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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7 14:26:55 发布

第四编证券法律责任证券第四法律第四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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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证券监管法律责任第十四章证券法律责任概述第十五章证券违法行为第十六章证券民事责任第十七章证券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十四章证券法律责任概述Th第一节证券监管法律责任的一般研究一、证券监管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证券监管法律责彳一在证券市场运行过程屮,行为人因违反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证券监管法律责任的特征:第一、证券监管法律责任是以监管职责和证券法义务为存在前提的第二、证券监管法律责任具有复合性,它是由不同性质的多种责任形式构成的统一体包含了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等性质相异的责任形式第三、证券监管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二、证券监管法上的民事责任(一)证券监管法上的民事责任概念及其特征通常民事责任可大致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人类,这两人类责任乂是依据民事义务的性质不同来划分的:-•种是当事人依法按照意思H治原则而白行约定的义务,这主要是合同义务另一种是法定的义务,即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第一节证券法律责任概念和特征一、证券法律责任概念——违反证券法二、证券法律责任特征1.违反证券法规定2.主体具有广泛性3.主体具有佼鬲专业知识4.举证闲难5.危害巨人:银广夏第二节证券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关系一、证券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1•责任前提不同违反证券法民事义务、证券刑事法律、证券行政法律2.三者功能不同证券刑事、行政法律责任——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惩罚性证券法民事责任——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补偿性3.原则不同证券刑事、行政法律责彳一罪罚相当证券法民事责任——等价赔偿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证券刑事责任——多为人身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多为管理和职务上的责任证券法民事责任——财产责任2.证明要求不同证券刑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法律责任——事实清楚证券法民事责任——证券确凿二、证券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联系——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三、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法律责任(一)2005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律责任完善1.明确虚假陈述、内幕交易76、操纵市场77、欺诈客户79.210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明确规定保荐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3.明确规定收购人或收购股东的控股股东在上市收购民事责任4•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民事责任5.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未经核准擅H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民事责任(二)2005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律责任缺陷1•委托投票书责任2•侵权一般条款3.难以操作4.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集体诉讼第十五章证券违法行为第一节证券违法行为概述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概念二、证券违法行为的分类禁止虚假陈述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欺诈客户其他禁止的证券行为第二节虚假陈述行为一、虚假陈述的概念1.——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倍息公开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虚假陈述是对信息公开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违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2•源于英国普通法的合同法和侵权法英国1986金融服务法美国1933证券法misstatement中国1993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2002最高院虚假陈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g权问题2003授高院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一一赔偿问题2005证券法二、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一)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1•发行人、发行人(公司)的大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经理以及高级职员等 1•证券商3•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4•其他法定机构或人员(二)虚假陈述的主观要件--般均规定行为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即只要信息公开文件有虚假或重人遗漏事项,除发行人或发起人证明原告取得时知悉外,应就整个文件内容承担绝对责任(三)虚假陈述行为的客观表现1.证券发行的虚假陈述,即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2.证券上市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在上市报告及相关的文件小对诸如企业实力、经济效益、营业收入、利润水平3.证券交易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证券商、证券交易所、投资咨询机构等在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分配方案、收购报告和投资分析报告等4.接受证券监管的虚假陈述,即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或报告或者情况说明中作虚假陈述,以逃避监管处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旧】第72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冇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谋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新】第78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1、注意本条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没有包括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2、制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都有哪些法律依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旧】第1/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帀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第189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轉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止,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述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第206条违反本法第78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07条违反本法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疋,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了行政处分可以追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民事赔偿责任吗?操纵市场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比较在实践中,操纵市场行为都或多或少地伴随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悄况。此时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为操纵市场服务的,获取暴利,转嫁风险才是真正的冃的。因此服务于操纵市场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与为实现其他目的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有较大的区别1•目的不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其U的——上市公司为了发行股票或债券的需要操纵市场行为的口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 1•主体资格不同操纵市场——是任何一个拥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的投资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一一法定的例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第三节内幕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内情者交易,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匣大影响的信息就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霜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冃的是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1)公司内幕人员(Corporateinsider)——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阶层及其他高级人员、从业人员、代理人以及具有控制关系的股东等,其信息通道是基于内幕人员在公司的地位或其关系而能够知晓的公司尚未公开的敏感信息(2)市场内幕人员(marketinsider)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而得以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公司顾问、评估公司职员等。