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法律知识点 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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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7 14:26:52 发布

事业编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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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手段):(1)指引自身(通过条文)(2)评价他人(3)预测双方(4)教育大众(通过案例)(5)强制犯罪2、社会作用(目的):(1)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与同盟者、阶级内部的关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维护生产生活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二、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2、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二者互不相离3、法与道德:(1)相同点:①阶级性②规范性(2)不同点:(生评调表手)①生成方式②表现形式③评价标准④调整范围⑤保证实施的手段 三、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1)按照法律调整对象(2)按照对象无法划分的2、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民商行经,诉讼社会刑)(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民商法(5)经济法(6)诉讼法(7)社会法四、法律效力:1、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中国是以属地为主,同时结合属人和保护,即折中主义2、空间效力:领土、领空、底土、领土延伸:驻外大使馆、船舶、飞机(旗国主义)3、时间效力通常不溯及过往,有例外。五、法律关系1、分类:(1)绝对法律关系:一个人对一切人(物权)。相对法律关系:某个人对某个人(合同)(2)平权型法律关系: 法律地位平等(民事)。隶属型法律关系:一方可以依据职权要求另一方为或者不为的关系(行政)(3)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2、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2)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六、法律责任1、分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2、构成要素(责刑损因主)(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七、立法1、立法权:(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地级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4)行政法规:国务院(5)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及直属机构(6)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级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2、立法的效力:(1)上级>下级(2)同级人大>同级政府3、立法裁决: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决定采用地方性法规直接采用,否则报请全国人常(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决定八、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方式: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2、司法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权专属性、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合法性)(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执法原则:(1)依法行政(2)讲求效率(3)合理性九、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分类:(1)根据主体:①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由国家机关进行解释,又分为立法、司法、行政解释②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 由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进行解释,不作为法律依据(2)根据尺度:①限制解释,缩小范围。②扩充解释,扩大范围。③字面解释,进行进一步说明2、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法解释(通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解释字面含义)(2)逻辑解释(以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3)系统解释(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部门的作用)(4)历史解释(分析法律制定的时间、地点、历史背景)(5)目的解释(分析法律制定的目的) 一、宪法概述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2、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表现在:①内容根本②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之冲突、最高行为准则)③制修程序最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的分类中国的宪法是成文的(不成文)、刚性的(柔性)、民定的(钦定)、纲领性的(确认性)、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资本主义类型)4、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2)基本人权(3)权力制约(4)法治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中国不适用三权分立,而是权力制约(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地方服从中央) 5、宪法的结构(1)序言(2)正文(总纲、权利义务、机构、国旗、国歌、国徽、国都)(3)附则(中国没有附则)6、宪法的历史(1)四个第一: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1787美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18苏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宪法(2)新中国宪法1949年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宪法二、我国国家的基本制度1、国家制度(1)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2)国家性质、国体:人民民主专政(3)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普通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制度) (5)根本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①性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形式②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③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④领导方式:中国共产党对其他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没有其他方面的领导2、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表现在:(1)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2)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所有;(4)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即可属于国家、也可属于集体所有。