证发展过程。认识的发展过程包括两个发展阶段、两次飞跃。1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1)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感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表面现象的反映,是来自客体的各种刺激和主体的感觉系统的相互作用的产物。感性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是认识的低级形式,具有直接性、具体性的特点。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理性认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主体运用人所特有的抽象思维能力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形成对客体的本质和内在联系的认识。它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具有间接性、抽象性的特点,是认识的高级形式。(2)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第一,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在实践中,主、客体相互作用,主体首先获得的只能是通过各种感官产生的对于客体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客体的内在本质又是通过外部现象表现出来的。因此,主体只有通过对客体现象的感性认识,才有可能达到对客体本质的理性把握。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和前提,离开感性认识的理性认识只能是无源之水。第二,感性认识有待于上升到理性认识。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这就要求把握客体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规律,形成理性认识。认识的目的和任务决定了感性认识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实现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第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就认识的实际过程来说,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总是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感性认识渗透着主体的理性成分,理性认识则包含丰富的感性认识材料。不包括理性认识的纯粹感性认识和脱离感性认识的纯粹理性认识,都是不存在的。没有感性的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理性的感性是盲目的。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认识的第一次飞跃。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认识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从局部到整体的质变和飞跃。实现这一飞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的、丰富具体的感性材料,这是实现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飞跃的基本前提。这个前提,体现为对感性材料的“数量”方面的要求。其次,所掌握的感性材料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而不能是虚假的。这体现为对感性材料的“质量”方面的要求。第三,必须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感性材料进行正确有效的加工制作。这体现为对认识“工具”方面的要求和对感性材料的改造制作的“功夫”。2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1)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认识过程的第一次飞跃,这次飞跃,只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第一步。理性认识形成之后,还要将获得的理性认识回到实践中,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这次飞跃更为重要,意义更为重大。这是因为,理性认识只有回到实践中,才能发挥认识对实践的能动作用,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转化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实现认识的目的;也只有将理性认识回到实践中,才能使认识得到检验、完善、丰富和发展。(2)实现第二次飞跃的条件。要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用来指导实践的理性认识必须是正确的。理性认识是起点、基础,要求它正确是飞跃的前提条件。用错误或空想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只能导致挫折和失败。当然,这里所说的正确只是相对的,它本身还有待实践来证实。要求前提正确,实质在于有严肃的科学态度,不让缺乏根据的理论用于实践。第二,必须把理性认识即理论同具体实践相结合,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这是一个一般认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自觉实现这个结合,是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飞跃的前提。第三,要将理性认识转化为指导人们实践的计划、方案、办法。这些计划、方案、办法是从理论到实践、从一般到具体转化进程的“中介”、环节。这些中介、环节,本身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既是一般的,也是具体的。第四,要将理论、计划、方案等交给群众,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理论只有为广大群众所掌握,才能化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这是一个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和动员群众的过程,也是一个将理性认识转化为实践的过程,是第二次飞跃的重要环节。3认识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认识过程中,处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其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在一次实践中,人们认识事物的广度和深度也是有限的。具体的认识是受现实的客观物质条件制约的,这就要求人们必须在多次实践的基础上反复认识。这是认识的有限性和反复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物质世界及其运动发展是无限的,而实践活动也是持续发展的。而就人类认识世界的潜在的可能性来看,人类可以通过持续发展的实践,对无限的世界进行永无止境的认识。这就决定了人类的认识发展也是一个无限的过程。这是认识的无限性。认识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现实性和可能性是辩证统一的。认识中的必然与自由、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是相互转化的。在认识运动中,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是认识发展的基本过程和发展规律。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实践,认识过程的这两个方面、两次飞跃,是辩证统一的。这个辩证统一,揭示了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实践决定理论。理论在实践中产生、发展,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实现目的。所以,理论必须和实践相结合,不能脱离实践。另一方面,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在实践中,只有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才能正确地选择和实现预期的目标,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实践决定理论和理论指导实践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过程,是同一进程的两个方面。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脱离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必须全面把握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及其两次飞跃的辩证的关系,不能将二者割裂,片面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否认另一方面。割裂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必然导致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错误倾向。第二节认识和真理□大纲要求1掌握真理概念,理解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及其相互关系。2理解并掌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及其意义。3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学会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要点速记一、真理及其特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真理的概念所谓真理,是指客观事物的本质与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反之,对客观事物的歪曲反映,我们称之为谬误。2真理的客观性客观性是真理的基本特性。所谓真理的客观性,是指在真理中包含着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内容。客观性是真理之所以成为真理的根本条件,是真理的本质属性。因此,真理又叫客观真理。真理之所以具有客观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作为真理认识对象的客体具有客观性。第二,作为真理认识的基础的实践具有客观性。所以,真理虽然属于认识范畴,是一种意识现象,但其是对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其内容是客观的,其形式是主观的。真理所反映的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不依赖于人主观意识而独立的客观存在,因而必然具有客观性。一种认识如实地反映了客观对象,就具备了客观性,就是真理。坚持真理的客观性,就必然坚持真理观上的一元论,反对真理的多元论。所谓真理一元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同一客观对象的真理性认识只能有一个,是唯一的。这是因为,在确定的、唯一的条件下,真理所反映的对象也是确定的、唯一的。客观真理一元论并不否认在探索和发展真理的过程中会出现多元化的局面,例如,人们对同一真理可以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有时人们对不同的事物或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的正确认识表面上看来是互相排斥的,但却不妨碍它们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真理。这些情况只是说明了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过程的复杂性和曲折性。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真理是多元的,恰恰相反,在对某一事物的某一方面的认识上,真理只有一个,尽管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达。真理多元论以认识的多元性取代真理的一元性,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实质上否认了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可能性,必然导致唯心主义的不可知论。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同样,肯定真理的客观性,并不否认人在发现真理、坚持真理方面的主观能动性。真理是客观的,但是,人的主观行为,却能决定人们发现真理的早晚、深度与广度;同样,人的主观行为还决定着人们坚持真理的深度与广度。坚持客观真理论正是要求人们在探求真理、实践真理时必须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去实践和认识,并时刻注意从根本上把握正确的立场、充分发挥积极的、正确的主体性。3真理的绝对性真理的绝对性是指真理的客观性和无限性。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任何真理都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客观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因而,在它适用的范围和限度内永远不会被推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承认真理的客观性,也就是肯定了真理的绝对性。第二,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反映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世界上只有没有被认识的事物,没有完全不能被认识的事物。今天没有认识,将来会认识,这是绝对的。人类的认识是无限的,真理的发展也就是无限的、绝对的。所以,真理,无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是无限发展的。人类认识,在永无止境的实践中不断发展。每一个真理性的认识,都在无限发展的认识之路上前进,可以无限接近对整个物质世界的正确反映,这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承认实践的无限性,承认人类认识发展的无限性,承认世界的可知性,也就是肯定了真理的绝对性。4真理的相对性真理的相对性,是指真理的有限性和条件性。它也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真理在广度上是有限的。任何真理都只是对无限的物质世界的一定部分、一定领域或一定范围的正确认识,远远没有穷尽对无限世界的认识,因而是有限的。第二,真理在深度上也是有限的。任何真理都是对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近似正确的认识,有待于精确化;同时也是对事物的一定层次、一定程度的正确认识,有待于深化。承认世界上尚有许多未被认识的事物,承认人类认识总是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肯定了真理的相对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5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辩证统一的所谓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是指任何真理都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坚持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的观点,就是坚持真理观上的辩证法。形而上学真理观不懂得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对立统一,往往割裂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所谓绝对主义,是指只承认真理的绝对性,而否认真理相对性的真理观。绝对主义者认为人类可以一下子就能全面地、绝对的认识世界,否认真理的认识是一个过程,否认真理和谬误的相互转化。绝对主义夸大真理的绝对性,否认真理的相对性,从而否认了真理的发展,使人们固守已有认识,束缚了人的思想,阻碍了不断探求真理的道路和科学的进步。所谓相对主义,是指只承认真理的相对性,而否认真理的绝对性的真理观。相对主义者认为人类不可能正确地认识世界,否认真理的客观内容,混淆真理和谬误的相互区别。他们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的绝对性,从而抹杀了真理与谬误的界限,取消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可能性。同绝对主义一样,二者殊途同归,都阻碍了人类解放和社会进步的历史进程。真理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真理的绝对性要求坚持真理,真理的相对性要求发展真理。马克思主义作为普遍真理,同样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又要根据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补充、修正、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当作万古不变的僵死教条,或者宣扬马克思主义“过时论”,都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真理的本性的。6真理和谬误人类认识是真理和谬误的矛盾统一体。真理和谬误作为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于人类认识中。真理与谬误是对立统一的:(1)真理和谬误是相互对立的。二者虽然同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但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的如实反映,而谬误是对客观事物的歪曲反映。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和确定的界限。真理和谬误的对立和区别,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是绝对的,不能混淆。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真理和谬误又是相互转化的。真理与谬误虽然在一定范围内的区别是绝对的,但是,超出这个范围,在不同的条件范围中,真理就会转化为谬误,谬误也能转化为真理,真理与谬误的界限,又是相对的。首先,真理超出适用范围就会转化为谬误。例如,适者生存、自然选择是生物进化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在人类社会历史领域则是谬误。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革命条件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这是一个真理性的认识。但是,将它无条件地延伸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就变成谬误。不问时间、地点、条件,把真理凝固化、教条化,只会导致认识的谬误和实践的失败。其次,在一定条件下,失败和错误为正确的认识、为成功准备条件。“失败是成功之母”。失败和错误从反面显示了成功和正确。只有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才可以把失败转化为成功,把错误转化为正确。二者之间的这个转化,也是真理和谬误相互转化的重要方面。在实践中探索真理、坚持真理和发展真理的过程,也是不断修正错误的过程。为了追求真理,必须学会正确对待错误,要善于从错误中学习,敢于同错误斗争。随时准备坚持真理,随时准备修正错误是我们应有的科学态度。二、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真理是正确的认识,怎样检验、判断认识的正确与否,这就涉及到真理的标准问题。对真理的标准问题,不同的哲学派别有不同的看法:怀疑主义、相对主义否认世界的可知性,因而也就否认真理和真理标准问题。唯心主义主张真理是主观意识或客观精神的内在同一或与客观精神的同一,所以否认真理标准的客观性。旧唯物主义承认真理的客观性,但将真理标准归结为感性直观或客观事物本身。这些哲学流派都没有能够正确的回答真理标准问题。正确回答这一问题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它认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第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真理本质的要求。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真理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是主客观的统一和一致。因此,要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就必须把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弄清它们之间是否一致。这就要求,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是能够把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的实践。实践标准是真理本身的要求。第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一方面,实践以认识为指导;另一方面,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受客观存在制约。实践将人的认识和客观对象联系起来,而实践的结果可以判明指导实践的认识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只有在社会实践中达到预期的目的,认识才被证实其真理性。如果人的认识不符合客观实际,在实践中就会失败。第三、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标准,而不能是主观的标准。认识自己不能检验自己。“观念自身的清楚明白”、“逻辑上的首尾一贯”等等都是认识自身的标准。并不否认这种标准是检验认识真理性和正确性的一个方面。但是,这种检验,与实践的检验是不在一个层次上的。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是从社会实践的客观物质性和社会实践的最终效果来判断认识的真理性的。社会实践和实践效果,都是客观标准。2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社会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一方面,从社会实践本身的性质和发展来看,实践标准是绝对的和确定的。人类的社会实践,是永无止境的发展着的。这使它检验认识真理性的能力和作用具有无限性。不存在实践永远无法检验的认识。一个认识如果是真理,终究会被实践所证实,一个认识如果是错误,迟早会被实践所推翻,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确定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另一方面,从实践检验真理的具体过程来看,一定条件下实践的检验作用又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实践水平总是受到工具、手段、对象等诸多条件的限制。特定阶段的有限实践,不可能完全证实或驳倒一切认识。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一些科学猜想和假设都有待于实验证明,而许多神秘现象甚至迷信也有待于解释和批驳,这些都是实践标准不确定性的表现。肯定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的作用。但是,从最终的意义上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经过逻辑证明的结论,仍然必须回到实践中,由实践来检验。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逻辑证明仍然是实践标准的一个形式。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党的思想路线的理论基础,党的思想路线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路线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认识辩证过程的原理是我们党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哲学基础之一。毛泽.东把这一原理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形成了我们党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群众路线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统一的,这是因为,认识的基础是实践,而实践的主体是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与“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认识秩序是一致的。毛泽.东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无产阶级政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运用和发挥。总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我们党提供了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党的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这个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就是关于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国家公务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改善和提高自身的认识能力,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五章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第一节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大纲要求1掌握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理解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2了解社会存在的具体内容,理解并掌握生产方式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作用。3掌握社会意识的具体内容及其构成和形式。□要点速记一、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所谓社会历史观,是指人们对社会历史问题的根本看法。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问题作为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一脉相承的。1社会存在的概念所谓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即人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它们在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其中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因素。2社会意识的概念所谓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是对社会存在的总体反映。它包括人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形态和人们的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等。3两种对立的历史观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唯物史观创立以前,神学史观、英雄史观和人道主义历史观等唯心史观在社会历史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和统治地位。这些唯心史观的共同特点是把神的意志、人的思想等主观因素看作社会历史的决定力量,把个别历史人物看作社会历史的主宰;人类社会的历史成了纯粹的思想史,成了英雄、天才的历史。从根本上说,历史唯心主义都是从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出发,看不到人们为了生活,为了能够“创造历史”,首先必须进行物质生产活动这个基本的、简单的事实。所以,他们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都不能做出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坚持社会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力的发展,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个观点,结束了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坚持了真正辩证和彻底的唯物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4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相互关系(1)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的基础和根源,社会意识的全部内容,都是社会存在决定的。正确的理论、观点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错误的观点是对客观存在的歪曲反映。(2)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决定的。一般地说,随着生产关系、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人们的社会意识也会或快或慢地发生变化,改变自己的内容。在同一的社会形态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社会意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阶级社会里,同经济基础有联系的那部分社会意识形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3)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但它并不是简单地消极地反映社会存在,而是一个曲折复杂的相互作用的辩证过程。社会意识一经产生,就具有自己特殊的发展形式和发展规律,并对社会存在发生反作用,这就是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5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与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不完全同步性。这表现在如下两种情况:一是社会意识落后于社会存在。二是社会意识超前于社会存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社会意识的发展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意识的发展除了受到经济的制约以外,还要受民族传统、国际文化交流等等方面的因素影响。但是这种不平衡性是相对的,社会意识的发展归根到底还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的。(3)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4)社会意识内部各种形式之间的相互作用。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方式反映社会存在时,相互必然要发生密切的联系,从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5)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最重要、最突出的表现。它的实质是人们的精神生活所具有的特殊能动性。先进的社会意识促进社会存在的发展,落后的社会意识阻碍社会的发展。当然,社会意识的反作用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前提下的反作用,是第二位的。二、地理环境在社会存在和发展中的作用地理环境是指社会所处的自然条件的总和。它包括地形、气候、土壤、河流、海洋、动植物分布以及自然资源等自然环境。地理环境是人们进行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它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1地理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经常的、必要的条件(1)地理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场所。(2)地理环境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源。2地理环境能够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通过对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影响,地理环境能够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1)从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的发展历史来看,地理环境的差异,往往影响到经济、文化的状况。例如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差异。(2)不同的地理环境通过对军事、政治的影响,对社会的发展也能够起到加速或延缓的作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在当代,生态平衡状况不同,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也不同,而且这种状况越来越明显。3地理环境对社会的发展不起决定性作用。地理环境虽然对社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但它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是通过社会条件间接的发生作用的,归根到底要受生产方式的制约。(1)地理环境对社会发生作用的大小和性质,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的支配作用就越小。人类就越能充分利用自然促进社会的发展。(2)在同一地理环境下,社会制度的不同,往往使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不同。(3)地理环境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社会形态的更替。在地理环境基本相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存在过不同的社会制度,因此,地理环境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4“地理环境决定论”所谓“地理环境决定论”,是指这样的一种观点:认为地理环境的差异决定人们的嗜好、性格、心理、气质等等差异,从而使他们处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甚至创造不同的社会制度。片面的夸大地理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把地理环境看作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很显然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坚决反对。但是,反对“地理环境决定论”绝不是就可以忽视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或者认为可以根据人们的需要随意地改变它。如果不尊重自然的规律,不注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必然会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后果。三、人口因素在社会存在和发展中的作用人是社会的主体,人口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所谓人口因素是指人口数量、构成、分布、质量(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状况)及人口变化规律。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可以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其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人口因素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前提和必要条件没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就不能构成社会,所以,人口因素是社会的自然前提。同时,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固然依赖物质资料的生产,但也依赖于人自身的生产。没有人口资源,社会就自然灭亡,人口大量减少,劳动力资源缺乏,社会也发展不起来,也不能进行社会生产。所以,人口因素又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2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具有加速或延缓的作用人口的数量、质量、增长率等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人口因素对社会的发展是起有利的促进作用,还是起不利的延缓作用,主要看其与物质生产发展状况的关系如何。如果人口数量和发展速度与社会物质生产状况相适应,就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人口数量过多或过少,发展速度过快或过慢,与社会物质生产状况不相适应,就会延缓或阻碍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人口的素质高低,对社会发展也会产生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口素质对社会发展的加速或延缓的作用更为明显。3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不起决定作用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它并不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它不是引起社会变革的根本原因。相反,人口因素本身却要受社会条件,首先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制约,人的生产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只有通过社会物质生产才能得到满足。四、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生产方式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的谋得方式。生产方式首先包括人们使用什么样的生产工具去改造自然,以便从自然界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即生产力。而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发生一定的关系,即生产关系。生产方式是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1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生产劳动是人类从自然界分化出来的先决条件,生产劳动使古猿变成了人,人们又在生产过程的相互交往中,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人类社会。同时,生产劳动不仅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还是人和动物的最本质的区别。正是在劳动中,促进了人类思维的发展,最终诞生了人类文明。2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首先解决吃、喝、住、穿的问题,为此,必须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然后才有可能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生产一旦停止,人类本身就会灭亡。3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基本性质和面貌人们在生产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的同时,产生出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决定着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决定了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基本面貌。4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革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更替和变革在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力不断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而生产关系的变革则必然引起社会的变革,形成了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再向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其根本的动因在于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的变革。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也必将为社会主义所代替。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发展史首先是生产发展史,是生产力和人们的生产关系的发展史。它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的物质性。只有坚持这一根本观点,才能坚持用社会存在来说明社会意识,才能找到人们思想、政治活动的物质动因,才能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五、社会意识的含义及构成社会意识是和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哲学范畴。社会意识是人们的社会精神生活过程,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它包括了人的一切意识要素、观念形态以及人类社会的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社会意识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有其复杂的结构。社会意识的构成,可以从多方面进行不同的划分。1从社会意识的主体构成划分从意识主体的角度看,社会意识可分为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1)个人意识是个人独特的社会经历与社会地位的反映,是个人实践的产物,对个人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有直接影响。(2)群体意识是一定的人群结成的社会共同体,如社团、政党、阶级、民族以至整个社会的共同意识。各种不同群体的意识是各个群体共同的社会经历和社会地位的反映,是群体实践的产物,对群体的生活态度和行为产生直接影响。2从社会意识的层次划分从社会意识层次的角度看,社会意识可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1)社会心理。低层次的社会心理通过直接与日常社会生活相联系的感情、情绪、风俗、习惯、成见和各种自发的倾向、意识、信仰等表现出来,是一种不系统、不定型的处于自发状态的社会意识。社会心理还可分为个人心理和群体心理。阶级心理是阶级社会中一种主要的群体心理,民族心理也是人类社会十分重要的群体心理。(2)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是一种系统化的、抽象化的,具有相对稳定形式的、自觉的社会意识,包括政治和法律思想、道德、宗教、艺术、哲学、科学等不同形式。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心理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社会心理是社会意识形式的基础,社会意识形式是社会心理的集中和概括,对社会心理起着指导和影响的作用。社会意识形式又可分为两类,一类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艺术、哲学以及绝大部分社会科学,统称为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中,它们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另一类主要是各种自然科学以及一部分社会科学,如语言学、逻辑学等,它们本身没有阶级性,可以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阶级服务。六、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由于不同的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的侧面、程度以及方式不同,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具有不同的社会作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不是有史以来就有的,它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所谓政治思想是人们关于社会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国家、阶级或社会集团及其相互关系问题的观点、理论的总和。所谓法律思想是关于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观点、理论的总和。政治和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因此,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也是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式,处于社会意识形式的核心地位。政治和法律思想直接为经济基础和阶级利益服务,它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里,占支配地位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思想。2道德所谓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伦理思想和在伦理思想指导下人的行为所体现的情感、风格、情操等等。道德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对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的社会意识。但是,道德又不同于法律。道德的执行依赖的是一种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起作用的精神力量。而法律的执行依靠的是国家这个**机器的强制执行。在一个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相互补充,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3艺术所谓艺术,是指通过塑造具体的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主要包括语言艺术、造型艺术(绘画、建筑等)、表演艺术(音乐、舞蹈等)、综合艺术(戏剧、电影等)。艺术是最早出现的社会意识形式之一。其产生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分不开。艺术也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中,艺术是一定阶级和一定社会势力思想、意愿和情感的反映。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4宗教宗教是支配人们的那些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虚幻的、颠倒的反映,是由对超自然实体即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来支配人们命运的一种意识形式。承认超自然力量的存在,信仰和崇拜神灵,是一切宗教的基本特征。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历史现象,就其精神实质来说,是一种颠倒和歪曲的世界观。在阶级社会中,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是一种精神毒药。5科学科学是人们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它以概念、公式、定义、定律等形式反映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人们据此指导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对科学可进行各种分类,但归纳起来可以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自然科学是研究关于自然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在阶级社会里,自然科学不具有阶级性。社会科学是人们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在阶级社会,社会科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是因为,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的,它所发生的作用与阶级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6哲学哲学是最抽象、最理论化的社会意识形式。其他社会意识形式为哲学提供素材,哲学随着这些意识形式的发展而发展,反过来,它又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给其他社会意识形式以指导。在阶级社会里,无论哲学家是否承认,哲学都具有阶级性。第二节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大纲要求1理解社会基本矛盾的含义及其对社会发展的作用。2掌握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理解并掌握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这一规律的内容及其要求。3了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原则,掌握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这一规律的内容及其要求。4能够运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要点速记一、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1社会基本矛盾的含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贯穿于每一种社会形态始终,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两对矛盾及其运动制约着其他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决定着社会的进程、性质和面貌。2社会基本矛盾对社会发展的作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动态的结合,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社会的这两对基本矛盾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更根本,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生产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革命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为了消灭贫穷。所以,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经济建设。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和社会主要矛盾进行科学分析得出的重要结论,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1生产力生产力,是社会改造自然、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的能力。生产力是表示社会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哲学范畴。生产力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一切物质技术要素的总和。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生产力包括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其中,劳动者是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在生产力诸因素中居主导地位。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尺度。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也是生产力系统的重要因素,对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生产关系是表示社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的哲学范畴。生产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经济结构,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交换关系、产品的分配形式以及由此所直接决定的消费关系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最基本的方面,是全部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其他内容。生产关系的这三个方面体现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之中。生产关系是一种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社会关系。3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集中表现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和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是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作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是第一性的;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是第二性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和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构成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社会发展基本规律。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1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关系都是经济基础。那些处于“萌芽”、尚处在生成中的生产关系,或者已经“过时”、已经失去必然性的生产关系,并不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只有那些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构成经济基础。