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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7 14:26:46 发布

《编法学基础知识》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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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基础知识经济法概论绪论经济法概论是为经济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公共课程。开设本课的目的是通过学习《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使同学们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熟悉常用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并初步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分析观察和解决处理实际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解决法律方面的能力。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特征:1·法本质的阶级性;2·法制定的国家性;3·法实施的强制性;4·法效力的普遍性;5·法内容的规范性。二、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1·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其它有关文件、国家条约。2·法的结构。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法的体系组成。法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构成法的基本单位。由三要素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实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善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三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并采用同一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法的体系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所有法律部门进而形成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三、法的分类按照某些特别选定的其它标准,可将法分为:国家法和国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四、法的作用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法人和公民之间; 2、这种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功德、社会公众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无法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任何一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变更。(一)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主体的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一〕公民的民事权权利能力(一)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与民事权利不同表现在: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2·它包括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所的资格;3·它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个人意志取得的;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人身依附性。(二)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2·民事权利能力的广泛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真实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公民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能够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3·公民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二)公民取得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和条件依据:公民的认识能力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2·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二〕、基本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共始终、与公民有所不同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4·法人年依法独立的承担责任三〕、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人分类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三方面的涵义: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者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2·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包括以下涵义: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标的。1·物指存在于人事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1·是以发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它要求:一行为人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预期目的、二行为人的行为能够引起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预期法律后果。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3·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这是其本质特征,要求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要求。4·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五、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六、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第四节代理一、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制度。被代理人代理关系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第三人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期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被代理人直接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四、代理权的正确行使1·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2·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3·下列行为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自己同时代理的其它人签订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民事活动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五、代理权的产生和中止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和本人的委托而产生。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灭 六、无权代理的几种情况无权代理指基本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唯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它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1·无代理权2·代理权终止3·超越代理权第五节时效一、时效制度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它是有关时间的法律效力的制度。1·特征:(1)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2)一定的事实状态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3)按照法律规定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2·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二、诉讼时效1·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2·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3·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就是胜诉权)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声后,时效继续进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是中止为暂时性障碍,中断为根本性障碍。第六节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2·特征:自权性;完全性;恒久性;弹力性;基础性;独占性、排他性。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所有权法律关系是由特定的所有人由不特定的义务人在特定的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1·所有权的主体2·所有权的内容3·所有权的客体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1·取得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生产、孳生、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添加。 传来取得:因买卖而取得所有权、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因互易而取得所有权、因继承或受而取得、因其它合法根据取得。2·消灭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第七节债权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务人。2·特征: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债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债的内容具有相对性。二、债的分类三、债的履行四、债发生的根据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其它根据五、债的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它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后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经济关系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对经济关系又起着能动的反作用。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法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结果。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一、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承担者。(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机构、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二、内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1·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享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经济权利的种类: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经济职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2·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三、客体客体是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1·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2·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为行使其职权或实现其它经济权利,以及为履行其经济义务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3·智力成果指人的劳动创造的无形财产。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中止一、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中止的条件包括三个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一)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P85(二)事件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中止(一)产生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注意具备的条件(二)变更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要素发生了变化。(三)中止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