3、选举制度(1)普遍性原则:已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中国公民(2)平等原则:①在一个地方只有一个投票权;②不得歧视;③不得有特权; ④同票同权原则,每人代表的人数相等,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3)直接选举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①无记名原则;②双半数(全体选民半数到场选举有效,到场人数半数同意候选人才可当选);③另选他人自由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数多于应当选人数4、特别行政区制度(1)共两个(2)高度自治:不包括外交权与军事权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2)人常不属于自治机关(3)民族地方的自治权:①制定自治以及单行条例②根据当地民族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③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特定4项:①华侨、归侨、侨眷②烈军属③妇女④老人、儿童、家庭 (2)人身5项:①生命②人格尊严(姓名、荣誉、名誉、肖像、隐私)、③人身自由④住宅⑤通信、(3)财创6项:①财产权②劳动权③休息权④受教育权⑤科学艺术创作自由⑥在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政治7项:①选举与被选举权②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四、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2)任期:每届五年(3)会议:每年3月举行一次(两会:人大和政协会议)(4)职权:监督修宪制基本、三席两高三提名(正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法、最高检;主席提名总理、总理提名部委、军委提名军事委员会成员)、计划预算战与和、改撤人常省建置(5)不超两届的职务:人常正副委员长;国务院正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法检长、副职不限;主席:正副主席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修补部分法、撤销国务省权机、九三特赦3、紧急状态:省内国务院、以上找人常4、建置:省级找人大、市县区域划分找国务。 一、概述1、特点:(1)世界各国皆没有统一的完整的行政法典(2)实体同程序共存(3)目的是为了控制行政权2、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2)合理性原则(理性、公平)(3)程序正当(行政相对人有申辩的权利)(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1、概念:(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2)行政相对人: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2、行政主体的范围:(1)派出机关:政府派出,独立担责。例如街道办事处(2)派出机构:政府部门派出,原则上不独立。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派出所只有五百元以下或者警告可以独立担责,其他需要找公安局。3、行政行为 (1)效力:公定力(一旦做出,先推定合法);确定力(不得随意变更);约束力;执行力(强制执行)(2)分类:①以形成的法律关系来分: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②以对象和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③以受拘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无选择空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罚有区间)④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实施:依职权行政行为(交警)、依申请行政行为(结婚)⑤以是否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形式:要式行政行为(罚单有法定形式)、非要式行政行为(无法定形式)⑥以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授益性行政行为(驾照)、负担性行政行为(纳税)⑦以行政行为方式:具体行政行为(针对某个个体)、抽象行政行为(大政方针、面对一类群体、比如计划生育)三、具体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1)分类:①声誉罚:警告②财产罚:罚款(区别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区别没收财产) ③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件或者执照④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2、行政处罚的管辖(1)由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2)有争议的需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3、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适用的情况: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③违法行为轻微、后果不严重④超过追责时效的,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有例外)(2)一事不再罚:不得以同一件事为由处罚两次4、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①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并送达。②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③不需要当场收钱、二十元以下才可以(2)一般程序:处罚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3)听证程序①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②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5、行政处罚的执行:(1)罚缴分离(2)当场收缴: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的②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流动商贩) ③当事人银行缴款困难,提出当场缴纳请求的6、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2)行政强制执行①加处罚款或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7、行政许可:从无到有,依申请;授益性;具体的。8、行政征收:使用权(资源费);行政义务(税收);违反行政法规(排污费)9、行政给付:低保、抚恤金、生活补助10、行政确认:从有到确认。同行政许可区分。比如残疾人鉴定11、行政奖励: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四、行政救济1、行政复议(1)概念①不能对抽象的行为单独复议,可以附带性的提出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点是法院审理)、适当性进行审查。(2)范围不包括①国家行为②刑事侦查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内部人事任免、处分)④行政调解⑤行政指导行为(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议;原则上找上级,省部找自己(4)行政复议机关①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②省部级单位:原机关自己;③垂直管理机关:直属的上级机关④派出机关机构:各自从属单位④多个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⑤被撤销的:找继承机关。(5)程序申请:自得知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有例外。原则:①书面复议原则②不停止执行③被申请人举证原则结果:复议结果不得加重。 2、行政诉讼(1)概述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关工作人员。(2)管辖①中级人民法院:海关处理的案件;对政府本身即县级以上;本辖区的重特大;②基层:政府职能部门;③省高和全国最高:自己辖区的重特大④地域管辖:Ⅰ、一般案件在被告所在地法院Ⅱ、经复议的案件在复议机关或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Ⅲ、因不动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在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3)经行政复议后被诉讼的结果①维持决定: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②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③未作出决定的:原告告谁谁是被告。(4)审理①公开审理原则,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除外②不停止执行原则③不适用调解原则,有自由裁量的案件可以调解。(5)执行①通知银行直接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划拨②逾期不执行的对负责人按日罚五十至一百元③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拘留责任人员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赔偿1、赔偿机关①以谁犯错谁赔偿为主,若侵权机关被撤销而没有继承权利的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赔偿②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侵害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赔偿,行政机关可行使追偿权。