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上层建筑是表示社会与其自身精神关系的哲学范畴。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它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两个部分。政治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政府机构、党团、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制度和设施。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哲学思想、宗教思想、文艺思想等意识形态诸种形式,通称为思想上层建筑。国家政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上层建筑的性质,直接地受经济基础的决定,间接地受生产力的制约。2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集中表现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①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一定的上层建筑总是为适应一定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在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上占统治地位。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变革。当经济基础发生变革之后,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迟早会发生变革,以求得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还规定着上层建筑变化发展的方向。(2)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主要体现在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与经济基础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历史的继承性四个方面。①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上层建筑有其相对独立的活动领域和独特的表现形式。就其活动领域来看,它是一种思想政治活动,是一个更为“遥远”的领域。就其表现形式来看,它主要表现为社会与其自身的精神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主观的形式。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表现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提供政治保障和意识形态形式。前者是制度方面的服务,后者是思想观念方面的服务。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取决于上层建筑所服务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当上层建筑适合于经济基础的要求时,它就是起到巩固经济基础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当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时,它就起到阻碍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作用。③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不平衡性。就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看,二者之间并不是直线式的关系。经济基础的发展演变,与上层建筑的发展演变,并不是完全同步的。二者的关系和发展,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上层建筑“超前”于经济基础,一种是上层建筑“滞后”于经济基础。超前或滞后都是上层建筑“偏离”经济基础的表现。④上层建筑的历史继承性。一方面,上层建筑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思想价值观念,具有多方面的借鉴和利用。另一方面,那些失去其经济基础的陈腐的思想观念,对此后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形成,也具有持久的或者潜在的影响。3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表现为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是第一性的;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是第二性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是根本性的;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是派生的和从属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构成二者之间的矛盾运动,体现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第三节阶级国家革命□大纲要求1了解阶级的起源,理解阶级斗争的根源及其在阶级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能够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状况。2了解国家的起源和本质;掌握国体和政体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理解社会革命的实质和发生条件。3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及其处理方法;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作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要点速记一、阶级和阶级斗争1阶级的起源阶级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是永远存在的,只是在社会生产有了一定的发展而又生产不足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上存在的现象。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原始阶段并不存在阶级。那时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只能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任何剩余产品可供私人占有,因此不可能发生阶级的分化。只是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由于金属工具的出现使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才为阶级的产生准备了必要的条件。首先,这时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使一部分人占有他人和集体的劳动成为可能。其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有了分工和交换,就使财富的积累和大量占有他人劳动具备了现实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其他财富的私人占有便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导趋势,最终导致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的瓦解,而代之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私有制经济制度。阶级的分化和对立,便在这样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得以发生。历史上最初的相互对立的基本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就是以上述基本方式形成的。由此可见,阶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剩余产品的出现是阶级产生的物质基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确立则是其直接原因。这二者又都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产品既有相对剩余而又不足够丰富的阶段)的必然现象。阶级只是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产物。所以,阶级在实质上是个经济范畴,它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物质利益的主体和承担者,是在特定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地位的人群共同体。列宁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各阶级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集中表现在它们之间经济上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这是阶级划分的基本标志。2阶级斗争及其历史作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阶级斗争的根源在于不同阶级在一定经济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根本对立,在于它们经济利益上的相互冲突。阶级斗争的实质是阶级之间根本经济地位、经济利益的冲突和较量。阶级的对立和斗争是由生产方式内部矛盾的发展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要有生产资料的剥削者占有制存在,有剥削和被剥削的经济关系存在,就会有阶级斗争存在。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是不可避免的。阶级斗争的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既有**的也有和平的,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既有公开的也有隐蔽的。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突出的表现为:在阶级社会阶级斗争是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改造并由此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必然表现为阶级矛盾,并且必然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得到解决。社会的发展从来都只能通过人的活动来推动,而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是人的最基本的社会存在形态。由于阶级是具有深刻经济基础的大的社会集团,它比任何个人或其他人群共同体都有更强大的力量和更深刻的社会代表性,因而阶级的利益、阶级的目的、阶级的行动能够最直接、最有力地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先进的、革命的阶级的活动是改造社会、推动历史进步的强大力量。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和阶级斗争状况(1)我国现阶段社会阶级结构的基本组成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两个基本阶级;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个体劳动者和私人业主属于非基本阶级;此外还有各种反社会主义分子等等。(2)当前,我国阶级斗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阶级斗争不再是两个对抗的基本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同反社会主义敌对分子、敌对势力的斗争。人民群众同形形色色的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斗争,仍然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二,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对社会主义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再起主要的作用。因此,不能以阶级斗争为纲,有关阶级斗争问题的处理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为历史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政治、思想等各方面的影响不可能彻底消除,而国际环境中,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等敌对势力,社会主义本身还不够完善等因素的存在,表明阶级斗争不会在短期内消失,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激化。第四,阶级斗争是依照国家法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二、我国现阶段的两类社会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正确处理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就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敌我矛盾是矛盾双方在根本利益对立和冲突基础上的对抗性矛盾。广大人民同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之间的矛盾,构成敌我矛盾,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基本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不同性质的矛盾必须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敌我矛盾一般采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即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来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在解决敌我矛盾时,要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要耐心说服,因势利导,及时解决,避免使人民内部矛盾发展为对抗和冲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主题。这是一门科学,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这门科学。总之,在当代世界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并未消失,而是更深化和前进了,斗争的规模、广度、深度更扩展了。我们必须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注意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新形式、新特点,使自己在思想、理论和实践上更成熟起来,从而更有力地进行改造旧世界的阶级斗争。三、国家1国家的本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列宁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国家不是超然于阶级之上或阶级之外、为所有阶级服务、代表所有阶级利益的社会组织。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国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国家组织的主要成分是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等,这些都是**机关,表明国家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2国家的职能国家的本质通过国家的职能表现出来。国家兼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个方面。对内的政治统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强制其服从,镇压其反抗,同时在本阶级内部实行特定的民主,以特定的专政和民主相结合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内的社会管理就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如制定和执行社会经济、财政、民政、教育、交通、卫生和治安等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冲突,以及干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或直接组织经济建设等。国家的对外职能则是以国家为特定的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国际交往的职能。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和抵御外来的侵袭和颠覆;另一方面则要根据自己的利益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进行国际间的交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生活。3国体和政体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掌握政权,是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被统治的阶级。这是决定国家阶级性质的方面。所谓政体则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具体组织方式,即政权构成形式。一定的国体必须有一定的政体来体现,否则阶级的统治便不能落实;同时,任何政体也都体现一定的国体,服务于一定的国体,否则政体便无从存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自有国家以来,历史上的政体曾有许许多多的具体形式,如城邦制和联邦制、民主制和专政制、君主制和共和制、立宪制和议会制等等,还有它们交互结合的各种复杂形式。几乎每一个时期不同地区的国家的政体都有自己的特殊形式。但是,从国体上看,迄今为止的国家只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包括奴隶主阶级国家、封建地主阶级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等在内的剥削阶级国家,即少数人统治的国家;另一种是无产阶级国家,即由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占统治地位的,多数人统治的国家。每一种类型国体的国家都曾采用过几种不同的政体。一种国体采用何种政体,一方面由国体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也受具体的历史条件如阶级力量的对比、统治阶级的阶级构成、民族文化传统等等的制约。归根到底,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决定政体的首要因素。国体与政体的基本关系更深刻地表明了国家的本质。任何国家,不论其具体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如何变化不定和多种多样,其国体则是一定的,总是一定阶级的国家,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四、社会革命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的最高表现是社会革命。所谓社会革命,是指先进阶级用革命手段为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为改变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而进行的斗争,是实现社会形态从低到高根本转变的社会活动。社会革命的实质是革命阶级用革命的手段推翻反动阶级的政治统治,用先进的社会制度代替腐朽的社会制度。社会革命的根源,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尖锐化。社会革命的到来及胜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客观条件是指革命形式的形成,是指社会矛盾尖锐化、阶级矛盾和阶级对立激化造成的全国性的政治、经济危机。主观条件是指革命阶级的觉悟程度、组织程度和革命领导集团的成熟程度。对无产阶级来说,主要表现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成熟,这是革命主观条件是否具备的基本标志。革命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客观条件是社会革命的前提和基础,当客观条件具备时,主观条件的成熟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坚持革命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统一,要反对“左”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和右的两种倾向。左倾错误表现为在革命的客观条件尚不具备,革命形式尚未到来时贸然发动革命;右倾的错误是在革命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时,不敢发动革命,不去领导群众夺取革命胜利。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社会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革命。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五、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1无产阶级专政所谓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就是指以无产阶级的阶级性为实质,由无产阶级团结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实行的,旨在彻底消灭资本主义和一切阶级对抗的根源,最终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国家制度。国家的实质仍然是阶级的专政即无产阶级的专政,但它同历史上的任何国家相比,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第一,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具有全新的阶级内容。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由被剥削阶级掌权、由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使这种国家成为有史以来唯一真正的“人民国家”。第二,无产阶级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过去的国家由于只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因而必然使自己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并且同社会日益脱离和对抗。而无产阶级国家则由于以代表和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宗旨,因而必然使自己同整个社会的发展相一致。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不仅仅在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政治统治,而且在于建设一个全新的社会。第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发展方向和归宿,是最终消灭阶级,使国家消亡。它是历史上唯一一种以国家消亡为自觉的最终目的的国家,是自觉地成为历史上“最后国家”的国家。正因为如此,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国家便带有历史过渡的性质。2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建立的是以工人阶级并通过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新型专政和民主的结合。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及以往一切剥削阶级民主的根本特征。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由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敢于公开申明自己的阶级性质,即它是同无产阶级的专政相联系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不需要掩盖自己的另一面——对敌人的“不民主”和专政。它需要的只是在实践中如实地实现,不断地巩固、扩大和发展、完善。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民主也必然要有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的、适合于自己国体和国情的特殊政体形式。例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以工农联盟为政治基础,保持从劳动人民中产生的人民代表和各级领导干部占主要成分的权力机构人员构成,各民族一律平等基础上的团结合作,建立和发展包括一切爱国的阶级和阶层在内的广泛统一战线,坚持和改善无产阶级政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制,建立和健全民主监督和监察制度等等。社会主义民主政体的实质,是要最广泛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当家做主的权利,使这种权利的实现不断得到完善并充分发挥它的效力。第四节群众、个人的历史作用□大纲要求1理解并掌握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伟大作用及其表现。2正确理解个人的历史作用。3全面准确掌握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性与杰出人物的历史作用的关系。4理解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掌握人的本质是社会性;了解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含义及二者关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5正确认识社会进步和人类解放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趋势。□要点速记一、人民群众创造历史1历史规律和人的自觉活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历史是由人的活动所构成的,是人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而人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的活动。同时,历史过程又是受着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支配的。2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首先,人民群众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次,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第三,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作为人民群众主体部分的劳动群众,在生产和再生产出物质生活资料的同时,也生产和再生产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形成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其整体。劳动群众在社会生产中不断积累经验,改进生产工具,提高生产能力;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变化,直至社会形态的全面变革。历史上的人民群众即使是处于经济剥削、政治压迫和思想束缚之下,依然通过世代相续的实践活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从根本上决定着历史的进程。人民群众在社会变革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社会心理和观念方面也会强烈地显示出来。广大人民群众人心之所向代表了时代的精神,体现了历史的主流,预示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人心的向背是在历史进程中长期起作用的社会因素,顺应人民群众的基本愿望和要求,也就是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二、个人的历史作用人类群体是由一个个活动着的个人构成的。历史唯物主义肯定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决定作用,同时又肯定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如果不能正确理解个人活动在历史中的作用,也就不可能正确地把握人类历史。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由于制约个人活动的社会关系不同,个人的活动及其历史作用也各不相同。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一,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活动受制约的情况是不同的。即使在社会发展的同一阶段,在阶级社会内,人们由于所处的阶级地位不同,各自创造历史的积极性受制约的情况亦各不相同。如在封建等级社会中,帝王将相居高临下,既可以利用这种地位和权力有所作为,也可以借此胡作非为;而广大人民群众处于政治上无权的地位,他们个人创造历史的积极性受到严重的压抑。第二,个人的素质,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等的不同,也会使个人的历史作用有所不同,这是明显的事实。但造成人与人之间素质上的重大差别的深刻原因,则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人们所处的不同社会地位。历史上的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社会生活,都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历史起过一定的作用。在历史中,没有单纯的旁观者,每个人都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生活,总要在历史上留下自己的创造物或自己参与历史创造的痕迹。有的人在历史中起的作用较大或较显著,在史册中留下了姓名,我们称之为历史人物。有的人作为个人在历史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或不显著,因而未能在史册中留下姓名,被称为普通个人。历史是人的活动的总和,即是无数普通个人和众多历史人物的活动的总和。三、杰出人物的历史作用杰出人物的历史作用具体表现为:(1)在历史事件中,杰出人物是扮演重要角色的当事人。杰出人物往往是某种历史任务的“发起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历史事件层出不穷,千差万别,在现象上表现多样而不重复,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事件的参与者、特别是其中杰出人物的个人特点造成的。以至当人们提起某个历史事件时,往往立刻想到某一个或某几个主要的历史人物的行为表现。就某些历史事件而言,杰出人物不仅对它有重要的影响,而且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即使杰出人物能决定个别历史事件的面貌,也并不意味着能够决定历史的进程。由杰出人物所决定的个别历史事件,或者推进了历史发展的进程,或者使历史的发展过程发生某种曲折与反复,都不可能从根本上决定历史发展的总方向。(2)思想界、文化界和科技界的杰出人物是历史发展的精神启动者。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思想界、文化界和科技界的杰出人物对历史发展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里,不可低估。这种精神启动作用至少有如下表现:其一,思想界的杰出人物为社会发展提供锐利的精神批判武器,在思想观念上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开辟道路。例如中国古代的孔子、孟子等大思想家的思想和学说,不仅在当时社会中起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二,文化界的杰出人物为历史的发展提供时代精神的直觉,促使人们用新的眼光去观察世界,为人们的认识、实践和生活创造一种清新、活泼的文化氛围。其三,科技界的杰出人物探索自然界的奥秘,使自然力为人类所用,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创造着人类的物质文明。知识界的杰出人物中大多数人对历史的作用方式具有某种无形的、潜在的特点,不像其他历史人物那样显赫一时,但在历史的功勋簿上是不可磨灭的。历史人物生存和活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历史性作用的人物。在评价历史人物时,应当坚持历史主义和阶级分析的原则。历史主义的原则要求将历史人物置于他所处的历史环境中予以评价,即就历史来评论历史人物,根据历史人物活动的时代条件衡量其是非功过。阶级分析的原则要求将历史人物同他们所属的阶级联系起来加以评价,看其所属的阶级在当时处于怎样的社会地位,其活动代表他的阶级的何种倾向。阶级分析不仅要求对各阶级的基本性质和历史人物的阶级归属做出一般的划分,而且要求对各阶级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相互关系、各阶级内部的关系以及历史人物在这些关系中的特殊性格和实际表现作出具体的说明。四、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结果,人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界,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人有自然欲望(如物欲、情欲等),这是人的自然属性。但是,人从一开始,就处于社会中,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这是人的社会属性。在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中,最根本的是社会属性。社会属性居于主导和决定的地位。1人的本质人是历史过程的主体,历史过程是人的实践过程。正是在人的历史实践过程中,人作为现实的具体的人而存在。人的本质存在于具体的人性之中。唯心史观关于人的本质的看法离开人的具体社会实践,去抽象地说明人性。唯物史观则揭示了人与社会实践的本质联系,指出,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意味着人的本质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动态复杂的系统。(1)人的本质具有社会性。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的社会性。这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属性。离开社会,人就不成其为人。人在社会活动中创造着、改变着社会,而社会也造就出社会的人。社会实践在发展,社会的人也在发展,人的本质也在发展变化,不存在亘古不变的人的本质。(2)人的本质是具体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人的本质也就是具体的。所谓具体的人的本质就是人的多样社会规定性的统一。人在全面的社会关系中获得多方面的社会规定性。但是在社会关系中,生产关系是基本的原始的关系。其他的社会关系是在它的基础之上发生的。所以,人在生产关系中所获得的规定性构成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规定性,构成人的本质的基础。(3)人的本质具有历史性。人类的社会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活动以及其他社交活动的发展而演变的,因而人的本质也是在历史中不断地变化的。承认人的本质的历史性,并非意味着否定不同历史时代的人仍然有着共同的本质。在历史演变的同时也积淀着某种不变的共同点,就是表现于历史连续中的历史规律性。如果否认这一点,人的本质就会变成不可理解的神秘的东西,人也就失去了现实的具体性,成为一种单纯的生命存在,而不再是现实的人。2人的价值人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人的个人价值和人的社会价值。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对满足社会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所作的贡献。一个对社会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的人,也就是对社会没有任何价值的人。人的社会价值的大小,同他所担任的职务,所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职务的高低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不是人的社会价值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是其对社会的贡献程度和奉献精神;人的个人价值是指社会对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方面的满足程度。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是辩证统一的: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一方面: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互为前提。表现在社会价值以个人价值为前提。一个人如果连最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都不能得到满足,就谈不上为社会、为他人作贡献。同时,个人价值又以社会价值为前提,如果人的个人价值不表现为社会价值,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另一方面: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又是相互促进、相互转化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相互促进和相互转化的基础是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中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转化是相互的、双向的。个人不断为社会、为他人作贡献的过程,也就是个人价值不断地充实、丰富和实现的过程。我们应该反对只重视个人价值的个人主义。在阶级社会中,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往往存在着对立;在社会主义社会,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应该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具体表现为权利与义务、享受与奉献、消费与创造等的统一。我们每一个人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就能干出伟大的事业来。伟大并非高不可攀,平凡之中可以见出伟大,普通个人也可以显示出自己的伟大。“伟大”是一个价值判断,是对人的价值在社会关系方面具有较高品格的确认。有的事业对于历史发展有着质的转化的作用,它效果明显,活动主体的行为和思想容易被人们确认。有的事业对于历史发展虽然不直接影响质的转化,但为这种转化提供了必要的量的积累。这样的活动主体尽管没有外在形式上的轰轰烈烈,却以源源不断的默默奉献,将自己的涓涓细流倾注进历史发展的长河,仍具有伟大的意义。伟大的行为来自无私奉献的精神的推动。3人的价值的实现一切价值都是人的创造物,人的价值也是人自己创造的。人的价值在于创造价值,离开创造价值的活动就谈不上人的价值。人创造客体价值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实现主体的自身价值的过程。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人的价值有潜在的价值和实现的价值两种形态。潜在的价值是指人的本质力量即主体力量所具有的创造性能力和潜能。人具有主体力量,具有进行主体性活动的可能,也就潜在地具有了实现价值的基础。人所具有的这种潜能不是上帝的造化,也不是自然界的恩赐,而是人通过生物遗传和社会遗传的方式获得的,是人的长期的自然进化和社会进化的积淀。它沉睡于人体之中,只有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才能被激发和唤醒。人在实践中使自身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变成创造客体价值的现实力量,人也就成为现实的主体而实现了自身的创造价值。因此,创造价值的实践是人的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转化即人的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由于人的潜能是人的以往历史发展成果的积淀,是每一代人从前代人那里继承下来的客观需要和能力,它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先定的,而是不断丰富、扩大和超越的,因此,人的价值的实现并没有一种先定的、一成不变的终极模式或指标体系,它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地生成、扩大、更新和丰富的。其总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是人的主体性的不断提高。一方面,人的价值在实践基础上由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的转化是有条件的,是受各种条件的制约的。条件不同,人的价值实现的方式和程度也就不同。由于人们的社会分工不同,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人们生活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等等,人的价值的实现会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形。个人的先天禀赋即潜能的原始差别并不很大,但在现实价值上的差别却往往极其悬殊。在许多情况下,人的潜在价值因缺乏其借以实现的条件而泯灭。因此,考察人的价值的实现必须注重考察人的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社会关系制约着人的活动,也制约着人的活动的效应。离开社会条件,离开人的活动的社会制约性去谈论人的价值,只能陷入抽象的议论。另一方面,人的价值实现固然首先受着社会条件的制约,但它作为一种主体性价值,主体能动性的因素也是起着重要作用的。主要是主体活动的价值目标即价值取向。创造价值的活动是主体性和目的性的活动。主体确定什么样的目的即为满足何种需要而创造,主体确定的目的有没有实现的可能即有没有客观的根据,这对于人的价值的实现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个人的价值目标只有同社会发展的方向、时代的要求相一致才是有意义的,只有正视现实社会条件、从客观实际出发才是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如果无视社会的需要,不顾现实的条件,以个人为本位,一味地“自我选择”、“自我实现”,那么,这样的价值目标非但实现不了,而且追求这种价值目标的行为还必然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成为一种负价值。五、社会进步和人类解放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人自身的反思,对世界的思考,其基本宗旨在于探究人获得自由解放的条件和途径。1社会进步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是由低级到高级的合乎规律的具体的历史过程。社会进步是对社会前进发展的总概括,其指的是社会向前发展,包括社会形态的更替,社会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进化和变革。社会进步表现在社会文明的发展中,社会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由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决定的,而生产力是社会文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和源泉。社会进步首先通过新旧社会形态的更替表现出来。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五种基本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其中每一次社会形态的更替,都在不同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把社会文明的历史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其次,社会进步还表现在每一社会形态本身的发展过程中。总之,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然而,在构成历史的某一局部或发展时期,有可能会出现曲折和倒退。但是,这种曲折和倒退都是暂时的,终究改变不了社会进步的总趋势。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进步的,这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抗拒的客观规律。2人类解放人类的解放,即人类从自然的、社会的以及自身的盲目必然性的支配与束缚下摆脱出来而获得自由。这一过程要经历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的漫长的历史过程。社会进步和人类解放是历史的必然。在社会变革实践中,人自身也获得改造、发展与进步,从而克服种种异己力量,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到那时,人不但成为自然界的主人,而且成为自己的主人,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259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59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二部分邓小平理论第一章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第一节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历史地位□大纲要求1了解中国国情,认识时代特征,理解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2了解邓小平理论形成的一般过程。3深刻认识邓小平理论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地位。□要点速记一、邓小平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邓小平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实践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特征的反映,具有历史的必然性。1邓小平理论是科学总结社会主义历史经验和教训的产物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经历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20年的停滞和徘徊,尤其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严重挫折之后,痛定思痛,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吸取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进行再思考、再认识,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从而使社会主义事业在挫折中奋起,开始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三次伟大的历史性飞跃。2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国际大背景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0世纪70年代以后,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土崩瓦解,世界范围内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力量日益加强,制止战争、争取和平的各种因素逐步增长,世界各国人民争取和平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整个国际形势趋于缓和,世界大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与此同时,由于新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的面貌和人类的生活。谋求本国经济发展,增强以经济和技术为基础的综合国力,从而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各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当今世界的巨大变化,使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全球的冷战对抗发展为共处竞争。时代的变化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必须立足本国,面向世界,对外开放,加快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增强与资本主义竞争的能力,向世界展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总之,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潮流和时代主题。国际形势和时代主题的新变化,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为了迎接挑战,我们必须把握时代特征,抓住机遇,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发展自己,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二、邓小平理论形成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总结历史经验,把握时代主题的基础上,邓小平带领全党全国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实践,勇于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1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该阶段总结了历史经验,实现了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全面的拨乱反正,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改革也开始起步,并及时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就初步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在党的“十二大”上,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命题。2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该阶段改革逐步全面展开,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也逐步形成。根据实践经验,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系统地论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阐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社会主义理论方面取得的成果,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阶段、任务、动力、条件、步骤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和时代特征等问题,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轮廓。3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四大”该阶段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邓小平理论走向成熟,形成科学体系。党的“十三大”以后,国际国内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一批国家改弦易辙,放弃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事业在世界范围内走入低谷。中国怎么办?社会主义向何处去?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南方,以马克思主义者的政治胆略和理论勇气,发表了重要谈话,精辟地分析了国际国内的形势,科学地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从理论上深刻回答了长期困扰和束缚我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特别是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本质等创新的思想,极大地丰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四大”对这一理论的形成、基本内容作出了全面的概括和论述,并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至此,邓小平理论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三、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产生150多年来的历史证明:它在实践中产生,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补充、修正、丰富和完善,它总是充满时代气息,与时俱进,富于实践精神,不断发展。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本质表现。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科学水平,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实践证明,离开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来谈马克思主义,没有意义。孤立静止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同它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没有出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统一的科学体系。在当代中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就是真正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四、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这是对邓小平理论历史地位的集中概括。我们应从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国的历史与现实、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这三个方面深刻认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在实践基础上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必须与各国革命与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必须与时代特征相结合。邓小平理论正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特征相结合的思想成果。邓小平理论没有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大道,而是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时代特征,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历史与现实的产物。