市场内幕人美国法称Z为临吋内部人、或阶段性内部人(3)公司以外接受第一手信息的人员2、内幕信息的知悉或利用內幕信息——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有二:一为未公开,二为价格敏感3、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现一是当内幕人员预知上市公司盈余或亏损、资产处分等情况,而抢先买进或卖出证券二是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三是在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止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后,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4、主观故意——为人必须是在明知自己所获悉的信息是尚未公开的口J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并明知应予以保密而不可私自利用的情况下,但为了获取利益或者避免损失之目的,行为人仍然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内幕交易【旧】第67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新】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要素(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第74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町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注意区别第(一)、(二)、(三)项所列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差异? 构成要素(二)——内幕信息第75条证券交易活动屮,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Z三十(六)公司的萤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人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临巒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构成要素(三)——被禁止的行为【旧】第70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冇百分Z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新】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①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②或者泄露该信息,③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Z五以上股份的白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木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的标准?【内幕交易案例二:网易前高管涉嫌内幕交易,美证交会罚款百万】美国证交会称,网易无线业务部门前任负责人梁钧同意交纳100多万美元以平息本周二证交会对他参与内幕交易的指控。梁钧曾经担任网易无线事业部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并于去年离职美国证交会称,2003年第3季度网易公司因财报不住造成了公司股价下滑,而就在公司发布这一财报前儿大,梁钧抛售了股票以避免给口己造成7()多万美元损失。美国证交会称,梁钧在得知其部门在公司发表财报Z前收入远低于目标的情况后。梁钧本人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美国证交会的说法,他表示同意退还73万多美元,另外再交纳35万多美元的罚金。此外,他还同意5年内不会到上市公司任职,并且以后也不再违犯美国证券交易相关法规第四节操作市场行为manipulation一、操纵市场行为概述1•概念——行为人背离市场自由竟价和供求关系原则,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白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2•危害性第一、妨碍公平竞争,形成违法垄断竞争的对而就是垄断垄断是重商主义者战斗时的呐喊,竞争是H由主义经济学家嘶杀时的吼叫第二、虚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机制失灵第三、严重损害投资公众的利益。二、操作市场的性质——违背市场口由提供投资资本利用资金或信息优势1.人为抬高证券价格后卖出持有证券1.稳定市场价格2.利用试产价格卜•跌,获得卖空利益三、操作市场与安定操作Stablization 操纵市场【旧】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小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口己为交易对彖,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口买口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新】第77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屮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相对委托(三)在H己实际控制的账户Z间进行证券交易,彩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洗售(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一民事责任四、操作市场行为的类型(一)连续买卖和联合买卖一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1.连续买卖客观要件:第一,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SEC3次第二,影响或控制价格或数量主观要件——诱使他人买卖或产生谋解,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1•联合买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同谋买卖或大量购买某种证券或大量抛出某种证券——人起人落三、操作市场行为的类型(二)洗售washsale以口己为交易对彖,不转移所有权的口买口卖客观:1•不转移所有权自己账户、信托账户、关联人账户、他人名义2.影响价格或交易量主观:不必要证明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三)相对委托matchedorder转移所有权的买卖1.两个以上2.事先就时间、价格、方式达成一致3.影响价格或数量(四)其他操作市场行为——扎空(corner)操纵市场的行政责任【旧】第184条任何人违反本法第71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最,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第203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冇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I-力•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了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罚款可能与民事赔偿责任发生冲突,应当如何解决?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两者的冃的基本一致,即非法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操纵市场整个行为过程中必须利用一些內幕信息,但此时的内幕信息也仅仅是服务于操纵市场行为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是利川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辅Z以信息优势,通过独自或与他人串谋,采取故意抬高、打压、稳定股价,以及口买口卖、对倒、对敲、倒仓等方法控制证券价格,从而获利;阳内幕交易则是知情人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正式披露前,买入或卖出证券,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反向操作,从而获利或转嫁风险的行为2.知情范围上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完全不同内幕交易人知悉公司信息,他的买入或卖出证券完全是棊于对内幕信息的了解和判断,而操纵市场行为人在知情范围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是比较有限的3.主体资格不同操纵市场者可以是任何投资者,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则只能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第五节欺诈客户行为及其他证券违法行为一、欺诈客户行为广义——受托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札I关活动屮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狭义——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广义和狭义的区别1.行为人范围不同2.行为发生阶段不同3.表现形式不同狭义的欺诈行为——证券法791•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书血交易确认书3.挪用客户资金或证券4•耒经委托擅口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1.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2.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插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3.•其他违背客户这是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广义的欺诈行为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除狭义的7种1•证券公司将B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2.证券公司不按国家规定和证交所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3.发行人和代理人出售证券时没有提供招募说明书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擅口将顾客委托证券用作抵押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按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八、登记手续二、欺诈客户行为特点1主体一殊主体:证券公司及其人员2.主观——故意:明知自己行为而希望发生 1•对象——定的投资者2•欺诈行为必须有损害结果欺诈客户的性质一、违约行为——证券法79二、侵权行为——证券法73禁止规定三、主要是违约行为,但存在着和侵权行为的竞合被限制或禁止的其他证券交易行为第8()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81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82条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十六章证券民事责任一、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一证券民事主体,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2.与一般民事责任是--般和特殊的关系(二)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1•违约责任——承销、买卖、上市、委托、收购、服务合同2•证券侵权责任一一矩线交易、虚假陈述、出具虚假报告、欺诈客户1•证券缔约过失责任小结一一主要是侵权责任,但会发生违约、侵权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二、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1•预防一是可向侵权人或法院要求停止侵害,预防违法行为进一步发生二是要求赔偿使违法者付出代价三倍赔偿——谨慎行事2•补偿——最直接、授明显的功能——独有功能——受害者最关心——优先补偿232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于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惩罚违法行为——复仇和报复——罗马人的赔偿——从刑事责任中分离——证券中的巨额赔偿4•协助市场管理高风险——高收益——铤而走险——g犯他人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证券监管的公共执行——行政机构证券监管的私人执行——私人1)更有效率——市场调节2)对被告更公平——原告被告地位相同3)不取决于公共执行者的心态或预算限制,可以对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的行为发出清晰地信息三、证券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依据发生阶段1•证券发行市场的民事责任一一一级市场民事责任未经审批或核准发行债券发行信息的虚假陈述2•证券交易市场的民事责任一一二级市场民事责任证券持续性信息虚假陈述证券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欺诈客户(二)依据违法行为主体1.