2、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够恢复原状的可以恢复原状;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损失。 民法概述一、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新民总: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也纳入到民法主体范围中)二、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国家机关也有可能成为民法主体)2、自愿原则(不能强迫、不绝对、不违法)3、公平原则(合理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骗,帝王条款)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7、绿色原则(新民总)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概念: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与法人是相对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1)开始: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的以出生证明为准(新民总:出生证明效力最高,有其他证据推翻的以证据为准)(2)终止:民事权利终于死亡,分为生理和宣告死亡(新民总:死亡证明效力最高,有其他证据推翻的以证据为准) 3、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2)分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6至18自己挣钱自己花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半疯的;仅能实施与自身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纯获利:得奖、受赠与)否则需经过代理人同意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全疯的;民事活动皆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可以纯获利和细小的日常行为)4、监护:(1)概念:对无人和限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监督保护(2)职责:保护健康;管理财产;承担其损害他人权益的责任5、宣告失踪:(1)概念: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经申请宣告失踪并设置财产代理人(2)法律要件:①失踪②下落不明满两年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由财产人身关系的人)④经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3)效力: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4)撤销:必须经申请才可撤销6、宣告死亡(1)概念:下落不明期间,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法律要件:①受宣告人失踪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经证明不可能生还的0年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者有先后顺序,顺序在前的说了算:妻、父、子、兄、爷、姥、孙、外)④经人民法院宣告(普通和意外的1年;不可能生还的3个月)⑤判决宣告之日即为死亡日期(新民总:普通是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另两种则是意外发生之日才是死亡日期)(3)效力宣告死亡同自然死亡具有同样的效力;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被作为遗产继承(4)撤销①经申请,可以撤销②配偶未婚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否则不能恢复(新民总:即使未再婚,经书面声明后也可以不恢复原有的婚姻关系)③子女被收养的收养也有效,不能自行恢复④财产可以返还二、法人1、概念:具有民事行为和权利能力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三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欠二十五万。如果是公司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话不需要继续偿还,如果是三人合伙,则需要三人共同偿还)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无人和限人代理一、概念:被代理人、本人是委托方,代理人是受理方。二、规则:1、不得无权代理。包括未授权、越权、代理权消灭后代理。2、代理人须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转让(紧急情况下也可以)3、代理人应当积极的谨慎的行使代理义务4、不得滥用职权(自己代理,即自己跟自己做生意;双方代理,即两家通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三、表见代理1、概念:虽已失去代理权,但依靠使人足以信服的证据、要件而行使的代理权2、法律要件:(1)以本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是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须为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A是B公司的代理人,被解雇后发现自己的包中还有盖好公章的空合同,此后A找到C公司,签了合同。则合同有效,B公司可以行使追偿权) 民事权利一、物权1、物权概念: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客体特定的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通过正确的物权变动方式)(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特例:买卖不破租赁)3、物权内容(1)所有权①概念: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移动是否损害价值)的占有、使用、处分(核心地位)、收益的权利。②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份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例如:甲乙共有一套住房,丙租房,若甲要卖房,则乙丙皆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的权利大于丙。因为物权大于债券)③相邻关系:邻居应当互相提供必要的便利④变动方式: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交付(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之源使用权(都是物权)(3)担保物权:①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不得抵押的:土地所有权;耕地;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通过招标拍 卖公开招标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②质权转移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③留置权干点啥忘了带钱,东西被扣押即为留置权二、债权1、概述主要依据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2、合同债务(1)合同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①、要约和邀请:信息具体的是要约,不具体的是邀请。②、承诺:即为同意要约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例:广告(要约邀请)—来十瓶(要约)—店员同意(承诺)例:一件不知道卖不卖的样品,是邀请;标明此物正在出售并且标有具体价格的,是要约(2)合同效力:①无效情形:无公违法掩埋恶欺Ⅰ、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Ⅲ、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Ⅵ、新民总:双方虚假行为,阴阳合同;未按法律要求走程序的,需补上程序 ②可撤销可变更情形:携妻乘公务车,法院认可后才撤销Ⅰ、重大误解(新民总:行为人,知道开始一年内)Ⅱ、显失公平(新民总:受损方,)Ⅲ、乘人之危(新民总:与显失公平合并了,被删)Ⅳ、欺诈胁迫(非国家利益的;新民总:受欺诈胁迫方)③新民总:撤销权使用期限Ⅰ、重大误解:知道后三个月内;Ⅱ、受胁迫:胁迫之后一年内;Ⅲ、欺诈、显示公平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一年内;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不再有撤销权。