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大国怎样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是一个十分困难和复杂的课题。邓小平理论正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以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立足于中国国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南,开拓性地探索和解决这一课题的理论成果。邓小平理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指导我们党制订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及其基本纲领,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在当代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第二节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首要问题□大纲要求1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准确理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含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了解邓小平理论的首要的基本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3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从根本上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要掌握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内容和意义。4了解我国过去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和实践中的主要失误和教训。□要点速记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唯一正确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既是新时期的思想指导,也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思想条件,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渗透于这一理论的全部内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也是我们在实践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丰富和发展邓小平理论所必须坚持的思想原则。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含义及关系解放思想就是冲破禁锢,摆脱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它侧重于破除一切过时的旧观念、旧传统、旧框框,使思想获得自由;实事求是就是研究实际情况,从中找出客观规律,使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实际,它侧重于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前提和条件,如果用老眼光看新问题,就会落后于实际,更谈不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识事物及其规律;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只有思想摆脱各种旧观念、旧框框的束缚,才能面对现实,使思想不断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达到从实际出发,认识客观事物,掌握客观规律,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是各有侧重,辩证统一,二者共同的要求是:人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实际,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们不应该把二者对立起来。三、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邓小平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提出和反复探索的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不搞清楚这个问题,就不能明确中国的发展方向和正确道路,就谈不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四、我国过去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和实践中的主要失误和教训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上,我们坚持了以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种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必须坚持,不能动摇。问题出在我们常常脱离生产力来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其主要的表现是:(1)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无视我国既落后又极不平衡的生产力状况,片面地追求公有制的纯洁性,把一些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政策措施当作资本主义加以排斥,“一大二公三纯”成为我国生产关系变革的模式。(2)不顾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阶级斗争、群众运动、“高指标、高速度”、“抓革命、促生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和主要手段。(3)在分配领域搞平均主义,“一平二调三共产”的分配方式一度盛行。这些错误做法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义发生扭曲和变形,也使我国处于20年的停滞和徘徊之中。至于那种“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的荒谬绝伦的说法,更是丑化了社会主义。当我们结束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和十年“文革”以后,睁开眼睛看世界,新技术革命突飞猛进,一些国家和地区实现了经济的长足发展,而中国仍滞留在世界贫穷国家之列。“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反思历史、正视现实后发出的呐喊。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所经历的曲折和失误,归根到底就在于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改革开放以来所发生的一些犹疑和困惑,归根到底也在于对这个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而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本质进行再思考、再认识。五、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概括邓小平1992年在南方谈话中科学地、精辟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没有停留在对社会主义一般特征的理论描绘上,而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根本表现;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既说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又指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正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的特征。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一理论新概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定了基础,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1)这一科学概括,既包括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问题,又包括了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问题,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整体本质特征。它在阐明社会主义社会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同时,突出强调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并最终决定整个社会面貌的唯物史观,又反映了像中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注重发展生产力的具体实际,并进而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需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2)这一科学概括,为我们坚持、完善和发展公有制,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我们必须坚持。但“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的结构,公有制的发展提升过程,只能根据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根据实现共同富裕的渐进过程来决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这一科学概括,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传统理论,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从而指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长期以来,由于教条主义的束缚和对某种社会主义具体模式的盲从,一直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根本区别的标志之一。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大胆地否定了这种传统观念。他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以振聋发聩的语言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论断,从根本上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取得了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最新的理论成果。这一理论成果已经被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证明,它也必将在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永葆其理论的光辉。第二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第一节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纲要求1了解社会主义各国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上的基本经验教训。2结合“十五大”报告的有关内容,理解并掌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含义和特征,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3掌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及其要求。4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实际,是我们制订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依据。□要点速记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础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如果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邓小平理论的主题,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的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则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础。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对我国国情的务实而清醒的判断和结论,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实际,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立足点,是只能实行现在这样的政策,而不能实行别样的政策的现实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告诉我们,只有社会主义能够发展中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不能背离这个制度;同时,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我们不可能一下子直接进入发达的、成熟的、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经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若干个发展阶段,才能建成社会主义。正是基于这个实际,我们才脚踏实地地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战略和改革开放、“一国两制”等重大路线、方针和国策。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列宁根据俄国的实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他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社会,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发达到比较发达的发展过程。他先后使用“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发达的社会主义”等概念来说明这个发展过程。列宁逝世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坚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另一方面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认识发生了严重的失误。斯大林1936年就宣布苏联建成了社会主义,1939年提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口号;赫鲁晓夫在1957年又宣布,苏联要在20年内建成共产主义;勃列日涅夫退了一步,但仍认为苏联已经处在发达社会主义阶段。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先是在1958年提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的将来的事情了,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到60年代以后,大跃进吃了苦头,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不是短暂的而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但又把社会主义社会混同于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提出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存在着两个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条道路(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因而要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从以上历史的过程来看,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认识和实践中,都发生了以“左”为特征的错误,其基本的经验教训是:对本国经济文化的落后状况认识不足,对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缺乏思想准备,急于求成,盲目求纯,实行超越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路线和政策,损害了社会主义事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恢复和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我们能够实事求是地认识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邓小平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先后提出:中国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80%是农民,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处在幼年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物质文明不发达等重要思想。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思想成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新的论述,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基础。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基本含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第一层含义阐明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二层含义则明确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尚处于不发达阶段。这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科学论断。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首先,我国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这就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文化;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其次,我国尚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其主要特征是:(1)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社会生产力落后,经济发展不平衡,表现为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相当比重,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发达,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由于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和经济文化条件的落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完善与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大量文盲和半文盲的存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小生产思想的影响广泛存在,既极大地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又经常侵袭党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队伍,消极腐败现象时有发生。(3)作为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是一个上百年的较长的历史阶段。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论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是经济建设,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只有牢牢抓住这个主要矛盾,才能清醒地观察和把握社会全局,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主要矛盾的解决,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节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大纲要求1了解基本路线的内容及其核心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2全面理解和掌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内容、相互关系和实际要求。3结合“十五大”报告,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纲领。□要点速记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一、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1)“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基本路线所规定的党和人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即经济发达、政治民主、精神文明三位一体,体现了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任务和总目标,是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艰苦创业,战胜困难,开拓进取的一面旗帜。(2)“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这是基本路线所指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全国各族人民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体力量。党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建设,加强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调动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创中华民族的再度辉煌。(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中心,四项基本原则是政治保证,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这就构成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搞社会主义建设,只能有一个中心,不能有两个中心,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是为经济建设提供动力和条件;四项基本原则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政治保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一个严密的整体,相互贯通,展现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途径。2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我们每前进一步,都遇到干扰和阻力,集中表现在对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认识和把握上面。全面认识和正确处理这个问题,要求我们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认真吸取历史教训,认识我国国情,联系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针对在党的基本路线问题上的各种模糊认识和“左”的、右的阻力,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尖锐指出:“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至少上百年的很长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我们党强调要坚持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其实是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不可替代性、不可动摇性,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的不可或缺性、长期不变性,保持国家和社会的长久稳定性。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根据我国的历史经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建设与阶级斗争的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由于国内因素和国际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对于现阶段的阶级斗争既不忽视、不否定,也不夸大,而是把它放在适当的位置正确对待。不能用抓阶级斗争来冲击、干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明确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就是搞好经济建设,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除非发生大规模外敌入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动摇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以致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使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我们党制定和实行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尽管国际国内发生了这样那样的重大事件,我们都没有动摇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而出现了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都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实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我国的改革开放所以能健康发展,就在于它是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在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的问题上,在党内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右的主要表现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企图以多党制和私有化来取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左”的主要表现是否定改革开放,认为开放会引进资本主义,和平演变的危险主要来自经济领域,甚至用“阶级斗争为纲”冲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中,从1957年起的20年间出现的错误,主要都是“左”。现在改革开放要探索和开辟新道路,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和观念,阻力主要来自“左”。只有防止和克服“左”右两种错误倾向,才能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搞好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其他各项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如果政治不稳定,社会动荡不安,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就没有政治保证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也就不会成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同时,如果不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实行改革开放,没有经济的发展,也不可能有巩固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只要坚持基本路线不动摇,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就一定会取得成功。三、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全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这是近20年来我们党最可宝贵的经验,是我们事业胜利前进最可靠的保证。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保持清醒头脑,克服各种干扰,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根据这个理论和基本路线,围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怎样建设这样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是必要的。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就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重在建设、繁荣学术和文艺。建设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上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有机统一,不可分割,构成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这个纲领,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是这些年来最主要经验的总结。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主要意义是,更加明晰了党的奋斗目标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既要求政治、文化建设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又要求为其提供全局指导、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只有经济、政治、文化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才能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第三章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战略第一节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大纲要求1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说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全面理解和掌握“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含义及其意义。□要点速记一、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用唯物史观分析我国社会实际和主要矛盾,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要比资本主义发展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他反复强调:“发展是硬道理。”1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我们搞社会主义革命,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更要创造出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因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生产力是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我国社会在近代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积贫积弱。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生产力落后是最基本的状况,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靠什么?当然不能靠“共同贫穷”,不能靠压抑或降低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只能靠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以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3发展生产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条件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社会政治、文化、艺术、教育的发展,都需要物质条件和物质基础。当人们处于贫穷状态,成天为衣食而愁苦忙碌的时候,是谈不上受教育和民主参与的。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总之,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生产力。我们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技术竞争,增强综合国力要靠发展生产力;要增强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凝聚力,提高人民对社会主义的信心,要靠发展生产力;解决当前国内社会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要靠发展生产力。只有抓住时机,发展自己,才能使社会主义中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二、“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就是坚持了实践标准并使之具体化,有很强的针对性。他是这样提出问题的:“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提出“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又一次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它不仅没有背离马克思主义,相反,它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也就是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实力。而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既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也有助于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革命就是空的”,社会主义也会成为空中楼阁。所以,“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是一个以生产力标准为基础的包括国力和人民生活在内的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系统,我们应该对此有一个全面正确的理解。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解放思想,敢于实践,大胆探索,利用一切有利于发展经济的方式手段,加快发展自己;有助于我们改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少说空话,多干实事,积极进取。第二节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战略□大纲要求1了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的“三步走”的战略步骤。2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理解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理解并掌握部分先富带动后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客观必然性。□要点速记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一方面继续坚持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同时又提出促进社会主义全面进步,实现经济的现代化、政治的民主化、法制化,以及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达到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目标,形成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目标。二、“三步走”的战略步骤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这一战略步骤作了如下表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大体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已经基本实现。第二步,到本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将第三步战略步骤进一步具体化,实际上这是一个新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江泽.民同志指出:展望21世纪,我们的目标是,第一个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10年的努力,到建党100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世纪中叶建国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三、一系列战略思想和政策1确立战略重点,以重点带动全局1982年,邓小平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一是农业,二是能源和交通,三是教育和科学”。2科教兴国战略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邓小平坚持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在1988年提出:“马克思说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事实证明这话讲得很对。依我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奠定了理论基础。无论是农业,还是能源、交通、通讯的发展,还是整个经济的现代化,最后解决问题都要靠科技和教育;当今世界,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加剧了国际社会高科技和人才的竞争,要迎接挑战,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发展科技,依靠科技人才,而人才培养,必须靠教育的发展。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了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靠空讲不能实现现代化,必须有知识,有人才。”“抓科技必须同时抓教育。”“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科教兴国,教育为本。我们要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努力创造一种有利于培养、造就、发现、使用人才的社会机制,切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3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其基本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而且绝不包含侵犯国家主权的含义。这一定义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4“两个大局”思想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区域间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区域间协调发展主要是处理东部和中西部的关系、沿海与内地的关系。1988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以后,邓小平提出了“两个大局”的重要思想。他说:“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邓小平关于“两个大局”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的重要思想是“三步走”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说,在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时,有一个地域发展步骤的布局。第一步是在20世纪末进入小康社会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是较快地发展沿海,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第二步是自21世纪进入小康社会之时起,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是在继续发展沿海的同时,突出地提出和解决内地的发展问题。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邓小平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面向21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仅对于振兴中西部经济,而且对于促进全国经济的更大发展,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都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第四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一节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大纲要求1了解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2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及其意义。3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理解并掌握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4了解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及其优缺点。5理解并掌握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要点速记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及交换关系的总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市场经济便由此产生。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的经济运行模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及其意义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出的过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一论断肯定了社会主义可以而且必须同商品经济统一起来,打破了社会主义同商品经济不相容的传统信条。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在争鸣中得到充实。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又有了新的界定。“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从理论上论证了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三者的兼容性。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一科学论断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使我国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模式的认识产生了飞跃。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992年10月,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又经过半年多的集思广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在全党中取得了共识。于是,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在基本方针上完成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意义“十四大”的论断摆脱了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思想束缚和传统的思维方式,强调的侧重点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是对我国14年改革开放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的最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成果,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革命。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通过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对企业进行干预,造成企业活力的窒息和生产效率的低下。同时,指令性计划的制定具有非规范性和非经济性,以及计划能力、计划手段的落后性与计划的无所不包性、复杂性的尖锐矛盾,从而使指令性计划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计划一般不带有强制性,而是协调性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赖市场进行平等交换,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而,市场具有高度的激励能力,能够带来生产和资源配置的高效率。(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模式的革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为一切企业的交换都是商品交换,生产资源和要素都是商品,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传统经济学的革命。传统经济学主张单一的公有制、资源分配的指令性计划、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唯一的分配原则、轻视消费者主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指令性计划体系瓦解,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消费者是“上帝”。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突破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能相容的界限。长期以来,由于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人们习惯于把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对立起来,认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基本制度范畴,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大大加强,但由于受僵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人们在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总是不敢向前跨进一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彻底结束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否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争论,激发人们理直气壮地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做出应有的贡献。(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为防止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提供了理论根据。过去政府干预企业的理论根据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计划与市场都发挥调节作用,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及其经济活动由计划调节。显然这种理论的主观随意性很大,为政府直接干预企业大开方便之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则明确指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只能进行间接调控。这就为防止政府干预企业提供了理论根据。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意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国经济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就要把企业推向国际市场,必须遵循国际市场通行的一些准则。同时,只有按市场经济原则培育起来的企业,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是始终围绕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而进行的,实践过程中也是逐渐扩大市场的成分,减少计划的比重,给企业以更多的自主权。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大面积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消了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部分放开农产品价格,使大批农产品自由流向市场,按市场需求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在城市也进行了企业经营机制、产权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建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沿海、沿江、沿边城市等。这一系列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的实践依据。所以,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是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实践、大胆探索的结果,是改革的产物。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我国的经济实践也证明,凡是思想比较解放、各种禁锢比较少、改革开放步子比较大、市场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明显增强,经济增长速度就显著加快,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就是例证。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科学地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经验,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冲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为党的“十四大”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奠定了认识上的基础,从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宝库。三、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资源配置有计划和市场两种方式。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的“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以及“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论断,冲破了多少年来人们在计划和市场关系认识上的思想束缚,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继承和创新。1计划配置资源计划配置资源是指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可能,通过对企业实施指令性计划和计划调拨资源,实现对资源的配置。资源配置以计划为基础的经济就是计划经济。计划配置资源具有集中决策、行政手段、从全局利益出发的特征。要实现计划配置资源需要完全信息、利益一致的假定。因此,政府只有掌握完全信息,集中决策才能是正确的。现实中政府不可能掌握瞬息万变的信息,所以,集中决策也不可能不出现差错。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利益有矛盾时,决策目标不可能完全实现。可见,计划配置资源的两个假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所以,计划配置资源并不合理。2市场配置资源市场配置资源是根据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通过产品价格的升降,导致利润或高或低,实现对资源的配置。资源配置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市场配置资源具有分散决策、市场供求与价格、从主体利益出发的特征。要实现市场配置资源需要完全竞争、价格竞争的假定。