发行人及相关人2.证券公司3.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4.证券交易者(三)违法行为类型1.虚假陈述行为2.内幕交易行为3.操作市场彳j•为4.欺诈客户行为(四)依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证券民事责任2.过错推定证券民事责任3.过错证券民事责任(五)依据民事责任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1.证券明示民事责任expressliabilities2.证券默示民事贵任impliedliabilities英美法系——包括默示大陆法系——明示(六)依据民事责任的目的1.保障证券真实性的民事责任——公开说明书的交付责任和说明书瑕疵责任2.保障证券交易安全的民事责任一一禁止的交易行为四、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民事责任比较(一)宏观比较1•英美法系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完善证券法律制定较多——美国证券法律;英国在公司法贸易法证券民事责任的内容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投资者除了依据证券法律诉讼外,还可依据普通法和衡平法寻求保护及默示的诉权法官可以创制法律2•大陆法系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个别好总体逊色)证券法律责任规定较少、抽象原则审理案件消极无权创制法律虚假陈述责任鮫为完善各国证券法律责任的优点日本台湾的赔偿额的计算香港对虚假陈述的受害者的保护方式多英国对虚假陈述的免责事由的规定详细(二)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1.重视证券民事责任2.在证券法中专门规定证券民事责任相关问题3.设立证券侵权的一般条款美、口、台除了民事责任外还有反欺诈的一般条款4.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集团诉讼和律师的风险诉讼集团诉讼1•集团诉讼——当某些人因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受到侵害,但这些人乂难以一一-确定时,法律规定,将这些不确定的当事者拟制为一个群体,若群体屮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便会被视为其代表整个群体提起了诉讼,判决的效力将扩及群体中的每个当事者证券投资者通过集团诉讼维护口己权益,即形成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2•集团诉讼设立的理由与一般违法行为相比1)证券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往往是受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散,难以一一确定2)造成的损失总额巨大,但单个投资者受到的损失金额相对较小,又因证券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单个投资者诉讼成本很高,所以往往不愿提起诉讼3)通过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以较小的成木,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利益3•美国联邦证券集团诉讼程序规则1)当证券投资者认为某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仪犯了自己及与自己处于相同地位人的合法权利时,该上市公司的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可向法院提出证券集团诉讼,起诉公司、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证券中介机构2)证券集团诉讼起诉人起诉前并不需要征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3)收到集团诉讼起诉书后,法官将依据有关规则,决定是否以集团诉讼受理该案件如果案件被确定为集团诉讼,法官还要确定集团成员的范围,确定集团诉讼代表人以及任命集团诉讼的律师4)案件最早的起诉人不一定成为集团诉讼代表人,法官一般会确定若干名具有充分代表性,并可以公平、充分维护具他成员利益的投资者作为集团诉讼代表人集团代表人和集团诉讼的律师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法院指令或认町的通知发送到所有经合理努力可以确认的集团成员5)在诉讼过程川,集团成员可根据“选择退出”规则,向法院明确表示不愿意被包括在集团诉讼内,从而被法院排除在集团诉讼之外,保留其在诉讼时效内随时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不选择退出,将被自动纳入集团诉讼,诉讼后果将直接对其产生拘束力,他冇权获得因集团诉讼恢复的权益,但同时失去了就该纠纷另行起诉的权利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往往以和解形式结案,和解须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希望获得诉讼收益的证券投资者,需要填写“权利登记表”,若当事人未参加诉讼,但通过公告发现白己属于某一集团诉讼成员时,可主动索取和填写“权利背记表”,以获得相应赔偿法院会任命一个“权利主张委员会”或任命特定的专家作为管理人來管理和解金和解金作为一个独立的基金由管理人进行.分派法院随吋可对和解金管理人作的任何决定进行市查,以保证和解金按照和解金按照和解协议条款公平地分配给集团成员集团诉讼1•集团诉讼,又称集体诉讼,还称群体诉讼classaction2.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讼3.“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在10人以上4.它作为民事诉讼的-种特殊方式,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集体民事诉讼、集体行政诉讼——集体侵权诉讼、集体经济合同诉讼、集体拆迁诉讼5.集团诉讼实质上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结合,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吸收代理制度的某些特征而 形成的诉讼形式在诉讼主体上,当事人一方由多数人构成,属于诉讼的主体合并。但是,集团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受数量的限制,而共同诉讼的主体人数实际上要受到限制在诉讼客体上,集团诉讼或者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而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利益,或者是对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存在相同的诉讼请求集体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美国的集因诉讼强调多数权利人在同一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上的联系我国的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要相对狭窄,强调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2.美国的集团诉讼对当事人范围的确定适用“选择退出”规则,在法院公告期间没冇申报退出的,视为当然的当事人我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确定当事人范围时,适用类似“选择加入”的原则,即利害关系人必须经过严格的登记程序才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3.对于诉讼代表人产牛的方式,集团诉讼可以以默示方式认可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不要求诉讼代表人必须在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授权下才能进行诉讼我国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必须由参加登记的当事人共同推选出来,推选不出时,法院可以指定,并H•代表人在行使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重耍实体权利时,必须经过全体当事人同意4•美国集团诉讼中和解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效力直接及于所有集团成员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判决则是对未作登记的权利人间接有扩张力,即当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提起同样诉讼的,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或裁定。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4、55对集团诉讼作了规定5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对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牛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牛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占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屮可由占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I•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屮指定代表人。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笫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I•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第二节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殊的民事责任1•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构成要件:证券违法行为、过错、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之I"可有因果关系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证券违法行为、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Z间冇因果关系二、证券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公民或法人违法法律规定义务,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和违法性1.作为——操作市场、内幕交易2.不作为——虚假陈述的重大遗漏三、证券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体现了价值判断——决定何人对于某种现彖,在价值判断上应负担其责任2•归责原则——判定责任归属和责任范围的原则——决定着构成、举证责任等3.证券民事责任屮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最多的是过错推定——证券业专业性和技术性有关——无过错用得较少三、证券民事责任的损害<-)证券民事责任损害的特点1.在发行和交易中的损害——往往是投资者2.财产损害3.复杂性——价格波动如何区分侵权造成的损害和正常市场风险的损害可以是直接损害(操纵),可以是间接损害(谋导)4.巨大性5.难以确定(二)证券民事责任损害的确定从原告——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从被告——计算被告违法行为的获利设计一个公式1•是否区分违法行为和其他因素在损害中的作用形成不同计算方法损失——主要是价格波动损失——除了价格外,系统风险、行业风险、政治事件、自然灾害、证券本身价值的下降注:系统风险是整个股票市场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它是指由于某种因素使所有股票市场上所有的股票都出现价格变动的现象,它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所有股票的收益。例如某项经济政策的变化、有关法规的颁布,都会影响到整个股票市场价格。股票的系统风险主要有股市价格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政策风险等。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整个股市一落千丈。1986年经济回升时,整个股市扶摇直上,就是系统风险的典型反映。非系统风险也叫特异风险,是指某一企业或行业特有的那部分风险,它影响个别股票的收益。一个公司的股票不但受整个市场、整个国民经济和消费者信心的影响,同时还受到所在行业和这个公司特有因素的影响。