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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6 12:36:35 发布

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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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已于1999年由市农业部门统一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同时,已申请获得了新余蜜桔“全国优质果品证书”,“江西省名牌产品”标识,是新余蜜桔品牌宣传的主要依据。第二条为了促进“新余蜜桔”生产经营者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升“新余蜜桔”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和知名度,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余蜜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三条“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以证明符合“新余蜜桔”特定的种植地域和产品质量。第四条 新余市果业局依法对“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进行许可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由新余市果业局审核批准。审批时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严格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产品,果品质量必须符合《新余蜜桔》产品地方标准,具备新余蜜桔特定的品质。 第六条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果品必须达到新余市果业局所要求的肥水要求、农药使用标准、产品采摘标准、果品包装标准、贮藏果品技术标准、产品分级标准以及开拓市场标准和价格标准。尤其必须足量使用有机肥,使用无公害农药。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 第三章“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向新余市果业局递交《“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新余市果业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使用申请书》后,根据申请果园的管理水平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地产品进行实地考察,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使用”或“不准予使用”的审批决定。    第十条 取得准予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资格的蜜桔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必须与新余市果业局签订《“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使用承诺书》。    第四章  “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蜜桔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对“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只能用于新余蜜桔产品及新余蜜桔产品的宣传,不得另作它用。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蜜桔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必须在内装蜜桔产品上贴上“新余蜜桔”图文商标标签,在纸箱外包装箱上印制“新余蜜桔”图文商标标识,在外包装箱封口处贴上“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封口标签。   第十三条获准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蜜桔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改变“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    第五章 “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被许可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标签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在广告宣传及产品说明书中使用该商标;   (三)优先参加新余市果业局组织的生产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活动等。   第十五条“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被许可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新余蜜桔”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   (二)接受、支持、协助和配合工商、质监和新余市果业局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确保“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四)举报侵权“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行为;(五)产品形象宣传和包装使用必须采用《新余蜜桔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标准》和《新余蜜桔》产品地方标准。 第六章 “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管理       第十六条“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与新余市果业局签订的《“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使用承诺书》的有关条款,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 的声誉。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资格:   (一)违反《“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使用管理规定》及《“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使用承诺书》条款有关规定的;   (二)生产技术不听从果业部门要求,果园管理差,病虫害多,残次果多,并不愿改进的;(三)滥用化肥、农药、果品外观和内在品质达不到质量标准;   (四)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举报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给他人使用的;   (六)少批多用、品牌混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产品与商标不符的;  (七) 不听从果业部门和当地协会统一开拓市场的布署,擅自提前采摘,低价倾销抢夺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 其他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侵犯注册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商标标签和包装箱的印制版式和数量,必须申请由新余市果业局许可备案,采用防伪技术,并进行发放登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随意发放。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新余市果业局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打击假冒侵权“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行为,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保护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蜜桔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使用要求进行包装,确保产品质量。 应自觉执行行业价格公约,不得低于成本价倾销抢夺市场。如违反行业价格公约,新余市果业局将追究其损害“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信誉的责任,并负责一切查证费用。      第二十条 新余市果业局对侵权“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行为,可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第二十一条“新余蜜桔”图文商标及品牌标识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定,新余市果业局有权收回已领取的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商标使用,必要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新余市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二零零七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