④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人超越能力行为(3)侵权行为之债①被监护人致害的,监护人担责②狗咬人,主人赔,除非逗狗③甲的狗,乙逗,咬了丙,丙可选甲或乙赔偿,选乙完事儿;选甲,赔偿过后甲可以向乙行使追偿权(4)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二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ATM自动吐钞票,捡到者属于不当得利,需要返还)(5)无因管理之债学雷锋做好事,费用由受益方出,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6)债的消灭清偿、抵消、免除、提存(买方付钱未取货,公证机关保存五年)混同(两家公司合并,债权债务归一人) 三、知识产权1、概念: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2、种类:(1)著作权①即版权。包括对作品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②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2)专利权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②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申请之日起算、不能续期)(3)商标权①普通商标:相似产品不能使用同样的商标②驰名商标:所有的产品都不可以使用相似的商标(格力雪糕)③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期满应当申请续展,每次续展10年,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提前一年申请。四、人身权1、分类(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指身体的完整);健康权(身体机能运转);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未经允许、盈利目的同时满足成立);名称权(法人有、唯一可转让);名誉权(法人自然人都有);荣誉权(法人自然人都有,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有争议)(2)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婚姻一、结婚1、必备条件双方自愿;法定年龄(男不大于22;女不大于20);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认为不该结婚的病3、无效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病婚后未愈4、可撤销婚姻即受胁迫的婚姻,受胁迫方可以提出撤销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二、财产关系1、约定财产制2、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有3、归个人所有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身体健康收到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三、离婚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诉讼离婚:(1)必定要经过调解才能诉讼(2)役军人配偶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大错的除外;(3)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不得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3、财产分割:①以照顾子女以及女方权益为原则②原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当共同偿还③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继承一、法定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者对对方父母尽孝的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4、有几人几人平分,有一人一人独吞二、遗嘱继承与遗赠1、遗嘱继承:(1)主体:法定继承人,默示意思为接受(2)主要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正2、遗赠:主体为非法定继承人,默示意思为拒绝,接受遗赠者必须在知道遗赠以后两个月内作出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拒绝遗赠 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扶养人负责生养死葬。四、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2、公证过的>最后立的>先前立的五、遗产的分割1、确定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2、继承方式:按照效力高低适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次继承中有可能同时适用三种方式。应区分每种财产的分配方式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死亡,则不继承;胎儿生下来或两天死,属于婴儿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再进行继承。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对不宜实物分割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共有的方式来处理5、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的那部分继承人不负责清偿,可以自愿清偿。民事责任一、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1)违约事实(2)违约有损害事实(3)有因果关系(4)无免责事由2、免责事由:(1)包括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2)法定的包括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 3、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违约金(合同中的条款)(4)定金:①给付方违约,不退定金②收受方违约的定金双倍往回退(5)当既涉及定金又涉及违约金时:①甲付给乙2万元定金,约定违约金1万元,后乙违约,则定金罚则:4万x2=4万;违约金法则:1万+2万=3万②不能同时适用两种法则,只能选择一种,此时若甲违约,则要么留定金,要么留违约金。二、侵权责任1、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3、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3、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 民事诉讼时效一、概念:1、过了诉讼时效依然可告,法院不会主动驳回,除非被告提出。2、从侵权人(新民总:及赔偿义务人)知道或应知谁侵犯起算。二、种类:1、一般时效:2年(新民总:3年)2、较短时效:1年(1)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且未声明的(不好用1年;炸伤2年)(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较长时效:(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2)涉外合同时期间为4年4、最长诉讼时效:20年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最长也是20年,超出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5、其他时效:1、存在分期业务的,从分期的最后一期开始起算2、无人限人自其法定代理人终止起算3、未成年人收到性侵,诉讼时效从其年满十八周岁起算6、新民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的;(3)、请求支付抚养、赡养、扶养费用的。 三、中止和中断1、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障碍不能行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2、中断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提出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 刑法概述一、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有则罚,无则不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二、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权①领域:领陆、领水、领空、驻外领事馆、船舶、航空器②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之一(2)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①最高刑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②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军人一律追究(3)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①外国人所犯之罪在我国刑法也属3年以上有期徒刑②外国人所犯之罪在犯罪地也应收到刑法处罚(4)普遍管辖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2、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在新法前,判决在新法后的,除非新法判的轻,否则就用老法。