例如产品市场占有率、管理水平、科研成就、技术开发、竞争对手、成本费用等。还句话说,即使整个市场风平浪静,这个公司的股票价格也会因这种非系统风险而波动。对于非系统风险,在实务中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合起来便是市场总风险,但它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根据几何的勾股定理计算出来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都有可能使投资者踏入陷阱。一个老是看错大势的投资者有可能在系统风险上输得血本无归,而非 系统风险更表现为在某个交易品种上反向操作,也可能导致投资的损失。一般来说,系统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无法通过技术操作可以避免的风险,而非系统风险则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得以规避。来源:考试大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损害赔偿的确定和立法政策和利益平衡有关台湾——对"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三倍美国——所获得赔偿金不得超过违法所得3•损害赔偿的计算往往设定原告为买方,但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价格下降1•损害赔偿的计算与采纳的证券理论有关效率市场理论和市场欺诈理论(三)证券民事责任损害的确定方法1・价差法——最基本、最直观、简易损失的构成(买卖差价、佣金损失、税金损失、利息损失)损失的计算、计算的财务法则1•实际价值计算法一一难于计算当时的实际价值2•实际诱因计算法3•系统风险法五、证券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经济周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股利政策、通货膨胀(二)举证困难——时间长(三)与社会政策、法律政策关系密切(四〉建议——相当因果关系——依据一般社会经验,被告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即有因果关系——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反证第三节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侵权责任1・违反法定义务2•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同——相对性,但是证券市场中难以确定相对人1.立法实践上——侵权责任美、日、台湾、我国69.173二、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1.发行人、上市公司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3.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4•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证券服务机构2.•其他机构和人员三、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原告范围(一)国外和台湾1.美国——证券的购买者和出卖者1933.证券法2.英国——依据上市说明书获得证券的人1986金融服务法3.徳国——购买证券的投资者4.口木冇价证券获得者5.加拿大——购买证券的投资者 1.台湾——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人或岀卖人三、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原告范围(一)虚假陈述的原告范围1.原告不限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的投资者2.请求权人不知道该陈述是虚假陈述3.请求权人大多是证券购买者4•原告必须是证券的实际投资者(二)我国虚假陈述的原告范围2005证券法692002.12M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四、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1・交易因果关系一一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因信赖虚假陈述而做出2•损失因果关系——投资者的损失是山被告虚假陈述引起的要求原告证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proximatecause虚假陈述的类型故意的虚假陈述过失的虚假陈述无过失的虚假陈述(二)大陆法系的比较法律行为制度的欺诈行为和侵权法的欺诈行为重在对损失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并不要求原告举证信赖要素(三)美国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确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受害人向侵权人提起赔偿诉讼的依据:一类是成文法中明确赋予受害人以诉权的条文,此种诉权被称为明示诉权——1933年证券法第11条、笫12条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一类是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受害投资者而从一些禁止性法律规范中发展出来的诉权,即默示诉权,最重要的就是美国证监会(SEC)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0b条而制定的10b-5规则1.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该条针对的是登记文件中存在的重大误述与重大遗漏情形(1)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为证明事实因果关系,原告在登记文件生效后12个月内购买证券的,只需要同时证明:一,登记文件小存在错误陈述或隐瞒二,该错误陈述或隐瞒的是重大事实在此情况下,原告无须证明其阅读或知道登记文件中的虚假陈述,法律推定原告对登记文件的完全信赖。原告在登记文件生效起12个刀Z后购买证券的,除证明上述情况外述须证明口己信赖了错误陈述或遗漏被告要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因果关系,必须证明以下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其一,原告在购买证券时已经知道登记文件小存在不实或遗漏其二,错误陈述或者遗漏的事实并不重大在被错误陈述或遗漏的事实是否具冇“重大性”的判断上,美国法院确立的是以理性投资者为判断中心的“重大可能性”标准即必须存在这样一种重大可能性:被遗漏的事实的揭露在一个理性投资者看来,很可能显箸的改变了可以获得的全部信息的涵义(2)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依据证券法笫11条(e)的规定,原告不负有证明法律因果关系的责任,法律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发牛倒直, 如果被告想通过否定法律因果关系减免责任,就必须证明原告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并非由于登记文件中存在的错误陈述或遗漏所造成的2.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2条该条针对的是招股说明书或在证券发售过程中的口头联络交谈中存在的误述与误导(1)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为证明事实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证明对该虚假陈述产生了信赖,原告只须提出证据证明,招股说明书或证券发售过程中的口头联络交谈中存在对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或者遗漏,n口己预先并不知道(2)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依据该条规定,原告无义务证明事实因果关系。被告如想推翻事实因果关系减免责任必须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是由于招股说明书口头联络交谈中对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所造成的3・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该条针对的是在依法己经备案的各类持续性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误述或重大误导的情形。(1)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认为其必须通过所谓的“目睹”检验,即原告必须的确知道并信赖了被告向证监会呈报登记材料或其副本的内容原告必须证明首先,其知道了登记文件的内容其次,信赖了这些文件的真实性,而且不知道文件中存在对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或误导性陈述被告除非能够证明其依善意行事且不知道文件屮有对重人事实的错误陈述或者涙导性陈述,否则无法免责(2)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上,该条中的法律因果关系应采用侵权法中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但是选择诸如合理预见说等理论却与现代证券市场不符,加Z,在事实因果关系判定中需耍经过所谓“冃睹”检验,因此实践中很少有人依据该条发动民事诉讼。对■法官而言,他们通常将该条与其他条文一起适用,因此法律因果关系应依据其所并用的条文要求加以确定1.10b-5规则10b-5规则是美国证监会为配合《证券交易法》笫10b条的实施而制定的全方位反欺诈“兜底”条款,被誉为美国证券法中反欺诈的“长臂条款”包括三款其中第1与第3款——以证券市场欺诈为核心,而非“欺诈性虚假陈述”第2款是以“虚假陈述”为规制的核心该款项内容为:任何人利用任何方式或州际商业手段或通信或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施,肓接或间接的对任何人实施下列与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冇关的行为时,皆属违法:对重大事实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或遗漏在其作出陈述的当时为避免该陈述不被误解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在依据10b-5规则捉起的诉讼中,法院-•般要求原告证明两层因果关系即:“交易的因果关系”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传统侵权法中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1)交易的因果关系——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进入交易依据l()b-5规则起诉的原告必须证明其信赖了被告的虚假陈述,但是这一要求对原告来说过于苛刻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了推定事实因果关系的方式来减轻原告对信赖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隐瞒重人事实的虚假陈述中,推定原告对被告隐瞒重大事实产生了信赖以确立事实因果关系其二,在对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中,采用“欺诈市场理论”來推定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欺诈市场理论1.在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证券的价格可以反映出欺诈行为2.当被告就重人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时,该虚假陈述必定为相关证券的市场价格所反映出來,此时的价格是不公正的,而信赖该价格为公正的价格从而进行交易的无辜投资者将因此遭受损失3.因此,通过原告对有效资本市场屮证券价格的信赖可以直接推导出损害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2)损失的因果关系——交易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 损失的因果关系是原告依据10b-5规则起诉的一个要件,但是对于损失因果关系的判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未提供任何指导原则,因此实务界的判断莫衷一是美国多数法院在判断损失的因果关系时采用的是风险实现说。风险实现说要求原告证明,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使得原告交易时的风险未能得到揭露,而原告的损失则是由于该未加揭露的风险的实现所致,即要不是被告的不法行为,原告的损失是不会发生的2002.12.26《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共分八个部分,即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共计37条涉及了审理该类民事赔偿案件的所冇程序和实体的内容三、《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1・关于管辖问题首先,《规定》表述方式有所改进。