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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7 14:26:5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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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的内容之二----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划第二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划分一、法律部门1.法律部门的定义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部门法的设置是否完备,门类是否齐全,是法律体系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
2.部门法的划分标准第一,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第二,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部门法的另一标准。凡调整同类社会关系并采用同一调整方法的法,就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如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即构成刑法部门。
3.划分部门法除了考虑上述客观标准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第一,划分部门法的目的,在于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律;第二,应考虑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律法规的多寡。即粗细恰当、多寡合适;第三,部门法应保持适当平衡,遵循主题定类、逻辑与实用兼顾。
4.法律部门的命名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分一、有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二、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
二、法律体系(LegalSystem)1.法律体系的定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4、法律体系的特点总与一定的国情相关5、“一国两制”社会背景下的法律体系问题总是一元的
3.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联系与区分区分:(1)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密切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三、中国法律体系1、宪法2、民商法3、刑法4、行政法5、经济法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7、环境资源法8、军事法9、诉讼法
第二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的法学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都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展开的。权利是对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主体(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
二、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一)法律权利1.定义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的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2.特征1、权力具有法律性,就是说权力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的;2、权力具有自主性,即法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3、权力具有利益性,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手段;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3.本质(1)自由说;(2)范围说;(3)利益说;(4)资格说;(5)主张说;(6)可能性说;(7)选择说4.构成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1)自由权是权利人自己自主作出一种行为的这样一种权利;(2)请求权是要求别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3)胜诉权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权利救济和保障的这样一种权利,所以一般认为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
(二)法律义务1.定义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应当作出(作为)或不作出(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其他人的利益的手段。2.法律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作为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称“积极义务”。第二,“不作为义务”: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或称为“消极义务”。例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3.特点特点在于:法律性、不利益性。应然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概念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特定行为的界限特点(性质)①法律性①属于“应然”或者未来的行为②自主性(自由性)③利益性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④与义务具有相关性结构(组成部分)①自由权(核心和基础)①作为义务(积极义务)②请求权(实体内容)②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③诉权(根本保证)
权力和权利的比较权力权利适用对象中央国家机关→职权公民地方国家机关→权限保护利益国家或者公共利益个人利益行为性质①可能性可能性②必要性(必然性)与国家强制力的关系紧密联系,国家权力的行使直接或者间接伴随国家强制力公民权利受到侵犯,一般只能要求国家机关进行保护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二)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总量平衡;(三)从产生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四)从价值选择上看有个主从关系。
四、权利义务的分类:划分依据具体称谓性质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或者基本法确认和规定普通权利和义务宪法或者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进行确认和规定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对世)权利和义务适用对象是一般人特殊(对人)权利和义务适用对象是特定人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因果关系第一性(原则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救济性)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划分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划分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选择题1、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2002年单项选择题)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问答题2、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命题考点】权利和义务的地位【解析思路和依据】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选择题3、下列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行为人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都是本人的利益B、法律义务可以是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C、赡养父母和依法纳税都是属于消极义务的范畴D、法律义务也就是法律责任
多选题4、下列有关权力、权利和义务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般不区分权利和权力而统一使用B、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关系C、义务一般具有可选择性D、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要素【命题考点】权力、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