现实中价格竞争是存在的,完全竞争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是具备的,因为当时没有垄断,价格比较灵敏。垄断产生以后,完全竞争不存在了,但可以通过政府干预,制定反垄断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3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计划配置资源不可能做到合理、有效。市场配置资源,加上政府干预,还是可以做到合理、有效的。世界上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纯粹的计划经济国家,都是计划和市场不同的组合,只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计划和市场有所侧重而已。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各有优缺点,需相互补充。但是,市场比计划配置资源更有效。因此,我国选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在改革中如何解决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邓小平经济理论的重要内容。邓小平早在1982年就指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得好,对经济的发展就很有利,解决不好,就会糟。”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优势。市场机制比计划机制更具较大的灵活性,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对供求变化及时作出反应,较快地实现供求平衡,减少资源浪费;市场机制比计划机制更具较高的微观配置效率,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不断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活动的不断创新;市场机制中分散的信息结构可以有效地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集中的计划机制则无法做到这一点,常常导致决策失误、资源浪费;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市场机制除了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以外,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冲破了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狭隘的生产方式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束缚,扩大了人们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促进了生产和交换的社会化,调动了生产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一个发展阶段。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体制既有其共同性,又有其特殊性。从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特征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无根本区别,二者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企业经营的自主性、资源配置的市场性、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市场体系的完善性、市场管理的法制性、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市场竞争的平等性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除具有上述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在所有制结构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各企业之间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各类不同企业都进入市场,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导作用。(2)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3)在宏观调控上,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在实现经济总量平衡、搞好经济发展预测、优化经济结构、开展公平竞争、搞好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以及调节收入分配、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进行重点建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4)在政治制度上,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政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这对于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大纲要求1了解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三种企业制度形式的含义及其优缺点。2深刻理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掌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4掌握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和基本特征。5结合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有关内容,全面理解和把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抓好的几个环节。□要点速记一、企业制度的形式1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建,自己直接经营并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企业规模一般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我国的个体户和许多私营企业就是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优点是:产权关系简单明确,产权转让比较自由,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利润独享,保密性强,精打细算等。缺点是:财力有限,偿债能力弱,难以取得贷款。所以,这种企业制度很难从事需大量投资的大规模商业活动,主要存在于零售商业、服务业、农业、“自由职业”(如律师)等行业。2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者共同投资分享企业所得、共同监督和管理、对企业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合伙制企业的优点是:与业主制企业相比,由于合伙人共负偿债责任,筹资能力和信誉明显提高。缺点是:增减合伙人具有法律和经济的复杂性;由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从事经营和参与决策,因而容易造成决策的迟缓和差错;由于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从而使那些投资少且又不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风险。一般来说,合伙制企业存在于规模较小、个人信誉具有明显重要性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诊所等,常采用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3公司制企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公司制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大中型企业通常都采用公司制形式。公司制企业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行为负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因此,这种公司筹资能力有限,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一般来说,中小规模的企业常采取这种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总数中比例并不大,但其营业额、利润和使用的劳动力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股份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大中型企业最适合采用这种公司形式。二、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总体上进入小康社会的、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目标大步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我国人民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批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起来,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并且以国有企业为主生产的一些重要产品的产量跃居世界前列。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这种新格局下,国有经济的总体势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出来。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多年来的重复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富余人员过多,生产经营艰难,经济效益下降,一些企业职工生活困难。上述矛盾和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企业产权关系不清,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不科学。虽然《企业法》赋予企业法人资格,但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不具备法人的独立财产权,不是真正的法人实体。解决这些问题,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这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需要。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也有新的发展。综合国力日益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主导因素。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决定我国综合国力能否提高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提高一个国家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主要依靠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肩负着这个重任。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主要依靠国有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使国有企业尽快形成新的优势。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必须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上迈出新步伐,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积极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只要我们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一定能够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三、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化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同时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3)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5)推动企业科技进步。(6)全面加强企业管理。(7)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8)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9)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10)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专家经营为特征的新型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1产权清晰主要是由法律明确界定出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权利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利。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的财产(包括资金和实物)一旦投入企业,便不能直接支配,更不能随意抽回,可以通过选举企业董事会行使其约束权,以保证投入财产的保值增值。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能够独立地占有、支配和依法处置法人财产,而不受出资者的干预,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从而实现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2权责明确权责明确是指所有者(出资者)同企业经营者具有各自明确的权利和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3政企分开企业和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政府只能通过宏观经济调控来间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政府应对分工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负责监管职责,根据需要派出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监管。4管理科学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管理科学是指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系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建立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实现高效运转。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还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①继续推进政企分开。②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④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第三节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大纲要求1了解市场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2理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的含义。3理解并掌握市场体系中各类市场的作用、功能、特点。□要点速记一、市场体系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1市场体系的基本内容实现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有机统一体,从交易的对象来看,它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或称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必然存在市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商品交换关系也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市场也获得了全面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市场体系。商品交换是市场交换的主要内容,商品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其他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商品市场服务的;资本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货币是所有资源的一般代表形式;劳动力市场则是劳动力资源的交易和分配场所。所以,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最基本内容,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市场体系内部各类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市场体系内部各类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某类市场发育不全、发展滞后,就会影响其他市场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从而影响市场体系的整体效能。例如资本市场,资本是商品运动的“血液”,是社会再生产运动的起点。所以,资本市场是商品生产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的先导,它的发育状况、运转效率直接关系到商品市场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的营运状况;反之,其他市场的发育和运行状态,也会制约和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要使市场体系的整体功能得到发挥,必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1统一的市场统一的市场就是在全国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打破地区、部门间的分割和封锁。行政性区域市场是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结果,这种做法强行分割了市场空间,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基本特点是:以行政分权为基础,以超经济垄断为条件,以地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统一市场是商品交换内在规律的产物,它与行政性区域市场有着本质区别。全国统一市场是商品交换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的市场,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形成全国统一市场。2开放的市场开放的市场就是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相互衔接。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闭关锁国不是市场经济,只有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才能使本国经济得到发展。3竞争的市场竞争的市场是指在市场中展开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具体包括竞争机会平等、竞争权力平等和竞争尺度平等,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并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竞争,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公平、规范、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平等地参与竞争,国家对他们实行统一的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宏观调控政策。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4有序的市场有序的市场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在一定的市场规则下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市场的正常发育,使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在市场中枢的联系和调节下,形成有序的社会生产网络。三、商品市场广义的商品市场是指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狭义的商品市场是指有形的物质产品的交换场所,主要包括消费资料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商品市场的主体是参与商品交换的卖者和买者,商品市场的客体是各类商品。商品市场的主要功能是:(1)为商品交换的实现提供条件。商品生产者通过商品市场使商品转到消费者手中。(2)评价商品。商品市场是一个公平的交易场所,按照价值这个统一尺度评价商品的竞争力,完成交易行为。(3)影响供求。在竞争中形成的价格会影响生产、消费和供求关系。1消费资料市场消费资料市场是指消费资料交换的场所,是提供最后的、直接的、满足人们消费需要的消费品市场。消费资料市场联结生产和消费,当消费资料离开生产领域而进入消费品市场后则完全脱离生产,实现最后的消费。消费资料市场发育的状况,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也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条件,直接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消费资料市场的主要特点是:(1)多变性。由于消费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需要,因此,商品品种、花色、规格复杂多变;又由于受价格、时间、地点、购买力以及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商品表现较强的替代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层次性。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文化水平、职业以及消费习惯的差别,消费资料市场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表现为生理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3)分散性。由于消费者众多,交易次数频繁,因此,交易量零散,设施分散。(4)流动性。随着交通、通讯和旅游业的发展,国内外人员流动性强,购买力因此随之流动。2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资料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称。生产资料市场是生产资料交换的场所。在现代市场中,生产资料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生产资料市场的主要特点是:①生产资料市场上的购买者以各类企业为主。企业是生产资料市场的主体,是生产资料的生产者和购买者。②生产资料市场上所进行的交换是中间产品的交换,企业购买生产资料后,把它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经过加工生产出新的产品,以满足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的需要。③生产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一般来说需求变化小但需求量大。④生产资料需求相对稳定。这就决定了生产资料市场有可能相对集中和相对独立,因而有利于发展期货市场。(2)生产资料市场的主要功能是:①制约着社会生产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如果生产资料市场扩大了,生产规模也会扩大,生产能力也会相应扩大。因此,发达的生产资料市场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②制约着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结构。生产资料在市场流通中,产需直接见面,有利于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结构的合理化,提高经济效益。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制约着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发达和完善的生产资料市场的组织网络、合理的交易方式和相应的市场机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运用,使之达到最佳配置。四、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投资资金的筹集等一切与货币流通有关的活动。1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金融活动关系的总和,狭义的金融市场是指具体金融活动的场所。金融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制度形成和发展起来,货币借贷从直接货币借贷的初级信用形式逐渐发展为以银行为中介的信贷形式。这种间接融资形式的出现,又促进了以债券、股票为内容的直接融资形式的发展。在我国,间接融资是主要的融资形式,但也必须发展直接融资。只有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才能逐渐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2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1)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服务。(2)在中央银行的统一领导下,以国家信用为主,其他各种信用并存,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调节货币资金融通。(3)不准进行买空卖空的投机活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信贷、利率等手段引导资金流向,避免和防止货币资金危机。3金融市场的主要作用(1)引导资金,合理配置资源。资金是各种社会资源的代表,在市场经济中,资金是在追逐利润中流动的,资金的流动代表了资源的流动,其流向是经济效益好的部门,这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聚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是扩大再生产。这就要集中越来越多的资金。金融市场的建立可以把社会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解决资金的供求矛盾,加快社会经济发展。(3)影响利率,实现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的变动,对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有着重要意义。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率来影响利率,达到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的目的。(4)提供竞争,改善经营管理。金融市场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了平等的筹资环境,但效益好的企业才能以较少的成本筹集到较多的资金。这就促使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五、劳动力市场1劳动力市场的概念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进行流动和交流的场所。其作用就是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力市场上流通的是人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和智力两个方面。2市场经济条件劳动力的供求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供求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从劳动力供给方面看,一般说随着工资的增加,劳动力供给也增加;反之,随着工资的下降,劳动力供给也减少。但由于各国劳动力资源情况有很大差别,劳动力供给最终要受其资源的限制。从劳动力需求方面看,企业使用的劳动力数量取决于每增加一个劳动力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收入。只有当这种可能的收入大于每增加雇佣一个劳动力所需的成本支出时,企业才会增雇劳动力。当然,在实际的劳动力需求市场上,西方一些国家由于工会组织比较严密,力量较强,也使企业难以按照上述原则解雇工人。3劳动力市场的特点(1)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由于劳动者受国家、民族以及地理条件、交通运输等限制,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地域性很强。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具有流动性。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不平衡。一般来说,劳动力主要流向经济发达地区。(3)具有相对稳定性。(4)具有双向选择性。4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劳动力的流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在我国开放劳动力市场,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流动的劳动力和流动的生产要素及时地、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新的产业部门;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劳动者去竞争有限的岗位,让企业去竞争有限的人才,这将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六、房地产市场1房地产市场的概念房地产市场是指房地产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房产、地产两个市场,是二者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房产市场所交换的物质对象是房屋。无论作为消费资料还是生产资料,房屋都是商品。房屋可分为住宅、生产经营用房和非生产经营用房。我国目前房产市场的经营对象主要是写字楼和住宅。地产市场是指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转让的市场。我国的地产市场与一般商品相比有自己的特征。土地市场上是土地使用权的流通,而没有土地所有权的让渡。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流转,承认土地是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但国家和集体并不放弃土地所有权。同时,土地使用的流转是有期限的,不能一次性购买,永久使用。2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特征(1)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公有制经济始终居于主导地位;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不仅允许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交易,而且坚持在不丧失国家主权和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对外开放。3房地产市场的组织形式(1)土地的一级市场。由国家采用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或划拨给开发者和使用者。(2)房地产开发市场。是指房地产经营者为了获得可交换的房地产商品所从事的各种开发活动的总和。主要包括资金筹措和建筑施工两大环节的活动。(3)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指有组织、有领导地建立的有形房地产交易市场。包括所有与房地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如集资建房、房屋互换、房地产信托代办、新房出售和预售、旧房的买卖和租赁,等等。(4)商品房屋销售市场。有两种形式:房屋产权买卖;房屋使用权的出让。前者是通过产权证书的产权人更替来实现商品房的出售,后者是通过将房屋使用权让渡给承租者,获得相应租金的一种销售方法。(5)房地产金融市场。租赁、抵押、典当等融资性活动,使房地产交易变得灵活方便;保险业使得房地产开发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减少风险。(6)涉外房地产市场。有三种主要形式:将我方出资开发的工业厂房、民用设施租或卖给外商使用;先与外商商定投资建设的项目,以项目带动房地产开发;将土地批租给外商开发并按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4房地产市场的主要功能(1)房地产市场有助于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2)房地产市场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3)房地产市场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第三产业的发展;(4)房地产市场有助于政府部门筹集资金,对土地进行集中成片开发;(5)房地产市场有助于更快、更好地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七、技术和信息市场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技术和信息市场的概念技术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广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包括技术商品的开发、应用和流通的全过程;狭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的场所。信息市场是指专门进行信息交换的场所。现在人类已进入信息时代,各项活动都离不开信息,信息的生产、储存、分配和交换日益成为一个专门的部门和行业。信息市场提供的商品是信息,信息的使用价值最终表现为通过信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且其经济效益更大于信息自身的价值。信息商品是不固定的物质形态商品,同一个信息可以同时为多种部门、多个企业服务。信息产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其生产需大量的知识和技术,要消耗人们大量的劳动。所以,信息市场是同商品市场联系在一起的。2技术和信息市场的组织形式(1)科技、信息交流会和科技、信息商店。二者都以科技及信息成果为交易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集市性质的市场,后者是常设的市场。(2)咨询服务公司。它的业务内容很广泛,主要包括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等等。(3)行业技术开发及信息中心。是指有关部门设立的行业技术信息和产品的研究中心、开发机构,服务重点是行业内的中小企业。(4)许可证贸易。通常指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签订书面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某种技术的一种贸易。目前,许可证贸易已成为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3技术和信息市场的功能技术和信息市场的功能就是通过市场实现技术、信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为:(1)价值实现功能。技术和信息的价值是生产该技术和信息所花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通过技术和信息商品的买卖行为,使技术和信息生产者的劳动得到补偿和实现。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服务转移功能。技术和信息商品进入市场,参与流通和竞争,其销售者必须采取相应手段,保证技术和信息合乎买方标准。(3)横向联系功能。通过必要的信息交流,可以将社会多部门、多企业联系在一起。(4)加快转化功能。技术和信息作为重要的生产力,通过其市场,把科研、信息和生产部门较好地结合起来,加快了科技和信息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八、期货市场1期货市场相关的基本概念商品流通包括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形式。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经过谈判达成的口头或书面的商品买卖协议(合同),然后根据协议商定的付款方式和其他条款,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交割,实现实物商品及其所有权同时转移的交易方式。现货交易又分为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即期现货交易是买卖双方立即进行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远期现货交易是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按合同条款进行交割的交易。例如加工企业向原材料生产企业预购原材料,商业企业向生产企业预购商品等。远期现货交易是当前经济生活中普遍运用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是为了分散风险,在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标准化合约的转让。期货合约是指在期货市场中可以任意转让的某一商品的标准化合同。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实物商品,而是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在期货市场中,大部分交易不涉及商品实体的交换,一般在期货合同到期前,都以对冲(也叫平仓,指与原来持有的合同相反的买卖)形式了结买卖的履约义务。只有未实行对冲的交易者才真正买卖实物商品。在期货交易中进行实物交割的一般只占期货交易量的2%左右。期货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交易的场所,即期货交易所;广义的期货市场是指构成期货交易的全部要素,包括交易所、经纪公司、结算所、期货交易者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期货市场的内容和特点期货市场的构成是由其特点决定的:(1)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不同,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所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只有期货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期货交易。(2)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数量(席位)是有限的,不是期货交易所会员参加期货交易,必须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支付代理佣金。(3)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实物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一部分人作为套期保值者参加期货交易是为了回避期货价格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另一部分人作为投机者参加期货交易是为了利用市场价格变动的机会获利。(4)由于期货合同可以多次转让,买卖双方直接结算非常困难。期货交易双方不直接发生联系,期货交易所所属的结算机构或独立的结算所负责双方的结算、实物交割、保证金管理和市场风险管理等。3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又弥补了现货市场的不足。它在稳定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以下功能:(1)回避价格风险的功能。即生产经营者通过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套期保值就是在做现货交易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进卖出与现货交易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刻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赚取差价而补偿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差额,达到避险的目的。(2)形成合理价格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形成的。期货市场上来自多方面的信息,反映了供求双方的意愿;标准化合约的转让又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严格的交易规则保证了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供求状况,同时又为现货市场提供了参考价格。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有利于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稳定。首先,期货市场上交易的都是要求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履约的期货合约,它能在一个周期开始之前,就使商品的买卖双方根据期货价格预期商品未来的供求状况,指导商品的生产和需求,起到稳定供求的作用。其次,由于投机者的介入和期货合约的多次转让,使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价格风险平均分散到参与交易的各个交易者身上,减少了价格变动的幅度和每个交易者承担的风险。第四节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大纲要求1掌握宏观经济调控的含义及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2了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3了解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原则和手段。4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含义、类型及其作用。5了解产业政策的含义和主要内容。□要点速记一、宏观经济调控的含义宏观经济调控是指依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规模、速度和比例进行调节,以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宏观调控体系则是调控任务、调控原则和调控手段的总称。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1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的大生产社会化的大生产,生产资料是共同使用的,劳动是集体进行的,产品是供给社会消费的。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程度很高,经济联系密切,相互间的依赖很大,需要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才能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发展,这就要求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2我国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我国不仅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有公有制与私有制合资、合作的半社会主义经济,还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非社会主义经济,其中包括资本主义经济。就是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其公有化程度和经营形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代表不同的经济利益,会产生许多矛盾。要使公有制经济保持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其他所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服务,国家必须加强宏观经济调控。3各个社会主义企业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仅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企业代表不同的经济利益,就是公有制经济中的各个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很大的自主权,相互之间展开竞争,必然发生一些矛盾。要使它们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平竞争,搞活经济,提高效益,国家也必须加强宏观经济调控。4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民经济的发展同其他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是不平衡的。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不仅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各产业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尤其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会经常发生总量上与结构上的不平衡,造成比例失调。要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的相对平衡,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也必须加强宏观经济调控。5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和消极因素,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社会公平和两极分化等问题。各个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因而需要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1保障职能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保障职能的根本作用在于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具体包括:(1)保障和维护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这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外主要是维护领土完整与国家主权,从事积极的外交活动,努力维持一个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的和平国际环境;对内主要包括从事道路、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学校等方面的建设,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国内治安。(2)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政府通过经济立法和执法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市场活动,创造一个竞争的市场秩序。(3)保护环境和资源。2参数调节职能参数调节职能是指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干预,确保经济运行的方向和趋势有利于社会。这些经济杠杆包括财政、税收、价格、利率、收入分配等等。政府通过对这些参数的调节来间接调控经济,以保持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3间接的资源配置职能(1)政府制定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2)保持总量平衡、币值稳定、物价总水平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3)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创造个人无力或不能创办而且是国民经济必需的大型项目,如投资于基础设施、原材料、能源、交通等产业,以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四、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原则和手段1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社会总供给是指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能够供给社会的全部商品和劳务的总和;社会总需求是指在同期内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的总和,表现为社会总购买力。如果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则会造成市场萧条,生产萎缩;反之,则会造成市场紧张,物价上涨,经济秩序混乱。两种情况的结果都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是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是宏观经济调控最基本的目标。(2)保持国民经济的适度增长率。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必须有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才能尽快缩小同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国的差距,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才能增强综合国力。所以,必须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经济发展,力争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但这种速度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前提的,而不是片面追求产值的增长和基础建设的扩大。否则,只能造成经济的忽冷忽热,大起大落,给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应坚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始终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这是我国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深刻总结,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3)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合理的产业结构对实现经济总量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合理的产业结构基础上实现经济总量平衡,才能取得良好的宏观经济效益。如果产业结构不合理,即使实现了经济总量平衡,仍然会出现某些产品短缺与过剩并存的情况。(4)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物价稳定是经济稳定、比例协调的综合反映,物价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必须将财政赤字、货币发行、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差率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5)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劳动力是生产力中人的因素,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可以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又是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标志。(6)公平的收入分配。社会成员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取得个人收入,会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节,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7)国际收支平衡。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进出口贸易(包括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收支平衡也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收支平衡对国内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极大,在国际收支平衡中,重要的是保持适度的外汇结存和外债规模。2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原则(1)宏观间接调控原则。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即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使企业的目标大体上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再干预。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主要是宏观总量的调控,而把微观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等决策交由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决定。由管项目审批、管钱、管物转向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发展规划,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市场机制,对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并为市场提供必要的服务。(2)计划指导原则。国家计划要以市场为基础,采取粗线条的、弹性的、指导性的计划。计划指导的任务是抓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预测,确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大战略,及时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计划指导的方法主要是通过计划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交流、计划的发布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来发挥计划的指导作用。