用两个条文篇幅对《通知》一个条文内容,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分别进行了规定其次,增加了追加被告的内容山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往往是虚假陈述的始作俑者,如证据证明虚假陈述最初來自于它们,而原告只起诉承担连带责任的承销商等被告而没有起诉它们,当承销商等抗辩时则难以查清虚假陈述事实,判决后将还形成诉累所以,当条件成就时,追加共同被告在实践中是非常必要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屮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再次,《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基于当事人诉权,对地域管辖作了例外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2、关于诉讼方式问题证券市场投资人如是因同一侵权行为而受到侵害,基于同一事实而共同产牛民事赔偿请求,众多投资人完全可以同一种类标的进行共同诉讼。故《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我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60、62条,以四个条文对如何共同诉讼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样规定,是因为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过于庞大,门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投资人也不可能起诉完全相同的被告人;每个投资人受到侵害的情况和实际损失很难相同;还因为目而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人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权利人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和适用裁判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対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请,分离出若干个原告人数确定的以代表人方式进行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法院和证券市场现有条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该条内容虽然是民事诉讼的通行程序和方式,但《规定》突出和强调了通过诉讼调解和当事人和解解决讼争的口的。对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不论设计何种诉讼方式、确定什么样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都是为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途径,以解决可能人数众多的纠纷。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侵权赔偿Z诉,即便在美国能够完整走完诉讼程序的也仅为诉讼总量的2-3%,而大量纠纷是以法庭调解或者以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的。《通知》和《规定》的出台,虽然启动了投资人捉起赔偿诉讼的权利,但毕竟这类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实体判决的预期效果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着重鼓励当事人以和解方式息诉或者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讼争,这对投资人和虚假陈述行为人都是有利的3、关于前置程序问题前置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己经在2002年《人民司法》第2期“《通知》的理解与适川”文中作了充分论述。《规定》丰富和发展了《通知》关于前置程序的原则性规定首先,增加了刑事处罚的询置程序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并行不悖的(当然也包括民事责任承担),关键是要根据其行为违法性质和程度而确定。既然行政处罚己被确定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那么触犯刑律的虚假陈述,这种远比受到行政处罚严重得多的行为,如构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虚假陈述行为,更应是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其行为人应当附带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捉起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次,对行政处罚主体作了扩大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但对市场参与主体从行业上具冇行政管理权的部门,述有财政部等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经授权的机构故《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了,财政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均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前置条件再次,对前置程序不定状态作了规定第I•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4、原告的确定及其举证责任各国证券法律都对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规定了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我国《证券法》第63、161、202条,通过对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形式,而赋予了被侵权的投资人享有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这样规定,确定了非常宽泛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谙求权主体,即凡是认为自己投资并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人,都町以提起诉讼因此,《规定》也采用了这种对诉请主体宽泛规定的方式,在第六条宜接规定,“投资人以H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捉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并不是所有提起诉讼的投资人都能够获得赔偿,只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总接因果关系的投资人,才亨有胜诉权。《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应当提交的证据,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如果投资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文卩不能举证,则其可以提交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结果的公告。捉交身份证明文件,是基于证券帀场与银行一样实行了实名制,投资人必须证明是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提起诉讼此外,《证券法》笫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人,为了逃避监管和承担责任,往往以他人名义多头开户,数量可能成百上T,而资金数量巨人为将这些不法行为人排除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之外,也必须规定投资人提供自己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而且规定了严格举证责任提交交易凭证以及其他投资损失证据,是投资人用以证明白己在投资时发生了损失,且损失与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5、被告的确定及其举证责任《证券法》第63、161、202条,以义务性条款对发行人、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为证券发行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肓•接责任人,规定了如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笫72条以禁止性条款,对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及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国家工作人员、证券监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规定了在证券交易活动屮禁止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谋导。《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更误导性陈述或者重人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对可能成为被告的民事责任主体,规定得较为全面。 《规定》在第七条不仅援用了这些法律规定内容,而H•还将《证券法》和《暂行条例》遗漏了的民事责任主体证券上市推荐人和实际控制人,作为可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加以规定上市推荐人可能成为被告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45条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捉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何行条例》第3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在《上市推荐书》中保证其所推荐上市的证券没冇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垂大遗漏,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上市推荐人大多数由主承销商兼任,但也有其他证券公司与主承销商共同担任的情况。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股份公司多数股权,或者通过一致行动达到控制股份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相对发行人便是发起人;相对上市公司即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藏在发行人、上市公司幕后,很有可能操纵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也有可能其直接进行虚假陈述。《规定》将其列为案件可能的被告,貝有极大的现实和积极的意义《规定》在“归责与免责事由”部分规定了,除了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以外,其他各类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其无过错的证据而获得免责。所有被告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以卜-事由: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FI或更正H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则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杲被告证明存在原告起诉己经超过诉讼时效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则被告也应免责(二)关于实体方而的规定1、关于时效的规定。《规定》承继了《通知》对这类案件的两年诉讼吋效规定,第五条规定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但是《规定》对吋效的起算时间,规定为公布处罚ZU和刑事裁判生效之口,这与《通知》规定的作出处罚之LI不同。现实,公布之口滞后于作出处罚之口,短则一、二天,长可达几十大。只有公布,市场方可普遍知晓,投资人才能得知权益可能被侵害,故确定为公布之H更为科学和准确。公布行政处罚的媒体,应结合《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虚假陈述被揭露的媒体范围规定来确定。