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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6 16:35:48 发布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传统节日手抄报素材:七夕节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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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十)(免责声明:本微信平台的解答依据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仅代表回答者个人的观点,供咨询者参考)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191、问:您好,我想请问下,办理联通宽带,因为是异地身份证,所以收了300的押金,开了一张押金的发票。昨天去退没找到押金发票,所以联通营业厅说没有押金发票不给退押金。后来回家问了下家人,原来家里老人不识字,把那张发票当废纸收走了,找回来发现老人把名字撕掉了,撕掉一小半,票号收款人信息都能看到。请问这样能退押金么?答:这不是什么法律问题,主要还是看能不能证明您有押金在联通公司那里,另外,我觉得联通公司自己应该也有记录的吧,您可找对方协商理论。(新浪微博@沙木研学法律)192、问:我们村要建安置房,发了一个缴费通知,上面写着4月30号之前缴费。逾期的一律按月利息2分计算缴纳。发文主题是村联合的建房领导小组。请问他们有权利吗?感谢!答:如果由于未能及时缴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利提出赔偿。若对方收取利息是为了补偿其损失,则是合理的。(周世树 新浪微博i-nice)  补充问题:我们村要建安置房但是尚未和我们签订协议书。只是发了一个通知,上面说4月30号之前交,逾期不交按月利2分利息收取。主体是村联合的建房小组,我们未签协议书,它只是发一个通知也有效力的?有权收取利息吗吗?抱歉,我想问的清楚些。答:根据您的补充信息,您并没有对安置房做出承诺,所以没有义务缴纳款项,利息也就不存在。(周世树,新浪微博i-nice)193、问:你好,请问A把钱借给B,B又把钱借给C,现在A通过代位起诉了C,并做了诉前财产保全,但现在B又要起诉C,也想做财产保全,请问律师这样情况对A是否有影响。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B的行为,对A是没有影响的。(罗强 ,腾讯微博@weihu-zunyan)194、问:你好请问,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一审基层法院判决生效后3年中院再审, 此时赔偿标准是按一审法庭辩论结束算还是按再审辩论结束呢?还有如果一审已经部分执行了,那么又怎么算呢?谢谢答:1、关于再审赔偿标准的理解还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主要理由:案件被重审,意味着第一次审理已经无效,有效的“一审”应当为重新审理的第一审。根据第一条所述的规定,应当把再审时的一审辩论终结时作为一个时间起算点。3、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王振,新浪微博@最基层的冰凉)195、问:您好!我想请问您:广西省北海的一大批人组织民间资本运作,算犯罪吗?怎样检举?答:1、由于您在问题中没有说清民间资本运作的具体模式,只能根据常见的资本运作的方式回答您。如果通过股东的形式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或者利用融资租赁、合资、联营等方式进行的,是合法出资行为和集资行为。如果是未经相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返还本金及利息,其承诺的履行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其行为可能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如果金额在5000元以下,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诈骗行为。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根据您所述的案情,如果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您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高继超,新浪微博@初涉法者)196、问:请问一个医师执业地点的问题,我一个长辈,在省直医院医科大学一附院当科主任,后来调到另外一个省直医院医科大学三附院当院长,但是执业证无更改,还是一附院的 执业证,两年内在三附院做了很多手术,后来有病人得悉情况,便去闹,说他非法行医。请问这情况是非法行医吗?这两个医院是同一个区的,执业证都是省卫生厅签发的。答:1、根据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您亲戚应当在工作调动后,应当到卫生厅办理变更手续。2、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行为的,您亲戚具有执法医师资格,不属于非法行医。(高继超,新浪微博@初涉法者)补充问题:换医院未更改执业证,且多次手术。那他这个行为属于什么情况?会受什么处理?答: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但是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除外。因为您亲戚属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可能属于不需要变更的范围之内。如果属于需要变更的范围之内,由于法律和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手术行为的后果应当依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相关规定来处理。(高继超,新浪微博@初涉法者) 197、问:我在新浪微博和博客的网名是宅老余晖。发了海南被冤判已20年的陈满案的案情。如何才能再审,望能指导。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二百四十三条。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罗强,腾讯微博@weihu-zunyan)198、问:你好!我想问,两个农场的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理由的情况下,开着农场的摩托车外出,交通事故撞到大树,男的死了…女的还在医院治疗。请问这农场有责任么?要赔钱么?答:1、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事由的情况下,遭受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虽然死伤者有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但是依法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2、农场对于机动车的管理是否有瑕疵,如是否是出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或者机动车本身有缺陷等。如果有管理瑕疵,农场对该事故有法律责任。  3、在排除上述情况前提下,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归于行为人,其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张庭源,新浪微博@张庭源律师)   199、问:我和一个离过婚的男人打算结婚,他有一个儿子,以后的财产怎么分配?答:一、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自你们二人登记结婚开始产生。