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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7 14:26:32 发布

【法理学】第六编法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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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经济政治宗教道德人权 第二十八章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二、法与市场经济P385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P390四、法与经济全球化 第二十九章 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1.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2.政治对法的作用: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总体上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活动往往反映和服务一定的政治;同时,法对政治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有自己独特的属性。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1.政策,指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2.法和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上存在联系,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等根本方面具有共性。 3.法与政策的区别①意志属性上,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政策体现党的意志、只对党的组织和成员有约束力。②规范形式上,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渊源;政策表现为决议、宣言、声明等。③调整范围上,法调整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关系和行为;政策调整的关系和范围更广,要求更高。④稳定性和程序化上,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程序化;政策则相对更灵活。⑤实施方式,法靠国家强制力;政策靠党的纪律。 第三十章 法与科学技术 1.科技进步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论诸领域都产生了影响。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1)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2)法律对于科技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作用;(3)法律对科技活动和发展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具有抑制和预防作用。 第三十一章---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共同性1.道德的定义: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与标准的总和。2.道德与法的共同性:①在产生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展过程中有相互转化;②在形式上,都是社会规范;③在内容上,都蕴涵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④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⑤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一)本质上,即“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1.肯定说(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2.否定说(分析实证法学派--只要是权威机关制定的,就是法;只要是有效的,就是法):“恶法亦法”。人类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标准;--道德是具体的(马克思亦同)。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在内容上并不要求一定是正确的。社会法学派: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的。 (二)在内容上,“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的重合度”问题。近代以前的法和道德在内容上重合度较高,其特点是倾向于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近现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三)在功能上,“社会调整以法律抑或道德为主”的问题。近代以前强调道德的主导地位,法起着辅导作用,强调其惩治功能---“德主刑辅”;近代以后法起着主要的社会调整作用---“法治国”。三、法与道德的区别 第三十一章---法与宗教 一、法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一)法与宗教的联系1.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2.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神的力量支撑;对政权的合法性论证往往借助于神学理论。3.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二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4.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二)宗教与法的区别1.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宗教则假托神的名义制定。2.实现的方式不同。法的实现除了靠人们的自觉,还靠国家强制力;宗教主要靠教徒的自觉自愿。3.制裁的程序不同。法的制裁由特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宗教制裁主要靠自我修行、忏悔等来赎罪。4.作用的范围不同。法只适用于法律关系、人的外部行为和全体社会成员;宗教覆盖全部社会关系、外部行为和内心活动、仅约束自己的教徒。5.规范的形式不同。法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进行规范;宗教基本只有义务。 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一)宗教对法的影响1.宗教推动立法。2.宗教影响司法程序。3.宗教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 (二)法对宗教的影响1.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也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2.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对各种宗教之争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3.宗教自由最早出现的宪法性文件是1776年美国维多利亚州的权利宣言。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1.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亨有或者享有的权利,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必须被法律化,但并非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2.人权包括三个层次:(1)应有权利(2)法律权利(3)实有权利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评价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体现人权的法律大都是进步的法律。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具有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