2、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部分,对虚假陈述的概念和根据行为方式进行的四种分类作了界定。虽然,现阶段规定了前宜程序,投资人必须依据处罚方能诉讼,似乎再对虚假陈述认定没有必要。但是从整个司法解释的立足和完整性考虑,从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虚假陈述行为认识考虑,作出界定有其必要性。虚假陈述导致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须是虚假陈述内容具冇重大性,这是虚假陈述与其他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为不同Z处。由于存在前置程序,故对导致民事赔偿的意义相同的重大性,没有详细规定,《规定》只在第I•七条作了概括性表述。虚假陈述存续和影响市场期间的儿个重要时间概念,虚假陈述实施FI、揭露H及更正H,对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规定》在第二十条作了解释性规定。这儿个日期的界定和明确,对区分各类投资人在赔偿案件中享有何种权益、确定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损失计算都将产生重要作用。《规定》第I-八条和第I-九条因果关系确定的条文内容背示,隐含了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独创性的分类划分,即根据对市场影响、对投资人主观判断和投资行为的彫响,将虚假陈述分为诱多和诱空的两类。这是《规定》条文重要理论依据Z—。诱多和做多不同,前者加于虚假陈述,做多则指操纵股价。市场经常发生的虚假陈述几乎都是诱多性质,它指虚假陈述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利多信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空信息不予公布或及时公布等,使得投资人在股价处于相对高位时,进行“投资”追涨的行为。同理,诱空不同于做空,诱空虚假陈述,则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发布虚假的消极利空信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好信息不予公布或及时公布等,使得投资人在股价向下运行或处于相对低位吋,因受其虚假陈述影响而卖出股票,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被更正后股价上涨而投资人遭受损失的行为。3、归责与免责事由。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配,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小,对各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作川和意义。现代各国法律对民事责任归责,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兼川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规定》同样采用了上述归责原则,并H.对各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顺序,在第五部分作了规定。首先,对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归责。根据《证券法》第13条、第63条和《暂行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规定》采用上述法律规定,在第二十一条第款规定了发起人和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发行人在交易市场乂称上市公司,故将上市公司与发行人在该款同等列出。根据该款规定,除非这些被告举证证明投资人存在《规定》第十九条事由,或者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等,不然他们应当对与其冇因果关系的投资损火承担赔偿责任。其次, 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髙级管理人员;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的归责。从《证券法》第63条对承销商、发行人和承销商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看,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未免要求太苛刻;从《证券法》第202条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肓接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字面理解,似乎故意才导致责任的承担,又失之过轻。各国和地区的证券法对这些除发行人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棊木上都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32条规定,除发行人外的承销商、发行人的负责人等“如能证明已尽相当Z注意,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免负赔偿责任”;专业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如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冇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意见为真实者,亦同”。因此,《规定》对这些虚假陈述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这些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投资人存在《规定》笫十九条事山,或者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等应予免责。再次,对《规定》第七条笫(七)项规定的以《证券法》第72条内容为棊础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口然人”的归责,确立了过错责任。这些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主观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人损失,同时仍需有前置程序。4、关于共同侵权。《规定》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规定了共同侵权。发起人是基于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而无虚假,因而与发行人处于责任连带地位,如发生虚假陈述应共同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和专业服务机构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前捉是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在职责范围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如果其不纠止或者不出具保帘意见,则视为共同侵权,而无须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有主观上的意志联络,其应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参为虚假陈述、知道或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以及存在其他应当负启责任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5、因果关系的确定。我国证券法律没有对侵权行为与投资人损失Z间的因果关系证明作出明文规定。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国内学者普遍采用了美国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该理论和原则是指,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牛,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投资人因相信证券市场真实、证券价格是公正合理的而进行投资,因此其无须证明白己信赖了虚假陈述行为才作出的投资;只要证明其所投资证券的价格受到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而不公正,即可认定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Z间存在因果关系。《规定》在笫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不仅吸收了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而门根据国情,丰富和发展了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间因果关系的理论。《规定》是根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人影响的模型,分析和确定了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得出在诱多虚假陈述行为模型下,实施H至揭露F1或更正F1期间,买进乂卖出的投资人所发生的损失与诱多虚假陈述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结论。《规定》没有根据诱空虚假陈述対市场和投资人影响的行为模型,确定该行为与投资人损失Z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要将诱多和诱空虚假陈述两种影响方向完全相反的行为,一并在《规定》条文中确定与投资人的损失间因果关系和计算损失,是相当困难的。同时,目前证券市场上做空操纵行为较多,而诱空虚假陈述极为罕见,且未有一起受到行政处罚。今后如发化了诱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一方而法官可依据《规定》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并可以据此调解或判决、当事人也可和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个案批复再行解释,确定其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等。6、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规定》坚持从垄本国情和证券市场现状出发,确立了民事赔偿的价值取向是:兼顾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通过依法追究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效填补投资人的合理损失,从1佃预防和遏止侵权行为的发牛:,依法规范证券帀场秩序。在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了,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所缴股款及其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弟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该两项资金白买入至卖出证券FI或者基准H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发行市场被虚假陈述的证券得以上市交易并R发行市场投资人持续持冇该证券,其冇权按交易市场赔偿范围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7、投资损失计算。计算投资人的损失,首先须确定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示股价回到摆脱虚假陈述彫响的相对正常位置,所要经过的一段合理运行期间。确定合理期间的目的,是将虚假陈述影响股价的因素从其他引起股价波动的因素小分离出來,或H虚假陈述行为人只对其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人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确定合理期间的基准日作了解释性规定,第二款确定了几种寻找合理期间的方法,这是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重大理论成果Z—。合理期间的确定考虑下面几点法律意义:笫一,经过这段期间股份的交易,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逐步减小并至消失,股价可能逐渐恢复至未受虚假陈述影响的 状态。这也是证券市场发现价格和定价功能的具体运用;笫二,经过这段期间交易,对■于想实施减损的投资者捉供了合理减损的机会。而对于明知存在虚假陈述仍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应认定其主观认为所支付的股价已经消化了虚假陈述的影响。