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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6 12:02:43 发布

2、呼伦贝尔市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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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规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防范冶金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境内发生的下列冶金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较大冶金事故;(2)超出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3)跨旗市区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4)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市有关行业和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检查工 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呼伦贝尔市安监局成立冶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其组织机构主要职责:组长:呼伦贝尔市安监局局长副组长:呼伦贝尔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成员单位:工商贸科、办公室、监察支队、应急办。领导小组职责:①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安委会报告;②根据呼伦贝尔市安委会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③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撑;④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应急总指挥部的命令;⑤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呼伦贝尔市政府报告冶金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妥善处理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成员单位职责:(1)工商贸科: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有关专 家并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和控制事故扩大的应对措施;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落实。(2)办公室:接收、呈报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并督办落实;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与市党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3)监察支队:负责应急值守,保障局内、外网络畅通运行,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局领导,并根据指示及时上报市党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同时转送本局相关处室;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按照局领导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4)应急办:按照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或按照授权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协调组织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救援队伍等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和支持保障,并在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等事件时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呼伦贝尔市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时,安监局由1名分管副局长带领相关处室有关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增援时,报请市安委会统一协调、调度。事故灾难跨多个旗市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重大时,由市安监局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牵头的专业救援组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各组主要职责:(1)抢险救援组:由安监部门牵头,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人员,排除事故危险源和事故隐患。(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3)工程抢险组:由主管部门牵头,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伤 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1)物资供应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2)通讯保障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讯畅通。(3)技术支持组:由安监部门牵头,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3预警预防3.1危险源监控与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安监局按规定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安监局。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 时上报。3.2预警行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3.3信息报告与处理(1)冶金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旗市区接到IV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5小时内报告至旗市区政府,同时报呼伦贝尔市安监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4)市安监局接到III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 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安监局。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发生I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国家安监总局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发生II级事故及险情,启动自治区安监局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发生III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IV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旗市区进行IV级应急响应行动前,上报市安监局,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报告办公室,根据局长指示,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4.2响应程序4.2.1进入III级应急准备状态旗市区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预案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按职责执行如下响应程序:(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3)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4)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5)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6)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抢险救援指导意见;(7)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8)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4.2.2进入III级应急响应状态进入III级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执行如下响应程序:(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和资料;(3)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4)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方案;(5)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6)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7)通知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8)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9)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4.3指挥和协调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实施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监局应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实施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后,市安监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险救援需要;(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5)事故中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协调外事办公室支持配合;(6)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报请市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4.4现场紧急处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旗市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氧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针对上述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4.4.1一般处置方案要点(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4.4.2高炉垮塌事故处置方案要点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髙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髙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4)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4.4.3煤粉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拋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4.4.4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发生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3)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发火灾。4.4.5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 事态的进一步恶化。4.4.6煤气、硫化氢、氯化氢中毒事故处置方案要点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氧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2)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4.4.7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4.5信息发布按照《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4.6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 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上交救灾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事故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5.2保险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5.3总结与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市安委会负责建立与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开发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旗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6.2应急支援与保障(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冶金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冶金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以冶金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呼伦贝尔市公安消防部队为主要力量,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要支援力量。各类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常备不懈。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要积极做好救援准备工作。(2)应急救援资金保障。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处置冶金事故灾难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3)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事故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 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1)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冶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协调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支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2)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3)物资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冶金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跨盟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市安监局 负责协调。6.3技术支持与保障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冶金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6.4宣传、培训和演习(1)公众信息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冶金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冶金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2)培训。冶金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参加业务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3)演练。冶金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定期组织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 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应急演练。6.5监督检查市安监局对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7附则7.1响应分级标准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冶金企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II级响应(重大事故)、III级响应(较大事故)、IV级响应(一般事故)。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I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99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不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 重大社会影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II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49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V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造成29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7.2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旗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组织修订。7.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呼伦贝尔市冶金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人员名单