判完了的亦不再重审) 犯罪与犯罪构成一、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二、犯罪构成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1)自然人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Ⅰ、年满16周岁;Ⅱ、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的精神状态下Ⅲ、醉酒的人②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日本鬼子(烧杀抢奸)城管(商贩爆头)放火(烧)、故意杀人(杀)、抢劫(抢)、强奸(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商)、贩卖毒品(贩)、爆炸(爆)、投毒(投),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Ⅰ、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从减)Ⅱ、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可从减。过失:应从减)Ⅲ、又聋又哑的或盲人(可以减免)Ⅳ、半疯(可从减)十四十八过失翁: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以减免 (2)、单位处罚原则:双罚制(罚负责人和单位)单罚制(罚负责人)2、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1)犯罪故意①直接故意:明知道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②间接故意:明知道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并且有意放任的(2)犯罪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到却因疏忽没有预见到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却因蜜汁自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③意外事件:行为人无法预见,刑法不需要担责任,民法需要3、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例:小偷偷钱包这一行为中犯罪客体为财产权;犯罪对象为钱包。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犯罪对象。4、犯罪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①作为:积极的行为,即故意做出某种犯罪行为②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帮同事看孩子,掉水不呼救。依程度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2)危害结果: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投毒于水没人喝也犯罪)(3)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排除犯罪的行为一、正当防卫1构成要件(1)目的是为了使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利益免遭侵害(2)正在进行的,而不能是停止侵害过后(3)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不能凭主观臆测(4)行为必须是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2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存在防卫过当罪3无过当防卫罪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保大放小)1、构成要件(1)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时(2)不得已采用的保大放小的措施(3)现实存在的行为2、不适用职务、业务有特定责任的人3、无避险过当罪。应负刑事责任,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故意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1、种类:(1)踩点(2)蹲点(3)买凶器(4)练技术(5)出发在路上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犯罪未遂1、定性:欲而不能,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犯罪中止1、定性:再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主观意志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必须有效防止,只有行为不行)2、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共同犯罪一、成立条件1、构成要件(1)必须有两人以上(主体)(2)必须有共同故意(主观)(3)必须有共同行为(客观)2、排除情形(1)同时犯(偶然遇到,相视一笑)(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做工具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他人不知情)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及其处罚(1)主犯:①犯罪集团(至少三人)中的首要分子②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处罚:①主犯: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不管知不知情②其他人:Ⅰ、对于参与组织指挥的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进行处罚;Ⅱ、对于未参与组织指挥但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罪行处罚2、从犯及其处罚(1)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2)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可能都是从犯,有可能都是主犯)3、胁从犯及其处罚(1)胁从犯:被迫参加犯罪的人,不完全自愿,且作用较小(2)处罚: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及其处罚(1)教唆犯: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的罪 (2)处罚:①教唆他人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被教唆人不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一、累犯1、一般累犯(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2)构成要件:①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②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③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④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2、特殊累犯(1)概念:①危害国家安全罪②恐怖活动犯罪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犯下上述三种罪行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任何上述任一类罪行都构成累犯3、处罚(1)对累犯应当从中处罚(2)对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二、自首与立功1、自首(1)一般自首:没抓住,但是主动交代。(2)特殊自首:抓住一项罪行,在被执行强制措施的时候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3)处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立功(1)概念:指的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罪行,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线索帮助破案的(2)处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3、坦白因犯罪被抓,据实详细承认罪行的4、缓刑(1)对象: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人(2)构成要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确有悔改表现的;③无再犯可能性的;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3)特殊规定(应当宣告缓刑)①不满18周岁的②怀孕的妇女③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 (4)被宣告缓刑的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汇报情况;②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③离开所居住的省市或者迁居需要报请考察机关批准④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⑤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5)缓刑的结果①撤销原刑法: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②缓刑撤销:Ⅰ、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Ⅱ、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或者违反禁止令中情节严重的。