当买卖双方行为通过交易最判断,达到一定标准时,则视被虚假陈述行为彫响的股价I川到了相对止常的位置。第三,合理期间确定得越短,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越不易消化,对投资人保护越不利;如确定得越长,则股价受到其他因素影响的机率越大,故而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民事责任追究易不公,故应相对合理。各国或地区对合理期间确定都没冇明确的依据和理由,也没冇统一的标准。美国确定合理期间为90天时并未给出理由,只是想借助虚假陈述更正或揭露后的“后续期间”,來改变计算投资人损失缺乏确定性的现状,从而将可索赔的损失限定在焜假陈述而非其他因素所造成的范围之内。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在笫157-1条中対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给定了合理期间,被告“应就消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卖出该股票Z价格,与消息公开后10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Z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Z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该法在笫20条、笫32条对虚假陈述行为人规定了应负赔偿责任,但没有对投资人损失计算规定合理期间。我国证券法律对如何赔偿投资人损失的规定是空口的,更没有对合理期间的界定,司法解释乂必须确定,与其参照国外人为划定的期间,不如考虑实际国情并结合证券市场运用的客观数据来确定合理期间。然示采用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针对投资人不同期间持冇或卖岀证券的情况,按照《规定》便可以计算出投资人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金额。例如:某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或更正FIZ前,买进某支股票10000股,其买进价格平均为12元,可以按照该投资人下列不同期间卖出不同数量股票的具体情况,计算岀投资差额损失:笫一,10000股全部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棊准日及以前卖出,卖出的平均价格为10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10)XI0000=20000元。第二,10000股全部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揭露或更正FI至基准FI之间的交易H收盘平均价格为8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必)XI()000=400()0元。第三,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日之询卖出;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H及以丽卖出,卖出的平均价格为10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10)X5000=10000元。第四,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口之前卖出;2500股在揭霜或更正LI及以后、基准LI及以前卖出,卖出的平均价格为10元;2500股在棊准UZ后卖出或仍然持冇,而揭霧或更正口至棊准UZ间的交易口收盘平均价格为8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10)X2500+(12-8)X2500=15000元。第五,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日之询卖出;5000股在基准H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揭露或更正日至基准日Z间的交易H收盘平均价格为8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8)X5000二20000元。笫六,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口及以后、基准FI及以前卖出,卖出的平均价格为10元;5000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冇,而揭鉤或更正LI至棊准LIZ间的交易LI收盘平均价格为8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10)X5000+(12-8)X5()()()=3(X)0()元。除了上述列举的六种标准情况以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即揭露或更正FI之而投资人多次买进卖出、揭露或更正H及以后投资人多次买进卖出,且两个期间买进卖出股票性质和数量难以区分时,投资人买进和卖出的平均价格如何确定进而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第一,关于实丿施LI及以后至揭銅或更正日Z前多次买进卖出的情况,如何确定投资人平均买进价格。应当根据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投资人交易原始记录,在揭露或更止FIZ前以每次买进价格和数量计算出投资人买进股票总成木,减去投资人这期间所有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的余额,除以投资人尚持有股票数量,则为该投资人的平均买进价格。第二,关于揭露或更正LI及以后至基准日及之前多次买进卖出的情况,如何确定投资人平均卖出价格。根据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证据,以对应揭露或更正FI之前投资人所持数量,能够确定该部分股票卖出价格的,按实际卖出价计算出平均卖出价格。如不能区分卖出的是揭霧或更正LIZ前还是Z后买进的股票数量时,则可以根据“先进先出法”这项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以最先卖出的股票数呈依次累加对应至揭露或更正日之前投资人所持数量,并据此确定投资人平均卖出价格。其他卖出或仍持有的股票则视为被揭露或更正日及之后买进的股票,所发生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当然,所列举的损失计算只是一个相对标准的方法,而审判实践屮的各种情况千变万化,这需要案件承办法官根据《规定》所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力求赔偿金额的公正与合理。评价(1)对提起诉讼预设条件,如需待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生效等,是否限制了公民、法人的诉权,对于未经而置程序或前置程序拖沓未决的投资者而言,其白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2)从投资者损失中剔除系统性风险因素是否合理? 因为系统性风险系统风险(通俗称为“大盘风险”)对个股的影响不尽相同,个股的走势甚至可能出现与大盘行悄相背离的時形,从投资者损失中排除系统风险因素既不合理也不具操作性。另一方而,大盘卜•跌的系统风险应该从损失金额中扣除,但如果大盘处于上升时期,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失去的获利机会是否应包括在损失额qI?(3)共同诉讼的规定仍显单薄共同诉讼仍然缺乏关于诉讼代表人的资格、推选方式、诉讼标的的确定及诉讼费计算的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共同诉讼中的重耍方式——集团诉讼耒作任何规定(4)损失计算方法过于单一《规定》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投资者损失,但其计算结果或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实际损失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并非简单的一次性买入、一次性卖出,实际上,投资者往往跨越“虚假陈述口”、“虚假陈述揭霧口”以及“损失计算基准LI”以不同价格买卖证券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动因也是复杂的,有时可能是会了弥补投资亏损而进行的补仓可以说,每个投资者的交易情况都是复杂的,简单釆用算术平均法,有可能导致有失公平的结果发生(5)在因果关系推定方面司法解释指出,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口或更正口之前已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间没有因果关系似乎不合理。因为不少原告Z所以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止日Z前已卖出证券,是因为他们事先已经听到传闻或自己亲自前往公司现场考察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们在揭露FI或更正FIZ前己卖出证券,他们的损失也仍然是虚假陈述造成的五、虚假陈述损害的确定六、虚假陈述归责原则2005证券法69.1731.发行人、上市公司——无过错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过错推定3.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过错推定4.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一过错5.证券服务机构一一过错推定连带责任6.其他机构和人员——过错七、虚假陈述诉讼时效民法通则2年利20年规定台湾自受害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虚假陈述时,2年内不行使请求权消灭。口证券发行、购买或交易Z日5年内不行使的请求权消灭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投资者要想抓住吋机,就必须及吋充分地学握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这样才能把握证券价格的未來走势,成功地进行交易。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筹地获得信息,亨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内幕交易,乂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动摇投资者的信心,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制。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和一般投资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刑罚处罚的手段加以制裁。同时,对于因内幕交易行为导致的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也应该进行救济。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中,首先需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认为因果关系的存在对以通过法律特有的推定方式来加以认定。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理论上有三种方法:(1)实际价值计算法,即赔偿金额应为受害人进行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当时证券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但由于证券的实际价值难于确定,故此方法无法操作。 (2)实际诱因计算法,即内幕交易者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对其他因素引起的那部分证券价格波动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颇多,很难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及影响程度。(3)差价计算法,即赔偿金额应为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证券价格的差额。这一方法为许多国家的证券法所采用。笔者认为,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借助于对当事人Z间火衡的利益关系的整合,使倾斜的利益天平恢复平衡,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理念。而不应仅是对有过错方的惩罚。因此为防止不合理地扩大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在操作时应侧重剥夺其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即应以内幕交易者的全部非法所得为上限,以此对受害人给子合理赔偿。红光事件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事件。