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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7 14:26:53 发布

【法理学】第三编法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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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法的本体 第八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语源:法、律的探讨二、法的定义的多样性P1001.从法的本体下定义---规则、命令、判决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神意论、理性论、公意论、权力说3.从法的作用下定义---正义论、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三、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NaturalLaw)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LegalPositivism)自然法坚持“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道德四、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P102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 第二节法的本质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别现象和本质(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二)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三)法律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二、总结法的本质主要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阶级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一)法的正式性(国家性、官方性)1.形成方式法律由国家制定(建构的)或者认可(明示/立法认可:与默示/司法认可)2.实施方式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表现形式法律由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表现 (二)法的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此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某个阶层、某个领导人或其每一成员个体意志的简单相加;2.一定情况下,法也反映被统治阶级或同盟者的某些利益要求。(三)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1.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思想2.法的规范性体现在其概括性和一般性之中,既不针对个别人,又要反复适用。三、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对法的保障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相区别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1.法的创制方式:制定、认可和解释。2.法的国家性3.法的普遍性①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地)②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③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法)。 第四节法的作用(第21章)一、法的作用的含义P294二、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人的行为;社会关系1.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2.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三、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大多数、预测你我他、强制一小撮。1.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2.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3.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示警/示范作用。4.预测作用: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5.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指引作用(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通过一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具体情况的指引---判决书、合同书;②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2)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与义务性规则联系:“应为”、“勿为”;②有选择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与权利性规则相联系:“可为”。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的指引作用B.法的评价作用C.法的预测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 四、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1.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五、法的局限---法律不是万能的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第九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的要素概述一、法的要素的含义: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在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的。二、关于法的要素的几种学说三、我国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通说是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第二节法律规则一、含义: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二、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后果(一)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二)处理(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应为、勿为、可为)。(三)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的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合法—肯定性法律后果:保护、许可或奖励等。违法--否定性法律后果: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1.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进行的划分:(1)授权性规则---可为/可不为,又称权利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必须为一定行为(命令性--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禁止性--勿为)。(3)复合规则---授予国家机关以职权。 2.根据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进行的划分:(1)确定性规则---已经明确,无须再援引其他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2)准用性规则---有法不在此法中,援引其他法律规定。(3)委任性规则---无法,委托另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所进行的划分:(1)强行性规则(职权性-规定国家机关职权、不能选择的;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任意性规则--权利性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的条文。2.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假定部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都能省略。 刑法实例---第109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合同法实例---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第三节法律原则一、含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1.法律原则的优点:克服僵硬,弥补漏洞,保证正义,缓解(案件与事实)缝隙,有利协调。2.法律原则的缺点:直接作为判案标准,法官有较大裁量权,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公理性原则(普遍性)与政策性原则---产生基础,针对性、民族性、时代性2.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 三、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规则比原则明确而具体2.适用范围: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适用方式: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而原则则不是。四、法律原则的作用1.指引人们正确地适用规则。2.没有规则时,补充法律漏洞。3.可以帮助人们应对新情况。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适用法律原则,法官必须要进行论证,价值衡量与价值判断,要有更强理由。----泸州张学英与蒋伦芳继承纠纷案。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第四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的含义: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二、法律概念可分为五类: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其他概念。三、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不能单独使用,而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第十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P127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思想理论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解释渊源等。 1.法的正式渊源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并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主要为制定法。2.法的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那些资料,如政策、道德信念、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法学著作、外国法等。---不能直接适用,要论证。 二、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法理5.国际协定和条约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最根本的法源、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法律(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2)非基本法律①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特区基本法、宪法。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国务院部门规章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区法律8.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我国规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142条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政策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6条2.社会习惯3.判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判例性质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P138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含义2.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1)法律汇编---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2)法律编纂---属于法的创制活动(3)法律清理 第二节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的概念二、法的一般分类P141三、法的特殊分类 第三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和狭义P143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和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普遍的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合同等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个别的。 二、法的效力层次/等级(一)含义P143制定主体、程序、时间和适用范围等不同(二)一般规则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2.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三)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同一制定主体2.新法优于旧法---具有同等级别效力 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进行审判?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溯及既往 三、法的效力范围P145(一)法的效力范围的含义(二)法对人的效力1.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2.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本国)主义;混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刑法6、7、8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地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 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 (三)法的空间效力1.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2.地区性法律3.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四)法的时间效力1.法的生效时间: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由专门决定规定具体生效时间。2.法的终止时间:(1)明示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废止旧法;(2)默示废止,适用法律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动失效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一般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称“有利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第十一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148(一)概念: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同时,法律体系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第二节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P15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一、权利的概念(一)几种学说(二)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的特点有: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义务相连性。 二、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1.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2.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3.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特点有:应然性和强制性(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P165一、基本权利义务(宪法规定的)和普通权利义务二、个人、集体、国家权利义务三、绝对权利(指向不特定对象)和绝对义务与相对权利和相对义务四、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含义: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二、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四、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五、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第十四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P182(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符合法律规范性。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③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2.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所进行的划分。前者是合法行为引起的不需制裁;后者是违法行为引起的需要法律制裁。(二)平权性(横向)法律关系与隶属性(纵向)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否平等。(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四)第一性(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从)法律关系---依其存在是否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在我国,一般认为,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实体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一)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人和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其他机构和组织以及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又称为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主体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权利能力的分类: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等;公民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算或撤销)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一个是认知能力,另一个是控制、并负责能力。公民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之分。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同,二者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在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的效力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差别。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一)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对主体有用;须为主体所能控制或使用;须独立于主体。(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精神产品。4.人身利益。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概念P190二、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1.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和间接前提条件。可能性条件。2.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现实性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三、法律事实的种类(一)按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当事人的意志不可控制的(1)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偶发事件);(2)社会事件(政变、革命)2.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二)按事实的存在形式,可把法律事实分为肯定的(确认式)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排除式)法律事实(三)按引起法律后果所需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把法律事实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房屋的买卖,除需要订立买卖合同之外,必须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行为为有效公示要件。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一、法律责任的概念P191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必要时使用3.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负担。 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2.过错---违反法律义务的心理---故意和过失3.违法行为---某些特殊的法律责任并非以违法行为为前提4.损害事实---人身、财产、精神5.因果关系---3、4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联关系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一、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第三节归责与免责一、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二、归责原则P199-2001.责任法定2.因果联系3.责任相称4.责任自负 三、免责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免责不等于无责)1.私法的免责条件P201①法定免责条件---不可抗力②意定免责条件---权利主张超过时效;有效补救;自愿协议。2.公法的免责条件---超过时效;自首或立功;不起诉 第四节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一、道义性与功利性两类责任方式二、制裁、补偿和强制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主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