刑罚一、主刑1、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管制(1)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2)形式:①不关押,实行社区矫正;②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劳动,同工同酬。(3)折抵刑期:一天顶两天 3、拘役(1)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2)形式:①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就近改造②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执行③每月可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放报酬3、有期徒刑(1)期限:①单罪:6个月以上,15年以下。②数罪并罚:Ⅰ、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的,上限20年Ⅱ、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上限25年(2)形式: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强制劳动改造4、无期徒刑(1)形式:终身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改造(2)折抵刑期:不予折抵刑期;减为有期徒刑的,也不予折抵5、死刑(1)不适用对象:①不满18周岁的;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关押到执行任一时间点都算)③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适用程序: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立即执行的报省高院核准。(3)限度: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二、附加刑1、罚金:刑法中的概念,区别民法中的罚款2、剥夺政治权利:(1)种类:①七项政治自由;②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③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2)时间计算:①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总共被剥夺8年②有期徒刑6年,无附加则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要给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财产4、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刑法的执行一、减刑1、对象:除死刑以外的任何刑罚都适用2、限度:(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2)判处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二、假释1、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2、限度:(1)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3、禁止条件: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无期犯罪分子不得假释4、撤销假释:(1)犯新罪(2)发现漏罪的(3)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则一、公职人员犯罪类型1、贪污罪(1)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机关委托的人员(2)非法占有而且不还的(3)职务侵占非国有和非集体财产的(4)公民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共犯(5)公务活动收礼不交公的2、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个人使用(2)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盈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3、受贿罪(1)国家工作人员(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4)不存在索贿罪(5)财务主要包括:①货币②物品③财产性收益:装修;免债;会员服务;旅游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明显超过本人合理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有犯罪人举证5、滥用职权罪故意非法使用职权致使国家集体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6、玩忽职守罪因过失致使国家集体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二、其他常考罪名1、抢劫罪(1)概念:以暴力或胁迫等方法强行抢走公司财务的(2)区别:力在物上的是抢夺,力在人上的是抢劫(3)其他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灌酒)(4)转化犯:①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③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应定性为抢劫罪2、盗窃罪(1)合法占有: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借给对方的东西擅自拿回去亦属于盗窃。(2)调包也属于盗窃罪的一种3、诈骗罪让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他人财物的4、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卖、诱骗后自己养着的是为拐卖罪。区别于绑架罪,绑架罪是要赎金。5、非法拘禁罪:为了索取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罪 6、故意杀人罪(1)排除的情况:①杀尸体②打胎(2)算作杀人罪:①大义灭亲②溺婴7、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速,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的(4)违反危化品运输规定运输危化品的8、遗弃罪:将新生儿遗弃在医院或者孤儿院门口9、挪用特定公款罪:用一种公款做另一种业务10、敲诈勒索罪:基于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刑法修正案(九)要点一、职业禁令:为预防再犯罪,禁止犯罪人自受刑罚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二、死缓变更:(1)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期间故意犯罪的:①情节恶劣:立即执行;②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同时报请最高院备案三、罚金的缴纳由于不可抗力灾祸缴纳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后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四、数罪并罚同时执行1、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仍需执行管制四、废除9个死罪罪名1、组织、强迫卖淫2、集资诈骗、伪造货币3、战时造谣惑众4、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5、阻碍执行军事职务五、强制猥亵、侮辱罪(1)以暴力、胁迫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聚众或在公共场合犯罪的,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1)只要收买就一定罚(2)不虐待,不阻碍营救儿童的,可以从轻处罚(3)不阻碍被收买妇女按自己意愿返回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七、作弊入刑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参照前两条处罚4、替考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医闹)1、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严重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十、盗窃、侮辱尸体罪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十一、扰乱法庭秩序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十二、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