计划应当按科学的决策程序,以定性、定量分析为依据,通过咨询、比较、论证而精心制定。只有保持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政府计划才有可能指导经济发展。(3)集中和重点性原则。间接的宏观调控不可能控制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而是着重控制国民经济中的重点部门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产业和产品。重点加强对农业、交通、能源和重工业的控制,根据国民经济各职能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重要性,采取不同程度的宏观调控模式。(4)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手段成为主要的调控手段。但仅靠经济手段也不行,还要有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并把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结合起来,发挥这些手段各自特殊的作用,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体系和制度。3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手段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指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依靠各种经济组织,实施各种经济政策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来调控经济的手段。它是一种间接调控手段,而且是主要的调控手段。(2)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行政系统、行政层次来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的手段。这是通过行政命令、指示、决定、通知等形式来实现的,因而是一种对国民经济进行直接调控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直接性、权威性、强制性、无偿性和速效性等特点。它能够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贯彻执行,能够动员广大群众完成重大的建设任务和实现既定的奋斗目标,能够有效地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重大问题,尤其是在国民经济出现混乱、面临困难的情况下,行政手段能显示它的重要作用。行政手段虽然对于宏观经济调控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或者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手段,也容易出现一些弊端。主要是容易按“长官意志”办事,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容易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容易过分看重行政管辖的界限,造成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封锁;容易扯皮拖拉,丧失经济活动的有利时机;容易忽视经济核算,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过分强调行政手段的作用也是不妥当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行政手段的运用范围将逐步缩小,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运用范围将不断扩大。(3)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依靠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来监督管理经济的手段。它有保护合法权益和惩罚违法犯罪两方面的作用,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它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因此,它也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五、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1财政政策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财政政策是指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实现社会经济目标的具体措施。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通过各环节筹集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收入是主要的,包括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债务收入及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种类很多,主要有各项附加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财政支出划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政府购买、公共工程建设和转移支付。财政政策的实质就是国家运用财政收支调控宏观经济的有关措施与相应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政策的总目标一般是保障充分就业、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公平分配和资源最优配置。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不同,财政政策目标的选择便各有差异,但财政政策的目标均体现出简明、集中和相对稳定的特点。根据财政收入与支出的不同作用,财政政策可分为扩张性和紧缩性两种。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政府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政策,其目的在于刺激需求的增加,具有反经济衰退的功能。紧缩性财政政策是指政府财政支出小于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政策,其目的在于抑制需求的增加,具有反通货膨胀的功能。2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国家通过金融系统调节货币的供应量,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一种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总目标是保持经济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具体包括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货币政策也分为扩张性和紧缩性两种。扩张性货币政策是指货币供应量较大地超过了货币需求量,它的实施目的在于刺激需求的增加。紧缩性货币政策是指货币供应量小于货币的实际需求量,它的实施目的在于抑制需求的增加。政府可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分别采取不同的货币政策。3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优化产业结构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的总和,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产业结构政策是处理产业之间相互关系的政策。其目标是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效化,一是纠正产业结构扭曲,二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组织政策是处理同一产业内部各企业之间相互关系的政策。其目标是实现产业组织合理化,以提高产业内部企业的活力和效率。产业布局政策是政府调节产业区域分布的政策。主要解决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以保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产业政策相对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具有自身的特点:更强调社会总供给的调节,通过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更深刻地干预社会再生产过程;与注重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相比,产业政策的调节时间更长,内容更具体,其操作具有更大的综合协调力。合理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根据需求结构有效配置资源,调整产业结构,使之趋于合理化和现代化,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有利于国民经济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有利于保证和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除上述三种主要政策以外,还有收入分配政策、区域政策、投资政策、价格管理政策、对外经济政策等。六、政府如何运用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就是从整体出发,统筹安排,使之合理配合,充分运用各自的优点,克服局限性,从而达到有效地调节宏观经济的目的。1各种经济政策的局限性尽管各种经济政策对调节宏观经济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各自都有一定的局限性。(1)货币政策的局限性。在经济衰退时期,尽管中央银行采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扩大贷款额,但是商业银行则认为,经济衰退,贷款风险大。因此,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扩大贷款。从另一角度看,经济衰退时期,企业对未来投资的预期利润率较低,虽然中央银行采取措施,降低利息率,企业可能并不增加借款。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在经济高涨时期,尽管中央银行采取措施,限制商业银行扩大贷款,但是商业银行则认为,经济高涨,企业投资膨胀,利率偏高,贷款有利可图。因此,商业银行仍愿多贷款,无法减少货币的供应量。从企业角度看,尽管经济高涨时期借款利率较高,但投资的预期利润率也较高,所以企业仍愿多借款。公开市场业务往往由于公众的不配合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经济衰退时期,公众不一定卖债券;在经济高涨时期,公众不一定买债券。此外,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动,政治因素的影响,其他政策措施的影响,以及政策本身的时延都会影响政策的效应。(2)财政政策的局限性。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财政政策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不同的财政政策会遭到不同阶层集团的反对。如增税会遭到普遍反对,甚至引起政治动乱;减少政府购买,特别是军事购买,会遭到垄断资本家的反对;削减转移支付会遭到一般平民及其同情者的反对;增加公共工程被认为是“与民争利”,会遭到大企业的反对。一些政策执行较容易,但不一定收到预期效果。如减税不会遭反对,但在经济衰退时期,人们不一定把减税所增加的收入用于消费支出。任何财政政策都有一个时延问题。因为从提案到讨论通过,到最后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具体执行时的客观形势与提案时相比,可能已大不相同。所有这些都会减少财政政策应有的作用。(3)其他经济政策的局限性。除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外,其他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经济体制对产业政策的实施具有不同的要求,这就导致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产业政策也必然要随之发生变化。产业政策的功能和效应都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因此,产业政策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另外,产业政策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也离不开其他经济政策的配合使用。收入分配政策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现实中很难做到这一点,往往是一个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以牺牲另一个经济政策目标作为代价的。最好的办法是以最小的不公平换取最大的效率,或者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的公平。如果不能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价格管理政策也需要和其他经济政策配合使用,才能消除价格的消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只有灵活地反映供求关系,才能给宏观调控主体提供真实的经济信号,国家才能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出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但现实中价格并不一定准确地反映供求关系,价格往往是扭曲的。因此,国家依据市场价格所反映的供求关系而制定的经济政策离经济现实就会有一定的差距。另外,价格的变动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也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因此,价格的大起大落会引起一些矛盾。如农产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特别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价格的大的波动也是难免的。对外经济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所以,对外经济政策不能违背发展本国经济的要求,必须建立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因为国际市场的变化对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冲击,所以在实施对外经济政策时,不能违背国内经济政策。再说对外开放毕竟只是一国经济的一个部分,因此,对外经济政策需要和其他经济政策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2各种经济政策的综合运用既然各种经济政策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就需要综合运用,以便克服局限性,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现以现实中运用较多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为例,说明经济政策的综合运用问题。(1)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作用特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具体运用中具有不同的作用特点。各项措施调节经济的猛烈程度不同。如政府支出的增减和法定准备率的作用较为猛烈,税收和公开市场业务的作用较为缓和。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政策发挥作用的快慢不同。如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决定,可以迅速发挥作用;而财政政策从提案到讨论通过,最后到付诸实施,需要一个过程。政策影响的范围大小不同。如财政支出的影响面较大,而公开市场业务的影响面较小。政策制定和实施时遇到的阻力大小不同。如增税和减少政府支出遇到的阻力较大,而货币政策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2)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综合运用。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可以根据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不同的作用特点,按照不同的市场状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财政政策,都包括扩张性即松和紧缩性即紧两个方面。松是指促使银根松动的措施,如减税、增加财政支出、降低利息率、扩大信贷支出等;紧是指促使银根紧缩的措施,如增税、减少财政支出、提高利息率、缩小信贷支出等。松紧调节措施可以使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趋于平衡。如果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那就需要扩大社会总需求,应采取松的调节措施;反之,应采取紧的调节措施。松紧措施还可以配合使用,松紧配合无非是三种形式:双松、双紧、松紧搭配。具体说,为了更加有效地刺激总需求,政府可以采取双松政策,即增加政府支出、减少税收的松的财政政策和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利息率的松的货币政策;为了更加有效地抑制总需求,政府可以采取双紧政策,即减少政府支出、增加税收的紧的财政政策和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息率的紧的货币政策。但是,采取双松或双紧政策,一般很容易使调节过于猛烈,使经济突然升温、降温,像人的机体一样,有些承受不了。如果采取松紧配合措施,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把松的财政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配合使用,以便在刺激总需求的同时,不至于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或者把松的货币政策和紧的财政政策配合使用,以便既能降低利息率,增加投资,又可以减少政府支出,稳定物价。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总之,有效地利用松紧配合,可以在刺激总需求的同时,制止通货膨胀;或者在增加投资,实现充分就业的同时,稳定物价。这样,有利于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除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外,政府还可以采用诸如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价格管理政策、对外经济政策、投资政策等多种政策手段调节经济。现实中,一般是多种政策配合使用,以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第五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第一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大纲要求1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含义。2重点掌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及其确立的原因。3理解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及其主导作用、集体经济及其作用。4深刻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公有制实现形式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5了解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含义、特点和作用。6结合十五大报告的有关内容,理解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点速记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含义1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含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2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含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中所处的地位、所占的比重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种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趋势。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及其确立的原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是思想解放的产物,是对所有制问题认识的深化。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我国在所有制问题上有过沉痛的经验教训,总认为所有制的形式越公越好,出现了超越阶段的冒进问题,严重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只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不能照搬别国模式,也不能从对马克思主义个别论断的教条式理解出发。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除了国有经济外,还有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经济、外国资本经济等。公有制不等于国有制,还包括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决定的,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我国经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但从总体上说,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而且是多层次的。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总体水平不高,机械化、电气化和自动化水平不高,专业化和商品化水平也不高,劳动生产率较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固定资产不雄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生产力在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沿海高于内地和边疆,城市高于农村,平原高于山区,汉族地区高于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差距也较大;生产力在各个部门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工业高于农业,工业中新兴工业高于传统工业,农业中种植业高于养殖业,而且差距也较大。生产力多层次主要表现在:既有电气化、自动化的先进生产力,又有机械化、半机械化的一般生产力,也有主要依靠手工和畜力进行劳动的落后生产力,甚至在个别地区还有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力。这种生产力状况,不可能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必然要求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与之相适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金和资源,发展经济,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为现代化积累资金;有利于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城乡剩余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有利于使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总之,判断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否优越,只能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不能以“一大二公三纯”或别的什么为标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应长期坚持下去。三、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产品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所有制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这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也是对邓小平理论的发展。传统理论把公有制经济仅仅理解为单纯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把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国有经济为主体,影响了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而公有制经济含义的突破,一方面可以把人们从认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外的都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为创造和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扫清了障碍。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由公有制代表的先进生产力、公有制本身的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包括它在社会总资产中数量上的优势,而且包括公有制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如果只强调数量上的优势,而忽视整体素质的提高,那么,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上就会缺乏竞争力,最终也会失掉数量上的优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在一定时期内,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可以暂时占优势,这并不影响公有制经济在全国范围内的主体地位,更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四、国有经济及其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所有,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所以,全民所有制经济又称为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公有化程度比较高,劳动者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的平等,可以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生产资料不再是剥削手段,而是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工具。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起主导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这一科学论断标志着我们对如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认识发生了新的飞跃。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能够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过去我们提出的一些任务和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国有经济的范围和比重过大过高。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一些历史和社会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缺乏竞争力,有些国有企业负债率很高,甚至资不抵债,效益低下,严重亏损。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否则,国有经济即使比重再高,也不能发挥其主导作用。因此,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这样,使人们对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从单纯看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扩展为从质量统一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从侧重于量的优势发展为更重视质的提高。为了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五、集体经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一般来说,是同较低的生产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同时,又能适应社会化程度较高的机械化的生产力状况。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实行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劳动者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的平等,可以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不存在剥削关系,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平等的互助合作关系。但在各个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由于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在劳动成果的占有和收入的分配上还存在差别。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在城镇中,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等领域中也占较大比重。在现阶段,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进一步壮大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六、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生产资料所有制前面已有论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界定和实现所有权及其派生权益的形式,主要是指资产或资本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就其本性看,具有适应和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潜能,要使这种潜能充分发挥作用,关键是能够找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解决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改革日趋深化,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显得更加迫切,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现实。这里分析四种较常见的形式。1租赁制租赁制就是在一定时期内把企业的资产有偿出租给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国家收取资产使用费。与承包制相比,租赁制中两权分离的幅度更大,经营的独立性更强。这种形式虽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企业产权独立性的要求,也不影响资产的公有性质,但却是以公有产权的削弱为代价。所以,租赁制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农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宜采用。2承包制承包制就是把小型企业承包给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上交利润承包、减亏承包、利润分成承包等形式,是一种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强调的是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制体系,解决企业经营方式和利益调节机制问题。承包制虽起过积极作用,但却难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不能解决政企不分问题,也不能满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要求。所以,承包制不宜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只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和公有小型企业。3股份制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股份制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合理经营、按股分红、自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着眼于理顺企业的财产关系,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化的状况,与租赁制、承包制相比,无疑是一种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较好形式。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应将股份制作为一种主要的实现形式。4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合作制是既不同于合伙制,又不同于股份公司的企业形式,是以本企业或合作经济实体内的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按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为特征的企业制度。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自愿、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外部人员不能入股,这一点与股份制区别开来。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出资者,也是企业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制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劳动者有了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成为真正的主人。股份合作制特别适用于国有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七、非公有制经济1个体经济个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经济具有资金少、规模小、工具设备简单、操作方便、经营分散灵活等特点。因而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生活、积累资金、换取外汇、拾遗补缺、扩大就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个体经济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具有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个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受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服务。但个体经济是一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商品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产生一些消极作用。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税收、行政管理等手段,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既保护其合法权益,又限制其消极作用,引导它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2私营经济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在私营经济中,生产资料归私营企业主占有和支配,生产过程由私营企业主通过雇佣劳动来实现,劳动产品也归私营企业主占有和支配。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具有其存在的客观经济条件:①公有制经济在现阶段还没有覆盖整个经济领域;②一批个体劳动者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货币资金,要求扩大经营规模,必然需要雇佣更多的劳动者;③随着一系列社会经济改革措施的推行,城市有大量下岗工人和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的适龄青年,以及其他闲散劳动力,农村中存在大批过剩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私营经济的发展可以吸收一部分劳动者就业,搞活市场,为国分忧。3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按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大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商和港澳台投资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我国同外商或港澳台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商或港澳台投资者出资金、设备,我方出土地、劳动力合作经营的企业。这种企业在合同期内,外商或港澳台投资者可用提取折旧费的办法收回投资,并分享企业利润;合同期满后,企业归我方所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商或港澳台投资者经我国批准,在我国境内租赁土地、独自投资、独自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业。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大多数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投资。因此,境外和海外资本家的投资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但这些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生产和经营,同社会主义经济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我国的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不是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还包含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其中相当部分还是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具有明显的公有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在一定范围内发展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对于加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弥补我国资金的相对不足,建设一批国民经济急需项目;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我国的生产技术和经济管理水平;可以增加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积累建设资金;还可以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等。但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会带来一些消极作用,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限制其消极作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使之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二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大纲要求1重点掌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2掌握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特点。3了解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4理解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5掌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的含义。□要点速记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形式。因此,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个人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除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有其他非公有制经济,这就决定了在按劳分配方式以外必然存在其他分配方式。(2)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决定多种分配方式。即使在同一种所有制经济中,也存在多种实现形式。如全民所有制经济,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根椐企业的性质、规模和技术特点,分别实行国家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经营等多种实现形式。在这些不同的实现形式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职能、利益存在差别,他们获得收入的方式也必然不同。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要求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企业可以获得一部分超额利润,并加入职工的收入分配,体现了不同企业的不同收入,产生了多种分配方式。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各类市场活动也给人们带来多种收入。如房地产市场活动带来的资产收益,资金市场活动带来的资金收益,还有市场竞争中获得的机遇收益、风险收益等。总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这种分配制度适应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分配关系上能够调动各方面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社会主义个人收入的按劳分配原则1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参加社会劳动,社会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后,根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2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由其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1)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和产品的主人,这就排除了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进行剥削的可能性,使社会产品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劳动成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所以,按劳分配既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只有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才能体现出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数量,最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使产品极大丰富的程度,还不能满足社会和劳动者一切合理的需要,还不具备按需分配的物质条件,只能实行按劳分配。(3)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劳动的特点包括劳动差别的存在和劳动作为个人谋生的手段两个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受旧的分工和科学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限制,还存在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差别等。这就决定了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也有明显差别,按劳分配是体现和缩小这种差别的唯一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仅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者还不可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在此情况下,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收入的尺度,承认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把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同他获得的劳动报酬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总之,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主义发展尚不成熟,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实行的分配方式相比,按劳分配的实际内容虽然未变,但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表现出不同的特点。(1)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马克思设想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社会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行按劳分配。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企业存在各自的经济利益,由于生产经营状况不同,便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因此,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进行直接分配,这时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其劳动贡献的大小,而且还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按劳分配的实现要采取商品、货币形式,而不是劳动证书。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实行按劳分配是通过劳动证书,劳动者从社会领取一张证书,证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劳动者先以货币工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再用货币工资购买个人消费品。这样,按劳分配的实现必然要受商品价格、货币价值和市场供求的影响。(3)按劳分配还不能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只能以劳动所实现的价值量为尺度。马克思设想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直接以劳动时间为尺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还是个别劳动,耗费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还是个别劳动时间,不能成为分配的尺度。按劳分配只能借助于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作为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尺度。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要受市场机制的制约。(4)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公有制企业之间不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按劳分配是全社会唯一的分配形式和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而不是全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还存在其他分配形式。三、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但还存在一些非按劳分配形式,如福利性分配、资产性分配、经营性分配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存在其他所有制经济,这就必然存在其他分配形式,如个体经济的分配、私营经济的分配、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的分配。上述绝大部分分配形式可以归结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信息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所有者投入各种生产要素,应该取得相应的收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与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显得越来越重要。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性,是为了缓解生产要素的紧张程度,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1福利性分配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福利性分配指因享受公有制企业福利待遇形成的收入。包括两种形式:(1)货币形式,如物价补贴等,直接增加享受者的货币收入;(2)实物形式,如住房、公费医疗等,可以减少享受者的生活费用支出,构成他们的实际收入。我国的福利制度起源于低工资制度,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对职工利益的保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福利性分配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应进行改革,缩小其分配范围。2资产性分配资产性分配指投资于股票或债券得到的股息、利息、红利,以及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息,还有租金收入等。此外,企业凭借占有较有利的条件和国家资产取得较高收益,使这些企业劳动者比其他企业劳动者取得较高报酬,也属资产性分配。3经营性分配经营性分配指经营者依据其经营水平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所得到的个人收入。具体表现为承包经营者和租赁经营者依据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取得的个人收入。经营收入和经营者承担的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4个体经济的分配个体经济是依靠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生产和经营,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是劳动收入,而不是按劳分配。个体劳动者的收入中除劳动收入以外,还包括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所获得的收入。5私营经济的分配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在私营经济中,企业主按资本分配取得利润;雇佣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得工资。在企业主收入中,一部分是企业主作为管理者而取得的管理劳动的收入,属于劳动收入;大部分是资本收入,属于带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还包括一部分机遇收入、风险收入等。6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的分配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其分配方式和私营经济相类似,资方按资本分配,雇佣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在这类企业中,经济关系兼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二重性质,分配关系也表现出二重性,既有按劳分配收入,也有按资本分配收入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得的收入。具体则根据双方在企业中的资本、地位、作用、经营管理形式等多种状况决定。此外,还有经营收入,包括管理劳动收入、机遇收入、风险收入等,其中一部分成为资方收入,一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和职工的收入。四、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条件下,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新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影响生产。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必然会带动和促进收入分配的调整和完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一部分地区、企业和个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实行这种分配制度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按劳分配作为分配方式的主体,是由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和基础,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的体现和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中要按照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进行平等竞争,实行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既然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那么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可以结合起来。