红光实业于1997年6刀6LI靠行骗上市,上市后继续行骗:一是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二是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三是隐瞒重大事项;四是擅口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不予披露。对此,中国证监会对原葷事长、原总经理、原财务部副部长和红光公司等,以及与此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以及上市推荐人等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均进行了处罚,红光事件的主耍负责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建成的人型综合性电子管器件基地,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诞牛地。1997年红光隐瞒公司1996年度亏损5377.8万元的事实,虚报利润1亿多元,骗取股票上市资格。1998年,红光1997年年报,募股资金亿多元,亏损2.03亿元,每股亏损0.863元,申请特别处理。同年,中国证监会的证监查字(1998)775号文件,对该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认定,给予了处罚。同年8月,上海一姜姓股东就因红光实业的虚假陈述而作出错误投资判断,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捉起民事诉讼,耍求红光实业全体董事及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对其给予赔偿。后其诉讼被法院驳回。1999年1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实业在1997年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股票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红光高层领导何行毅等人钺铛入狱。红光成为全国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二)虚假陈述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信息披鉤义务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以及为证券发行、上市出具专业文件的中介机构。(三)虚假陈述的行为种类:(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貝•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岀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口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屮的其他虚假陈述。(四)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笫188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18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屮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期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徙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肓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冇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减少损失或获取利益。获得额外收益或者避免正常损失内幕人员界定1•发行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如秘书、打字员等;4.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因为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内幕人员界定1.参与证券业务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有关人员。6.其他有关人员,如因为本人的职业地位、工作关系、业务关系等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报刊编辑、记者等。7.凡是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就应当视为内幕人员。内幕信息界定1•概念指凡是在证券交易活动小,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2•内幕信息的特征一是"‘尚耒公开;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即价格敏感的信息。三是企业信息四是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的界定方法一是列举式二是概括式知情人的范围知情人员——知情人合法知悄人、正当知悄人、非法知情人知情人的法定义务1.禁止证券买卖2.禁止泄露3.禁止建议内幕交易行为1.内幕人员利川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1•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2.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案例・王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案】北大方正副总裁王川内幕交易案1998年3月间,北人校产办决定通过二级市场参股延中实业,并于5月11LI正式举牌公告,时任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的王川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其利用北大参股延中实业的内幕信息,于1998年2刀10LI在南方证券北京翠微路营业部,以1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延中实业股票6800()股,并于4月15日在湘财证券北京营业部以20元左右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1万元。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对■王川作出了警告并罚款10万元和没收非法所得61万元的决定。三、禁止操纵市场1.操纵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卜•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从而使操纵者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例: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操纵“陆家嘴”股价】2006年3刀1U,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原南方证券总裁、董事长刘波,原南方证券总裁郭元先被深圳公安机关逮捕,涉嫌罪名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阚治东是在上海被深圳警方拘捕的,随即被带回深圳。由于南方证券的问题已被定性为“违法违规经营”,因此相关高管的责任将难以逃脱。一•些市场消息人士认为,此三人对■南方证券的败落直至被责令关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操纵市场行为表现1.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制造证券交易虚假价格或者虚假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案例:人保上证、永兴置业、中保物业串通操纵“万里电池”股票。1.以口己为交易对彖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口买口卖,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从中赚取差价。案例:余昌力操纵“河北威远”股份。四、禁止欺诈客户1.诈欺客户的禁止性规定主要针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2.禁止的欺诈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川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上的资金;欺诈客户行为1•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2.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案例讨论:证券经营机构向客户承诺保证其投资收益属于禁止的证券行为。五、其他禁止的证券行为1.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2.禁止任何人在证券交易小挪用公款买卖证券;3.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是指发生在证券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耍是各证券市场主体违反《证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讨论:证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指在证券活动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而由证券主管机关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社会危害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证券犯罪的人应承担证券刑事责任。【案例讨论】“琼民源”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受处罚股票交易错误代理与欺诈客户证券投资咨询与违法交易中国石油:2008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日期:2009-05-22;来源: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601857证券简称中国石油编号临2009-0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953元(含适用税项);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953元(含适用税项);扣除适用税项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3458元•股权登记口:2009年5月27口•除息日:2009年6月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9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9年5月12日获得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2008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一、公司2008年度末期分红派息方案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3,020,977,818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按每股人民币0.14953元(含适用税项)派发2008年度之末期股息。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458元。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每股人民币0.1345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借条件股份的A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953元。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7日2、除息日:2009年6月1日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9日三、分红派息对象截止2009年5月27口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口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五、咨询联系办法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屮国石油大厦C座0610室邮政编码:100007电话:(8610)59986223传真:(8610)62099557六、备查文件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特此公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