在没有登记结婚之前,各自的财产属于个人的专有财产不能计入婚后共同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有关财产的具体分类为: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之后登记结婚之后你们夫妻二人取得的财产才能算共同的。(王振,新浪微博@最基层的冰凉)200、问:我企业欠银行150万元,已诉讼,企业已歇业。我作为担保人申请分5年分期还款,已还了3万元,但是银行不同意。我现在没有家产和其他任何资产,也没有隐藏和故意转移资产,现在执行局要行政拘留我,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此处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是针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如你因经济能力无力履行的话,我个人认为不应成为被拘留的法定理由。如果对拘留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201、问:您好,我2011年买了一套商品房,买的时候房子刚在建,看图纸买的。现在快交房了,去看以后户型不对,少了一个卧室,也可以说给我看的房子根本就不是我所买的,现在房款付了三分之二了,找开发商协商过,开发商说图纸贴错了,让重新换一份合同,被我拒绝,购房合同上贴有我所买的房屋户型图,现在开发商没有这样的房子给我,说如果我终止合同要扣我违约金,合同当中有许多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在合同上有法律效力吗?我觉得开发商是在欺诈消费者,我就要我合同上贴的房子,交不出来这样的房子我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吗?法院会支持吗?答:1、对于您所说的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只要您做出承诺,合同即生效,产生法律效力。2、如果房产商不正确履行义务,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周世树,新浪微博i-nice)   202、问:我是一名孕妇,怀孕七个月。在股份银行工作,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工作一年多了。每年单位都有两名转正的机会。无论是业绩还是专业水平我都够转正资格,但是领导以怀孕为由拒绝给我转正,甚至面试的时候他们还不知道我怀孕,最后一步有人反映,所以她们取消了我的名额,请问这样算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么?我该怎么办?谢谢了! 答:首先,你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目前在我们国家之内的体系内,劳务派遣对于事业单位来说用得比较多,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其次,劳务派遣是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啥时候转正的问题是需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的条款。派遣工是否要转正的话,主要看你们单位的政策,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转正,到底如何转正要看你们公司的规定。请参阅你们单位的招录规定。补充一点相关如下: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合同法》规定: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王振,新浪微博@最基层的冰凉)203、问:老师您好,沈阳市第64号令规定高层遮挡相临多层的楼间距系数,如果楼高比楼宽小于1.2,则按楼高1.7倍确定,反之,则按楼宽1.4倍计算,假如60米宽的高楼,建70米高需楼间距119米,建100米或更高只需84米间距就够了,建筑越高反而不容易挡光了,还有规划局在未和挡光住户谈好补偿的条件下就批复了规划,是否违规呢?期待您的答复,谢谢了。答:沈阳市第64号令如已经颁布实施,且对楼间距作出规定,理应遵照此规定执行,规划局是否违规的依据应是有没有按照沈阳市第64号执行,如果违反此政府令,作为被挡光住户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204、问:抱歉打搅了,能够找到你们这些个充满正能量的人,我感觉我们家庭看到了新的希望。法律我不懂,如果有说得不详细或者不合适的地方,还望多包涵。事件是这样的:2010年5月,原本健康的母亲因和她人争吵而导致脑出血,至今生活无法自理。虽因此被评为低保户,作为独生子女的我也辍学打工,可法律阴影以及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们家庭精神上受到了无法弥补的巨大创伤,因为我们无钱无权,而对方有关系。在初判为(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214号的判决书中,我方被判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在(2010)南民一终字号第687的判决过程中,我们提供了新的证据,可南阳市中级法院第14厅的相关工作人员根本就不让证人进入,本说好上午九点开庭,可一直等到十一点才处理我们的案件,半个小时就草草了事,让我们回家等消息,等到的却是维持原判,这让我们的生活该如何继续啊!事后我们找了一个律师,他说二审的判决书纯粹胡扯,写得前后自相矛盾,他建议我们提起个什么复议吧,可又委婉的告诉我说这基本是不可能的事,需要关系。恳请您的帮助:15225629782。非常感谢 答:首先,我们想具体了解一下您母亲与他人争吵的详细经过,因为这是案件判决的关键所在。请您提供当时事故发生时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的证据,比如说当时还有什么人在场,俩者之间有没有肢体冲突,两者冲突的起因是什么等等。还有就是您母亲因为此事而发生脑溢血的就医资料(包括挂号单,就医证明,住院证明,医嘱等)以及您家的经济状况的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被评定为低保户的材料等)其次,在一审过程中,是否受到什么不公正的待遇,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可以简述一下庭审经过)。第三,在二审程序中,您说有新证据的提出,请问您的新证据是在哪个阶段提出的。因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提起新证据的程序要合法,请您回想一下是否符合我国关于二审程序中新证据提出的规定。如果符合,那么对于二审法院不让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则是明显违背了我国要求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您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北京理工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杨洲)205、问:去年学校让团委强制要求学生捐款,说是团委发起的活动,请问这是不是合法,找校团委书记理论,他还理直气壮答:这是违法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也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作了规定。但是鉴于情节特别轻微,没有提起法律程序的必要。(周世树 新浪微博i-nice)   206、问:你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工人,一天上班12小时,没有休息, 加班费没有平时工资高,我想问问我该怎么办呢,向什么部门反应呢?