这样既能更好地体现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能体现和坚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只要我们长期坚持这个原则,就能够使地区、行业、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逐步实现共同富裕。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各种分配方式组合起来的分配方式必然成为新的分配形式。在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过程中,正在积极推行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收入分配方式,具有明显的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性质。例如,在股份制经济中,财产所有者或投资主体都是多元化的,不论是谁控股、参股或交叉持股,也不论是法人持股和个人持股,收入分配方式必然是多元化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并存的。又如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劳动者和持股者既有按劳分配取得的收入,又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特别是在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中,劳动者既可以取得按劳分配的收入,也可以取得按资分红的收入。至于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取得的其他收入,分配方式和收入来源更是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例如,债权人在银行存款,购买债券,进行股票交易,可以取得利息收入、分红收入、股息收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通过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可以取得税后利润;土地房产所有者出租土地、房产,可以取得租金收入;科技工作者、信息工作者为他人提供新技术、新信息,可以取得技术、信息收入;等等。因此,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作为一种新的分配方式,必须积极探索,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分配方式。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和公平之间存在相互交替的关系,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就是说二者之间一个政策目标的实现,要以牺牲另一个政策目标为代价。市场经济国家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常常陷入顾此失彼的境地。公有制国家也没有解决好这一问题。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控制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形成一种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分配制度,既有悖于公平,也损害了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需要公平,也需要效率,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一方面,把效率放在首位,为实现公平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认真解决收入分配过分悬殊的问题,防止两极分化,兼顾社会公平。六、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最本质的规定。勤劳致富和依法致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仍然是个人谋生的手段,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鼓励勤劳致富,有助于奖勤罚懒。但由于人的体力、智力和技能的不同,在同一时间内提供的劳动量不同,因而得到的报酬也就不同。不同企业的技术装备程度不同,经济效益也不同,工人的收入分配必然不同。不同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富裕程度也会不同。这样,不同个人、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的富裕程度就会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主体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市场规则的约束和监督,任何违背市场规则而取得不正当收入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邓小平强调指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但不能搞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鼓励一部分地区、企业和个人先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承认富裕程度、富裕先后、富裕方式上的差别,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途径。这一政策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规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步富裕是不可能的。只有使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和个人先富起来,才能产生极大的示范和鼓舞作用,带动和帮助越来越多的地区、企业和个人逐步富裕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第三节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大纲要求1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2深刻理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性。3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4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了解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要点速记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国民收入,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最终形成的特殊消费基金。这种基金用于保障特定当事人的生活消费,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日益显示出弊端:①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②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多限于国有单位职工,其他所有制经济没有建立政策统一的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③保险内容不完备,社会化程度低,发展不平衡,保障功能薄弱;④社会保障管理政出多门,缺乏必要的立法,管理办法不科学、不规范,有的地区缺乏统一政策,部门之间争办保险;⑤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管理费用提取比例过高和使用的不合理、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率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成本高和使用率低。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日益发挥作用,使企业和劳动者既有机遇,又有风险。具体表现在:①市场经济保护强者,排挤和淘汰弱者,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向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可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②社会保障制度是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的有效经济杠杆,正确运用这个经济杠杆,为部分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补助或救济,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过分悬殊等问题;③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企业法”和“破产法”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建立社会保险专项基金,保障劳动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而失去收入或收入很少时,仍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险所要保障的风险属于最易发生、又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一些“事故”,包括生育、失业、残疾、工伤、重病、年老、死亡等,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就会使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或收入很少,社会保险起到一种补偿劳动者收入损失的功能。社会保险的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半数以上,属于社会保障中的最大项目和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纲领。2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无生活收入来源的寡残孤独、遭受天灾人祸而使生活一时变得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生活在国家规定最低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生存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目的是帮助社会成员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所以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纲领。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或社会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在居民住宅、环保、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等领域,向全体公民普遍提供资金帮助和优惠服务的社会性制度。社会福利旨在改善受惠者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是工资外的另一份收入,有“社会工资”的美称,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纲领。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国家或社会依法对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复员退役军人、烈士及其家属提供的带有褒扬、优待和抚恤性质的特殊保障。因为这部分公民具有特殊身份,所以,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特殊纲领。5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社会互助是指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帮助有特殊困难或需要的公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对上学困难的青少年提供帮助的“希望工程”,对抚养年幼子女有困难的妇女提供帮助的“幸福工程”等。个人储蓄是一种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的自我保障。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纲领。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1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有关立法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的有关立法,完善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使社会保障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法律手段为主。2加速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建立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只有提高各项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才能增强抵御风险和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障能力。这就要求改变“企业办保障、企业办社会”的老办法,做到政策统一、管理制度化。对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各类不同企业、各种不同身份的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原有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部门分割、切块管理、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的弊端,提高社会保障管理的效率。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行的社会保障属于低水平的“输血型”的保障,以侧重于救灾济贫为主。随着我国人民生活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要求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救灾济贫”的格局,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功能,加强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组织在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作用。社会保障资金由目前的企事业单位发放,改革成社区化、社会化发放。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将不断扩大,使用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越来越多。应推行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筹资模式,推行多层次、多渠道的筹资办法,拓宽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5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机制社会保险基金能否稳定地保值、增值,决定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成效。国内外实践证明,要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必须走保险与金融相结合的路子,按照安全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间接和多向的投资方式,投向那些风险较少、效益较好、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项目。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银行保值储蓄存款等方面,小部分用于其他投资,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同时,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检查。6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保障干部队伍加强对社会保障干部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以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第六章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大纲要求1理解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性、深刻性和广泛性。2掌握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3了解对外开放的必要性、主要形式和所取得的实践成就。□要点速记一、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动力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改革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之一,也是邓小平理论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动力,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即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的理论是改革的理论依据。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既有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面,又有不适应的一面。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基本矛盾。过去形成的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或者带有旧社会的某些痕迹,或者脱离实际,单一僵化。前者如终身制、家长制,后者如过高过纯的生产关系及权力过于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等等,已经严重地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束缚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必须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只有通过改革,才能调整和完善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和方面,解决基本矛盾,使生产力获得新的解放,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动力。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改革的性质同过去的革命一样,也是为了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使中国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也可以叫革命性的变革。”经验证明,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首先,改革不是对原有经济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一种根本变革;其次,改革不仅限于经济体制,同时要相应改革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第三,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的一系列深刻变化。改革是中国深刻而广泛的革命性变革,其实质和目的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发挥出来,而不是否定或取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二、改革的目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它包括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建立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宏观经济调控,健全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内容。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包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等主要内容。同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相适应,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为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取得了成功,推动了城市改革的进行。1984年以后,我们开始对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崭新局面,取得了世界公认的巨大成就。邓小平说过:“中国正在深化改革,为今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我们不仅着眼于本世纪,更多是着眼于下一世纪。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不进则退,退是没有出路的。只有深化改革,而且是综合性的改革,才能够保证本世纪内达到小康水平,而且在下个世纪更好的前进。”三、对外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1对外开放的必要性开放也是改革。实行对外开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又一鲜明特点。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尤其是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国际分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国际经济联系由流通领域扩展到直接生产领域,世界各国的社会再生产相互依存,联系更加紧密。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不能自我孤立,闭关自守。开放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大趋势。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体系,社会主义是开放的制度,它必须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对外开放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中国必须实行对外开放。这是邓小平通过历史的比较和国际的观察作出的战略决策,它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形式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为基础,同时正确对待资本主义文明成果,从本国实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文明成果和成功经验,为我所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发展国际劳务合作和国际旅游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主要方式。我国的对外开放,是对世界所有国家的开放,不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开放,还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党派团体等领域的全方位开放。3对外开放所取得的实践成就1980年,邓小平首倡,先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建立了四个经济特区,取得成功经验后,又相继开放沿海、沿江、沿边城市,开辟经济开放区,直到1992年后,开放内地,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江经济区——内地中心城市——铁路公路交通沿线——沿边地带的具有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实行对外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同世界各国广泛建立起贸易合作关系,逐步发挥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际资源和国内资源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对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决策和由此带来的新局面,邓小平评价说:“中国执行开放政策是正确的,得到了很大的好处。如果说有什么不足之处,就是开放得还不够。我们要继续开放,更加开放。”“我们的对外开放政策,本世纪内不能变,下个世纪的前50年也不能变,50年后又怎么样?那时,中国同外国在经济上将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千丝万缕的联系怎么能断得了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融入世界经济潮流的必然选择,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当然,入世对我国经济利弊并存。我国政府、行业、企业要利用入世带来的有利因素,同时又把不利因素减至最低限度,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第二节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大纲要求1了解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掌握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要点速记一、四项基本原则1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2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中心,四项基本原则是政治保证,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都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行改革开放,是为经济建设提供动力和条件;四项基本原则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政治保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一个严密的整体,相互贯通,展现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途径。3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问题的关键在于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和现实的选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的忠实代表,它已经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已经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成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思想原则、作风都决定它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今天,在中国,离开共产党的领导,没有任何政治力量可以和可能组织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同时,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就会出现四分五裂、一事无成的局面。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全面继承和发展毛泽.东、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进一步作出了关于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等各项决定,就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作了重要部署。1必须解决好“两大问题”一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二是不断增强党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2加强“三方面建设”(1)思想建设。党的思想建设是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基础,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新时期党的思想建设最重要的经验,就是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统一全党思想,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水平及具体把握世界形势变化,驾驭国内国际斗争大局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自觉拒腐防变。(2)组织建设。党的组织建设是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保证,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已经成为党的建设的突出环节。党的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建设;处理好地方、部门党组织同中央的关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和中央决策顺利贯彻执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级党委具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增强领导班子的内部团结;发挥地方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使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章程开展工作,形成合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把党的各类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党在基层的坚强的战斗堡垒,等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作风建设。作风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密不可分。过去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优良作风,核心是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在执政条件下,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全党同志特别是高中级干部,必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党的建设,关键要坚持从严治党。这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和重要经验,也是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只有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才能保证党的建设工作有效开展。3发挥“三大优势”即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根本的是要坚持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第三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纲要求全面理解和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内容、目标、基本方针和重要作用。□要点速记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思想道德建设是要解决整个民族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问题,其基本的任务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精神支柱,以共同理想,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思想动员和团结人民;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当前,要加强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所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化建设的智力支持问题,其基本任务是:通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是围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是促进全面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指导方针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是使精神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发展协调共进的方针。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要坚决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防止和纠正过去那种“斗私批修”、“大批判”的错误做法。“重在建设”的方针是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重在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建设,而不是重在破坏、批判、打倒、推翻。对于错误的、有害的精神产品和文化现象等当然要抵制、批评,但更重要的是建设积极的、向上的、健康的精神文明。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邓小平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即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硬。这是针对曾经存在和发生过的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而言的,也是为精神文明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要使两个文明建设互相协调,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为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资源。邓小平生前曾多次强调:“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必须狠狠地抓,一天不能放松地抓,从具体事件抓起。”我们一定要坚决、持久地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党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第四节社会主义的外交战略□大纲要求1理解当今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2掌握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原则、目标、方针。□要点速记一、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邓小平提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经济要繁荣,社会要进步,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呼声和要求。邓小平对国际形势新发展的准确判断,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外部环境条件,奠定了新时期我国外交战略的基础。二、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战略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则。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不再以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划线,而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各类国家和各类政党之间的友好关系。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从容地发展关系,包括政治关系,不搞意识形态的争论”。这样做,有利于我国广泛发展国际友好关系,有利于改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环境,也有利于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是我国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和首要任务。中国永远不称霸。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是我国外交为之奋斗的基本目标。我国政府根据世界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促进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的真正解决,倡导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并愿与国际社会一起,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奋斗。邓小平面对国际风云变幻,还提出了要立足国内,韬光养晦,善于自处,永不当头,有所作为的外交对策。强调无论形势怎样变化,关键是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世界和平与坚持社会主义是完全统一的。争取国际和平环境,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以便争取时间,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自己。中国的强盛,也必将为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增加新的有利因素。第五节“一国两制”、统一祖国□大纲要求1掌握“一国两制”的基本含义。2了解“一国两制”在理论与实践上的成果及意义。□要点速记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含义“一国两制”的基本含义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这一构想和国策包含的基本内容是:(1)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家主权。(2)两制并存。祖国统一后,大陆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港、澳、台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并存,和平共处,共同为国家繁荣、民族振兴而努力。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高度自治。祖国统一后,依法在港、澳、台设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4)和平统一。用和平方式解决祖国统一的有关问题,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二、“一国两制”的实践及其意义由于“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尊重历史与现实,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与愿望,并谋求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产物,所以,付诸实践后,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香港已经实现“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海峡两岸的大陆和台湾之间,虽一波三折,但两岸各种交往、联系日益扩大和发展。随着香港和澳门问题顺利解决,祖国统一大业必定可以完成。“一国两制”的构想及其实践,有着广泛深远的意义。“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创造性地把和平共处的原则用来处理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为和平解决历史遗留和国际争端问题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有利于早日实现祖国统一,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有利于推进我国的现代化事业,有利于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与进步。259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三部分法律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大纲要求1了解法的概念。理解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熟悉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3了解法的作用。理解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作用。□要点速记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4)教育作用。其作用是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的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③组织社会生产;④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⑤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大纲要求1了解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理解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2了解法与政治的关系;深刻理解法与政策的关系。3熟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要点速记一、法与经济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经济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2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①引导作用;②促进作用;③保障作用;④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同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②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③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④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法与政治、政策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①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②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③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法服务于政治,这表现在:①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③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2法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从总体上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政策理所当然地在国家生活中居重要地位,对国家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起着不可代替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又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因此,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互为根据的。它们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具体来说,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①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②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在执法与司法中,要把严格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为指导有机结合起来而不能使其对立。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①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②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建立起革命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调动起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参加立法、执法、守法的活动,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第三节法的制定□大纲要求1了解法的制定及其概念。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了解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熟悉立法程序。通常包括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4熟悉法的渊源与分类。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5了解法律体系。□要点速记一、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2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三、立法程序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日程讨论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提案或建议。(2)法律草案的讨论。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正式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4)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四、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五、法律体系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类规范性法律的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因此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婚姻法;⑤经济法;⑥劳动法;⑦环境法;⑧刑法;⑨诉讼法;⑩军事法。第四节法的实施□大纲要求1了解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执行。2熟悉法律的效力。包括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3熟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及时。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4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结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5掌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了解违法、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分类。6熟悉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及其构成,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的监督。□要点速记一、法的实施及其相关概念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它与行政执法一样,是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二、法律的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从原则上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适用中国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1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所谓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2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项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思: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其法定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③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项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四、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法律关系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结构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集体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常处于不断发生、变更或消灭之中。当然,这种活动并非凭空出现,相反,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与法律责任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的。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通常认为违法须由以下要件构成:(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的外部条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根据违法的性质及其危害,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违法者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负法律责任。2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类:(1)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对此,刑法作了具体规定。(2)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实施的惩罚措施。由于民事违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民事制裁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对此,我国的有关民事法律规范作了具体规定。(3)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进行的制裁,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制裁由行政规范规定。(4)违宪制裁,是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强制措施。行使违宪制裁的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六、法律实施的监督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督察。2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切实实施,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3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第二章宪法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大纲要求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明确宪法的概念;掌握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政治特征。2了解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3明确宪法保障制度的概念;理解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4明确宪法监督的含义;了解现代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分类;掌握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机关。5了解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了解对现行1982年宪法进行的四次局部修改;重中之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要点速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②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③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政治特征:①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②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③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④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二、宪法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有: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我国宪法序言宣布:“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现代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其中就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而言,可分三种:①由普通司法机关主管,如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②由专门机关主管,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俄罗斯的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监督工作;③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五、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8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1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将宪法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二节国家性质□大纲要求1掌握国家制度和国家性质的概念。2明确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的基本点。3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掌握这一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了解在目前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形式。4掌握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明确政协按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要点速记一、国家性质概述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和。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以下基本点:①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②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④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⑤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包括: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②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⑤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⑥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⑦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在目前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①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以及就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政策性建议和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等方式;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和进行民主监督;③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④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作用。四、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按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第三节经济制度□大纲要求1重点掌握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掌握宪法确定的所有制经济形式。2明确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宪法规定。□要点速记一、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以及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经济体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四、其他规定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节国家形式□大纲要求1明确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了解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2明确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这一制度包括的基本内容。3明确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了解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的分类。4掌握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明确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大致分类。□要点速记一、政权组织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分类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者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政权机关的制度。现代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分为立宪君主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是指君主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君主终身任职并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可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两种。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立宪君主制形式,君主的权力受宪法的一定限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由选举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主要有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两种。前者,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后者,由通过民选的总统组织政府,毋需对议会负责。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适宜性和优越性表现在: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起来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从政治上组织上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其基本特征:①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②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③全国只有一部宪法;④公民只有一种国籍;⑤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独立的国家主权。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如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11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成立的“独立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联邦制的基本特征:①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联邦与各成员国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②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④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可以有自己的国籍;⑤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但有的国家允许各成员国可以同外国签订某些协定,有的国家允许各成员国有选择加入或退出联邦的权利。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共同斗争和生活的必然结果,对于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正是这样,我国采用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并在历次宪法中加以确定。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分为:①普通的地方制度: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③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①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并对基本法有解释权;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五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纲要求1掌握公民的概念;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2明确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明确我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要点速记一、概述1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作或不作某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3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4)人身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①劳动权;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生活受保障权;④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受教育权;⑥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7)特定人的权利:①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③保障残废军人、烈军属的权利;④照顾残疾公民;⑤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①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③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3我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节国家机构□大纲要求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2理解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了解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主要职权。3重点掌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掌握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明确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和领导体制。4了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5掌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主要职权。掌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了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主要职权。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和领导体制。掌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6明确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含义;掌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范围;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民族构成和自治权。7明确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掌握人民法院的组织;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掌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要点速记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如遇非常情况不能进行下届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些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8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国家主席的职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1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三、国务院1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国务院的职权和领导体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职权主要有: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②提出议案;③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④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⑤保护正当和合法权益;⑥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以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保护各种权利。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决定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职务撤销;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各种合法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还有秘书长参加。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基层政权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或村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以及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①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③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④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⑤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⑦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⑧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2人民法院的组织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3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开审判;(4)有权获得辩护;(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5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领导体制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是指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理解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了解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理解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2熟悉行政法关系重点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熟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3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4了解行政法的作用。包括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要点速记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所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2行政法的渊源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①宪法、法律。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④法律解释。⑤条约与协定。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行政公正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3行政公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义务,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4行政效率原则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四、行政法的作用1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它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能来实现的,体现为:(1)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力,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3)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4)保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活动;(5)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将不断确定新的行政权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首先,它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新兴的程序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制度则是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使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撤销;造成损失的,还可依赔偿法请求行政赔偿。另外如暂缓执行制度、申诉制度等,都是用来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法中的制度。行政法的上述两个方面作用对立统一,互相依赖,不可偏废。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主体的概念。理解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重点理解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2了解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要点速记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概念。实际上,这是两个有着相互联系,但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次,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此外,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尽管行政机关有时也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但在绝大多数时候和场合,行政机关均是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则常常以民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或以其他身份参与其他社会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主体,往往将行政主体的研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极为密切。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的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以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仍然是有重要区别的。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第三节行政行为概述□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重点理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2熟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行政行为的效力:(1)确定力;(2)拘束力;(3)公定力;(4)执行力。3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与委托的行为。4掌握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2)主观要件;(3)客观要件;(4)功能要件。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告知生效;(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5熟悉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掌握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法律后果。□要点速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1)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行政行为的服务性、从属法律性。(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1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如吊销执照。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2行政行为的效力(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它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它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它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三、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几种主要分类为:①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③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④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⑤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⑥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⑦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⑧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⑨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与委托的行为。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①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②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③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即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④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因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行为的成熟和效力开始时间是一致的;对相对人而言,只有在行政行为被相对人知晓后才开始生效。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①即时生效。②受领生效。③告知生效。④附条件生效。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1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2行政行为的撤销(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②行政行为不适当。(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3行政行为的废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人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第四节抽象行政行为□大纲要求1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2熟悉行政立法行为。了解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重点理解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1)立法性;(2)行政性。掌握行政立法的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1)规划;(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通过与签署;(6)发布与备案。□要点速记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③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④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所直接规定的。2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有时指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有时指行政机关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①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②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二、行政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以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3行政立法的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立法民主原则。立法民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进行每一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关系,行政立法要在社会协调与发展、稳定与繁荣、社会公平与行政效率之间取得平衡。(4)可操作性原则。4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立法程序大致上可以包括:①法规、规章的提案和起草;②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③法规、规章的发布;④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第五节具体行政行为□大纲要求1理解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没收、行政征购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2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的作用。注意:《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新法,其内容是考核的重点。3理解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了解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行政确认的作用。4理解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的关系、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与作用。5理解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罚等相关概念的区别;熟悉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3)公正、公开;(4)处罚救济;(5)一事不再罚;(6)过罚相当。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1)人身自由罚;(2)行为罚;(3)财产罚;(4)声誉罚。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行政处罚的适用。掌握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了解行政处罚的执行。6理解行政强制的概念、分类;熟悉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7理解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8理解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奖励的原则;了解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9理解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区别;熟悉行政裁决的程序。□要点速记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一、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②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③其实施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2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人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②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①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③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3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③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二、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行政许可法的事项:①行政许可的设定;②行政许可的实施。(2)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审批事项:①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②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2.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①特定活动的进行;②获得特定权利;③获得特定资质、资格;④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⑤获得主体资格;⑥《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六)项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兜底性规定。(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3.行政许可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通过发布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就可以对这五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事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享有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只有省级政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6)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除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许可权;(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5.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1)行政许可信息、情报、资料的公开。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机关除负有公示义务之外,还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即申请人提出置疑和询问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加以如实说明、解释,以保证申请人能够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避免发生误解,特别是重大误解。(2)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必要。(3)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4)申请人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5)行政机关的禁止性义务。①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6)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的处理。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需要补正的地方以及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文字错误等。根据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行政机关将区别不同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同处理。(7)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许可法》第33条是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的规定。根据该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6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1)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只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不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即可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审查机制。形式审查往往只适用于一些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查,然后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审查机制。(2)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初步审查。第二个阶段为实质性审查。第三个阶段为真实性核查。(3)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方式:①考核;②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体检等技术性检查;③评审论证;④实际调查。(4)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申请人不可能主动向行政机关反映他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并不自始参加行政许可程序,对其利益即将受损的情况往往并不知晓,若无行政机关的主动告知,其权利便将遭受难以预知的损害,而对此种损害提供事后救济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事先预作防范的成本。为此,法律必须设计有相应的程序,对他人利益给予切实保护。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机关履行其告知义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对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个别告知,以及面向所有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的公告。并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告知内容包括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等7.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程序的必然结果。(1)当场决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简易程序的要件为:①申请材料齐全;②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③能够当场作出决定。(2)法定期限内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法规定。(3)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决定理由、申请事项以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如姓名(名称)等,社会公众可以对以上内容加以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例外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②其公开有可能损害社会公益的内容;③其公开有可能侵害第三人隐私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内容;④行政决定正式作出之前的试拟稿,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文件。(4)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空间效力应当覆盖全国,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其效力也应当遍及全国。除非行政许可证书本身即对其适用设定了地域限制,否则任何地方国家机关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对其效力在国内的某一地区加以否认,也不得重复设置行政许可。8.行政许可的期限(1)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①即时作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0日内作出。20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作出决定。③30日内作出。在原则性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迳行作出延长10日的行政决定,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之申请人。④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在特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间。《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层级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行政许可法》第43条对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限仍然适用第42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说明理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批准延长10日。如果有多个初审环节的,各个初审环节的审查期限均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3条的规定,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适用第42条的规定。(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时间。《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于10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被许可人。(5)行政许可期限中特别事项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9.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2)听证公开原则。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3)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5)听证笔录。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10.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1)行政许可的变更。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在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范围,经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范围予以改变的一种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延续。行政许可的延续,又称行政许可的延展,是指在有期限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到来之前,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使原行政许可的效力得以继续的一种行为。11.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1)特许程序。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2)认可程序。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3)核准程序。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4)登记程序。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登记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2.行政许可的费用(1)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行政许可的收费。因此,行政许可收费的设定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2)行政许可的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法定标准进行。(3)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4)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综上,只有当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费管理。13.行政许可的撤销(1)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证的情形:①滥用职权;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资格条件缺陷;⑤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2)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予以撤销。(3)行政许可机关不予撤销违法许可的情形。有些行政许可事项,如公共交通许可、公共设施经营许可等,牵涉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行政许可一经颁发即不得撤销,无论是其具有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行政机关都不得作出撤销的决定。(4)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撤销后会带来各种损失,这种损失的负担可适用民法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许可出现可以撤销的五种情形被行政机关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这些情形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过错导致的,行政许可证的违法或错误颁发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如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撤销此种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则不负赔偿责任,被许可人基于此种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1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为: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②依法予以撤销。(2)违反申请与受理程序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⑥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违反审查与决定程序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4)违反实施行政许可中的纪律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违反收费规则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5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为收取费用的违法责任和处理费用的违法责任两个方面:行政机关违法处理费用的情形:①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②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上述三种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财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收取”表明收取行为合法并且已经将收取的费用置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占有之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的规定,上述三种行为的违法性是没有将依法收取的费用“上缴国库”,而是采取了违法处理国家资金的行为。行政机关违法处理费用的法律责任:①追缴违法处理的费用;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为: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受理申请、授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活动的总和。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当事人利益造成现实损害。例如,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增加了申请人的支出,致使当事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8)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①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得到受理或者授予行政许可;②给予警告处罚;③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1年。(9)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①行政处罚。只要构成了上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②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即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③刑事处罚。对《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作出司法决定。(10)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情形:①非法转让行政许可;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③危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只要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就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给予刑事处罚,则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认定和处罚。(11)擅自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确认1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①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②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两者主要区别在于:①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②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3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行政确认的种类多,以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①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②按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确认。③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4行政确认的作用行政确认的作用主要有:①它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②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产生。