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般负有下列义务:1、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提供相应的工作及劳动保障条件;3、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约定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4、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以及在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5、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通常可以根据这五项来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我们认为您的所在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以及“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按照《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并且《劳动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当按照《劳动法》的44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即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所以,您的所在单位可能时存在克扣加班工资的情形。通常的解决途径有二:一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二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们建议您选择第二种方式,但是在进行仲裁前,您需要尽量搜集一些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上班下班的签到表等等以备不时之需。具体事宜您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您维权.(新浪微博@汪小棠)207、问:徐老师您好,我于08年被厦门第一医院误诊为乳腺癌双乳切除并化疗6疗程和后期治疗了十九个月,后因赔偿金问题打官司至今。其间做了市级为三级丙等和省级为四级的医疗事故鉴定。 我因对省级鉴定不服,且省里的鉴定报告故意在十四天之后才给我,使我因时间过期无法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问题之后,我选择了撤诉,改走司法鉴定的程序,而今了解到:厦门中级法院有一文件规定了做过医疗事故鉴定就不再进行做司法鉴定的程序。请问这地方文件高于法律文件吗?如果司法鉴定不让重新做病理鉴定的话,我这官司是赢不了的。后来也了解到:当时帮我做病理的医生是技师资格,可说是无证行医却也耐何不了她。当时做医疗事故鉴定时均未见院方拿出该医生的相关证书。问:1.我想明白地方政府文件高于法律文件吗?因为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做过医疗事故鉴定就不允许再做司法鉴定程序。现我的案件中只是根椐厦门中级法院的文件执行,这样合理吗?2.病理鉴定的医师只是具备技师资格证,但说审查资格是在鉴定医疗事故过程中去监督的,现法院不管这个,只能另处理,与明天的审判无关。3.我有请了个律师,但他没打过医疗事故的官司,较无此方面的经验。想向您咨询:法院不让我重新做司法程序的病理鉴定这样合理吗?我现还有可争取自己权益之路的方法吗?答:1、我们没有看到厦门中院的文件,不方便评价,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中院的内部规定效力低于法律。2、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且之前的程序你撤诉了,我个人认为并不影响你后来医疗过错纠纷选择鉴定的权利。且如果原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有问题的话,依法就更应该重新鉴定。(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追问:孙律师您好!现主要是法院不让我做司法鉴定。我还可以维权吗?有办法吗?感谢您的帮助! 答:只能找法官和院领导沟通,我们没有看到中院的文件,不好对这份文件发表意见。(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208、问:民间资本运作好像是一个人带十几个人进去,每个人七万左右,北海把资本给政府投资,两三年后第一个人可以获得几十万。这算传销吗?答:1、从你过于简单的提问中,我们很难看出是否是传销行为,但是,我们将列出刑法关于传销的相关规定,供你参考:所谓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 209、问:各位老师好!请问农村房屋拆迁本人不在家,别人签的字具有法律效应吗?(如:我爷爷抱养的女儿的老公签的字,签的是他的名字。他签字时说房子是他建的。但事实是我爷爷出钱建的。我爷爷2011年已经去世了。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是我爸的,但是遗失了。去当地土管局补办,回答却是已经没有档案了。因为当时都是手抄本。像这种复杂情况,不是本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应吗?)急急急!!!我爷爷生前他们家也没有赡养过他老人家。而且我爷爷也口头做过遗嘱!他往生以后一切财产都归我家所有!只是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答:应当认为无效。房屋的处分未经该房屋的所有人本人同意不得认为有效。但是,由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遗失,需要进行补办以便于确权。可以:1、向有关部门(土地局)申请补办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登记挂失,该部门会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公告,公告后无人提出异议,土地局会补发。2、确认你的爷爷抱养时是否符合抱养的相关资质,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如果抱养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则该抱养没有法律效力。这样,抱养的孩子不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利。在老人无遗嘱的情况下,遗产依法定继承,而该抱养的孩子没有法定的继承权。而你的父亲是你的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房屋应当由你的父亲继承。(北京理工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何晓雯)210、问:你好!牙齿被人打断,法医鉴定轻微伤。对方太嚣张,可以要求警方拘留对方吗?一颗门牙按国家规定可以作何索赔呀?谢谢!答: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警方会根据对方殴打的情节,酌情进行处理。如果您对警方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您与对方发生打架,如果属民间纠纷引起的,警方可能会调解处理。如果达成调解协议, 警方对行为人不再处罚。3、就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相关费用。相关费用数额由法院根据票据和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高继超,新浪微博@初涉法者)免费法律咨询:《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关注个案,推动法治欢迎添加微信:mycase/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