③它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④它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四、行政监督检查1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①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④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2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的关系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监督行政,是指各类有权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两者主要的区别在:①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3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行政监督检查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有:①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检查和特别监督检查。②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检查。③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检查。④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专门行政监督检查与业务行政监督检查。⑤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监督检查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检查。4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与作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②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③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五、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2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两者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仍有较大的区别: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②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③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形式。④行为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⑤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⑥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以迫使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①性质不同。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②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惩罚的形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两者有明显区别:①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②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3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它包含: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③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对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以教育鞭策。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4)处罚救济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5)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6)过罚相当原则。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1)人身自由罚。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①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亦称治安拘留。②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2)行为罚。它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其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4)声誉罚。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只是使行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以引起其警惕而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个人和组织可同时适用。其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5行政处罚的管辖(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处罚案件;下一级行政主体对管辖区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询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6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1)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①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③对象条件,即适用处罚的对象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④时效条件,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区别各种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常用的有: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单处与并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等等。7行政处罚的程序(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⑦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否则,将直接影响到该决定的效力。设置一般处罚程序的法律意义在于以完整、科学的处罚程序规范来规范行政处罚权,有利于保护受处罚人运用程序权利对抗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①立案。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和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应通过一定的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说来,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在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同时应当落实办案人员,被指定办案人员如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者主管负责人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此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调查取证。立案后,行政主体即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为了了解违法情况和违法事实,行政主体有权传唤违法者,对其进行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行政主体还有权向社会调查和收集证据,对此,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也应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其上签名或盖章。行政主体进行调查取证,还可以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根据需要还可进行鉴定、勘验。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听取申辩与听证。行政主体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行政处罚裁决之前,应告知被调查人根据已掌握和认定的关于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准备对之作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给予被调查人以申辩的机会。被调查人依法陈述和申辩的,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制作申辩笔录。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申辩笔录应作为行政处罚裁决的根据之一,并在裁决后入档归案,为今后行政复议和诉讼时作举证之用。行政主体根据调查取证的材料,如果将对被调查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涉及企业法人生存的行政处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④作出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辩后,有些案件则是经过听证之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定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被指控人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认为被指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行政处罚的执行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六、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人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2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2)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它又可以分为预防性强制措施和制止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等所确定的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中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它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措施和执行罚、代履行等间接强制措施。所谓代履行是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进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3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①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行为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②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③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④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七、行政给付1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②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③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④其内容是赋予特定公民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2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①安置;②补助;③抚恤;④优待;⑤救灾扶贫。八、行政奖励1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特征主要为:①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②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促进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③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④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⑤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行政奖励的原则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①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②公正、平等原则;③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3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行政奖励是法定奖励,应符合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就是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①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②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③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4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①物质方面的权益;②精神方面的权益;③职务方面的权益。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①发予奖金或奖品;②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③记功;④授予荣誉称号;⑤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九、行政裁决1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①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②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③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④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但两者又有较大的区别:①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从法律后果上看,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确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进行,但两者亦有一定的区别:①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争议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②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③两者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裁决有着较大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显然不同。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且所行使的职能不相同。②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③两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④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对之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一经生效,都是终局判决。3行政裁决的程序结合我国目前零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从理论上将行政裁决的程序概括为:①申请;②受理;③调查、审理;④裁决。第六节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理解行政合同的作用。2熟悉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指导的作用。□要点速记一、行政合同1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③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④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2行政合同的作用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②从相对人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二、行政指导1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②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③它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④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⑤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⑥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2行政指导的作用(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现阶段社会和经济生活发展迅速,难免存在“法律空白”,为弥补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机关有必要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调整有关事项。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辅导和促进作用。行政机关在掌握知识、信息、政策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其实施行政指导能有效、正确地引导相对方,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健康发展。(3)协调和疏导作用,为尽量避免和减少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对之进行协调,行政指导正是一种灵活有效的协调手段。(4)预防和抑制作用。实践证明,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则可能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第七节行政程序□大纲要求1理解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2熟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3熟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辨认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要点速记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及特征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定性行政程序的法定性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2多样性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程序的多样性,是指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3分散性行政程序的分散性,是指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由众多的、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程序分类行政程序有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强制程序与任意程序、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之分。三、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1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四、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②行政信息公开;③设立听证制度;④行政决定公开。2公正、公平原则程序公正、公平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②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③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④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⑤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3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①参与听证权;②陈述、申辩权;③复议申请权。4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必须体现如下内涵:其一,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提高行政效率不得违反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以下行政程序制度来体现:(1)时效。时效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待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时效的法律意义是,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及时排除行政程序中的不利因素,提高行政效率。(2)代理。代理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制度。其法律意义是,督促行政主体及时履行职责,减少行政怠职,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提高行政效率。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不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或诉讼后,除非有法律的特别的规定,行政行为必须执行。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意义是,在确保行政行为被撤消后,行政相对人可以恢复其权利的前提下,使行政行为获得迅速执行,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五、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行政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各国行政程序法之间有关听证制度的内容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基本的内容却有相同性。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开听证。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有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2行政回避制度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树立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人类社会的变迁史证实,任何在无序状态中消弭冲突的努力,只会使冲突变得更加剧烈。3审裁分离制度审裁分离是指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应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审裁分离的基本模式有两种:(1)内部审裁分离。是指在同一行政主体内部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分别行使案件调查、审查权与裁决权的一种制度。(2)审裁完全分离。是指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查权与裁决权,分别交给两个相互完全独立的机构来行使的一种制度。审裁分离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性,树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感,进而促进行政相对人自觉地履行行政裁决的义务。4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5信息获取制度信息获取,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有助于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如果没有法律禁止,则行政主体应当无条件地提供。6案卷制度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案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案卷的材料必须与案件有关,凡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据必须已在行政程序中质证过。其二,行政主体凡是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后调取的证据或其他书面材料,不得成为案卷的一部分,但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可以例外。其三,案卷形成于行政程序结束之后,且案卷一旦形成便具有了封闭性之特点。案卷的法律意义是:其一,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的过程和依据形成为书面材料,防止行政主体恣意行使行政职权。其二,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其三,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第八节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的分类。2熟悉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要点速记一、行政违法1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①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③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④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它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为: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④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3行政违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行政违法可以进行多种分类。①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②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③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二、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其特征有: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②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③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③主观有过错。在实践中,行政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第九节行政赔偿□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掌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2熟悉行政赔偿的范围。了解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3熟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4熟悉行政赔偿程序。5掌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要点速记一、行政赔偿概述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主要特点是:(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二、行政赔偿的范围1行政赔偿的范围概述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采取的影响(相对人)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违法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外),已产生损害结果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公民殴打或施以**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具等使公民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2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持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①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如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其继承人乙为赔偿请求人。③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四、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在我国欲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须先向义务机关提出。(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将审查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要求并案处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得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应予赔偿。(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害的不同损害程度,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4)行政赔偿申请书。这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2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意在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到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主动给予赔偿。行政赔偿并非必须是应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两个月,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但它又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①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②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③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④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⑤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1行政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①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②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③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2行政赔偿计算标准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③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第十节行政复议□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2熟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3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4熟悉行政复议的管辖。5了解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6熟悉行政复议程序,包括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管辖,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决定的作出。□要点速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行政性。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这属于行使行政权的范围。②职权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进行行政复议,并且有权机关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能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③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④程序性。行政复议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比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从申请、受理到审理、决定以至送达,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⑤救济性。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复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维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利益。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合法;③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要平等地对待参加复议的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平的裁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合法行政行为,兼顾相对方利益和行政效率。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的过程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让公民了解。这是实现公民对政府工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包括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即法律、法规等应向公民公开、告知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何种权利、说明决定的理由、允许当事人查阅有关证据材料等。4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复议决定通常不是终局的,所以,在维持公正性的同时,又要保证效率,这就要求遵循及时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从受理、审查、决定到执行的各种时限规定上。5便民原则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为简捷和便利,应当随时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如何更加方便地行使复议申请权,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权利,这样才能发挥此种制度的优越性。三、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四、行政复议的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中的第三人。不同的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原因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不同,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1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申请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亲自参加复议的行为能力。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3行政复议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复议结果会影响其权利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参加复议;②须是依申请并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③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是在复议进行期间,如果复议活动尚未开始、或申请人已撤回申请、或复议终结,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六、行政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1)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2复议申请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3复议案件的审理审理是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运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过程,它是整个行政复议过程的关键,也最为复杂,对此,《行政复议法》作了详细规定。(1)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3)撤销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4)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4作出复议决定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①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撤销、变更、责令重作、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④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复议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第十一节行政诉讼□大纲要求1熟悉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法的概念。2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注意了解与其他诉讼共同的原则,特别掌握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3熟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熟悉行政诉讼管辖,了解确立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5熟悉行政诉讼参加人。重点掌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资格及其转移;了解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6了解第一审程序。7了解第二审程序。8了解审判监督程序。9熟悉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要点速记一、行政诉讼概述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②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③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2行政诉讼的性质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多方位多层面的。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考察,可以将行政诉讼功能概括为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4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以诉讼主体、客体和内容为基本要素。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主体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主持、指挥诉讼活动的一方——法院,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复杂性,导致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化:(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2)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障碍权、执行权。其中审理权和裁判权是重心。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对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作出裁判。(2)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起诉权、辩论权、上诉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请求赔偿权等。行政诉讼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提供证据(原告起诉后,被告不得自行调查取证),不得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3)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依法作证、依法鉴定、勘验和如实提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但这些人员参加诉讼更多地是基于公民的义务。公民在享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自然有义务协助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其所知悉的证据以及依法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便利。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法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各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原则: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合议原则;④回避原则;⑤公开审判原则;⑥两审终审制原则;⑦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⑧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⑨辩论原则;⑩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②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⑥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五、行政诉讼的管辖1行政诉讼管辖概述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管辖来看,体现了下列原则:①便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②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合法地办理案件;③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④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⑤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相一致;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诉讼标的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相一致。据此,地域管辖可分为:①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称为一般地域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③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相对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①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将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②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③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六、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③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5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②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6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诉讼代理具有以下特征:①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②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③只能代理当事人的一方,且其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七、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只有普通程序,而没有简易程序、特别程序。1开庭前的准备它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必经程序。其核心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和提出的事实根据,初步掌握双方争执的焦点,收集有关证据,通知相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为正式开庭作好准备。审理第一审案件,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审理。它由一些按先后顺序排列,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结的若干步骤组成,大致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在第一审理程序中,对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一审案件的审结期限依《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八、第二审程序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超越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提起上诉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审程序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这一点不同于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在审判组织和程序上同第一审程序有较多的相同之处,但第二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成立。上诉成立的条件是:①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上诉资格;②必须有适当的被上诉人;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④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得以开始。(2)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决: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九、审判监督程序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不同,不属于一个固定审级,更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与二审程序相比较,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裁定的错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但两者之间有许多区别:①引起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②审理的对象不同;③提起的理由不同;④期限不同;⑤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审理。对再审案件,根据原来的审级不同,可分别依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①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或者原来是第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②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其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仍有上诉权。十、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1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审查判决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1)维持判决。所谓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形式有三种:①判决全部撤销;②判决部分撤销;③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确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具有确认判决的性质。(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决定。(5)确认判决。此种判决形式在实践中开始被运用。根据审判实践,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不宜撤销的,可采用确认判决形式,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2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259 公共基础知识全套教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它作不同的分类,如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肯定裁定与否定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停止执行裁定等。《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适用于:①起诉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管辖异议;④终结诉讼;⑤中止诉讼;⑥移送或指定管辖;⑦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申请;⑧财产保全;⑨先予执行;⑩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录;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3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出的司法处理,一般表现为书面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适用范围是:①有关管辖;②关于诉讼期限事项;③有关回避事项;④有关再审案件处理;⑤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方式作出处理。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